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管理办法

盐环定扬水管理处供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供用水管理工作,优化水资源配臵,

为受水区人畜饮水、农业、城镇、工业、生态提供水资源保障,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属各单位、受水区各级用水户的供用水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用水管理工作应运用行政、经济、科技、法律等手段,

提高综合管理水平。

第四条 切实加强供用水管理工作,深化灌溉管理体制改革,建立

健全管理组织,规范用水程序,完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逐步建设节水型灌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盐环定扬水灌区供用水管理由盐环定扬水管理处统一领

导,实行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盐环定扬水管理处负责所辖干渠的用水管理工作,干渠直

开口和干渠上直接取水的受水区泵站(以下简称直开口)及以下的用水,应在盐环定扬水管理处的指导下,由受益县、乡、村负责管理。

第八条 盐环定扬水管理处供水工作实行管理处、泵站(所)两级管

理,灌溉调度科是受水区供水管理的业务科室,负责制定全系统的供水计划、水量统计和水量计算,协调解决用水矛盾,指导灌区做好作物种植布局、节水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各泵站(所)负责所辖渠段供水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是审核所辖

灌域的用水申请,向管理处申报,并实施管理处批准的计划;二是负责干渠直开口的测量水工作;三是根据核批的用水指标监督检查灌域用水

性质和作物种植结构、种植面积,保证供用水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受水区各市(县)水务局根据管理处下达的用水指标,将水

量分解到各直开口,并报所在站(所)、管理处审核。

第三章 用水计划

第十条 受水区用水遵循“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丰增枯减,以供

定需、以水定产,同比例增减,均衡分配”的原则。

第十一条 受水区用水实行水量和流量双指标控制。引配水量指标的

确定原则依据水利厅要求、水源状况、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定额、渠系水利用系数、工程供水能力等,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原则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严格供用水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管理处灌溉调度科负责

全系统供用水计划的编制,各泵站(所)负责本渠系用水计划的编制,各受水区负责直开口以下用水计划编制。

具体程序和要求

1.受水区各市、县水务局,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泵站(所)上报年

度用水计划申请,9月30日前上报冬灌用水计划申请。泵站予以审核后报管理处,管理处汇总、审核后返还各市(县)以及泵站(所),作为今后编制供用水计划的依据。各乡、村每月10日前向所在的泵站(所)上报经市(县)水务局审核后的阶段用水计划申请。

2.管理处每年夏秋灌和冬灌前,根据水利厅下达的用水指标和泵站

上报用水计划申请,分别制定年度供水计划和冬灌供水计划,每月15日前制定下月供水计划,报主管处长审核后下达执行。

3.各泵站(所)根据管理处下达的供水计划,编制出本泵站(所)管辖

渠系的配水计划。

4.用水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调整时,必须提前

三日由支渠长写出书面申请,经乡政府、水管所批准报泵站(所)同意后,

再上报灌溉调度科最终审批。

第十三条 为了维护供水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控制引水、供水指标,

每年开灌前,管理处与受水区各市(县)水务局(公司)签订供用水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供用水双方责任,正常情况下,按计划供不够水,由供水单位负责;按计划供够水仍灌不上地的,由用水单位负责。要严格控制阶段用水量,对不及时申请用水和购票的,本阶段用水指标作废。

第十四条 各用水户的用水申请必须以文件原件送达管理处站

(所),泵站(所)受理后,再上报灌溉调度科。复印件、传真、电话一律不予受理,视为无效。

第四章 调水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处水量调度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权

集中,专职调配”的原则。

1.从东干渠引水必须服从水利厅中心调度的统一调配。

2.管理处灌溉调度科负责全处的水量调配管理工作。站(所)负责所

辖渠段的水量调配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调度人员要遵循“上送下接、先交后用、交够再用,

先下游后上游、先高口后低口、先难后易”的原则,达到均衡受益的目的。

第十七条 各级调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调度规程》,为保持调度的

严肃性,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调度或领导申诉,但仍要执行上级调度指令。调度指令的下达要准确、清晰,并认真做好各种记录,确保记录的及时性、原始性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 各级调度人员要坚持前池水位汇报制度,保证干渠及前

池水位的相对稳定,杜绝大起大落。严禁超警戒水位或低水位运行。

第十九条 渠首泵站每天要做好当日的引水及交水工作,及时观测

东干渠测点水位,并与东三所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前池水位在设计水位以上。

第二十条 各级调度人员要做好所辖渠道每日交水量与用水量、商

品率等结算统计工作。当出现异常时,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泵站(所)测配水人员必须对所辖渠段的引水量、直开

口日用水量、退水量、日商品水率以及灌溉进度做到日清日结,纳入各类记录并将各类数据上报管理处调度室。

第二十二条 处调度室每天必须掌握各干渠的交接水流量及配水量、

弃水、灌溉进度等情况,每天零点汇总结清全处的水账,核对各渠段的对口率及商品水率,对不合理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做好当日调度日报表的填写工作。管理处每周由分管副处长或科长主持召开系统生产运行情况(周、月、阶段)分析总结会。

第二十三条 渠道水工建筑物及泵站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调度人员

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以减轻损失,并迅速汇报值班领导。

第二十四条 调水工作要做到灌溉服从防汛、防汛兼顾灌溉、灌溉

服从安全。因发生暴雨、山洪等险情时,要迅速打开直开口、退水闸散水,在滞洪区内造成的损失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因发生暴雨、山洪等险情,开闸退水造成洪沟渠、滞洪区范围内的房屋及种植、养殖业等损失由房主和种植、养殖者负担)执行。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泵站(所)要严格执行供水计划,未经值班领导或上

级调度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供水计划。

1.每次开、关直开口或调整流量时,泵站(所)配水员、受水区接水

员必须同时到场,共同观测验尺、记录,双方签字认证。之后应立即向泵站(所)调度室汇报时间和流量,并做好记录。

2.《供水证》必须由配水员保管、填写、计算,泵站(所)长或技术员每天审核签字。填写《供水证》一律用碳素笔或钢笔。管理处定期检查。

3.《供水证》是结算水费的原始凭据,应认真记载,妥善保存。若出现记录或计算错误时用红笔斜线划去,重新填上正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 各站(所)不得随意在渠道、前池架设潜水泵、吸水管抽水,停水后不得在渠道拦坝截水。若需用水,必须向灌溉调度科提出书面用水申请,写明用水地点、用水量、用水时间、架设水泵台数,经灌溉调度科审查批准后,填写供水证,方可履行供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处有权不予供水,其责任由用水单位自负。

1.不按要求上报用水计划的。

2.用水单位责任人不明确,用水秩序混乱。

3.不按供水进度预购水票的。

4.直开口以下渠道不具备供水条件的。

5.未在原规划之内的土地、新开发的土地以及新增用水项目未经管理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

6.未取得水权的。

7.用水户不履行水量结算签字手续的。

第六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计划用水,按方交费,预购水票,凭票供水”的制度。用水户按照批准的用水指标到管理处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费。

水费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按照自治区宁价商发„2008‟54号文件规定执行。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取水费。

第二十九条 加强用水管理,用水户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秩序的进行用水。用水要服从站(所)的统一调配,杜绝昼灌夜不灌,风雨天停灌等行为。

第三十条 用水户要自觉维护供水秩序,不得有私自取水、破坏水利设施以及干扰水管人员正常工作等违法行为,违反者管理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并有权采取暂停供水的措施,待问题处理后再恢复供水。

第三十一条 用水户必须按管理处下达的用水指标,合理布局作物种植面积和结构,否则灌不上水责任自负。

第三十二条 用水户有责任配合供水单位共同搞好供用水管理工作。凡按规定开口后,用水户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在供水证上签字者,供水单位可视为对方认可,并随后补签。否则泵站(所)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支渠以下发生决口或其它原因需停水时,要经泵站(所)调度同意,报处调度室最终同意后,方可停水。

第三十四条 各级用水户要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三十五条 各站(所)自用水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按实际供水量,全额缴纳水费。

第三十六条 新增用水指标申报,按照宁灌发„2008‟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测量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水管单位严格按《水文规范》要求测配水。干渠交接水之间设测水断面,用流速仪每日测二次(9时、17时各1次),由上游泵站(所)施测,下游泵站(所)监测。若有异议,可要求两站技术员和站长进行监督复测,复测后仍有异议,由灌溉调度科裁决。干渠水位变幅较大时,可由调度人员通知加测。水量测试要做到数据准确、真实可靠。

第三十八条 干渠直开口实行每4小时一次观测水制度。干渠直开口测量水以供水单位为主,灌区水管组织和用水户有权对管理处配水员测量水进行监督,对配水流量有异议,可要求供水单位复测。供水必须由支(斗)渠长或相应责任人在供水证上签字认可。

第三十九条 各泵站(所)长不得无故干预测水员的工作,交接水人员不得协商上报测水数据,每季度对自己的测水工作做小结,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灌溉调度科。

第四十条 管理处定期对流速仪进行校检,并不定期用流速仪对量水设施进行校核,对不合格的量水设施及时改造,建立标准测水断面,定期喷绘水尺,规范测量水程序。

第四十一条 流速仪测量水应遵循以下原则

1.利用流速仪测速计算流量适用于水深大于20cm的所有渠系站点的量水,其成果可作为校核其它测量水设施的标准。

2.测流断面应选择在渠段顺直、底坡均匀、水流畅通、无旋涡或回流的地方,断面应与水流方向垂直。

3.测速垂线的布设

①测速垂线的布设宜均匀分布,并能控制断面形状和流速沿渠宽分布的主要转折点。

②测流断面的测速垂线数目,视渠道水面宽度而定,当水面宽小于

1.5米时,应不少于3条;水面宽1.5~5米时,可设3~5条;水面宽5~15米时,可设5~9条;水面宽15~50米时,可设9~15条。

4.断面测量

①开灌前要精确测定流量施测断面即渠道横断面。起点距要固定下来,应自一岸测至彼岸,包括两岸、边坡、渠槽的变化转拆点,绘制断面图,备作对照。

②渠道断面测量,测深垂线数目、位臵应尽可能与测速垂线一致,并在断面转折点处布有垂线。

5.施测流速

①施测流速前观测水深。水深小于1米时,用一点法或二点法施测,水深大于1米时,用二点法或三点法施测,当渠道标准顺直,流态稳定,经施测用一点法或二点法能有效控制精度,也可用一点法或二点法施测垂线平均流速。

②全断面内的测速垂线数应不少于3条。当全断面内只有3个测点时,应在每个测点上重复测速2-3次,剔除不可靠的记录,取其平均值。

③用常规流速仪施测,每个测点上的测数历时不少于100秒。利用计数频率较高,较先进的流速仪施测,可根据其性能适当减少测数历时。

6.计算流量。流速在全断面分布不均,需将全断面以测速垂线为界分成若干部分,求出每部分的平均流速(岸边部分的平均流速等于自岸边至第一条测速垂线的平均流速乘以岸边流速系数0.80)与面积,计算出部分流量,部分流量之和即为全断面总流量。

7.流速仪测流断面均应建测水桥作为测量水的辅助设施。

8.流速仪应按要求使用和管护,要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利用特设量水设施量水的条件、步骤和方法

1.利用特设量水设备量水的条件:适用于支(斗)渠及以下渠道和小型扬水。

2.利用特设量水设备量水的步骤:

①根据渠道的流量、比降、断面、水位、输沙能力等选定与之相适应的量水设备(无喉道量水堰、巴歇尔量水堰)。

②按选定量水设备的技术要求安设量水设备和相应的水尺。

③辨别流态,自由流或潜流,查量水手册,计算流量。

第四十三条 灌区群管组织测量水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必须熟练掌握测量水技术。要加强测量水人员的技术培训,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章 灌溉统计

第四十四条 水量统计

1.水量统计保留整数,渠道利用率和商品水率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2.阶段供水后三天之内各站(所)将技术指标表和灌溉用水小结以书面形式报灌溉调度科。

3.管理处灌溉调度科要及时、准确汇总阶段及全年水量统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水费统计

⒈应收水费按《供水证》记录的实配水量计算。

2.水量统计与会计发票相互对应,年终结算各自持平,不得超收水费、欠供水量。

3.水费收缴登记表的统计项目应填报齐全,记载清楚,页小计,月合计,累计核查无误,相持平。

第四十六条 作物结构及效益调查统计

⒈站(所)长深入灌区掌握实灌面积,作物种植结构,不得粗估冒算、伪造、编报。按调查掌握的作物种植布局分类别统计,汇总填入,于五月中旬上报灌溉调度科。

⒉各站(所)根据受益村委会提供的数据填写效益调查表,于十月二十日前上报灌溉调度科。

第九章 优质服务

优质服务是水利行风建设和塑造扬水管理单位形象的总体要求,各级水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项工作。

第四十七条 认真执行优质服务承诺制

1.各级水管单位在配水时,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准确、透明”的原则,做到水量计时、水尺读数、水量计算、水费收缴准确无误,决不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变相收取其它费用,决不吃拿卡要。

2. 每月定期对水量、水费、水帐等情况在泵站、村委会、协会所在地、灌区群众聚居区等地方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设立监督信箱并公开监督电话。

第四十八条 各级水管单位要经常深入灌区调查用水情况,及时化解供用水矛盾,杜绝水事案件的发生。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各泵站(所)水费征收、商品水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纳入单位年底考核。

1.实行水费征收、商品水率目标管理与工资挂钩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分管泵站(所)长的保证金为800元,配水员保证金为500元。

2.风险保证金在四、五月发工资时由财会人员按月份比例从工资中扣回并建帐。

3.水费收缴必须执行“先购票,后供水”的水票制度,做到水停费清。夏秋灌在9月10日前水费收清,冬灌及全年水费在11月15日前收清。拖欠水费停发泵站(所)长的工资。

4.年终考核时,对于商品水率超额完成的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并按超商品水率部分所收水费的10%给予奖励;对于仅完成指标的,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对于未完成指标的,按未完成部分少收水费的10%予以处罚。

5.对于确因机组不匹配等原因造成的溢流或退水,凡经灌溉调度科认可的,由灌溉调度科综合考虑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核减,但加入退水后的商品率超出部分不予奖励。

第五十条 处调度室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调度命令不准确,造成非正常弃水、断流、运行方式被迫改变的,要追查当班调度责任,每出现一次扣罚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第五十一条 泵站(所)在规定的时间对交接水断面施测后一小时内向处调度室报告测流数据。开停机或渠道水位、流量发生变化时,处调度人员通知泵站(所)加测。不按规定施测或加测,每发现一次扣罚分管站(所)长、测水员当月绩效工资各50元。

第五十二条 泵站(所)的配水必须按照处调度室下达的配水流量进行调配,多配或少配要追查分管站(所)长责任,每发现一次扣罚分管站(所)长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第五十三条 调整、开关直开口时,各泵站配水人员必须根据斗口流程时间进行调整,因在调整过程中,影响下级泵站水位变化,要追查分管站(所)长的责任,同时扣罚分管站(所)长当月绩效工资50元。

第五十四条 在行水期间,未经处调度室同意泵站擅自倒换机组的,严厉追究当事人和站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供水证》不按时记录的视为只配不记,一经查出,除责令补记外,扣罚配水员当月绩效工资100元。对《供水证》签字不及时,超过三天的,一次扣罚配水员当月绩效工资50元。

第五十六条 量水堰实配水尺和记录水尺的误差大于1.0cm时,视为多配少记、少配多记。发生此类现象一经查出,给予泵站经济处罚(多配少记将少记部分的水量按24小时的2倍计算出总额,其中配水员负担50%,值班站长50%)并通报全处。

第五十七条 灌区供水或自用水开口后不向处调度室上报的,每发现一次扣罚站(所)长、配水员当月绩效工资各100元。

第五十八条 各泵站(所)交接水点测流和水位观测测多报少、测少

报多或不测编报。每发现一次扣罚本人当月绩效工资100元,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1.本办法与其他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灌溉调度科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盐环定扬水管理处供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供用水管理工作,优化水资源配臵,

为受水区人畜饮水、农业、城镇、工业、生态提供水资源保障,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属各单位、受水区各级用水户的供用水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用水管理工作应运用行政、经济、科技、法律等手段,

提高综合管理水平。

第四条 切实加强供用水管理工作,深化灌溉管理体制改革,建立

健全管理组织,规范用水程序,完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逐步建设节水型灌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盐环定扬水灌区供用水管理由盐环定扬水管理处统一领

导,实行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盐环定扬水管理处负责所辖干渠的用水管理工作,干渠直

开口和干渠上直接取水的受水区泵站(以下简称直开口)及以下的用水,应在盐环定扬水管理处的指导下,由受益县、乡、村负责管理。

第八条 盐环定扬水管理处供水工作实行管理处、泵站(所)两级管

理,灌溉调度科是受水区供水管理的业务科室,负责制定全系统的供水计划、水量统计和水量计算,协调解决用水矛盾,指导灌区做好作物种植布局、节水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各泵站(所)负责所辖渠段供水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是审核所辖

灌域的用水申请,向管理处申报,并实施管理处批准的计划;二是负责干渠直开口的测量水工作;三是根据核批的用水指标监督检查灌域用水

性质和作物种植结构、种植面积,保证供用水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受水区各市(县)水务局根据管理处下达的用水指标,将水

量分解到各直开口,并报所在站(所)、管理处审核。

第三章 用水计划

第十条 受水区用水遵循“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丰增枯减,以供

定需、以水定产,同比例增减,均衡分配”的原则。

第十一条 受水区用水实行水量和流量双指标控制。引配水量指标的

确定原则依据水利厅要求、水源状况、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定额、渠系水利用系数、工程供水能力等,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原则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严格供用水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管理处灌溉调度科负责

全系统供用水计划的编制,各泵站(所)负责本渠系用水计划的编制,各受水区负责直开口以下用水计划编制。

具体程序和要求

1.受水区各市、县水务局,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泵站(所)上报年

度用水计划申请,9月30日前上报冬灌用水计划申请。泵站予以审核后报管理处,管理处汇总、审核后返还各市(县)以及泵站(所),作为今后编制供用水计划的依据。各乡、村每月10日前向所在的泵站(所)上报经市(县)水务局审核后的阶段用水计划申请。

2.管理处每年夏秋灌和冬灌前,根据水利厅下达的用水指标和泵站

上报用水计划申请,分别制定年度供水计划和冬灌供水计划,每月15日前制定下月供水计划,报主管处长审核后下达执行。

3.各泵站(所)根据管理处下达的供水计划,编制出本泵站(所)管辖

渠系的配水计划。

4.用水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调整时,必须提前

三日由支渠长写出书面申请,经乡政府、水管所批准报泵站(所)同意后,

再上报灌溉调度科最终审批。

第十三条 为了维护供水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控制引水、供水指标,

每年开灌前,管理处与受水区各市(县)水务局(公司)签订供用水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供用水双方责任,正常情况下,按计划供不够水,由供水单位负责;按计划供够水仍灌不上地的,由用水单位负责。要严格控制阶段用水量,对不及时申请用水和购票的,本阶段用水指标作废。

第十四条 各用水户的用水申请必须以文件原件送达管理处站

(所),泵站(所)受理后,再上报灌溉调度科。复印件、传真、电话一律不予受理,视为无效。

第四章 调水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处水量调度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权

集中,专职调配”的原则。

1.从东干渠引水必须服从水利厅中心调度的统一调配。

2.管理处灌溉调度科负责全处的水量调配管理工作。站(所)负责所

辖渠段的水量调配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调度人员要遵循“上送下接、先交后用、交够再用,

先下游后上游、先高口后低口、先难后易”的原则,达到均衡受益的目的。

第十七条 各级调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调度规程》,为保持调度的

严肃性,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调度或领导申诉,但仍要执行上级调度指令。调度指令的下达要准确、清晰,并认真做好各种记录,确保记录的及时性、原始性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 各级调度人员要坚持前池水位汇报制度,保证干渠及前

池水位的相对稳定,杜绝大起大落。严禁超警戒水位或低水位运行。

第十九条 渠首泵站每天要做好当日的引水及交水工作,及时观测

东干渠测点水位,并与东三所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前池水位在设计水位以上。

第二十条 各级调度人员要做好所辖渠道每日交水量与用水量、商

品率等结算统计工作。当出现异常时,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泵站(所)测配水人员必须对所辖渠段的引水量、直开

口日用水量、退水量、日商品水率以及灌溉进度做到日清日结,纳入各类记录并将各类数据上报管理处调度室。

第二十二条 处调度室每天必须掌握各干渠的交接水流量及配水量、

弃水、灌溉进度等情况,每天零点汇总结清全处的水账,核对各渠段的对口率及商品水率,对不合理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做好当日调度日报表的填写工作。管理处每周由分管副处长或科长主持召开系统生产运行情况(周、月、阶段)分析总结会。

第二十三条 渠道水工建筑物及泵站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调度人员

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以减轻损失,并迅速汇报值班领导。

第二十四条 调水工作要做到灌溉服从防汛、防汛兼顾灌溉、灌溉

服从安全。因发生暴雨、山洪等险情时,要迅速打开直开口、退水闸散水,在滞洪区内造成的损失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因发生暴雨、山洪等险情,开闸退水造成洪沟渠、滞洪区范围内的房屋及种植、养殖业等损失由房主和种植、养殖者负担)执行。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泵站(所)要严格执行供水计划,未经值班领导或上

级调度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供水计划。

1.每次开、关直开口或调整流量时,泵站(所)配水员、受水区接水

员必须同时到场,共同观测验尺、记录,双方签字认证。之后应立即向泵站(所)调度室汇报时间和流量,并做好记录。

2.《供水证》必须由配水员保管、填写、计算,泵站(所)长或技术员每天审核签字。填写《供水证》一律用碳素笔或钢笔。管理处定期检查。

3.《供水证》是结算水费的原始凭据,应认真记载,妥善保存。若出现记录或计算错误时用红笔斜线划去,重新填上正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 各站(所)不得随意在渠道、前池架设潜水泵、吸水管抽水,停水后不得在渠道拦坝截水。若需用水,必须向灌溉调度科提出书面用水申请,写明用水地点、用水量、用水时间、架设水泵台数,经灌溉调度科审查批准后,填写供水证,方可履行供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处有权不予供水,其责任由用水单位自负。

1.不按要求上报用水计划的。

2.用水单位责任人不明确,用水秩序混乱。

3.不按供水进度预购水票的。

4.直开口以下渠道不具备供水条件的。

5.未在原规划之内的土地、新开发的土地以及新增用水项目未经管理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

6.未取得水权的。

7.用水户不履行水量结算签字手续的。

第六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计划用水,按方交费,预购水票,凭票供水”的制度。用水户按照批准的用水指标到管理处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费。

水费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按照自治区宁价商发„2008‟54号文件规定执行。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取水费。

第二十九条 加强用水管理,用水户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秩序的进行用水。用水要服从站(所)的统一调配,杜绝昼灌夜不灌,风雨天停灌等行为。

第三十条 用水户要自觉维护供水秩序,不得有私自取水、破坏水利设施以及干扰水管人员正常工作等违法行为,违反者管理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并有权采取暂停供水的措施,待问题处理后再恢复供水。

第三十一条 用水户必须按管理处下达的用水指标,合理布局作物种植面积和结构,否则灌不上水责任自负。

第三十二条 用水户有责任配合供水单位共同搞好供用水管理工作。凡按规定开口后,用水户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在供水证上签字者,供水单位可视为对方认可,并随后补签。否则泵站(所)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支渠以下发生决口或其它原因需停水时,要经泵站(所)调度同意,报处调度室最终同意后,方可停水。

第三十四条 各级用水户要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三十五条 各站(所)自用水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按实际供水量,全额缴纳水费。

第三十六条 新增用水指标申报,按照宁灌发„2008‟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测量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水管单位严格按《水文规范》要求测配水。干渠交接水之间设测水断面,用流速仪每日测二次(9时、17时各1次),由上游泵站(所)施测,下游泵站(所)监测。若有异议,可要求两站技术员和站长进行监督复测,复测后仍有异议,由灌溉调度科裁决。干渠水位变幅较大时,可由调度人员通知加测。水量测试要做到数据准确、真实可靠。

第三十八条 干渠直开口实行每4小时一次观测水制度。干渠直开口测量水以供水单位为主,灌区水管组织和用水户有权对管理处配水员测量水进行监督,对配水流量有异议,可要求供水单位复测。供水必须由支(斗)渠长或相应责任人在供水证上签字认可。

第三十九条 各泵站(所)长不得无故干预测水员的工作,交接水人员不得协商上报测水数据,每季度对自己的测水工作做小结,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灌溉调度科。

第四十条 管理处定期对流速仪进行校检,并不定期用流速仪对量水设施进行校核,对不合格的量水设施及时改造,建立标准测水断面,定期喷绘水尺,规范测量水程序。

第四十一条 流速仪测量水应遵循以下原则

1.利用流速仪测速计算流量适用于水深大于20cm的所有渠系站点的量水,其成果可作为校核其它测量水设施的标准。

2.测流断面应选择在渠段顺直、底坡均匀、水流畅通、无旋涡或回流的地方,断面应与水流方向垂直。

3.测速垂线的布设

①测速垂线的布设宜均匀分布,并能控制断面形状和流速沿渠宽分布的主要转折点。

②测流断面的测速垂线数目,视渠道水面宽度而定,当水面宽小于

1.5米时,应不少于3条;水面宽1.5~5米时,可设3~5条;水面宽5~15米时,可设5~9条;水面宽15~50米时,可设9~15条。

4.断面测量

①开灌前要精确测定流量施测断面即渠道横断面。起点距要固定下来,应自一岸测至彼岸,包括两岸、边坡、渠槽的变化转拆点,绘制断面图,备作对照。

②渠道断面测量,测深垂线数目、位臵应尽可能与测速垂线一致,并在断面转折点处布有垂线。

5.施测流速

①施测流速前观测水深。水深小于1米时,用一点法或二点法施测,水深大于1米时,用二点法或三点法施测,当渠道标准顺直,流态稳定,经施测用一点法或二点法能有效控制精度,也可用一点法或二点法施测垂线平均流速。

②全断面内的测速垂线数应不少于3条。当全断面内只有3个测点时,应在每个测点上重复测速2-3次,剔除不可靠的记录,取其平均值。

③用常规流速仪施测,每个测点上的测数历时不少于100秒。利用计数频率较高,较先进的流速仪施测,可根据其性能适当减少测数历时。

6.计算流量。流速在全断面分布不均,需将全断面以测速垂线为界分成若干部分,求出每部分的平均流速(岸边部分的平均流速等于自岸边至第一条测速垂线的平均流速乘以岸边流速系数0.80)与面积,计算出部分流量,部分流量之和即为全断面总流量。

7.流速仪测流断面均应建测水桥作为测量水的辅助设施。

8.流速仪应按要求使用和管护,要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利用特设量水设施量水的条件、步骤和方法

1.利用特设量水设备量水的条件:适用于支(斗)渠及以下渠道和小型扬水。

2.利用特设量水设备量水的步骤:

①根据渠道的流量、比降、断面、水位、输沙能力等选定与之相适应的量水设备(无喉道量水堰、巴歇尔量水堰)。

②按选定量水设备的技术要求安设量水设备和相应的水尺。

③辨别流态,自由流或潜流,查量水手册,计算流量。

第四十三条 灌区群管组织测量水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必须熟练掌握测量水技术。要加强测量水人员的技术培训,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章 灌溉统计

第四十四条 水量统计

1.水量统计保留整数,渠道利用率和商品水率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2.阶段供水后三天之内各站(所)将技术指标表和灌溉用水小结以书面形式报灌溉调度科。

3.管理处灌溉调度科要及时、准确汇总阶段及全年水量统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水费统计

⒈应收水费按《供水证》记录的实配水量计算。

2.水量统计与会计发票相互对应,年终结算各自持平,不得超收水费、欠供水量。

3.水费收缴登记表的统计项目应填报齐全,记载清楚,页小计,月合计,累计核查无误,相持平。

第四十六条 作物结构及效益调查统计

⒈站(所)长深入灌区掌握实灌面积,作物种植结构,不得粗估冒算、伪造、编报。按调查掌握的作物种植布局分类别统计,汇总填入,于五月中旬上报灌溉调度科。

⒉各站(所)根据受益村委会提供的数据填写效益调查表,于十月二十日前上报灌溉调度科。

第九章 优质服务

优质服务是水利行风建设和塑造扬水管理单位形象的总体要求,各级水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项工作。

第四十七条 认真执行优质服务承诺制

1.各级水管单位在配水时,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准确、透明”的原则,做到水量计时、水尺读数、水量计算、水费收缴准确无误,决不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变相收取其它费用,决不吃拿卡要。

2. 每月定期对水量、水费、水帐等情况在泵站、村委会、协会所在地、灌区群众聚居区等地方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设立监督信箱并公开监督电话。

第四十八条 各级水管单位要经常深入灌区调查用水情况,及时化解供用水矛盾,杜绝水事案件的发生。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各泵站(所)水费征收、商品水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纳入单位年底考核。

1.实行水费征收、商品水率目标管理与工资挂钩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分管泵站(所)长的保证金为800元,配水员保证金为500元。

2.风险保证金在四、五月发工资时由财会人员按月份比例从工资中扣回并建帐。

3.水费收缴必须执行“先购票,后供水”的水票制度,做到水停费清。夏秋灌在9月10日前水费收清,冬灌及全年水费在11月15日前收清。拖欠水费停发泵站(所)长的工资。

4.年终考核时,对于商品水率超额完成的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并按超商品水率部分所收水费的10%给予奖励;对于仅完成指标的,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对于未完成指标的,按未完成部分少收水费的10%予以处罚。

5.对于确因机组不匹配等原因造成的溢流或退水,凡经灌溉调度科认可的,由灌溉调度科综合考虑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核减,但加入退水后的商品率超出部分不予奖励。

第五十条 处调度室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调度命令不准确,造成非正常弃水、断流、运行方式被迫改变的,要追查当班调度责任,每出现一次扣罚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第五十一条 泵站(所)在规定的时间对交接水断面施测后一小时内向处调度室报告测流数据。开停机或渠道水位、流量发生变化时,处调度人员通知泵站(所)加测。不按规定施测或加测,每发现一次扣罚分管站(所)长、测水员当月绩效工资各50元。

第五十二条 泵站(所)的配水必须按照处调度室下达的配水流量进行调配,多配或少配要追查分管站(所)长责任,每发现一次扣罚分管站(所)长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第五十三条 调整、开关直开口时,各泵站配水人员必须根据斗口流程时间进行调整,因在调整过程中,影响下级泵站水位变化,要追查分管站(所)长的责任,同时扣罚分管站(所)长当月绩效工资50元。

第五十四条 在行水期间,未经处调度室同意泵站擅自倒换机组的,严厉追究当事人和站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供水证》不按时记录的视为只配不记,一经查出,除责令补记外,扣罚配水员当月绩效工资100元。对《供水证》签字不及时,超过三天的,一次扣罚配水员当月绩效工资50元。

第五十六条 量水堰实配水尺和记录水尺的误差大于1.0cm时,视为多配少记、少配多记。发生此类现象一经查出,给予泵站经济处罚(多配少记将少记部分的水量按24小时的2倍计算出总额,其中配水员负担50%,值班站长50%)并通报全处。

第五十七条 灌区供水或自用水开口后不向处调度室上报的,每发现一次扣罚站(所)长、配水员当月绩效工资各100元。

第五十八条 各泵站(所)交接水点测流和水位观测测多报少、测少

报多或不测编报。每发现一次扣罚本人当月绩效工资100元,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1.本办法与其他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灌溉调度科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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