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编制细则

浙江水利水利工程审价中心

二0 0 九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编制依据

第三节 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文件组成

第四节 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文件管理 第二章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组成 第三章 维修养护经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一节 基本(标准)项目维修养护经费 第二节 调整项目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计算办法 第三节 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 第四节 防汛应急抢险费用计算标准 第五节 其它费用计算标准 附表

表一 维修养护经费总表

表二 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1-1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土石坝)

表1-2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混凝土坝)

表1-3 水库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2-1 水闸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2-2 水闸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3-1 堤防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3-2 堤防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费经费计算表

表4-1 海塘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4-2 海塘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5-1 泵站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5-2 泵站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6-1 灌区工程基本维修养护费用计算表

表6-2 灌区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三 防汛抗旱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概述

(一)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完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项目,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与核定,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的需要,特制定《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 编制本细则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浙江省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以国家财政预算政策、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力求科学合理,操作方便;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编制依据、标准和方法做出具体规定,使维修养护经费编制有据可依,程序规范,内容完整、标准统一。

(三) 本细则编制的主要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定额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定岗定员标准(试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各专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 本细则适用于水库、水闸、泵站、灌区,海塘、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编制。

(五)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维修养护经费不包括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抢险费用和工程修复费用,以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费用和其他专项费用;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由财政单独核拨经费的水管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

(六)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维修养护经费测算时,《定额标准》的各项规定不变。

(七) 维修养护经费文件形式包括:年度计划、经费预算、经费决算等形式。

第二节 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编制依据

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编制要以水利工程技术档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程(规范)、考核标准等及有关技术指标为依据。主要依据有:

1. 国家和我省颁发的有关法令、制度、规程;

2. 水管单位管理对象的地理位置、范围、工程规模、等级、使用年限及相关技术资料;

3.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

4. 定额标准:《浙江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浙江省水利工程定岗定员标准(试行)》等。

5.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节 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文件组成

维修养护预算文件(测算书)由编制说明、编制依据、预算总表、分项明细表、预算附件五个部分组成。

(一) 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类别、工程位置、任务与规模、主要建筑物级别、工程特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2. 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性质、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状况,以及工程管理现状、固定资产、维修养护模式等。

3. 预算编制说明。按工程类别分别说明预算年度的主要维修养护项目名称及内容、进度、使用计划、技术措施,维修养护费用预算,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

(二) 编制依据

包括预算采用的定额标准、细则,以及调整及新增项目、固定资产等计算依据。

(三) 维修养护经费总表

(四) 维修养护费用分项计算表

1. 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2. 调整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3. 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及其他经费计算表。

(五) 预算文件附件

1. 基本维修养护项目调整系数计算依据与结果;

2. 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养护经费计算依据、方法;新增调整维修养护项目经费计算说明、预算价格;

3. 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及其他经费计算表。

4. 其他费用计算依据、方法等相关资料。

第四节 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文件管理

1. 预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年度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水利工程造价专业的执业资格,预算编制成果由编制者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单位行政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查、签字,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2. 预算的修改与调整

主管部门对水管单位申报的预算文件进行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若需重大修改,由原编制单位调整或修改,重新编报。

第二章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组成

(一) 基本(标准)项目维修养护经费

基本(标准)维修养护项目是指为维持工程正常运行,对主体工程、机电设备、金属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等进行日常维修(岁修)发生的项目,定额标准费用包括维修养护项目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二) 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

调整项目维修养护项目是指基本(标准)维修养护项目以外,为维护工程正常运行,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维修养护项目。

水库工程包括观测设施配件更换、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机电设备配件更换、洪水测报系统维修养护、安全监控系统维修养护、门式启闭机维修养护、检修闸门维修养护、白蚁防治、大坝电梯维修、自备发电机机组维修养护、水库森林防火及消防设施维修养护、水库库面清理保洁、防汛公路维修养护、勘测设计等项目。

水闸工程包括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自动控制设施运行维护、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闸室清淤、白蚁防治、勘测设计等项目。

堤防工程包括护堤林带维修养护、前后戗堤维修养护、防浪墙维修养护、消浪结构维修养护、盘头、顺坝、管理房维修养护、围墙护栏维修养护、白蚁防治、堤防隐患探测、安全监测系统维修养护、河道保洁、河道驳坎护岸维修养护、河道自然岸线维修养护、城市防洪堤景观绿化带、堤上交通道口维修养护、勘测设计等项目。

海塘工程包括混凝土坦水、丁坝、盘头、顺坝、直立鱼鳞石塘、护塘林带养护、消浪结构、管理房维修养护、管理区绿化养护、围墙护栏维修养护、白蚁防治、海塘隐患探测、安全监测系统维修养护、勘测设计等项目。

泵站工程包括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辅助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检修闸门维修养护、自动控制设施运行维护、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勘测设计等项目。

灌区工程包括护渠林养护、生产交通桥维修养护、渠下涵闸及放水涵闸维修养护、撇洪沟维修养护、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渠顶路面维修养护、渠道(沉砂池)清淤、管理房维修养护、管理区绿化养护、围墙护栏维修养护、渡槽清淤、倒虹吸清淤、涵洞清淤、灌溉调节池维修养护、勘测设计等项目。

上述调整项目,管理单位没有或实际不发生的,不列入调整项目;实际需要,但《定额标准》和本细则中没有规定,且不属于基本维修养护项目的专项维修养护,可在调整项目中增列。

为满足工程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的需要,小型设备进行更新,按本细则规定在调整项目中增列。

(三) 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

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是指为满足防汛抗旱日常需要所需的经费,包括:

1. 水库、水闸、堤防、海塘、泵站、灌区工程管理单位的日常防汛抗旱检查、巡查经费,防汛抗旱会议、防汛抗旱宣传和演练经费。

2. 水库、水闸、堤防、海塘、泵站、灌区等防汛抗旱期间组织专业和调用民工的工资、防汛抗旱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补助费。

3. 防汛抗旱专用车船和通信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经费。 4. 水文报汛以及汛期临时设置和租用通讯线路所支付的经费。 5. 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保管、补充经费。

(四) 防汛应急经费

防汛应急经费是指为防洪应急抢险而准备的临时经费,包括: 1. 防汛抢险应急处置经费。

2. 水毁工程修复应急经费。

(五)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工程安全鉴定费、工程保险费。

1. 安全鉴定经费

安全鉴定经费指各种类型水利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鉴定制度,对工程安全进行鉴定所需的经费,内容包括:

⑴ 分项工程或专题项目勘测、测试经费;

⑵ 安全(观测)分析评价报告、安全论证总报告编制经费; ⑶ 现场安全检查及报告编制经费;

⑷ 对安全分析评价报告、安全论证总报告、安全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安全鉴定报告的咨询、会议经费等。

2. 工程保险费

工程保险费是指工程管理单位为维护工程安全、转移工程运行风险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工程保险费用。

第三章 维修养护经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一节 基本(标准)项目维修养护经费

基本(标准)项目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编制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定额标准(试行)》执行。

(一) 一般规定

1. 《定额标准》中的维修养护经费标准,是以定额规定的工程基准规模及养护工作(工程)量为依据计算所得。由于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程量与工程规模、结构、尺寸、周边条件等因素密切其相关,进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按照《定额标准》的规定,分项确定维修养护经费,累计计算。

2. 工程使用年限

⑴ 主体工程未除险加固的工程使用年限按建成年代起算,已除险加固的工程使用年限按除险加固完建后的使用年限进行计算。

⑵ 闸门、启闭机等机电设备未更新的按照原投入运行时间起算,已经进行部分闸门、启闭机等机电设备更新改造的工程无论更新范围多少,均按改造后实际投入运行年限计算。

⑶ 主体工程除险加固与闸门、启闭机等机电设备更新年代不一致,导致使用年限不相同时,应分别计算使用年限调整系数。

3. 计算基准的调整

⑴ 基本维修养护项目与《定额标准》规定的计算基准相同时,维修养护经费定额标准和工程量不作调整。

⑵ 基本(标准)维修养护项目与《定额标准》规定的计算基准不同

时,子项的养护经费需进行调整。子项养护经费调整采用内插法或系数法,根据工程实际对照《定额标准》的调整系数表,对相关子项进行调整,与该项目无关的子项不作调整。

⑶ 《定额标准》中的基本(标准)维修养护项目,除调整系数表中另有规定的子项外,不管实际发生与否,一般不作增减。

4. 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的价格调整系数

⑴ 采用《2006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调整到2009年度定额水平指数为1.30 。

⑵ 若不采用价格调整系数,根据《定额标准》第5部分“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表”编制水利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经费,需在编制说明和附表中阐明采用的定额、材料价格、人工工资、费用标准和相关依据。

(二) 各类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计算规定

1. 水库工程

⑴ 维修养护等级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以水库总库容为主要指标,当水库主坝坝高超过《定额标准》表2-1拦河坝坝高的等级指标时,可提高一个等级确定维修养护等级;副坝坝高未超过原等级指标时,仍按原维修养护等级计算基本维修养护费用。

⑵ 坝型的确定

根据工程坝型,按表3-1确定套用《定额标准》的坝型。

表3-1 水库工程坝型分类

⑶ 坝长调整系数

主、副坝的坝长按实际长度采用内插法计算坝长调整系数,以库岸挡墙、防浪墙等形式出现的主、副坝延伸段不应计入坝长。

⑷ 副坝维修养护定额

副坝坝高等于或大于13m 时,土石坝类型的副坝执行《定额标准》表4-2第一部分“主体工程维修养护1.3”定额标准,其余项目维修养护费用不计算;砼类型的副坝按照土石坝定额标准乘以1.05的扩大系数。

副坝高度低于13m 时,土石坝维修养护费用参照同级别堤防工程《定额标准》,并按坝高(堤身高度)、轮廓线长度、坝顶(堤顶)宽度、坝体与路面结构、内坡形式等确定调整系数,再按坝长(m )/1000进行折算;砼类型副坝按同等级堤防标准工程基本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乘以0.3的系数进行调整,再按坝长(m )/1000进行折算。

⑸ 库岸挡墙、防浪墙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主、副坝延伸段库岸挡墙、防浪墙(不含坝顶防浪墙),无论何种形

式,均按表3-2标准执行:

表3-2 库岸挡墙、防浪墙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⑹ 土石坝条石护坡调整系数

条石护坡结构执行干砌块石标准,系数调减0.1(《定额标准》表4-4编号3);草皮护坡面积按实有面积列入水库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标准,定额标准4.5元/m2·年。

⑺ 闸门数量

① 水库工程闸门数量指溢洪洞、非常溢洪道、泄洪洞(含泄放空洞)等工作闸门的数量,不包括发电等输(引)水建筑物的各种(工作、事故、检修)闸门。

② 水库工程同时具有弧形闸门、平板闸门等多种“闸门类型”时,弧形闸门按其数量、调整系数折算为平板闸门,纳入闸门总量对《定额标准》表4-2第二项2.1、2.2项进行调整;表4-4编号5“闸门数量”按实有数量,对表4-2第3.1、3.2、3.3项及第四、第六项进行调整,闸门类型不予区分。

③ 一、二、三级水库工程灌溉闸门维修养护费用,按《定额标准》规定计算,列入调整项目。

⑴ 孔口面积的计算

以设计孔口面积为准,船闸参与泄洪时,船闸孔口面积计入总面积。设计孔口面积不明确时,按以下规定计算:

开敞式:孔口面积=孔口总净宽×(设计洪水位-闸底板顶高程) 胸墙式:孔口面积=孔口总净宽×(胸墙底高程-闸底板顶高程) 涵洞式:孔口面积=涵洞断面积

⑵ 孔口数量

船闸参与泄洪时,计入水闸孔口数量(以设计批复文件为准);船闸不参与泄洪,不计入孔口数量。水闸上的交通道口不得计入孔口数。孔口数量不因闸门数量的变化而调整。

⑶设计流量

设计流量是指水闸的平均流量,计算水闸工程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经费,依据设计流量对照定额计算基准,确定调整方法。当设计流量在定额基准范围内时,按直线内插法进行计算;当设计流量超过定额基准的上限时,按照直线外延法进行计算;当设计流量小于10m3/s 时,按照表4—8编号5的规定计算调整系数。

⑷闸门类型

有两种不同类型闸门时,检修闸门(叠梁门等)不作调整。木制闸门调整系数按钢闸门系数调减0.75。

⑸接触水体

水闸有一侧接触海水时,按海水进行系数调整。

⑴ 堤身高度

堤高为堤轴线处堤顶高程与基础底高程之差,不含堤外坡基础、大方脚等。

堤身高度是指同一等级的堤防的平均高度,当堤线较长、不同堤段堤高相差较大时,可以分段计算平均高度,再加权平均。

⑵ 堤身建筑轮廓线长度

堤身建筑轮廓线长度为堤顶宽度加迎水坡、背水坡长度之和,淤区和戗堤长度不计入堤身断面轮廓线。

迎水坡长度指堤顶至戗堤顶高程以上的平均长度,没有戗堤的为护脚顶高程以上的平均长度;背水坡长度是指堤顶至背水坡堤脚的平均长度。

⑶ 堤身土质及结构

除《定额标准》表4-12第三项规定外,混合式土质堤防按黏性土质对系数进行调减;混凝土结构堤防、钢筋砼挡水墙,按浆砌石结构,套用相应级别堤防定额标准,取消表4-10第一项。

⑷ 堤外坡结构形式

定额基准为混凝土结构,如堤外坡为浆砌块石,干砌石护坡,表4-10第3.1项不作调整。

⑸ 堤内坡结构形式

定额基准为干砌块石,如堤内坡为草皮护坡,取消表4-10第3.2项,该项按第3.5项标准计算。

⑹ 河道驳坎护岸维修养护

河道级别以确权、划界确定的长度为准,护岸高度自驳坎基础底面计算到坎顶。已按堤防工程计算维修养护费用的不得再计算驳坎养护费用。

⑺ 堤顶路面与公路相结合的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和验收,其养护费用可参照浙江省交通厅2005年7月1日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4. 海塘工程

⑴ 塘身土壤类别

塘身外侧为重力式砼或浆砌块石结构,内侧为壤土或粘土质结构,表4-14第一项系数调减0.5;内侧为堆石及混合料结构取消表4-14第一项。

⑵ 塘外坡结构

塘外坡为砼与灌砌块石混合结构,或浆砌石直立墙结构时,表4-14第3.1项系数不作调整;塘外坡为直立式混凝土外坡结构时,执行混凝土护坡标准。

⑶ 塘身高度

海塘塘身高度自原地面(涂面)起算,不计迎水面基础嵌入地面以下深度。不同地段塘身高度不一致时分段计算,按控制长度加权平均。

⑷ 丁坝

按丁坝的实有座数及每座丁坝的不同长度、高度分别确定调整系数。 ⑸ 盘头、顺坝

按盘头、顺坝的实有座数及每座盘头、顺坝的高度与长度分别计算调整系数。

⑹ 塘顶防浪设施

塘顶防浪设施指塘顶防浪墙,不包括塘前直立墙。

⑺ 草皮养护及补植

草皮养护及补植指的是塘内侧护塘地草皮养护及补植。没有护塘地的,取消定额标准表4-14第3.7项。

5. 泵站工程

⑴ 装机容量

泵站装机容量是指泵站水泵主电动机装机总容量,不包括技术供水、检修排水、渗漏排水、消防供水等辅助电机容量。

⑵ 水泵类型

定额基准为混流泵,离心泵系数调减0.1,混合泵站系数调增0.05。 6. 灌区工程

⑴ 渠道工程

渠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依据不同设计流量、相应渠道长度分别计算后累计。采用混凝土衬砌的渠道定额标准不作调整。

⑵ 渡槽结构

定额基准为钢筋砼结构,系数调增0.1;浆砌块石、混凝土混合结构不作调整。

⑶ 倒虹吸为地下涵管时,可按其长度,依据涵洞定额标准计算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节 调整项目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计算办法

(一) 一般规定

1. 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根据定额标准按年度计算。

勘测设计费是指工程维修养护过程中,对养护对象进行勘探、测量、试验、设计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无需勘测设计的维修养护项目不计算勘测设计费,不列入调整项目。必须进行勘测设计的维修养护项目,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执行,列入调整项目。

3. 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维修养护项目一律不计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监理费是指工程维修养护过程中,聘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进行监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不聘用监理人员的维修养护项目不计算工程监理费,不列入调整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监理的维修养护项目,监理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列入调整项目。

4. 调整项目固定资产的计算

按固定资产百分比计算调整项目维修养护费用的,其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固定资产原值为计算依据。

5. 按固定资产比例计算维修养护经费的调整项目,不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不计地区、价格调整系数;《定额标准》中以单价定费用标准的调整项目,应计算价格调整系数,不计使用年限和地区调整系数。

1. 水库工程

⑴ 观测设施配件更换

大坝观测设施包括表面变形观测、内部观测、坝体及绕坝渗流观测、水位观测等全部观测内容的观测设施和仪器设备。观测设施配件更换按其固定资产的1.5%计算。

观测设施固定资产原值资料不全的,按下式计算:

观测设施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参考值×调整系数

观测设施固定资产原值参考值见表3-3。

表3-3 水库工程观测设施固定资产原值参考值

调整系数=(坝高×坝长)/基数。

其中,坝高为坝体设计最大高度;拱坝坝长指坝顶弧长;主、副坝(坝高×坝长)分别计算,累计后进行系数调整。

⑵ 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

启闭机是指溢洪道、非常溢洪道、泄洪洞(泄洪放空洞)等泄水建筑物的闸门启闭机,不包括发电输(引)水建筑物的闸门启闭机。

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费用,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算。 启闭机固定资产原值资料不全的,按下式计算:

启闭机固定资产原值=启闭机启闭力×单台启闭机固定资产定额 其中,启闭力以设计或设备铭牌数据为准;多台启闭机,启闭力不同时,按启闭机型式、启门力、台数分别计算后累计计算。共用启闭机的,按启闭机实际台数计算固定资产。

单台启闭机固定资产定额基数见表3-4。

表3-4 按启门力计算启闭机固定资产参考表

螺杆式启闭机,固定资产按启门力、400元/kN 计算。

⑶ 机电设备配件更换

机电设备是指溢洪道、泄洪洞等泄水建筑物启闭设施附属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操作设备、配电设施、输变电系统、避雷系统等全

部机电设备,不包括输水建筑物机电设备、发电设备的附属机电设备。

机电设备配件更换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算。

水库机电设备固定资产原值资料不全的,按下式计算:

固定资产参考值=启闭设备固定资产×机电设备固定资产调整系数

其中,启闭设备固定资产值计算方法同上;机电设备固定资产调整系数为0.50。

⑷ 洪水测报系统维修养护

洪水测报系统维修养护是指用于水雨情自动测报的整个系统的维修养护,费用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

⑸ 安全监控系统维修养护

安全监控系统是指计算机监控系统、图象监控系统等全部设施,

费用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

⑹ 门式启闭机维修养护

门式启闭机是指布置在坝上、用于闸门及附属设备或专用设备吊运的固定或移动式专用启闭机。计算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和机电设备配件更换经费时,不包括独立按门式启闭机进行维修养护经费计算的启闭力。

一、二级水库工程门式启闭机维修养护,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

1.2%计算,其余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算。无门式启闭机的工程不列入调整项目。

⑺ 大坝电梯

大坝电梯是指维护电梯正常安全需要开展的年检、日常维护保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大坝电梯维修费用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计算。

⑻ 白蚁防治

白蚁防治指布坑、挖坑、埋药、检查等诱杀全部工作内容,或喷洒药物等全部工作内容。

土石坝白蚁防治面积按坝体下游实际需要防治的面积计算。

⑼ 检修闸门维修养护

检修闸门是指溢洪道、非常溢洪道、泄洪洞(泄洪放空洞)上的检修闸门。其维修养护费用按同级别工作闸门维修养护费用乘以0.2的系数。

多扇工作闸门共用一扇检修闸门时,检修闸门按一扇计算,不同类型的检修闸门数量累计计算;单扇检修闸门维修养护费用均按表

4-2第二项工作闸门维修养护费用除以闸门基准数量乘以0.2的系数,即:

检修闸门维修养护费用=(工作闸门维修养护经费×0.2/闸门基准数量)×检修闸门数量

⑽ 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

自备发电机组是指为满足防汛需要,确保泄洪建筑物闸门在紧急状态下正常启闭的备用发电机组,其维修养护费用按实有功率、25元/kw计算。

⑾ 水库森林防火及消防设施维修养护

水库森林防火及消防设施维修养护按森林实有面积计算,定额标准为2.00元/亩·年,数量按实有面积计算。

⑿ 水库库面清理保洁

水库库面清理包括整个库区,以及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泄洪渠、河道的垃圾清理、填埋全部工作内容的机具使用、人工工资等所有费用。其中,泄洪渠、河道的清理保洁费用按照堤防工程河道保洁定额标准计算;作为城镇饮用水水源的水库清理保洁费用为4.80元/100m2,不作为城镇饮用水水源的水库清理保洁费用2.40元/100m 2。

(13)防汛公路维修养护

防汛公路维修养护经费参照《浙江省公路养路定额》中的非等级公路养护定额标准执行。

2. 水闸工程

⑴ 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

水闸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是指对闸室启闭机进行维修养护时的易损配件更换,其经费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算。

⑵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

水闸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是指对除启闭机以外的所有附属机电设备进行易损件更换,其经费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算。

⑶ 自动控制设施维护

水闸工程自动控制设施维护是指对水闸自动控制系统、监视系统进行维修养护,其经费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5%进行计算。

⑷ 自备发电机组

自备发电机组是指为满足防汛需要,确保闸门在紧急状态下正常启闭的备用发电机组,其维修养护费用按实有功率、25元/kw 计算。

⑸ 闸室清淤

闸室清淤是指为维持水闸的正常泄流需要,对闸室及其上、下游侧的淤积物进行清理,其工程量为实际需要人工或机械清淤的槽沟工程量,不包括通过水流冲刷进行清淤的数量。

⑹ 白蚁防治

白蚁防治指布坑、挖坑、埋药、检查等诱杀全部工作内容,或喷洒药物等全部工作内容。白蚁防治面积按实际需要防治的面积进行计算。

3. 堤防工程

⑴ 护堤林带维修养护

护堤林带维修养护是指对堤防内侧、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不

含堤防保护范围的各种林木)进行维修养护。

⑵ 前后戗堤维修养护

戗堤的宽度按前后戗堤宽度累计计算,不包括堤内地面高程以下的堤防基础、护脚。

⑶ 防浪墙维修养护

防浪墙维修养护是指对防浪墙混凝土或浆砌块石表面剥蚀、裂缝及伸缩缝等进行修补,维修养护经费按防浪墙实际长度计算。

⑷ 消浪结构维修养护

消浪结构维修养护是指对堤外消浪设施进行表面剥蚀处理或局部修补,按照消浪设施实际长度计算。

⑸ 盘头、顺坝维修养护

盘头、顺坝维修养护按照实有数量计算,并按《定额标准》表4-12第7、8项进行调整。

⑹ 管理房维修养护

管理房包括管理单位各类管理用房,按实际拥有面积计算。

⑺ 围墙、护栏维修养护

围墙、护栏是指管理区范围的围墙或护栏,养护工程量按实际长度计算。

⑻ 白蚁防治

白蚁防治包括布坑、挖坑、埋药、检查等诱杀全部工作内容,或喷洒药物等全部工作内容。白蚁防治面积按实际需要防治的面积计算。

⑼ 堤防隐患探测

堤防隐患探测是指按照堤防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的隐患探测,包括普通探测和详细探测两类。宜先进行普通探测,在探测出堤防隐患分布情况的基础上,对普查反映的隐患分布地段进行各类隐患的性质、位置、埋深和范围的详细探测。普查数量按照工程实际和相关规范规定执行,详查堤段长度一般按普查堤段总长的20%进行计算,如确需增加应专门说明。探测经费计算执行《定额标准》。

⑽ 安全监测系统维修养护

堤防工程安全监测系统是指为保证堤防安全建立的观测、监控设施,其费用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未建立安全监测系统的堤防不计维修养护费用。

⑾ 河道保洁、河道驳坎、河道自然岸线维修养护

河道保洁、河道驳坎护岸、河道自然岸线维修养护是指河道上的污物清理、水面保洁,以及河道驳坎护岸、自然岸线的日常维修养护。

河道保洁经费按河道等级、实有面积和定额标准计算。

河道驳坎(护岸)按河道等级、实有驳坎(护岸)长度计算,定额标准按表3—5标准执行(《定额标准》表—11第13项的标准取消)。

表3—5 河道驳坎护岸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河道自然岸线养护经费按河道等级、实有长度计算。

按照堤防工程计算维修养护费用的岸线不得重复计算驳坎(护岸)、自然岸线的维修养护经费。

⑿ 城市防洪堤景观绿化带

城市防洪堤景观绿化带维护,是指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堤防位于堤脚以外、管理范围内的草皮养护与补植。当一、二、三、四、五级堤防草皮平均宽度分别小于9、8、5、3、2m 时,不列调整项目;当草皮平均宽度大于上述宽度时,取消《定额标准》表4—10第3.5项,按管理范围内景观绿化的草皮实有面积和草皮养护、补植的定额标准进行计算。

⒀ 堤上交通道口维修养护

防洪时承担挡水任务、与道路连接的堤上交通道口闸门,闸门及建筑物、道口路面等养护费用列入调整项目,按1200元/年·座计算。

4. 海塘工程

⑴ 混凝土坦水

混凝土坦水维修养护是指对坦水进行日常维修,作为调整项目列项时,取消《定额标准》表4-14第3.1、3.2项,按坦水的实际长度计算。

⑵ 丁坝、盘头、顺坝、直立鱼鳞塘维修养护

丁坝、盘头、顺坝维修养护按实有数量进行计算,并按表4-16第5、6、7进行调整。直立鱼鳞塘是指明清时期遗留的传统形式海塘,其维修养护费用按照实有长度计算,不纳入海塘总长度重复计算。

⑶ 护塘林带养护

护塘林带养护是指管理范围内海塘护林带的林木养护,按照实有数量

计算。

⑷ 消浪结构维修养护

消浪结构维修养护是指对海塘外侧消浪设施进行表面剥蚀处理或局部修补,按照消浪设施实际长度计算。

⑸ 管理房维修养护

管理房包括管理单位各类管理用房,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⑹ 管理区绿化养护

管理区绿化养护按照管理区实有绿化面积计算。

⑺ 围墙、护栏维修养护

围墙、护栏是指管理区范围的围墙或护栏,养护经费按实际长度计算。 ⑻ 白蚁防治

白蚁防治包括布坑、挖坑、埋药、检查等诱杀全部工作内容,或喷洒药物等全部工作内容。

白蚁防治面积计算:诱杀按控制面积计算、喷洒按喷洒面积计算;防治面积以实际需要防治面积计算。

⑼ 海塘隐患探测

海塘隐患探测是指参照堤防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的隐患探测,包括普通探测和详细探测两类。宜先进行普通探测,在探测出堤防隐患分布情况的基础上,对普查反映的隐患分布地段进行各类隐患的性质、位置、埋深和范围的详查。普查数量按照工程实际和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详查段长度一般不少于普查探查堤段总长的20%。经费参照堤防隐患探测定额标准计算。

⑽ 安全监测系统维修养护

海塘工程安全监测系统维修养护是指为保证堤防安全建立的观测设施、监控设施的维修养护,经费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

⑾ 备防石维修

备防石维修列入防汛经常性费用,取消《定额标准》表4-15第14项。 5. 泵站工程

⑴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是指泵站主机组、操作设备系统等设备维修时的易损件更换,经费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算。

⑵ 辅助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

泵站辅助设备是指配电系统、输变电系统、避雷系统、消防设备等全部辅助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算。

⑶ 自动控制设施维护

泵站工程自动控制设施包括计算机监控系统、图像监视系统维护费用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进行计算。

⑷ 检修闸门维修养护

检修闸门形式为平面滑动钢闸门,维修养护经费按泵站单台机的设计流量大小在定额设定的区间内确定,闸门类型不同时不作调整。

⑸ 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

自备发电机组是指为满足防汛需要,确保泄洪建筑物闸门在紧急状态下正常启闭的备用发电机组,其维修养护经费按实有功率、25元/kw计算。

6. 灌区工程

⑴ 渠道工程

① 护渠林养护:是指渠道两侧、管理范围内护渠林木的养护,养护经费按树木的实有数量计算,不包括林木的大范围补植。

② 生产交通桥维修养护:是指渠道管理范围内的公路桥、机耕路桥、人行桥等桥梁维修养护,不包括已移交公路部门或当地乡、镇管理的桥梁,其费用按桥梁实有面积计算,包括桥台顶面积,不包括接线道路面积。

③ 渠下涵闸及放水涵闸维修养护:是指与渠道相交的涵闸、渠上节制闸、分水闸、放水涵等交叉建筑物的维修养护,以座为单位,按实有数量、涵洞直径确定养护经费。

④ 撇洪沟维修养护:以座为单位,按实有数量计算。

⑤ 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是指渠道水位、流量等自动控制设施的维修养护,养护费用按照其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

⑥ 渠顶路面、管理房、管理区绿化维修养护:养护费用按照实有面积和定额标准计算。其中,管理房、管理区绿化面积是指管理单位的全部面积,取消《定额标准》表4—24第五项 “附属工程”中的管理房、管理区绿化养护。

⑦ 围墙护栏维修养护:是指管理区或渠道管理范围内因安全管理需要设立的围墙、护栏养护,其养护费用按管理区实有长度计算。取消《定额标准》表4—24第五项“附属工程”中的围墙护栏维修养护。

⑧ 渠道(沉砂池)清淤:渠道清淤包括调节池、渠道、沉砂池的清淤。不论采取何种清淤方式,运距的长短,定额标准均不作调整。

⑨ 灌溉调节池维修养护经费

灌溉调节池维修养护费用参照堤防工程定额标准执行。工程级别根据灌溉调节池的堤身计算高度按表4-9“堤防工程基本维修养护定额计算基准”降低一级套用,即堤身计算高度为7m 时,套用堤身高度为6m 的堤防,以此类推,堤身计算高度为3m 时,按五级堤防定额标准乘以0.9的系数,堤身计算高度为2m 时,按5级堤防定额标准乘以 0.7的系数,堤身高度小于2m 时按2m 执行。堤身计算高度有小数时采取内插法进行调整。

灌溉调节池的堤身计算高度按各段堤高加权平均,自然岸线不作计算堤长。

第三节 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 1. 防汛抗旱期间调用民工工资、防汛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补助经费 防汛抗旱期间调用民工工资、防汛职工劳保用品补助经费按表3-6 标准执行。

表3-6 防汛抗旱期间调用民工工资、防汛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补助费

定额标准

表3—6灌区(渠道)工程长度包括渠道、渡槽、倒虹吸、隧洞、涵洞等长度,控总长计算,各构筑物长度不单独计算。

2. 防汛抗旱检查、巡查、会议、宣传和演练经费

防汛抗旱检查经费包括管护性巡查、执法性巡查、汛期和汛前汛后检查、定期检查等费用,会议、宣传和演练等经费包括一切与防汛抗旱有关的费用。不同类型水利工程防汛经费计算标准按表3-7执行。

表3-7 检查、巡查、会议、宣传和演练费定额标准

表3—6灌区(渠道)工程长度包括渠道、渡槽、倒虹吸、隧洞、涵洞等长度,控总长计算,各构筑物长度不单独计算。

3. 防汛专用车船使用、维修经费 ⑴ 防汛专用车船数量定额使用、维修经费 防汛专用车船数按实有数量。

⑵ 防汛专用车船使用、维修经费

防汛专用车船使用、维修经费指防汛期间为满足防汛需要的运行、日常维修经费。防汛车船使用维修养护经费定额标准按表3-8执行。

表3-8 防汛车船使用维修养护经费定额

4. 通讯设施维护经费定额标准

通讯设施维护经费是指防汛期间的通讯设施运行、维修养护费。 通讯设施(含通讯设施租用)维护经费定额标准按表3-9执行。 表3-9 通讯设施维护经费定额标准

灌区(渠道)工程按1个管理单位、渠首流量确定维修养护等级,有两个以上渠首时,流量合并计算。

5. 水文报汛以及汛期临时设置经费 ⑴ 水文基础设施维修养护

水文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按资产原值×年维修养护费率计算。水文基础设施年维修养护费率定额标准参照《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表6.1.1执行。

⑵ 水文技术装备维修检定

水文技术装备维修定额标准按资产原值×年维修养护费率计算。 水文技术装备维修检定费为维修经费与检定费之和。水文装备检定经费直接列出经费数值。

水文技术装备年维修费率与检定定额标准参照《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

准》表6.2.1执行。

⑶ 水文情报预报定额标准

水文情报预报定额标准包括隶属于水库、水闸等的雨量观测站、水位站水文报汛及资料收集整理经费,定额标准按表3-10执行。

表3-10 水文情报预报定额标准

6. 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保管、补充经费

⑴ 防汛抗旱物资保管、补充经费包括:已经消耗的防汛抢险物料、器材、小型机具补充(采购、运输)经费;超过保管期限的更换、补充经费;防汛物料、救生器材、小型抢险机具等保管期限内的翻晒、维修经费。

⑵ 防汛物料、器材、小型抢险机具的补充数量为已经消耗和已到保管期限报废数量的总和,消耗及报废数量应有相应审批手续。

⑶ 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补充材料单价执行编制期价格,并列入附表(四)。

第四节 防汛应急抢险费用计算标准

根据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需要,设立防汛应急抢险经费。防汛应急经费包括防汛抢险应急处置经费和水毁工程修复应急准备经费。

1. 防汛应急处置经费

防汛应急处置经费主要用于工程出现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的应急抢险。一般情况下,防汛应急处置经费不得动用。上年度未动用的防汛抢险应急经费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用途不变。防汛应急处置经费根据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表3—11执行。

2. 水毁工程修复准备经费

水毁工程修复应先根据水毁项目、工程量、价格等资料,按照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和报告,并报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毁工程修复准备费主要用于在水毁工程修复报告批准前,灾后处置、防止险情扩大、制定修复方案、安排修复准备工作。

水毁工程修复准备费按表3-11执行。

表3-11 应急抢险与水毁工程修复准备费用定额标准

注:灌区工程按渠道干渠、支渠的长度计算,含倒虹吸、渡槽、隧洞、涵洞等。

第五节 其它费用计算标准

(一) 安全鉴定费

1. 安全鉴定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不包括勘察经费): ⑴安全鉴定任务书、工作大纲编制;

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交接与图纸、续建加固设计施工验收、运行情况、安全监测系统考证、历年观测资料整编、资料分析;

⑶洪水、抗震安全、工程质量、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变形稳定、工程运行、工程老化、大坝安全综合分析等安全评价与分析,安全论证总报告编制;

⑷现场安全检查与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⑸安全鉴定、安全审查、安全论证与安全鉴定报告编制等。 2. 安全鉴定经费申报时间

安全鉴定工作内容和鉴定周期及鉴定经费的编制与申报,按水利部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水利工程运行期间需要安全鉴定时,其经费提前一次性申报。

⑴ 水库工程

水库工程运行期间安全鉴定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

建管[2003]271号)规定执行,运行期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费用根据“安全鉴定实施任务书”编制、申报。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

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组织的专门安全鉴定费用另行专门申报。

⑵ 水闸工程

水闸工程运行期间安全鉴定按《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费用另行申报。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⑶海塘工程

海塘工程运行期间安全鉴定按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海塘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浙水管[2009]15号)和《浙江省海塘工程安全评价技术大纲(试行)》执行。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⑷泵站工程

泵站运行期间安全鉴定按《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 316-2004)执行。泵站投入运行20~25年,应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以后每隔5~10年,应重新进行鉴定。主水泵、动力机及重要的机电设备和泵房达到折旧年限,应适时进行安全鉴定。对影响泵站安全运行的单项工程或遭遇

超设计标准的洪水、强烈地震, 运行中发生建筑物和机电设备重大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专项安全鉴定。专门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泵站正常安全鉴定的程序和内容,针对泵站所暴露的问题进行。

3. 安全鉴定经费定额标准

安全鉴定经费定额标准按表3-12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定额标准不能满足安全鉴定需要的,由申报单位说明原因,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申报。

表3-12 安全鉴定经费定额标准

4. 水库闸门等单项工程、水闸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的专门安全鉴定;泵站主水泵、动力机及重要的机电设备和泵房达到折旧年限

的专门安全鉴定,其鉴定经费定额标准按表3-13执行。

表3-13 单项工程安全鉴定经费定额标准

5. 地质勘探经费

为满足安全鉴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作,根据鉴定单位提出的勘探任务书和工作量,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执行。

(二) 工程安全保险费

1. 鼓励开展水利工程安全保险。 2. 保险期限

工程安全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具体要约由投保和承保人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 保险费率

水利工程运行期间的工程安全保险费按投保范围固定资产重置价的0.5~1.0%计算。其中:

⑴ 水库工程:0.4~0.7% ⑵ 水闸、泵站工程:0.4~0.6% ⑶ 堤防、海塘工程:0.5~1.0%

工程安全保险费率取值依据投保责任范围和工程风险程度确定,保险范围广、危险程度低的取下限,保险范围小、风险性大的取上限。不办理工程保险的,不计算工程保险费。

附表

表一 维修养护经费总表 表二 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1-1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土石坝) 表1-2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混凝土坝) 表1-3 水库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2-1 水闸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2-2 水闸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3-1 堤防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3-2 堤防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费经费计算表 表4-1 海塘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4-2 海塘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5-1 泵站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5-2 泵站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6-1 灌区工程基本维修养护费用计算表 表6-2 灌区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7 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及其他经费计算表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编制细则

浙江水利水利工程审价中心

二0 0 九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编制依据

第三节 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文件组成

第四节 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文件管理 第二章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组成 第三章 维修养护经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一节 基本(标准)项目维修养护经费 第二节 调整项目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计算办法 第三节 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 第四节 防汛应急抢险费用计算标准 第五节 其它费用计算标准 附表

表一 维修养护经费总表

表二 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1-1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土石坝)

表1-2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混凝土坝)

表1-3 水库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2-1 水闸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2-2 水闸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3-1 堤防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3-2 堤防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费经费计算表

表4-1 海塘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4-2 海塘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5-1 泵站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5-2 泵站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6-1 灌区工程基本维修养护费用计算表

表6-2 灌区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三 防汛抗旱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概述

(一)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完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项目,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与核定,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的需要,特制定《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 编制本细则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浙江省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以国家财政预算政策、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力求科学合理,操作方便;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编制依据、标准和方法做出具体规定,使维修养护经费编制有据可依,程序规范,内容完整、标准统一。

(三) 本细则编制的主要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定额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定岗定员标准(试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各专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 本细则适用于水库、水闸、泵站、灌区,海塘、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编制。

(五)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维修养护经费不包括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抢险费用和工程修复费用,以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费用和其他专项费用;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由财政单独核拨经费的水管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

(六)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维修养护经费测算时,《定额标准》的各项规定不变。

(七) 维修养护经费文件形式包括:年度计划、经费预算、经费决算等形式。

第二节 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编制依据

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编制要以水利工程技术档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程(规范)、考核标准等及有关技术指标为依据。主要依据有:

1. 国家和我省颁发的有关法令、制度、规程;

2. 水管单位管理对象的地理位置、范围、工程规模、等级、使用年限及相关技术资料;

3.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

4. 定额标准:《浙江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浙江省水利工程定岗定员标准(试行)》等。

5.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节 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文件组成

维修养护预算文件(测算书)由编制说明、编制依据、预算总表、分项明细表、预算附件五个部分组成。

(一) 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类别、工程位置、任务与规模、主要建筑物级别、工程特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2. 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性质、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状况,以及工程管理现状、固定资产、维修养护模式等。

3. 预算编制说明。按工程类别分别说明预算年度的主要维修养护项目名称及内容、进度、使用计划、技术措施,维修养护费用预算,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

(二) 编制依据

包括预算采用的定额标准、细则,以及调整及新增项目、固定资产等计算依据。

(三) 维修养护经费总表

(四) 维修养护费用分项计算表

1. 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2. 调整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3. 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及其他经费计算表。

(五) 预算文件附件

1. 基本维修养护项目调整系数计算依据与结果;

2. 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养护经费计算依据、方法;新增调整维修养护项目经费计算说明、预算价格;

3. 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及其他经费计算表。

4. 其他费用计算依据、方法等相关资料。

第四节 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文件管理

1. 预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年度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水利工程造价专业的执业资格,预算编制成果由编制者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单位行政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查、签字,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2. 预算的修改与调整

主管部门对水管单位申报的预算文件进行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若需重大修改,由原编制单位调整或修改,重新编报。

第二章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组成

(一) 基本(标准)项目维修养护经费

基本(标准)维修养护项目是指为维持工程正常运行,对主体工程、机电设备、金属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等进行日常维修(岁修)发生的项目,定额标准费用包括维修养护项目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二) 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

调整项目维修养护项目是指基本(标准)维修养护项目以外,为维护工程正常运行,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维修养护项目。

水库工程包括观测设施配件更换、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机电设备配件更换、洪水测报系统维修养护、安全监控系统维修养护、门式启闭机维修养护、检修闸门维修养护、白蚁防治、大坝电梯维修、自备发电机机组维修养护、水库森林防火及消防设施维修养护、水库库面清理保洁、防汛公路维修养护、勘测设计等项目。

水闸工程包括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自动控制设施运行维护、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闸室清淤、白蚁防治、勘测设计等项目。

堤防工程包括护堤林带维修养护、前后戗堤维修养护、防浪墙维修养护、消浪结构维修养护、盘头、顺坝、管理房维修养护、围墙护栏维修养护、白蚁防治、堤防隐患探测、安全监测系统维修养护、河道保洁、河道驳坎护岸维修养护、河道自然岸线维修养护、城市防洪堤景观绿化带、堤上交通道口维修养护、勘测设计等项目。

海塘工程包括混凝土坦水、丁坝、盘头、顺坝、直立鱼鳞石塘、护塘林带养护、消浪结构、管理房维修养护、管理区绿化养护、围墙护栏维修养护、白蚁防治、海塘隐患探测、安全监测系统维修养护、勘测设计等项目。

泵站工程包括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辅助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检修闸门维修养护、自动控制设施运行维护、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勘测设计等项目。

灌区工程包括护渠林养护、生产交通桥维修养护、渠下涵闸及放水涵闸维修养护、撇洪沟维修养护、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渠顶路面维修养护、渠道(沉砂池)清淤、管理房维修养护、管理区绿化养护、围墙护栏维修养护、渡槽清淤、倒虹吸清淤、涵洞清淤、灌溉调节池维修养护、勘测设计等项目。

上述调整项目,管理单位没有或实际不发生的,不列入调整项目;实际需要,但《定额标准》和本细则中没有规定,且不属于基本维修养护项目的专项维修养护,可在调整项目中增列。

为满足工程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的需要,小型设备进行更新,按本细则规定在调整项目中增列。

(三) 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

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是指为满足防汛抗旱日常需要所需的经费,包括:

1. 水库、水闸、堤防、海塘、泵站、灌区工程管理单位的日常防汛抗旱检查、巡查经费,防汛抗旱会议、防汛抗旱宣传和演练经费。

2. 水库、水闸、堤防、海塘、泵站、灌区等防汛抗旱期间组织专业和调用民工的工资、防汛抗旱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补助费。

3. 防汛抗旱专用车船和通信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经费。 4. 水文报汛以及汛期临时设置和租用通讯线路所支付的经费。 5. 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保管、补充经费。

(四) 防汛应急经费

防汛应急经费是指为防洪应急抢险而准备的临时经费,包括: 1. 防汛抢险应急处置经费。

2. 水毁工程修复应急经费。

(五)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工程安全鉴定费、工程保险费。

1. 安全鉴定经费

安全鉴定经费指各种类型水利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鉴定制度,对工程安全进行鉴定所需的经费,内容包括:

⑴ 分项工程或专题项目勘测、测试经费;

⑵ 安全(观测)分析评价报告、安全论证总报告编制经费; ⑶ 现场安全检查及报告编制经费;

⑷ 对安全分析评价报告、安全论证总报告、安全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安全鉴定报告的咨询、会议经费等。

2. 工程保险费

工程保险费是指工程管理单位为维护工程安全、转移工程运行风险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工程保险费用。

第三章 维修养护经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一节 基本(标准)项目维修养护经费

基本(标准)项目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编制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定额标准(试行)》执行。

(一) 一般规定

1. 《定额标准》中的维修养护经费标准,是以定额规定的工程基准规模及养护工作(工程)量为依据计算所得。由于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程量与工程规模、结构、尺寸、周边条件等因素密切其相关,进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按照《定额标准》的规定,分项确定维修养护经费,累计计算。

2. 工程使用年限

⑴ 主体工程未除险加固的工程使用年限按建成年代起算,已除险加固的工程使用年限按除险加固完建后的使用年限进行计算。

⑵ 闸门、启闭机等机电设备未更新的按照原投入运行时间起算,已经进行部分闸门、启闭机等机电设备更新改造的工程无论更新范围多少,均按改造后实际投入运行年限计算。

⑶ 主体工程除险加固与闸门、启闭机等机电设备更新年代不一致,导致使用年限不相同时,应分别计算使用年限调整系数。

3. 计算基准的调整

⑴ 基本维修养护项目与《定额标准》规定的计算基准相同时,维修养护经费定额标准和工程量不作调整。

⑵ 基本(标准)维修养护项目与《定额标准》规定的计算基准不同

时,子项的养护经费需进行调整。子项养护经费调整采用内插法或系数法,根据工程实际对照《定额标准》的调整系数表,对相关子项进行调整,与该项目无关的子项不作调整。

⑶ 《定额标准》中的基本(标准)维修养护项目,除调整系数表中另有规定的子项外,不管实际发生与否,一般不作增减。

4. 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的价格调整系数

⑴ 采用《2006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调整到2009年度定额水平指数为1.30 。

⑵ 若不采用价格调整系数,根据《定额标准》第5部分“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表”编制水利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经费,需在编制说明和附表中阐明采用的定额、材料价格、人工工资、费用标准和相关依据。

(二) 各类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计算规定

1. 水库工程

⑴ 维修养护等级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以水库总库容为主要指标,当水库主坝坝高超过《定额标准》表2-1拦河坝坝高的等级指标时,可提高一个等级确定维修养护等级;副坝坝高未超过原等级指标时,仍按原维修养护等级计算基本维修养护费用。

⑵ 坝型的确定

根据工程坝型,按表3-1确定套用《定额标准》的坝型。

表3-1 水库工程坝型分类

⑶ 坝长调整系数

主、副坝的坝长按实际长度采用内插法计算坝长调整系数,以库岸挡墙、防浪墙等形式出现的主、副坝延伸段不应计入坝长。

⑷ 副坝维修养护定额

副坝坝高等于或大于13m 时,土石坝类型的副坝执行《定额标准》表4-2第一部分“主体工程维修养护1.3”定额标准,其余项目维修养护费用不计算;砼类型的副坝按照土石坝定额标准乘以1.05的扩大系数。

副坝高度低于13m 时,土石坝维修养护费用参照同级别堤防工程《定额标准》,并按坝高(堤身高度)、轮廓线长度、坝顶(堤顶)宽度、坝体与路面结构、内坡形式等确定调整系数,再按坝长(m )/1000进行折算;砼类型副坝按同等级堤防标准工程基本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乘以0.3的系数进行调整,再按坝长(m )/1000进行折算。

⑸ 库岸挡墙、防浪墙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主、副坝延伸段库岸挡墙、防浪墙(不含坝顶防浪墙),无论何种形

式,均按表3-2标准执行:

表3-2 库岸挡墙、防浪墙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⑹ 土石坝条石护坡调整系数

条石护坡结构执行干砌块石标准,系数调减0.1(《定额标准》表4-4编号3);草皮护坡面积按实有面积列入水库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标准,定额标准4.5元/m2·年。

⑺ 闸门数量

① 水库工程闸门数量指溢洪洞、非常溢洪道、泄洪洞(含泄放空洞)等工作闸门的数量,不包括发电等输(引)水建筑物的各种(工作、事故、检修)闸门。

② 水库工程同时具有弧形闸门、平板闸门等多种“闸门类型”时,弧形闸门按其数量、调整系数折算为平板闸门,纳入闸门总量对《定额标准》表4-2第二项2.1、2.2项进行调整;表4-4编号5“闸门数量”按实有数量,对表4-2第3.1、3.2、3.3项及第四、第六项进行调整,闸门类型不予区分。

③ 一、二、三级水库工程灌溉闸门维修养护费用,按《定额标准》规定计算,列入调整项目。

⑴ 孔口面积的计算

以设计孔口面积为准,船闸参与泄洪时,船闸孔口面积计入总面积。设计孔口面积不明确时,按以下规定计算:

开敞式:孔口面积=孔口总净宽×(设计洪水位-闸底板顶高程) 胸墙式:孔口面积=孔口总净宽×(胸墙底高程-闸底板顶高程) 涵洞式:孔口面积=涵洞断面积

⑵ 孔口数量

船闸参与泄洪时,计入水闸孔口数量(以设计批复文件为准);船闸不参与泄洪,不计入孔口数量。水闸上的交通道口不得计入孔口数。孔口数量不因闸门数量的变化而调整。

⑶设计流量

设计流量是指水闸的平均流量,计算水闸工程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经费,依据设计流量对照定额计算基准,确定调整方法。当设计流量在定额基准范围内时,按直线内插法进行计算;当设计流量超过定额基准的上限时,按照直线外延法进行计算;当设计流量小于10m3/s 时,按照表4—8编号5的规定计算调整系数。

⑷闸门类型

有两种不同类型闸门时,检修闸门(叠梁门等)不作调整。木制闸门调整系数按钢闸门系数调减0.75。

⑸接触水体

水闸有一侧接触海水时,按海水进行系数调整。

⑴ 堤身高度

堤高为堤轴线处堤顶高程与基础底高程之差,不含堤外坡基础、大方脚等。

堤身高度是指同一等级的堤防的平均高度,当堤线较长、不同堤段堤高相差较大时,可以分段计算平均高度,再加权平均。

⑵ 堤身建筑轮廓线长度

堤身建筑轮廓线长度为堤顶宽度加迎水坡、背水坡长度之和,淤区和戗堤长度不计入堤身断面轮廓线。

迎水坡长度指堤顶至戗堤顶高程以上的平均长度,没有戗堤的为护脚顶高程以上的平均长度;背水坡长度是指堤顶至背水坡堤脚的平均长度。

⑶ 堤身土质及结构

除《定额标准》表4-12第三项规定外,混合式土质堤防按黏性土质对系数进行调减;混凝土结构堤防、钢筋砼挡水墙,按浆砌石结构,套用相应级别堤防定额标准,取消表4-10第一项。

⑷ 堤外坡结构形式

定额基准为混凝土结构,如堤外坡为浆砌块石,干砌石护坡,表4-10第3.1项不作调整。

⑸ 堤内坡结构形式

定额基准为干砌块石,如堤内坡为草皮护坡,取消表4-10第3.2项,该项按第3.5项标准计算。

⑹ 河道驳坎护岸维修养护

河道级别以确权、划界确定的长度为准,护岸高度自驳坎基础底面计算到坎顶。已按堤防工程计算维修养护费用的不得再计算驳坎养护费用。

⑺ 堤顶路面与公路相结合的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和验收,其养护费用可参照浙江省交通厅2005年7月1日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4. 海塘工程

⑴ 塘身土壤类别

塘身外侧为重力式砼或浆砌块石结构,内侧为壤土或粘土质结构,表4-14第一项系数调减0.5;内侧为堆石及混合料结构取消表4-14第一项。

⑵ 塘外坡结构

塘外坡为砼与灌砌块石混合结构,或浆砌石直立墙结构时,表4-14第3.1项系数不作调整;塘外坡为直立式混凝土外坡结构时,执行混凝土护坡标准。

⑶ 塘身高度

海塘塘身高度自原地面(涂面)起算,不计迎水面基础嵌入地面以下深度。不同地段塘身高度不一致时分段计算,按控制长度加权平均。

⑷ 丁坝

按丁坝的实有座数及每座丁坝的不同长度、高度分别确定调整系数。 ⑸ 盘头、顺坝

按盘头、顺坝的实有座数及每座盘头、顺坝的高度与长度分别计算调整系数。

⑹ 塘顶防浪设施

塘顶防浪设施指塘顶防浪墙,不包括塘前直立墙。

⑺ 草皮养护及补植

草皮养护及补植指的是塘内侧护塘地草皮养护及补植。没有护塘地的,取消定额标准表4-14第3.7项。

5. 泵站工程

⑴ 装机容量

泵站装机容量是指泵站水泵主电动机装机总容量,不包括技术供水、检修排水、渗漏排水、消防供水等辅助电机容量。

⑵ 水泵类型

定额基准为混流泵,离心泵系数调减0.1,混合泵站系数调增0.05。 6. 灌区工程

⑴ 渠道工程

渠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依据不同设计流量、相应渠道长度分别计算后累计。采用混凝土衬砌的渠道定额标准不作调整。

⑵ 渡槽结构

定额基准为钢筋砼结构,系数调增0.1;浆砌块石、混凝土混合结构不作调整。

⑶ 倒虹吸为地下涵管时,可按其长度,依据涵洞定额标准计算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节 调整项目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计算办法

(一) 一般规定

1. 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根据定额标准按年度计算。

勘测设计费是指工程维修养护过程中,对养护对象进行勘探、测量、试验、设计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无需勘测设计的维修养护项目不计算勘测设计费,不列入调整项目。必须进行勘测设计的维修养护项目,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执行,列入调整项目。

3. 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维修养护项目一律不计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监理费是指工程维修养护过程中,聘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进行监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不聘用监理人员的维修养护项目不计算工程监理费,不列入调整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监理的维修养护项目,监理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列入调整项目。

4. 调整项目固定资产的计算

按固定资产百分比计算调整项目维修养护费用的,其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固定资产原值为计算依据。

5. 按固定资产比例计算维修养护经费的调整项目,不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不计地区、价格调整系数;《定额标准》中以单价定费用标准的调整项目,应计算价格调整系数,不计使用年限和地区调整系数。

1. 水库工程

⑴ 观测设施配件更换

大坝观测设施包括表面变形观测、内部观测、坝体及绕坝渗流观测、水位观测等全部观测内容的观测设施和仪器设备。观测设施配件更换按其固定资产的1.5%计算。

观测设施固定资产原值资料不全的,按下式计算:

观测设施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参考值×调整系数

观测设施固定资产原值参考值见表3-3。

表3-3 水库工程观测设施固定资产原值参考值

调整系数=(坝高×坝长)/基数。

其中,坝高为坝体设计最大高度;拱坝坝长指坝顶弧长;主、副坝(坝高×坝长)分别计算,累计后进行系数调整。

⑵ 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

启闭机是指溢洪道、非常溢洪道、泄洪洞(泄洪放空洞)等泄水建筑物的闸门启闭机,不包括发电输(引)水建筑物的闸门启闭机。

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费用,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算。 启闭机固定资产原值资料不全的,按下式计算:

启闭机固定资产原值=启闭机启闭力×单台启闭机固定资产定额 其中,启闭力以设计或设备铭牌数据为准;多台启闭机,启闭力不同时,按启闭机型式、启门力、台数分别计算后累计计算。共用启闭机的,按启闭机实际台数计算固定资产。

单台启闭机固定资产定额基数见表3-4。

表3-4 按启门力计算启闭机固定资产参考表

螺杆式启闭机,固定资产按启门力、400元/kN 计算。

⑶ 机电设备配件更换

机电设备是指溢洪道、泄洪洞等泄水建筑物启闭设施附属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操作设备、配电设施、输变电系统、避雷系统等全

部机电设备,不包括输水建筑物机电设备、发电设备的附属机电设备。

机电设备配件更换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算。

水库机电设备固定资产原值资料不全的,按下式计算:

固定资产参考值=启闭设备固定资产×机电设备固定资产调整系数

其中,启闭设备固定资产值计算方法同上;机电设备固定资产调整系数为0.50。

⑷ 洪水测报系统维修养护

洪水测报系统维修养护是指用于水雨情自动测报的整个系统的维修养护,费用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

⑸ 安全监控系统维修养护

安全监控系统是指计算机监控系统、图象监控系统等全部设施,

费用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

⑹ 门式启闭机维修养护

门式启闭机是指布置在坝上、用于闸门及附属设备或专用设备吊运的固定或移动式专用启闭机。计算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和机电设备配件更换经费时,不包括独立按门式启闭机进行维修养护经费计算的启闭力。

一、二级水库工程门式启闭机维修养护,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

1.2%计算,其余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算。无门式启闭机的工程不列入调整项目。

⑺ 大坝电梯

大坝电梯是指维护电梯正常安全需要开展的年检、日常维护保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大坝电梯维修费用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计算。

⑻ 白蚁防治

白蚁防治指布坑、挖坑、埋药、检查等诱杀全部工作内容,或喷洒药物等全部工作内容。

土石坝白蚁防治面积按坝体下游实际需要防治的面积计算。

⑼ 检修闸门维修养护

检修闸门是指溢洪道、非常溢洪道、泄洪洞(泄洪放空洞)上的检修闸门。其维修养护费用按同级别工作闸门维修养护费用乘以0.2的系数。

多扇工作闸门共用一扇检修闸门时,检修闸门按一扇计算,不同类型的检修闸门数量累计计算;单扇检修闸门维修养护费用均按表

4-2第二项工作闸门维修养护费用除以闸门基准数量乘以0.2的系数,即:

检修闸门维修养护费用=(工作闸门维修养护经费×0.2/闸门基准数量)×检修闸门数量

⑽ 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

自备发电机组是指为满足防汛需要,确保泄洪建筑物闸门在紧急状态下正常启闭的备用发电机组,其维修养护费用按实有功率、25元/kw计算。

⑾ 水库森林防火及消防设施维修养护

水库森林防火及消防设施维修养护按森林实有面积计算,定额标准为2.00元/亩·年,数量按实有面积计算。

⑿ 水库库面清理保洁

水库库面清理包括整个库区,以及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泄洪渠、河道的垃圾清理、填埋全部工作内容的机具使用、人工工资等所有费用。其中,泄洪渠、河道的清理保洁费用按照堤防工程河道保洁定额标准计算;作为城镇饮用水水源的水库清理保洁费用为4.80元/100m2,不作为城镇饮用水水源的水库清理保洁费用2.40元/100m 2。

(13)防汛公路维修养护

防汛公路维修养护经费参照《浙江省公路养路定额》中的非等级公路养护定额标准执行。

2. 水闸工程

⑴ 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

水闸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是指对闸室启闭机进行维修养护时的易损配件更换,其经费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算。

⑵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

水闸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是指对除启闭机以外的所有附属机电设备进行易损件更换,其经费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算。

⑶ 自动控制设施维护

水闸工程自动控制设施维护是指对水闸自动控制系统、监视系统进行维修养护,其经费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5%进行计算。

⑷ 自备发电机组

自备发电机组是指为满足防汛需要,确保闸门在紧急状态下正常启闭的备用发电机组,其维修养护费用按实有功率、25元/kw 计算。

⑸ 闸室清淤

闸室清淤是指为维持水闸的正常泄流需要,对闸室及其上、下游侧的淤积物进行清理,其工程量为实际需要人工或机械清淤的槽沟工程量,不包括通过水流冲刷进行清淤的数量。

⑹ 白蚁防治

白蚁防治指布坑、挖坑、埋药、检查等诱杀全部工作内容,或喷洒药物等全部工作内容。白蚁防治面积按实际需要防治的面积进行计算。

3. 堤防工程

⑴ 护堤林带维修养护

护堤林带维修养护是指对堤防内侧、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不

含堤防保护范围的各种林木)进行维修养护。

⑵ 前后戗堤维修养护

戗堤的宽度按前后戗堤宽度累计计算,不包括堤内地面高程以下的堤防基础、护脚。

⑶ 防浪墙维修养护

防浪墙维修养护是指对防浪墙混凝土或浆砌块石表面剥蚀、裂缝及伸缩缝等进行修补,维修养护经费按防浪墙实际长度计算。

⑷ 消浪结构维修养护

消浪结构维修养护是指对堤外消浪设施进行表面剥蚀处理或局部修补,按照消浪设施实际长度计算。

⑸ 盘头、顺坝维修养护

盘头、顺坝维修养护按照实有数量计算,并按《定额标准》表4-12第7、8项进行调整。

⑹ 管理房维修养护

管理房包括管理单位各类管理用房,按实际拥有面积计算。

⑺ 围墙、护栏维修养护

围墙、护栏是指管理区范围的围墙或护栏,养护工程量按实际长度计算。

⑻ 白蚁防治

白蚁防治包括布坑、挖坑、埋药、检查等诱杀全部工作内容,或喷洒药物等全部工作内容。白蚁防治面积按实际需要防治的面积计算。

⑼ 堤防隐患探测

堤防隐患探测是指按照堤防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的隐患探测,包括普通探测和详细探测两类。宜先进行普通探测,在探测出堤防隐患分布情况的基础上,对普查反映的隐患分布地段进行各类隐患的性质、位置、埋深和范围的详细探测。普查数量按照工程实际和相关规范规定执行,详查堤段长度一般按普查堤段总长的20%进行计算,如确需增加应专门说明。探测经费计算执行《定额标准》。

⑽ 安全监测系统维修养护

堤防工程安全监测系统是指为保证堤防安全建立的观测、监控设施,其费用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未建立安全监测系统的堤防不计维修养护费用。

⑾ 河道保洁、河道驳坎、河道自然岸线维修养护

河道保洁、河道驳坎护岸、河道自然岸线维修养护是指河道上的污物清理、水面保洁,以及河道驳坎护岸、自然岸线的日常维修养护。

河道保洁经费按河道等级、实有面积和定额标准计算。

河道驳坎(护岸)按河道等级、实有驳坎(护岸)长度计算,定额标准按表3—5标准执行(《定额标准》表—11第13项的标准取消)。

表3—5 河道驳坎护岸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河道自然岸线养护经费按河道等级、实有长度计算。

按照堤防工程计算维修养护费用的岸线不得重复计算驳坎(护岸)、自然岸线的维修养护经费。

⑿ 城市防洪堤景观绿化带

城市防洪堤景观绿化带维护,是指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堤防位于堤脚以外、管理范围内的草皮养护与补植。当一、二、三、四、五级堤防草皮平均宽度分别小于9、8、5、3、2m 时,不列调整项目;当草皮平均宽度大于上述宽度时,取消《定额标准》表4—10第3.5项,按管理范围内景观绿化的草皮实有面积和草皮养护、补植的定额标准进行计算。

⒀ 堤上交通道口维修养护

防洪时承担挡水任务、与道路连接的堤上交通道口闸门,闸门及建筑物、道口路面等养护费用列入调整项目,按1200元/年·座计算。

4. 海塘工程

⑴ 混凝土坦水

混凝土坦水维修养护是指对坦水进行日常维修,作为调整项目列项时,取消《定额标准》表4-14第3.1、3.2项,按坦水的实际长度计算。

⑵ 丁坝、盘头、顺坝、直立鱼鳞塘维修养护

丁坝、盘头、顺坝维修养护按实有数量进行计算,并按表4-16第5、6、7进行调整。直立鱼鳞塘是指明清时期遗留的传统形式海塘,其维修养护费用按照实有长度计算,不纳入海塘总长度重复计算。

⑶ 护塘林带养护

护塘林带养护是指管理范围内海塘护林带的林木养护,按照实有数量

计算。

⑷ 消浪结构维修养护

消浪结构维修养护是指对海塘外侧消浪设施进行表面剥蚀处理或局部修补,按照消浪设施实际长度计算。

⑸ 管理房维修养护

管理房包括管理单位各类管理用房,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⑹ 管理区绿化养护

管理区绿化养护按照管理区实有绿化面积计算。

⑺ 围墙、护栏维修养护

围墙、护栏是指管理区范围的围墙或护栏,养护经费按实际长度计算。 ⑻ 白蚁防治

白蚁防治包括布坑、挖坑、埋药、检查等诱杀全部工作内容,或喷洒药物等全部工作内容。

白蚁防治面积计算:诱杀按控制面积计算、喷洒按喷洒面积计算;防治面积以实际需要防治面积计算。

⑼ 海塘隐患探测

海塘隐患探测是指参照堤防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的隐患探测,包括普通探测和详细探测两类。宜先进行普通探测,在探测出堤防隐患分布情况的基础上,对普查反映的隐患分布地段进行各类隐患的性质、位置、埋深和范围的详查。普查数量按照工程实际和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详查段长度一般不少于普查探查堤段总长的20%。经费参照堤防隐患探测定额标准计算。

⑽ 安全监测系统维修养护

海塘工程安全监测系统维修养护是指为保证堤防安全建立的观测设施、监控设施的维修养护,经费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

⑾ 备防石维修

备防石维修列入防汛经常性费用,取消《定额标准》表4-15第14项。 5. 泵站工程

⑴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是指泵站主机组、操作设备系统等设备维修时的易损件更换,经费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算。

⑵ 辅助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

泵站辅助设备是指配电系统、输变电系统、避雷系统、消防设备等全部辅助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算。

⑶ 自动控制设施维护

泵站工程自动控制设施包括计算机监控系统、图像监视系统维护费用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进行计算。

⑷ 检修闸门维修养护

检修闸门形式为平面滑动钢闸门,维修养护经费按泵站单台机的设计流量大小在定额设定的区间内确定,闸门类型不同时不作调整。

⑸ 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

自备发电机组是指为满足防汛需要,确保泄洪建筑物闸门在紧急状态下正常启闭的备用发电机组,其维修养护经费按实有功率、25元/kw计算。

6. 灌区工程

⑴ 渠道工程

① 护渠林养护:是指渠道两侧、管理范围内护渠林木的养护,养护经费按树木的实有数量计算,不包括林木的大范围补植。

② 生产交通桥维修养护:是指渠道管理范围内的公路桥、机耕路桥、人行桥等桥梁维修养护,不包括已移交公路部门或当地乡、镇管理的桥梁,其费用按桥梁实有面积计算,包括桥台顶面积,不包括接线道路面积。

③ 渠下涵闸及放水涵闸维修养护:是指与渠道相交的涵闸、渠上节制闸、分水闸、放水涵等交叉建筑物的维修养护,以座为单位,按实有数量、涵洞直径确定养护经费。

④ 撇洪沟维修养护:以座为单位,按实有数量计算。

⑤ 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是指渠道水位、流量等自动控制设施的维修养护,养护费用按照其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

⑥ 渠顶路面、管理房、管理区绿化维修养护:养护费用按照实有面积和定额标准计算。其中,管理房、管理区绿化面积是指管理单位的全部面积,取消《定额标准》表4—24第五项 “附属工程”中的管理房、管理区绿化养护。

⑦ 围墙护栏维修养护:是指管理区或渠道管理范围内因安全管理需要设立的围墙、护栏养护,其养护费用按管理区实有长度计算。取消《定额标准》表4—24第五项“附属工程”中的围墙护栏维修养护。

⑧ 渠道(沉砂池)清淤:渠道清淤包括调节池、渠道、沉砂池的清淤。不论采取何种清淤方式,运距的长短,定额标准均不作调整。

⑨ 灌溉调节池维修养护经费

灌溉调节池维修养护费用参照堤防工程定额标准执行。工程级别根据灌溉调节池的堤身计算高度按表4-9“堤防工程基本维修养护定额计算基准”降低一级套用,即堤身计算高度为7m 时,套用堤身高度为6m 的堤防,以此类推,堤身计算高度为3m 时,按五级堤防定额标准乘以0.9的系数,堤身计算高度为2m 时,按5级堤防定额标准乘以 0.7的系数,堤身高度小于2m 时按2m 执行。堤身计算高度有小数时采取内插法进行调整。

灌溉调节池的堤身计算高度按各段堤高加权平均,自然岸线不作计算堤长。

第三节 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 1. 防汛抗旱期间调用民工工资、防汛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补助经费 防汛抗旱期间调用民工工资、防汛职工劳保用品补助经费按表3-6 标准执行。

表3-6 防汛抗旱期间调用民工工资、防汛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补助费

定额标准

表3—6灌区(渠道)工程长度包括渠道、渡槽、倒虹吸、隧洞、涵洞等长度,控总长计算,各构筑物长度不单独计算。

2. 防汛抗旱检查、巡查、会议、宣传和演练经费

防汛抗旱检查经费包括管护性巡查、执法性巡查、汛期和汛前汛后检查、定期检查等费用,会议、宣传和演练等经费包括一切与防汛抗旱有关的费用。不同类型水利工程防汛经费计算标准按表3-7执行。

表3-7 检查、巡查、会议、宣传和演练费定额标准

表3—6灌区(渠道)工程长度包括渠道、渡槽、倒虹吸、隧洞、涵洞等长度,控总长计算,各构筑物长度不单独计算。

3. 防汛专用车船使用、维修经费 ⑴ 防汛专用车船数量定额使用、维修经费 防汛专用车船数按实有数量。

⑵ 防汛专用车船使用、维修经费

防汛专用车船使用、维修经费指防汛期间为满足防汛需要的运行、日常维修经费。防汛车船使用维修养护经费定额标准按表3-8执行。

表3-8 防汛车船使用维修养护经费定额

4. 通讯设施维护经费定额标准

通讯设施维护经费是指防汛期间的通讯设施运行、维修养护费。 通讯设施(含通讯设施租用)维护经费定额标准按表3-9执行。 表3-9 通讯设施维护经费定额标准

灌区(渠道)工程按1个管理单位、渠首流量确定维修养护等级,有两个以上渠首时,流量合并计算。

5. 水文报汛以及汛期临时设置经费 ⑴ 水文基础设施维修养护

水文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按资产原值×年维修养护费率计算。水文基础设施年维修养护费率定额标准参照《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表6.1.1执行。

⑵ 水文技术装备维修检定

水文技术装备维修定额标准按资产原值×年维修养护费率计算。 水文技术装备维修检定费为维修经费与检定费之和。水文装备检定经费直接列出经费数值。

水文技术装备年维修费率与检定定额标准参照《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

准》表6.2.1执行。

⑶ 水文情报预报定额标准

水文情报预报定额标准包括隶属于水库、水闸等的雨量观测站、水位站水文报汛及资料收集整理经费,定额标准按表3-10执行。

表3-10 水文情报预报定额标准

6. 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保管、补充经费

⑴ 防汛抗旱物资保管、补充经费包括:已经消耗的防汛抢险物料、器材、小型机具补充(采购、运输)经费;超过保管期限的更换、补充经费;防汛物料、救生器材、小型抢险机具等保管期限内的翻晒、维修经费。

⑵ 防汛物料、器材、小型抢险机具的补充数量为已经消耗和已到保管期限报废数量的总和,消耗及报废数量应有相应审批手续。

⑶ 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补充材料单价执行编制期价格,并列入附表(四)。

第四节 防汛应急抢险费用计算标准

根据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需要,设立防汛应急抢险经费。防汛应急经费包括防汛抢险应急处置经费和水毁工程修复应急准备经费。

1. 防汛应急处置经费

防汛应急处置经费主要用于工程出现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的应急抢险。一般情况下,防汛应急处置经费不得动用。上年度未动用的防汛抢险应急经费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用途不变。防汛应急处置经费根据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表3—11执行。

2. 水毁工程修复准备经费

水毁工程修复应先根据水毁项目、工程量、价格等资料,按照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和报告,并报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毁工程修复准备费主要用于在水毁工程修复报告批准前,灾后处置、防止险情扩大、制定修复方案、安排修复准备工作。

水毁工程修复准备费按表3-11执行。

表3-11 应急抢险与水毁工程修复准备费用定额标准

注:灌区工程按渠道干渠、支渠的长度计算,含倒虹吸、渡槽、隧洞、涵洞等。

第五节 其它费用计算标准

(一) 安全鉴定费

1. 安全鉴定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不包括勘察经费): ⑴安全鉴定任务书、工作大纲编制;

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交接与图纸、续建加固设计施工验收、运行情况、安全监测系统考证、历年观测资料整编、资料分析;

⑶洪水、抗震安全、工程质量、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变形稳定、工程运行、工程老化、大坝安全综合分析等安全评价与分析,安全论证总报告编制;

⑷现场安全检查与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⑸安全鉴定、安全审查、安全论证与安全鉴定报告编制等。 2. 安全鉴定经费申报时间

安全鉴定工作内容和鉴定周期及鉴定经费的编制与申报,按水利部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水利工程运行期间需要安全鉴定时,其经费提前一次性申报。

⑴ 水库工程

水库工程运行期间安全鉴定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

建管[2003]271号)规定执行,运行期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费用根据“安全鉴定实施任务书”编制、申报。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

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组织的专门安全鉴定费用另行专门申报。

⑵ 水闸工程

水闸工程运行期间安全鉴定按《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费用另行申报。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⑶海塘工程

海塘工程运行期间安全鉴定按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海塘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浙水管[2009]15号)和《浙江省海塘工程安全评价技术大纲(试行)》执行。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⑷泵站工程

泵站运行期间安全鉴定按《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 316-2004)执行。泵站投入运行20~25年,应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以后每隔5~10年,应重新进行鉴定。主水泵、动力机及重要的机电设备和泵房达到折旧年限,应适时进行安全鉴定。对影响泵站安全运行的单项工程或遭遇

超设计标准的洪水、强烈地震, 运行中发生建筑物和机电设备重大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专项安全鉴定。专门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泵站正常安全鉴定的程序和内容,针对泵站所暴露的问题进行。

3. 安全鉴定经费定额标准

安全鉴定经费定额标准按表3-12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定额标准不能满足安全鉴定需要的,由申报单位说明原因,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申报。

表3-12 安全鉴定经费定额标准

4. 水库闸门等单项工程、水闸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的专门安全鉴定;泵站主水泵、动力机及重要的机电设备和泵房达到折旧年限

的专门安全鉴定,其鉴定经费定额标准按表3-13执行。

表3-13 单项工程安全鉴定经费定额标准

5. 地质勘探经费

为满足安全鉴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作,根据鉴定单位提出的勘探任务书和工作量,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执行。

(二) 工程安全保险费

1. 鼓励开展水利工程安全保险。 2. 保险期限

工程安全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具体要约由投保和承保人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 保险费率

水利工程运行期间的工程安全保险费按投保范围固定资产重置价的0.5~1.0%计算。其中:

⑴ 水库工程:0.4~0.7% ⑵ 水闸、泵站工程:0.4~0.6% ⑶ 堤防、海塘工程:0.5~1.0%

工程安全保险费率取值依据投保责任范围和工程风险程度确定,保险范围广、危险程度低的取下限,保险范围小、风险性大的取上限。不办理工程保险的,不计算工程保险费。

附表

表一 维修养护经费总表 表二 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1-1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土石坝) 表1-2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混凝土坝) 表1-3 水库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2-1 水闸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2-2 水闸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3-1 堤防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3-2 堤防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费经费计算表 表4-1 海塘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4-2 海塘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5-1 泵站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5-2 泵站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6-1 灌区工程基本维修养护费用计算表 表6-2 灌区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7 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及其他经费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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