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

  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联合其他四部委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规范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定期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评价的结果形成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向外界公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从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2010年4月,与内部控制相应的配套指引予以发布,基本规范以及相关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初步形成,将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   虽然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正逐步由自愿性披露转变为强制性披露,但总体披露情况并不理想。大部分上市公司缺乏主动披露的动机,而且披露的信息缺乏实质性内容,形式主义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理论上界定和完善内部控制以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为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加强企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责任的认识,对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维护信息需求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   要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首先从内部控制的概念着手。现今,国际上最权威和最普遍接受的内部控制定义是1992年由美国COSO委员会(由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表委员会”所属的内部控制专门研究委员会发起)发布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简称COSO报告)提出: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大要素。   为更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我国内部控制的制度,2006年7月15日由我国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七个部门联合成立了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2007年3月份该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的征求意见稿。2008年该委员会正式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其中该规范指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其控制目标是为企业经营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资产的安全、信息的真实完整,经营效率效果的提高,企业发展战略的实现等提供了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概念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管理当局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并以内部控制报告的形式把评价的结果传递给外部信息使用者。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管理层承诺实行被委托责任的一种信号传递,能为信息需求者提供单纯的财务报告所不能提供的额外信息。只有通过公司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投资者等相关信息使用者才能了解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投资者判断企业能否长期性的可持续发展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近年来由于曝光了国内外一系列财务造假丑闻,使投资者意识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由此便促成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产生和发展。   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公开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有如下报告形式:第一是由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可以包含在董事会或其他报告也可以单独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第二是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其评价报告发表相关意见;第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委托代理理论   上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Berle和Means在《现代企业与私人财产》中提出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的观点,所以这就形成了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自然而然所有者与管理者形成了一种委托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也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可以通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缓解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冲突。对委托人而言,通过信息披露更全面的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代理人行为责任的落实和执行情况,降低代理成本的同时加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从而做出更好的决策。对代理人而言,信息披露充分显示出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充分履行的职责,还表明了代理人运营能力的同时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制度是缓解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冲突的有效的制度设计之一,也说明了委托代理理论为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尽管内部控制信息只是众多会计信息中的一类,但是这类信息对于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监管者都是非常重要。既然代理人受托建立内部控制的行为责任,理所当然向委托人报告有效性的内部控制信息。但是现实中,受托经济责任的这两方面内容从来都不是同步发展的。尽管行为责任的内容早已大大扩展,但与之相应的报告责任内容却十分狭窄,很长一段时间内仅仅局限于年度财务报表而已,而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投资者对其他信息的忽视。但是在诚信越来越被关注的今天,受托人也就是代理人提供内部控制信息是必然的。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又称为非对称信息理论、不完全信息理论。信息不对称的概念最早是由阿克罗夫(Akerlof,1970)提出:市场上参与交易的有卖方和买方,卖方对其自己的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相关信息都了如指掌,买方则恰恰相反。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个典型后果。在没有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上信息的混杂状态使得投资者无法辨别高品质证券和低品质证券,结果投资者不愿意为高品质证券支付高价,因为他不知道哪些是高品质证券,这就是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所谓道德风险,是指经营管理者可能只顾利益最大化,而不管股东的利益是否受损或从自身利益出发蓄意使其受损,而且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的现象,如经理滥用在职消费、偷懒和投资不恰当等。   在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表现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上市公司(信息供给方)和投资者(信息需求方)之间的最显著、最普遍、最难以控制的信息不对称。第二种是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想要从上市公司了解信息,其主要来源是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但是,这些信息用来评价企业的价值并不一定是完整的、充分的。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者,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和内部控制信息了如指掌,从而可以掌控信息的披露程度。他们会出于故意隐瞒、成本负担,舞弊等各种原因的考虑,往往不会对投资者提供完全、充分、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或者提供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这就形成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出现问题就有解决的方法,那就是真实与公允的提供内部控制信息实现双方利益需要的最大化。因为内部控制信息是投资者不了解而恰恰相反地是上市公司却了如指掌,这部分信息很难从其他途径获得,主要是需要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愿披露。对与投资者来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充足可靠可以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披露不真实的或者是不相关的信息会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败,进而有损于公司的自身利益,最终被证券市场淘汰掉。因此上市公司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向股东们汇报管理责任落实和执行情况。可见,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是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共同需要,管理者通过将内部控制信息及时、充分的公开,可以消除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证券市场低效率,以保护投资者合法的权益。   (三)信号传递理论   1974年,迈克尔·斯彭斯(Michael·Spence)首先将信号传递理论引入到经济学,他首先考察了劳动力市场上的教育水平,分析了在某些市场上,买卖双方均可以通过市场传递产品质量信息的信号,信息富有的一方可以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的信息进而在市场上获益。   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掌握了公司现在、未来的所有内部信息,占有信息优势;投资者则无法完全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具有信息劣势。在信息不对称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无法知道哪些公司的信息是高质量的,在这种无法辨别公司信息质量的情况下,只能降低愿意支付的购买股票的价格,产生逆向选择。结果是出现信息质量高的公司的股票价格与次的公司股票价格趋同,(下转第43页)(上接第41页)劣质品逐步驱逐优质品的现象,致使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扭曲。而且,投资者要求进一步获得更高的投资报酬率来补偿他们自己承担的风险,结果导致公司的资本成本上升,筹资难度加大。   为了解决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其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信号传递理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信息质量高的公司或有好消息通过传递信号将其与那些较次公司区别开来,自然而然市场会对其做出积极反应,通常情况下这些公司的股票价格将会上涨。而那些不披露或者少披露则被认为是低质量的或有不好消息的,其股价将会下降。因此,高质量公司的管理当局有动力进行充分披露,以向外界传递有关公司质量的准确信息。投资者利用相关可靠的内部控制信息,可以对不同公司的机会和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价,辨别出合适的投资对象,并愿意支付较高的价格来购买股票,从而避免了逆向选择的发生。同时,企业的筹资能力将会提高,资本成本将会降低,企业的价值将会提高。这就是对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最广为接受最好的解释。然而强制性信息披露也很重要,因为很多上市公司不披露或者虚假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所以紧靠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是远远满足不了投资者的需要。   目前在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度研究的问题,还有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理论上还应不断地创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和水平的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如何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另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也将是以后研究和关注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周小燕,基于医药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J].审计,2010(8).   [2]吴秀兰,孟枫平.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74-678.   作者简介:于帅(1987—),女,延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

  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联合其他四部委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规范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定期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评价的结果形成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向外界公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从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2010年4月,与内部控制相应的配套指引予以发布,基本规范以及相关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初步形成,将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   虽然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正逐步由自愿性披露转变为强制性披露,但总体披露情况并不理想。大部分上市公司缺乏主动披露的动机,而且披露的信息缺乏实质性内容,形式主义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理论上界定和完善内部控制以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为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加强企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责任的认识,对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维护信息需求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   要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首先从内部控制的概念着手。现今,国际上最权威和最普遍接受的内部控制定义是1992年由美国COSO委员会(由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表委员会”所属的内部控制专门研究委员会发起)发布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简称COSO报告)提出: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大要素。   为更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我国内部控制的制度,2006年7月15日由我国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七个部门联合成立了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2007年3月份该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的征求意见稿。2008年该委员会正式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其中该规范指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其控制目标是为企业经营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资产的安全、信息的真实完整,经营效率效果的提高,企业发展战略的实现等提供了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概念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管理当局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并以内部控制报告的形式把评价的结果传递给外部信息使用者。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管理层承诺实行被委托责任的一种信号传递,能为信息需求者提供单纯的财务报告所不能提供的额外信息。只有通过公司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投资者等相关信息使用者才能了解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投资者判断企业能否长期性的可持续发展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近年来由于曝光了国内外一系列财务造假丑闻,使投资者意识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由此便促成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产生和发展。   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公开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有如下报告形式:第一是由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可以包含在董事会或其他报告也可以单独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第二是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其评价报告发表相关意见;第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委托代理理论   上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Berle和Means在《现代企业与私人财产》中提出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的观点,所以这就形成了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自然而然所有者与管理者形成了一种委托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也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可以通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缓解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冲突。对委托人而言,通过信息披露更全面的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代理人行为责任的落实和执行情况,降低代理成本的同时加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从而做出更好的决策。对代理人而言,信息披露充分显示出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充分履行的职责,还表明了代理人运营能力的同时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制度是缓解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冲突的有效的制度设计之一,也说明了委托代理理论为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尽管内部控制信息只是众多会计信息中的一类,但是这类信息对于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监管者都是非常重要。既然代理人受托建立内部控制的行为责任,理所当然向委托人报告有效性的内部控制信息。但是现实中,受托经济责任的这两方面内容从来都不是同步发展的。尽管行为责任的内容早已大大扩展,但与之相应的报告责任内容却十分狭窄,很长一段时间内仅仅局限于年度财务报表而已,而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投资者对其他信息的忽视。但是在诚信越来越被关注的今天,受托人也就是代理人提供内部控制信息是必然的。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又称为非对称信息理论、不完全信息理论。信息不对称的概念最早是由阿克罗夫(Akerlof,1970)提出:市场上参与交易的有卖方和买方,卖方对其自己的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相关信息都了如指掌,买方则恰恰相反。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个典型后果。在没有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上信息的混杂状态使得投资者无法辨别高品质证券和低品质证券,结果投资者不愿意为高品质证券支付高价,因为他不知道哪些是高品质证券,这就是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所谓道德风险,是指经营管理者可能只顾利益最大化,而不管股东的利益是否受损或从自身利益出发蓄意使其受损,而且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的现象,如经理滥用在职消费、偷懒和投资不恰当等。   在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表现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上市公司(信息供给方)和投资者(信息需求方)之间的最显著、最普遍、最难以控制的信息不对称。第二种是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想要从上市公司了解信息,其主要来源是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但是,这些信息用来评价企业的价值并不一定是完整的、充分的。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者,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和内部控制信息了如指掌,从而可以掌控信息的披露程度。他们会出于故意隐瞒、成本负担,舞弊等各种原因的考虑,往往不会对投资者提供完全、充分、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或者提供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这就形成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出现问题就有解决的方法,那就是真实与公允的提供内部控制信息实现双方利益需要的最大化。因为内部控制信息是投资者不了解而恰恰相反地是上市公司却了如指掌,这部分信息很难从其他途径获得,主要是需要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愿披露。对与投资者来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充足可靠可以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披露不真实的或者是不相关的信息会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败,进而有损于公司的自身利益,最终被证券市场淘汰掉。因此上市公司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向股东们汇报管理责任落实和执行情况。可见,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是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共同需要,管理者通过将内部控制信息及时、充分的公开,可以消除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证券市场低效率,以保护投资者合法的权益。   (三)信号传递理论   1974年,迈克尔·斯彭斯(Michael·Spence)首先将信号传递理论引入到经济学,他首先考察了劳动力市场上的教育水平,分析了在某些市场上,买卖双方均可以通过市场传递产品质量信息的信号,信息富有的一方可以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的信息进而在市场上获益。   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掌握了公司现在、未来的所有内部信息,占有信息优势;投资者则无法完全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具有信息劣势。在信息不对称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无法知道哪些公司的信息是高质量的,在这种无法辨别公司信息质量的情况下,只能降低愿意支付的购买股票的价格,产生逆向选择。结果是出现信息质量高的公司的股票价格与次的公司股票价格趋同,(下转第43页)(上接第41页)劣质品逐步驱逐优质品的现象,致使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扭曲。而且,投资者要求进一步获得更高的投资报酬率来补偿他们自己承担的风险,结果导致公司的资本成本上升,筹资难度加大。   为了解决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其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信号传递理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信息质量高的公司或有好消息通过传递信号将其与那些较次公司区别开来,自然而然市场会对其做出积极反应,通常情况下这些公司的股票价格将会上涨。而那些不披露或者少披露则被认为是低质量的或有不好消息的,其股价将会下降。因此,高质量公司的管理当局有动力进行充分披露,以向外界传递有关公司质量的准确信息。投资者利用相关可靠的内部控制信息,可以对不同公司的机会和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价,辨别出合适的投资对象,并愿意支付较高的价格来购买股票,从而避免了逆向选择的发生。同时,企业的筹资能力将会提高,资本成本将会降低,企业的价值将会提高。这就是对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最广为接受最好的解释。然而强制性信息披露也很重要,因为很多上市公司不披露或者虚假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所以紧靠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是远远满足不了投资者的需要。   目前在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度研究的问题,还有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理论上还应不断地创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和水平的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如何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另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也将是以后研究和关注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周小燕,基于医药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J].审计,2010(8).   [2]吴秀兰,孟枫平.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74-678.   作者简介:于帅(1987—),女,延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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