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目录

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三类”人员及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六、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七、 建筑施工应急救援预案

八、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民工学校)

九、 建筑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重大危 险源防范与控制)

十一、平安工地管理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后,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7日内提出复查报告;发现企业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出处罚建议,连同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

(四)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五) 特种作业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 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

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

险费;

(八)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和

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

求;

(九)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

全防护服装;

(十)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

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

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

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

再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或存在事故隐患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

其期限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期满后经查仍拒不

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

以延长扣期15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

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30日至60日的行

政处罚。同时将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

(一)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

工的;

(二)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

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 被责令停止施工而拒不停止施工或整改后仍达不到

要求的;

(四) 发现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承包的;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界满需要延期,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延期。经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确认并填写《浙江省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延期手续。

二、“三类”人员及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项目部必须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企业总

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

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

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

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

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

人。

(三)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

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

情况实际生产情况设备不小于2人的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

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安全生产领导

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

成。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

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

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

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职能

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包括班组长)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项目部(企业法

人与项目经理);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与项

目部各管理人员),项目部----各班组(项目经理与各班组

长);总包---分包(总包项目经理与分包项目经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公司---项目部(企业法人---项目

经理);项目部---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部各管理

人员包括班组长),总包---分包(总包项目经理---分包项

目经理)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劳保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 《舟山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劳保用品发放记录,明确发放日期、发放人员、发放数量、提取人员等内容。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009年11月16日发布,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JGJ187---2009】相关强制性条文摘选:

3.0.1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

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

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3.0.2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

服。

2、安装电子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3、高压电器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

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3.0.3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从事清楚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3.0.5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3.0.6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 3.0.14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方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

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2、从事沥青融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

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各工程项目部应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及使用过程清单(发票复印件或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舟山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舟建委【2008】205号) 一、 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程序:注册备案------安装备案------使

用备案-------拆除备案 二、起重机械验收程序: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式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及逆行安全使用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验收程序:

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委托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单位进行四方验收(填写四方验收表)

三、起重机械隐检记录:机械基础隐检记录、附墙隐检记录、缆风绳地锚隐检记录及机械加节、顶升过程中的旁站检查记录。

四、塔吊在办理安装备案手续前要提供施工现场周边地区单位、住宅、重要基础设施分布图,并在图中标明塔吊大臂回转半径位置。

五、根据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物料提升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发文之日起,物料提升机在安装完毕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起重量在0.5吨以上的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

六、近年来起重机械相关规范:《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0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七、建筑施工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应该“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援”。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施工现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现场关于应急救援预案应具备的相关书面资料: 一、 企业层面应急救援预案; 二、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

三、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四、项目部实施应急救援演练简要记录(文字说明、图片及影音资料)。

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要求:

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九个方面:工程基本情况、施工现场潜在事故的确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响应流程及联系电话、潜在的紧急情况的预防及响应措施、应急设备、物资、药品清单及存放地点、应急设备维护、关闭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一、 工程基本情况:1、工程地址;2、工程周边环境(四周

有何建筑物、构筑物及距施工现场的距离,危险物品、人员密集处、河流湖泊等);3、工程周边交通道路情况;4、项目概况(项目占地、出入口、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布置,施工现场建筑物形状、面积、高度、长度,外脚手架搭设布置等);5、施工现场主要设备情况。 二、施工现场潜在事故的确定:1、坍塌事故(隧道、地铁等地下工程,基坑作业、人工挖孔桩、模板混凝土浇筑作业);2、倾覆事故(脚手架搭拆、塔吊装拆、起重吊装作业);3、物体打击事故;4、机械伤害;5、触电事故;6、高空坠落事故;7、火灾、爆炸;8、食物中毒、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传

染疾病等等。

三、应急组织体系:

(一)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形式网络图) 组长:项目经理(电话:xxx)

副组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电话:xxx) 组员: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工班组长、各工种负责人……(电话:xxx)

(二)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应急任务的分配和人员、应急资源设备调度,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报告,及时反馈后续紧急情况的处理。

2、救援结束后:小组全体成员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意见,负责收集意见并修订预案。

3、负责组织预案的制定、培训和演练。

(三)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分工及响应职责(相关分工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网络图中进行明确)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内容分为:救援现场总负责、危险源控制组、伤员抢救组、安全疏散警戒组和后勤保障组。

(1) 紧急情况发生后,负责紧急救援现场的总

指挥工作,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2) 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

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危险源控制组职责:

(3) (4) (5) (6) (7)

提出抢救救援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组织调集相关工程抢险队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寻找受害者并转移至安全地带; 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伤员抢救组职责:

(1)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2) 对抢救出的伤员,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伤者

按受伤害类型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

(3) 使重伤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4) 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伤者至医疗机构,并制定人员

护理伤者。

安全疏散警戒组职责:

(5) 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

制,保护现场,维持现场抢险救护的正常运作,保持抢险救援通道的通畅,引导抢险救援人员及车辆的进入;

(6) 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受害人财产; 后勤保障组职责:

(7)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安排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

保障工作。

四、 应急响应流程及联系电话:

紧急事故响应流程图

一旦发生紧急事故,项目按照“紧急事故响应流程”图,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应急联系电话:应急联动电话:匪警(治安):110、火警:119、急救:120、附近医院:xxx、驻地监理:xxx、本地安监站:xxx、相关产权、设备单位:xxx;公司主管部门:xxx。

五、 潜在的紧急情况的预防及响应措施

预防措施:与员工详细交底发生紧急事故后的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发生紧急事故,首先现场无关人员立即撤离事故波及区,发现人向应急小组长及有关人员报告;应急小组长启动现场应急预案,同时按照程序逐级报告,必要时企业应急小组赴现场协助救援工作及对事故展开调查。

六、应急设备、物资、药品清单及存放地点 项目应急设备、物资、药品清单表

七、应急设备维护(根据安排表内容提供相应检查记录)

应急设备维护安排表

八、关闭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1.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周边社区及人员,事故危险已解除。

2.清点伤亡人数并做好妥善安排。 3.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原因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5)指定负责人,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九、附件

1.工程项目现场平面布置图; 2.工程项目现场消防设施配制图; 3.工程项目现场临时用电平面布置图;

4.工程项目现场安全设施或安全警示配置图; 5.周边地区单位、住宅、重要基础设施分布图; 6.应急设备维护检查记录表

7.应急演练方案(计划)和应急演练记录。

八、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民工学校)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我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以上的工程必须建立民工学校。(创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必须建立民工学校)

《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浙建管

(2006)23号】文件明确了民工学校相关工作要求。 一、 民工学校组织要求:

(一) 民工学校一般设置在工地食堂、会议室或活动室,

并在门口悬挂xxx项目部民工匾牌;

(二) 民工学校内四周墙上要有民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教学管理网络学员守则、教学计划和内容,反映学员学习情况的“学习园地”一级醒目、简洁、体现个性化的标语;

(三) 教学管理网络由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

企业相关人员组成,并应明确校长、副校长、教务及总务等负责人;

(四)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开工至竣工工地民工学

校的组织与教学管理(责任主体)

二、民工学校教学内容:

(一)必修课内容:相应岗位作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一系列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管理、社会综合治理有关法律常识、基本要求;针对工程建设需要的施工技术、操作技能、质量管理和安全标准规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形势与任务;工程项目建设的意义,工程创建质量、安全目标;创建平安工地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

(二)选修课目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三、民工学校教学要求:

(一)覆盖现场所有作业人员,每位作业人员均必须接受上述必修内容的教育

(二)民工学校尽量安排在雨天或晚上授课,每节课时

原则上不少于2个小时。

(三)民工学校每次授课要实行签到制度,并留有图片、影像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被教育者签名:我已与x月x日至x月x日接受教育,署名。

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安全技术交底、实行作业人员持安全教育、交底卡上岗作业制度。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交底后,领取安全教育、交底卡,并持卡上岗作业。同时针对施工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流动性大,且作业人员调控由各班组自行负责的特点,工程项目部在与各班组签订经济承包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时要将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交底管理纳入其中并明确奖惩条例,要求各班组在作业人员新进场前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及时组织安全教育、交底并发放教育、交底卡。各项目部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交底管理,对存在新进场人员未经教育上岗作业或作业人员未持卡上岗现象的相关责任班组严格按照奖惩条例进行处罚。

注:1、教育、交底卡尺寸自定,填写、盖章后进行塑封,作业时作业人员将此卡挂于胸前:

2、此卡背面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九、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行政直管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际情况,市建

筑安全监督站发文《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通知》【舟建安监(2008)15号】,对市直管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应在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前,由总包单位到市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舟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 市直管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应在专业工程分

包施工前,由总包单位到市分包备案文件(分包单位为市外施工企业的提供《在舟项目登记表》)。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总包单位应当自变更后7各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市安监站。 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总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必须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并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和具体奖惩措施。

三、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分包工程进行统筹管理,定期检查分包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施工过程中服从总包单位同意管理,加强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协作,避免因多工种交叉作业所引起的安全隐患。

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至少1人,

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注:1、本表一试二份,由总包单位如实填写完毕报送舟山市

建筑安全监督站。

2、如有专业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意见栏则由专业工程监理单位填写、盖章。

3、总包单位报送本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专业分包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员资格证书及其升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②专业工程监理人员名单及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

控制与防范)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5月13日发布)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范围: 一、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担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

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

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

检查验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

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等。

(七)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施工方案编审程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编制-----企业工程部门负责人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审批

若分部分项工程由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其专项施工方案

编审程序为:专业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编制------专业施工单位工程不负责人审核------专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总监审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 深基坑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

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

地上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德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

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涉及以上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完成相应的审批程序)

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一)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本工程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

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

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

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

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

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予以处罚】

(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实行告知制度。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告知相应督导员“)

(三)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

工发难组织专家论证前实行告知制度。(企业安全

管理机构告知相应督导员)

(四) 通过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实行备案制度。(专项方

案及专家论证意见报安监站备案)

(五) 实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公示制度(重大危

险源公示制度)

(六) 实行每日危险源告知制度

十一、平安工地管理

2010年3月12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组织开发“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建建发(2010)63号】,决定在全省建设工地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5月23日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通知》的要求,下发《舟山市建设系统创建“平安工地”活动方案》,市安全监督站根据《方案》要求,下发《舟山市建设系统创建“平安工地”活动方案》,市安全监督站根据《方案》要求,于7月1日起在市直管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

一、“平安工地”创建范围:全市所有新建工程或主体结构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市直管范围内所有新建工程和外脚手架、大型施工机械尚未拆除的在建工程)

二、“平安工地”创建目标:创建覆盖率达到100%,创建合格率达到90%

三、“平安工地”标准:

(一)保证工程质量,不发生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投诉上访事件;

(二)保证安全生产,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强化施工管理,不发生因工程施工造成周边房屋质量问题等引发的居民集中投诉事件;

(四)做好文明施工,不发生施工现场场容场貌脏、乱、差的现象,不发生因施工造成周边环境影响而引发居民集中投诉事件;

(五)保证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集中上访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时间;

(六)加强综合治安管理,及时消除各类矛盾,不发生一

次超过5人以上的群体性聚众群殴事件;

(七)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不发生一次3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件。

四、“平安工地”创建要求及相关程序(市直管行政区域)

(一)施工企业要贬值“平安工地”创建实施方案、建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红头文件);

(二)新建工程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工程“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方案及创建计划,并领取“平安工地”匾牌(外脚手架、大型施工机械尚未拆除的在建工程由企业汇总后向市安监站提交创建计划并领取匾牌,主体尚未竣工的工程应编制“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方案);

(三)“平安工地”匾牌必须挂设在工程大门进口醒目处,各工程应建立“平安工地”创建领导小组,并以网络图形式上墙,还应通过悬挂相应横(直)幅,书写标语、教作业人员等形式大力宣传“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创标化工地必须留有“平安工地”创建相关书面及影音资料)。

五、“平安工地”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将以日常督导、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等形式对工程“平安工地”创建情况进行不少于三次检查,并留存响应检查记录。

(二)工程竣工后,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将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对工程“平安工地”创建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及相应检查记录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由城乡建设委员会最在工程竣工备案前组织人员对该项目“平安工地”创建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平安工地”创建过程中,对存在以下情况或严重

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予以摘牌处理。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创建活动措施不得力,现场无“平安工地”创建计划的;

2、发生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集体上访事件;

3、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的;

5、发生一次3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的;

6、发生一次5人以上群殴事件,或多次发生3人以上,5人以下群殴事件的;

7、同一工地三次及以上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或被责令整改但拒不整改的;

8、发生其他较大社会恶劣影响事件的。

(四)未达到“平安工地:创建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优评奖活动;年度内未达到”平安工地“创建要求的工地占应创建数30%及以上的企业,取消其当年度舟山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资格,并要求企业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总监参加安全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目录

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三类”人员及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六、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七、 建筑施工应急救援预案

八、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民工学校)

九、 建筑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重大危 险源防范与控制)

十一、平安工地管理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后,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7日内提出复查报告;发现企业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出处罚建议,连同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

(四)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五) 特种作业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 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

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

险费;

(八)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和

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

求;

(九)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

全防护服装;

(十)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

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

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

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

再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或存在事故隐患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

其期限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期满后经查仍拒不

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

以延长扣期15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

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30日至60日的行

政处罚。同时将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

(一)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

工的;

(二)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

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 被责令停止施工而拒不停止施工或整改后仍达不到

要求的;

(四) 发现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承包的;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界满需要延期,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延期。经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确认并填写《浙江省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延期手续。

二、“三类”人员及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项目部必须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企业总

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

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

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

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

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

人。

(三)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

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

情况实际生产情况设备不小于2人的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

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安全生产领导

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

成。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

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

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

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职能

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包括班组长)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项目部(企业法

人与项目经理);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与项

目部各管理人员),项目部----各班组(项目经理与各班组

长);总包---分包(总包项目经理与分包项目经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公司---项目部(企业法人---项目

经理);项目部---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部各管理

人员包括班组长),总包---分包(总包项目经理---分包项

目经理)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劳保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 《舟山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劳保用品发放记录,明确发放日期、发放人员、发放数量、提取人员等内容。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009年11月16日发布,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JGJ187---2009】相关强制性条文摘选:

3.0.1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

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

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3.0.2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

服。

2、安装电子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3、高压电器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

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3.0.3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从事清楚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3.0.5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3.0.6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 3.0.14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方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

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2、从事沥青融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

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各工程项目部应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及使用过程清单(发票复印件或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舟山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舟建委【2008】205号) 一、 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程序:注册备案------安装备案------使

用备案-------拆除备案 二、起重机械验收程序: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式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及逆行安全使用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验收程序:

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委托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单位进行四方验收(填写四方验收表)

三、起重机械隐检记录:机械基础隐检记录、附墙隐检记录、缆风绳地锚隐检记录及机械加节、顶升过程中的旁站检查记录。

四、塔吊在办理安装备案手续前要提供施工现场周边地区单位、住宅、重要基础设施分布图,并在图中标明塔吊大臂回转半径位置。

五、根据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物料提升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发文之日起,物料提升机在安装完毕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起重量在0.5吨以上的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

六、近年来起重机械相关规范:《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0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七、建筑施工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应该“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援”。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施工现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现场关于应急救援预案应具备的相关书面资料: 一、 企业层面应急救援预案; 二、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

三、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四、项目部实施应急救援演练简要记录(文字说明、图片及影音资料)。

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要求:

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九个方面:工程基本情况、施工现场潜在事故的确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响应流程及联系电话、潜在的紧急情况的预防及响应措施、应急设备、物资、药品清单及存放地点、应急设备维护、关闭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一、 工程基本情况:1、工程地址;2、工程周边环境(四周

有何建筑物、构筑物及距施工现场的距离,危险物品、人员密集处、河流湖泊等);3、工程周边交通道路情况;4、项目概况(项目占地、出入口、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布置,施工现场建筑物形状、面积、高度、长度,外脚手架搭设布置等);5、施工现场主要设备情况。 二、施工现场潜在事故的确定:1、坍塌事故(隧道、地铁等地下工程,基坑作业、人工挖孔桩、模板混凝土浇筑作业);2、倾覆事故(脚手架搭拆、塔吊装拆、起重吊装作业);3、物体打击事故;4、机械伤害;5、触电事故;6、高空坠落事故;7、火灾、爆炸;8、食物中毒、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传

染疾病等等。

三、应急组织体系:

(一)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形式网络图) 组长:项目经理(电话:xxx)

副组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电话:xxx) 组员: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工班组长、各工种负责人……(电话:xxx)

(二)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应急任务的分配和人员、应急资源设备调度,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报告,及时反馈后续紧急情况的处理。

2、救援结束后:小组全体成员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意见,负责收集意见并修订预案。

3、负责组织预案的制定、培训和演练。

(三)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分工及响应职责(相关分工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网络图中进行明确)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内容分为:救援现场总负责、危险源控制组、伤员抢救组、安全疏散警戒组和后勤保障组。

(1) 紧急情况发生后,负责紧急救援现场的总

指挥工作,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2) 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

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危险源控制组职责:

(3) (4) (5) (6) (7)

提出抢救救援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组织调集相关工程抢险队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寻找受害者并转移至安全地带; 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伤员抢救组职责:

(1)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2) 对抢救出的伤员,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伤者

按受伤害类型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

(3) 使重伤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4) 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伤者至医疗机构,并制定人员

护理伤者。

安全疏散警戒组职责:

(5) 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

制,保护现场,维持现场抢险救护的正常运作,保持抢险救援通道的通畅,引导抢险救援人员及车辆的进入;

(6) 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受害人财产; 后勤保障组职责:

(7)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安排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

保障工作。

四、 应急响应流程及联系电话:

紧急事故响应流程图

一旦发生紧急事故,项目按照“紧急事故响应流程”图,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应急联系电话:应急联动电话:匪警(治安):110、火警:119、急救:120、附近医院:xxx、驻地监理:xxx、本地安监站:xxx、相关产权、设备单位:xxx;公司主管部门:xxx。

五、 潜在的紧急情况的预防及响应措施

预防措施:与员工详细交底发生紧急事故后的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发生紧急事故,首先现场无关人员立即撤离事故波及区,发现人向应急小组长及有关人员报告;应急小组长启动现场应急预案,同时按照程序逐级报告,必要时企业应急小组赴现场协助救援工作及对事故展开调查。

六、应急设备、物资、药品清单及存放地点 项目应急设备、物资、药品清单表

七、应急设备维护(根据安排表内容提供相应检查记录)

应急设备维护安排表

八、关闭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1.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周边社区及人员,事故危险已解除。

2.清点伤亡人数并做好妥善安排。 3.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原因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5)指定负责人,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九、附件

1.工程项目现场平面布置图; 2.工程项目现场消防设施配制图; 3.工程项目现场临时用电平面布置图;

4.工程项目现场安全设施或安全警示配置图; 5.周边地区单位、住宅、重要基础设施分布图; 6.应急设备维护检查记录表

7.应急演练方案(计划)和应急演练记录。

八、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民工学校)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我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以上的工程必须建立民工学校。(创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必须建立民工学校)

《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浙建管

(2006)23号】文件明确了民工学校相关工作要求。 一、 民工学校组织要求:

(一) 民工学校一般设置在工地食堂、会议室或活动室,

并在门口悬挂xxx项目部民工匾牌;

(二) 民工学校内四周墙上要有民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教学管理网络学员守则、教学计划和内容,反映学员学习情况的“学习园地”一级醒目、简洁、体现个性化的标语;

(三) 教学管理网络由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

企业相关人员组成,并应明确校长、副校长、教务及总务等负责人;

(四)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开工至竣工工地民工学

校的组织与教学管理(责任主体)

二、民工学校教学内容:

(一)必修课内容:相应岗位作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一系列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管理、社会综合治理有关法律常识、基本要求;针对工程建设需要的施工技术、操作技能、质量管理和安全标准规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形势与任务;工程项目建设的意义,工程创建质量、安全目标;创建平安工地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

(二)选修课目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三、民工学校教学要求:

(一)覆盖现场所有作业人员,每位作业人员均必须接受上述必修内容的教育

(二)民工学校尽量安排在雨天或晚上授课,每节课时

原则上不少于2个小时。

(三)民工学校每次授课要实行签到制度,并留有图片、影像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被教育者签名:我已与x月x日至x月x日接受教育,署名。

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安全技术交底、实行作业人员持安全教育、交底卡上岗作业制度。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交底后,领取安全教育、交底卡,并持卡上岗作业。同时针对施工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流动性大,且作业人员调控由各班组自行负责的特点,工程项目部在与各班组签订经济承包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时要将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交底管理纳入其中并明确奖惩条例,要求各班组在作业人员新进场前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及时组织安全教育、交底并发放教育、交底卡。各项目部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交底管理,对存在新进场人员未经教育上岗作业或作业人员未持卡上岗现象的相关责任班组严格按照奖惩条例进行处罚。

注:1、教育、交底卡尺寸自定,填写、盖章后进行塑封,作业时作业人员将此卡挂于胸前:

2、此卡背面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九、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行政直管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际情况,市建

筑安全监督站发文《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通知》【舟建安监(2008)15号】,对市直管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应在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前,由总包单位到市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舟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 市直管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应在专业工程分

包施工前,由总包单位到市分包备案文件(分包单位为市外施工企业的提供《在舟项目登记表》)。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总包单位应当自变更后7各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市安监站。 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总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必须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并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和具体奖惩措施。

三、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分包工程进行统筹管理,定期检查分包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施工过程中服从总包单位同意管理,加强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协作,避免因多工种交叉作业所引起的安全隐患。

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至少1人,

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注:1、本表一试二份,由总包单位如实填写完毕报送舟山市

建筑安全监督站。

2、如有专业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意见栏则由专业工程监理单位填写、盖章。

3、总包单位报送本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专业分包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员资格证书及其升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②专业工程监理人员名单及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

控制与防范)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5月13日发布)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范围: 一、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担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

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

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

检查验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

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等。

(七)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施工方案编审程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编制-----企业工程部门负责人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审批

若分部分项工程由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其专项施工方案

编审程序为:专业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编制------专业施工单位工程不负责人审核------专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总监审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 深基坑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

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

地上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德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

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涉及以上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完成相应的审批程序)

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一)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本工程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

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

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

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

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

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予以处罚】

(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实行告知制度。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告知相应督导员“)

(三)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

工发难组织专家论证前实行告知制度。(企业安全

管理机构告知相应督导员)

(四) 通过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实行备案制度。(专项方

案及专家论证意见报安监站备案)

(五) 实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公示制度(重大危

险源公示制度)

(六) 实行每日危险源告知制度

十一、平安工地管理

2010年3月12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组织开发“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建建发(2010)63号】,决定在全省建设工地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5月23日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通知》的要求,下发《舟山市建设系统创建“平安工地”活动方案》,市安全监督站根据《方案》要求,下发《舟山市建设系统创建“平安工地”活动方案》,市安全监督站根据《方案》要求,于7月1日起在市直管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

一、“平安工地”创建范围:全市所有新建工程或主体结构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市直管范围内所有新建工程和外脚手架、大型施工机械尚未拆除的在建工程)

二、“平安工地”创建目标:创建覆盖率达到100%,创建合格率达到90%

三、“平安工地”标准:

(一)保证工程质量,不发生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投诉上访事件;

(二)保证安全生产,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强化施工管理,不发生因工程施工造成周边房屋质量问题等引发的居民集中投诉事件;

(四)做好文明施工,不发生施工现场场容场貌脏、乱、差的现象,不发生因施工造成周边环境影响而引发居民集中投诉事件;

(五)保证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集中上访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时间;

(六)加强综合治安管理,及时消除各类矛盾,不发生一

次超过5人以上的群体性聚众群殴事件;

(七)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不发生一次3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件。

四、“平安工地”创建要求及相关程序(市直管行政区域)

(一)施工企业要贬值“平安工地”创建实施方案、建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红头文件);

(二)新建工程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工程“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方案及创建计划,并领取“平安工地”匾牌(外脚手架、大型施工机械尚未拆除的在建工程由企业汇总后向市安监站提交创建计划并领取匾牌,主体尚未竣工的工程应编制“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方案);

(三)“平安工地”匾牌必须挂设在工程大门进口醒目处,各工程应建立“平安工地”创建领导小组,并以网络图形式上墙,还应通过悬挂相应横(直)幅,书写标语、教作业人员等形式大力宣传“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创标化工地必须留有“平安工地”创建相关书面及影音资料)。

五、“平安工地”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将以日常督导、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等形式对工程“平安工地”创建情况进行不少于三次检查,并留存响应检查记录。

(二)工程竣工后,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将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对工程“平安工地”创建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及相应检查记录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由城乡建设委员会最在工程竣工备案前组织人员对该项目“平安工地”创建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平安工地”创建过程中,对存在以下情况或严重

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予以摘牌处理。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创建活动措施不得力,现场无“平安工地”创建计划的;

2、发生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集体上访事件;

3、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的;

5、发生一次3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的;

6、发生一次5人以上群殴事件,或多次发生3人以上,5人以下群殴事件的;

7、同一工地三次及以上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或被责令整改但拒不整改的;

8、发生其他较大社会恶劣影响事件的。

(四)未达到“平安工地:创建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优评奖活动;年度内未达到”平安工地“创建要求的工地占应创建数30%及以上的企业,取消其当年度舟山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资格,并要求企业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总监参加安全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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