一、存款合同的性质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存款合同是消费寄托合同,也就是消费保管合同。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是以金融机构为受寄人(即保管人)以存款人为寄托人,以金钱为标的的消费寄托。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惟消费寄托作为寄托之一种契约,当事人之意思非以使用代替物为目的,而系以保管为目的,虽非保管其物本身,而系保管其价值,然仍不失为以保管为目的之契约。例如银行存款为消费寄托,而银行放款为消费借贷。”⑵寄托合同又称保管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其物的合同。(《合同法》第365条)寄托分为一般寄托和消费寄托(也即是消费保管,笔者注)消费寄托是指:保管物是可替代物,寄托人与保管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保管人,保管期间届满由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返还的标的物的保管合同。一般寄托合同与消费寄托合同不同,其主要区别:第一、标的物不同。一般寄托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且一般受寄托人(保管人)不得对寄托的标的物使用、收益、处分。而消费寄托是可代替物或种类物,且受寄托人(保管人)可以对寄托的标的物使用、收益、处分。第二、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风险承担不同,一般寄托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转移,对寄托的标的物意外毁灭损失不承担责任,故风险不发生转移,但受寄托人违反了注意义务除外。消费寄托的对象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受寄托人,风险也同时转移给受寄托人。第三、解除合同,领取标的物的期限不同。一般寄托即使定有期限,寄托人可随时要求解除保管合同,领取寄托物。《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充分说明这一点,但消费寄托主要是有受寄托人的消费利益,所以,寄托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领取寄托物。例如:单位存款合同,定有存款期限,不到期,不能提前支取。第四、受寄托人破产时,取回权不同。一般寄托受寄托人破产时,寄托物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寄托人有权取回,但消费寄托,受寄托人破产时,寄托物作为受寄托人的破产财产,寄托人不享有取回权。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都规定消费寄托准用消费借贷的有关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666条规定:“保管人可以依契约消费寄托物时,准用有关借贷的规定。”“消费寄托与消费借贷,在经济上虽有如此之差异,然在法律上之构成颇相类似。故民法规定准用关于消费借贷之规定。”⑶但消费寄托合同与消费借贷是有区别的。
二、储蓄规定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 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2.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一、存款合同的性质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存款合同是消费寄托合同,也就是消费保管合同。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是以金融机构为受寄人(即保管人)以存款人为寄托人,以金钱为标的的消费寄托。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惟消费寄托作为寄托之一种契约,当事人之意思非以使用代替物为目的,而系以保管为目的,虽非保管其物本身,而系保管其价值,然仍不失为以保管为目的之契约。例如银行存款为消费寄托,而银行放款为消费借贷。”⑵寄托合同又称保管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其物的合同。(《合同法》第365条)寄托分为一般寄托和消费寄托(也即是消费保管,笔者注)消费寄托是指:保管物是可替代物,寄托人与保管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保管人,保管期间届满由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返还的标的物的保管合同。一般寄托合同与消费寄托合同不同,其主要区别:第一、标的物不同。一般寄托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且一般受寄托人(保管人)不得对寄托的标的物使用、收益、处分。而消费寄托是可代替物或种类物,且受寄托人(保管人)可以对寄托的标的物使用、收益、处分。第二、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风险承担不同,一般寄托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转移,对寄托的标的物意外毁灭损失不承担责任,故风险不发生转移,但受寄托人违反了注意义务除外。消费寄托的对象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受寄托人,风险也同时转移给受寄托人。第三、解除合同,领取标的物的期限不同。一般寄托即使定有期限,寄托人可随时要求解除保管合同,领取寄托物。《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充分说明这一点,但消费寄托主要是有受寄托人的消费利益,所以,寄托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领取寄托物。例如:单位存款合同,定有存款期限,不到期,不能提前支取。第四、受寄托人破产时,取回权不同。一般寄托受寄托人破产时,寄托物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寄托人有权取回,但消费寄托,受寄托人破产时,寄托物作为受寄托人的破产财产,寄托人不享有取回权。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都规定消费寄托准用消费借贷的有关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666条规定:“保管人可以依契约消费寄托物时,准用有关借贷的规定。”“消费寄托与消费借贷,在经济上虽有如此之差异,然在法律上之构成颇相类似。故民法规定准用关于消费借贷之规定。”⑶但消费寄托合同与消费借贷是有区别的。
二、储蓄规定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 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2.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