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协议
甲 方:
负 责 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追偿贷款债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标的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下列贷款债权的诉讼追偿工作:
注:1、上表中“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为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依据其占有的债权资料并出于告知义务而对委托债权所做的描述,甲方并不对担保物的价值及担保效力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
2、对同一债务人以不同方式担保的债权及不同债务人的债权,应逐栏填写;
3、利息计至 年 月 日,如与法院认定的结果不一致,以法院认定的为准,但本协议中关于律师代理费的约定不受该认定的影响。
二、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 律师经办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的追偿事务。
三、代理目标
1、乙方承诺,以委托债权本息合计获得 %( 万元)的现金清偿作为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实现的最低代理目标。
2、该代理目标的实现为乙方主张律师代理费的先决条件。(本款为选择性条款,是否采用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选聘情况而定)
四、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根据庭审需要,并应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可另行授予乙方下列特别权利:
1、代为主张、变更、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提起反诉或上诉;
2、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中止、终结,代为收领执行款物。
乙方确认并承诺:即使甲方授与其前款所列特别权利,甲方依然保留委托债权的处分权,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减让、豁免、以资抵债、延期履行等实体权利及与委托债权有关的主要诉讼权利;乙方在行使任何一项特别授权前,均需取得甲方在《特别授权书》签发日之后另行签署的其他具体指向内容的授权文件。
五、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实现代理目标且欲继续代理的,应在该期限届满30日前向甲方提交延长代
理期限的书面建议,经甲方审核认可,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延长代理期限。
注:本条代理期限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一审开始的不超过18个月;二审开始的不超过12个月;
执行的不超过9个月;申诉不超过12个月。
六、甲方义务
1、全面、真实地介绍案情,提供本协议签署时业已掌握的与委托债权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并保证与甲方保管的原件一致;
2、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有法定或规定的提交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出具,并给乙方留有必要的呈送时间;
3、出现调解、和解事由的,应及时将是否同意调解、和解的决定通知乙方;
4、甲方决定撤诉或转让债权时,应事先通知乙方;
5、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七、乙方义务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严格履行代理追偿职责,实现本协议第三条所确定的代理目标;
2、起草并在甲方认可后呈送与委托债权追偿有关的诉讼文书、其他法律文书,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向受案法院、相关部门陈述甲方的诉讼主张和理由,按时出庭;
3、定期报告代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进展情况、面临的困难及建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三个月至少书面报告一次,代理工作完毕后、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前提供代理工作汇总报告;对于与追偿相关的紧急、重要事项,应在知悉后立即报告甲方;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两年内,对甲方提供的及其在代理过程中知悉、获得的与委托债权有关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催收通知及其他一切口头的和书面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或基于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代理权授予任何第三人,也不得指派本协议第二条之外的律师承办该委托事项;
6、代理过程中代为签收或获得司法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解协议等)、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应在签收(乙方需在代收文书上标注签收日期,并保证该日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或获得之日起2日内将原件转交甲方;
7、经甲方同意代为收取委托债权的清偿款项的,应在收取之日起2日内如数电汇或转帐至甲方指定帐户;代为领受非现金资产的,应在3日内转交甲方指定人员,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非现金资产的过户登记工作;
8、认可并接受甲方在诉讼案件进展过程中可能作出的调解、和解、撤诉或转让委托债权的决定,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代理费、获取补偿或由委托债权的受让方承继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9、按甲方要求填写代理考核材料,接受甲方的考核;
10、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追偿费用。
八、追偿费用负担
除按国家规定从被执行财产变现价款中优先扣除的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金及土地出让金外,代理期间发生的一切与委托债权的追偿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九、律师代理费
(一)双方确认,乙方代理实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的,甲方将按下列标准计算应向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以现金回收率(指代理回收的现金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下同)及回现净值(指甲方回收到帐资金扣除本协议第八条项下应优先扣除的费用后的净值)为维度,按下表标准进行计算:
全风险代理费率标准:
(二)双方确认:
1、乙方取得一定代理成效,但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的,甲方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 %的比例计算,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注:在乙方未达到代理目标时,支付标准的比例不超过60%)。
2、双方确认,乙方取得一定代理成效,但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的,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代理费用。
(本款为选择性条款,与第三条的选择相对应)。
(三)乙方代理回收非现金资产的,以经甲方确认的该资产评估值或法院裁定、协议约定的抵债金
额(评估确认值与抵债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较低的为准)扣除与该非现金资产有关的接收费用(限于非现金资产权属或处分权转移至甲方期间发生的土地出让金、评估费、过户费、运输费、保管费及相关税费,如抵债时已将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从评估确认值、抵债金额中足额扣除,则不再列入接收费用)后的余额,按照 %的比例折合成现金资产(以下简称折现值,等同于前款项下的回收现金)。折现率(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等同于现金回收率)达到或超过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目标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如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目标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支付。
(注:折合现金的比例不超过60%)
(四)代理回收的资产既有现金,也有非现金资产的,回现净值与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之和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达到或超过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目标的,以回现净值和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为基数,视具体的回现区间适用本条第(一)款项下的相应比例计算乙方应得的律师代理费;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目标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支付。
(五)代理期间发生调解、和解、撤诉事由,且借款人、担保人履行完毕调解书、和解协议确定义务的,律师代理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甲方与借款人、担保人调解、和解的,以甲方受偿的回现净值(包括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非现金
资产折现值,下同)为计提基数,视具体的回现区间按照本条第(一)款项下相应的比例的 %计算;
(注:调解、和解折合现金的比例不超过90%)
2、甲方撤诉且未实现任何回收的,应在全额支付乙方已缴纳的诉讼费用(不含执行中实际发生的
费用)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比例的5%给予乙方的补偿。
3、甲方撤诉且因乙方工作实现庭外和解有部分回收的,应在全额支付乙方已缴纳的诉讼费用(不
含执行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比例支付乙方代理费。
(六)代理期间发生债权转让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甲方与委托债权的受让人就乙方承继代理达成一致的,乙方在债权转移后,遵照本协议约定的
条件向受让人履行代理职责,主张代理费;
2、甲方与买受人未能就乙方的承继代理协商一致的,则甲方可以债权转让金额扣除转让费用后的
净值为计提基数,视具体的回现区间按照本条第(一)款项下相应的比例的 %计算
(注:债权转让折合现金的比例不超过70%)
(七)律师代理费于回收现金到达甲方指定帐户、非现金资产交接完毕(需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以过户登记日为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电汇至乙方下列帐号(以乙方提前交付律师收费票据并提供代理工作汇总报告为付款条件),电汇费用由甲方负担(甲乙双方在同一城市的,可以转帐支票支付):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分次回收且分次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如回收现金(含非现金资产折现值)变动涉及代理费计算标准调整的,甲方应以累计回收现金所处回现区间的代理费标准计算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扣除前次已支付部分)。
十、协议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1、因追偿委托债权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在代理期限内调解、和解结案且债务人履行完毕调解书、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
2、代理期限内甲方撤诉或案件执行终结(包括本次执行终结)的;
3、代理期限内债务人宣告破产致使本案终结诉讼的;
4、代理期限内债权进行转让的;
5、代理期限届满且未延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一审败诉(对担保人、担保物权的诉讼请求未被一审法院支持的,视为败诉,但乙方在竞聘本案代理机构时已向甲方书面揭示此风险的除外)的;
2、乙方越权代理、滥用代理权或未经甲方同意转委托第三方代理的;
3、乙方律师丢失重要证据、司法文书原件,或未在诉状中列明根据已有证据应当列明的诉讼请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呈交诉状、保全申请、执行申请及证据材料,或未按时出庭,或未按照约定负担追偿费用,或泄露本案重大机密的;
4、乙方律师有其他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或对委托债权构成威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证据材料且未能及时补充的;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协助义务(不含未出具《特别授权书》),致使乙方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
(四)协议终止和解除后的处理
1、本协议因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终止时,乙方依本协议第九条应获得但甲方尚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甲方仍应予以支付;
2、本协议因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解除时,乙方应将甲方交付及其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代收的诉讼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数退还、送交甲方,全额返还甲方预支的前期办案费(如有),且不得主张律师代理费,甲方因该款第3、第4、第5、第6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本协议因本条第(三)款所列情形解除时,对于乙方代理期间支出的诉讼费以及工商、土地、房产查询费,由甲方给予补偿。
十一、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违约方应视其情形相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应按照日息万分之 (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的违约金;
2、乙方不转交、呈送司法文书和证据材料,以及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甲方可在支付律师代理费时从中扣减 %(10-20%),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因乙方截留相关司法文书或证据材料致使甲方无法主张相应权利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受影响的债权或担保物、保全财产价值为限);
3、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的违约金不少于委托债权全额回收时乙方按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约定比例可收取的代理费的30%。
十二、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
1、本协议所提及的任何“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送达对方下列指定人员:
甲方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2、任何 “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对方。采取传真方式的,以发送日为送达日期;采取邮寄方式的,以对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三、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真诚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 负 责 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全风险代理协议
甲 方:
负 责 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追偿贷款债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标的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下列贷款债权的诉讼追偿工作:
注:1、上表中“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为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依据其占有的债权资料并出于告知义务而对委托债权所做的描述,甲方并不对担保物的价值及担保效力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
2、对同一债务人以不同方式担保的债权及不同债务人的债权,应逐栏填写;
3、利息计至 年 月 日,如与法院认定的结果不一致,以法院认定的为准,但本协议中关于律师代理费的约定不受该认定的影响。
二、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 律师经办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的追偿事务。
三、代理目标
1、乙方承诺,以委托债权本息合计获得 %( 万元)的现金清偿作为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实现的最低代理目标。
2、该代理目标的实现为乙方主张律师代理费的先决条件。(本款为选择性条款,是否采用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选聘情况而定)
四、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根据庭审需要,并应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可另行授予乙方下列特别权利:
1、代为主张、变更、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提起反诉或上诉;
2、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中止、终结,代为收领执行款物。
乙方确认并承诺:即使甲方授与其前款所列特别权利,甲方依然保留委托债权的处分权,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减让、豁免、以资抵债、延期履行等实体权利及与委托债权有关的主要诉讼权利;乙方在行使任何一项特别授权前,均需取得甲方在《特别授权书》签发日之后另行签署的其他具体指向内容的授权文件。
五、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实现代理目标且欲继续代理的,应在该期限届满30日前向甲方提交延长代
理期限的书面建议,经甲方审核认可,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延长代理期限。
注:本条代理期限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一审开始的不超过18个月;二审开始的不超过12个月;
执行的不超过9个月;申诉不超过12个月。
六、甲方义务
1、全面、真实地介绍案情,提供本协议签署时业已掌握的与委托债权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并保证与甲方保管的原件一致;
2、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有法定或规定的提交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出具,并给乙方留有必要的呈送时间;
3、出现调解、和解事由的,应及时将是否同意调解、和解的决定通知乙方;
4、甲方决定撤诉或转让债权时,应事先通知乙方;
5、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七、乙方义务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严格履行代理追偿职责,实现本协议第三条所确定的代理目标;
2、起草并在甲方认可后呈送与委托债权追偿有关的诉讼文书、其他法律文书,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向受案法院、相关部门陈述甲方的诉讼主张和理由,按时出庭;
3、定期报告代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进展情况、面临的困难及建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三个月至少书面报告一次,代理工作完毕后、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前提供代理工作汇总报告;对于与追偿相关的紧急、重要事项,应在知悉后立即报告甲方;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两年内,对甲方提供的及其在代理过程中知悉、获得的与委托债权有关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催收通知及其他一切口头的和书面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或基于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代理权授予任何第三人,也不得指派本协议第二条之外的律师承办该委托事项;
6、代理过程中代为签收或获得司法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解协议等)、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应在签收(乙方需在代收文书上标注签收日期,并保证该日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或获得之日起2日内将原件转交甲方;
7、经甲方同意代为收取委托债权的清偿款项的,应在收取之日起2日内如数电汇或转帐至甲方指定帐户;代为领受非现金资产的,应在3日内转交甲方指定人员,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非现金资产的过户登记工作;
8、认可并接受甲方在诉讼案件进展过程中可能作出的调解、和解、撤诉或转让委托债权的决定,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代理费、获取补偿或由委托债权的受让方承继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9、按甲方要求填写代理考核材料,接受甲方的考核;
10、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追偿费用。
八、追偿费用负担
除按国家规定从被执行财产变现价款中优先扣除的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金及土地出让金外,代理期间发生的一切与委托债权的追偿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九、律师代理费
(一)双方确认,乙方代理实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的,甲方将按下列标准计算应向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以现金回收率(指代理回收的现金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下同)及回现净值(指甲方回收到帐资金扣除本协议第八条项下应优先扣除的费用后的净值)为维度,按下表标准进行计算:
全风险代理费率标准:
(二)双方确认:
1、乙方取得一定代理成效,但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的,甲方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 %的比例计算,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注:在乙方未达到代理目标时,支付标准的比例不超过60%)。
2、双方确认,乙方取得一定代理成效,但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的,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代理费用。
(本款为选择性条款,与第三条的选择相对应)。
(三)乙方代理回收非现金资产的,以经甲方确认的该资产评估值或法院裁定、协议约定的抵债金
额(评估确认值与抵债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较低的为准)扣除与该非现金资产有关的接收费用(限于非现金资产权属或处分权转移至甲方期间发生的土地出让金、评估费、过户费、运输费、保管费及相关税费,如抵债时已将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从评估确认值、抵债金额中足额扣除,则不再列入接收费用)后的余额,按照 %的比例折合成现金资产(以下简称折现值,等同于前款项下的回收现金)。折现率(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等同于现金回收率)达到或超过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目标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如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目标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支付。
(注:折合现金的比例不超过60%)
(四)代理回收的资产既有现金,也有非现金资产的,回现净值与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之和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达到或超过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目标的,以回现净值和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为基数,视具体的回现区间适用本条第(一)款项下的相应比例计算乙方应得的律师代理费;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目标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支付。
(五)代理期间发生调解、和解、撤诉事由,且借款人、担保人履行完毕调解书、和解协议确定义务的,律师代理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甲方与借款人、担保人调解、和解的,以甲方受偿的回现净值(包括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非现金
资产折现值,下同)为计提基数,视具体的回现区间按照本条第(一)款项下相应的比例的 %计算;
(注:调解、和解折合现金的比例不超过90%)
2、甲方撤诉且未实现任何回收的,应在全额支付乙方已缴纳的诉讼费用(不含执行中实际发生的
费用)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比例的5%给予乙方的补偿。
3、甲方撤诉且因乙方工作实现庭外和解有部分回收的,应在全额支付乙方已缴纳的诉讼费用(不
含执行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比例支付乙方代理费。
(六)代理期间发生债权转让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甲方与委托债权的受让人就乙方承继代理达成一致的,乙方在债权转移后,遵照本协议约定的
条件向受让人履行代理职责,主张代理费;
2、甲方与买受人未能就乙方的承继代理协商一致的,则甲方可以债权转让金额扣除转让费用后的
净值为计提基数,视具体的回现区间按照本条第(一)款项下相应的比例的 %计算
(注:债权转让折合现金的比例不超过70%)
(七)律师代理费于回收现金到达甲方指定帐户、非现金资产交接完毕(需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以过户登记日为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电汇至乙方下列帐号(以乙方提前交付律师收费票据并提供代理工作汇总报告为付款条件),电汇费用由甲方负担(甲乙双方在同一城市的,可以转帐支票支付):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分次回收且分次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如回收现金(含非现金资产折现值)变动涉及代理费计算标准调整的,甲方应以累计回收现金所处回现区间的代理费标准计算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扣除前次已支付部分)。
十、协议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1、因追偿委托债权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在代理期限内调解、和解结案且债务人履行完毕调解书、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
2、代理期限内甲方撤诉或案件执行终结(包括本次执行终结)的;
3、代理期限内债务人宣告破产致使本案终结诉讼的;
4、代理期限内债权进行转让的;
5、代理期限届满且未延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一审败诉(对担保人、担保物权的诉讼请求未被一审法院支持的,视为败诉,但乙方在竞聘本案代理机构时已向甲方书面揭示此风险的除外)的;
2、乙方越权代理、滥用代理权或未经甲方同意转委托第三方代理的;
3、乙方律师丢失重要证据、司法文书原件,或未在诉状中列明根据已有证据应当列明的诉讼请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呈交诉状、保全申请、执行申请及证据材料,或未按时出庭,或未按照约定负担追偿费用,或泄露本案重大机密的;
4、乙方律师有其他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或对委托债权构成威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证据材料且未能及时补充的;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协助义务(不含未出具《特别授权书》),致使乙方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
(四)协议终止和解除后的处理
1、本协议因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终止时,乙方依本协议第九条应获得但甲方尚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甲方仍应予以支付;
2、本协议因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解除时,乙方应将甲方交付及其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代收的诉讼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数退还、送交甲方,全额返还甲方预支的前期办案费(如有),且不得主张律师代理费,甲方因该款第3、第4、第5、第6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本协议因本条第(三)款所列情形解除时,对于乙方代理期间支出的诉讼费以及工商、土地、房产查询费,由甲方给予补偿。
十一、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违约方应视其情形相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应按照日息万分之 (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的违约金;
2、乙方不转交、呈送司法文书和证据材料,以及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甲方可在支付律师代理费时从中扣减 %(10-20%),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因乙方截留相关司法文书或证据材料致使甲方无法主张相应权利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受影响的债权或担保物、保全财产价值为限);
3、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的违约金不少于委托债权全额回收时乙方按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约定比例可收取的代理费的30%。
十二、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
1、本协议所提及的任何“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送达对方下列指定人员:
甲方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2、任何 “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对方。采取传真方式的,以发送日为送达日期;采取邮寄方式的,以对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三、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真诚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 负 责 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