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品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科高字[2003]118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 认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各高新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地税局联合对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和《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新的认定办法,进一步做好辖区内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申报

和推荐工作,并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相应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配合自治区地税局做好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落实工作。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3、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申请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复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科技 高新技术 办法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3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广西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监督、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广西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广西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是:

1.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3.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4.先进制造技术及其产品;

5.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6.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7.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8.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9.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10.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11.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发展和广西科技、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或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的产品。

2.技术水平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

4.知识产权明晰,对技术成果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规、条例。

5.产品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若无国际标准,则应达到国家或行业专业标准,属国内首创的应有经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产品经过法定检测机构的抽样检测,并有抽样检测合格证书。

属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仪器设备、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证书。

6.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良好。

第六条 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的认定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的期限从认定之

日起一般定为五年,技术周期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每年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10日为申请时间,管理认定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作出需补充材料的通知,从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由研究、开发、生产该产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其所在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单位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

①产品技术标准、法定检测机构的抽样检测报告(一年内有效); 软件产品则需提供:法定软件评测机构的评测报告或由三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软件的测试记录和测试报告(测试专家名单由地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推荐,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

②法定查新单位的查新报告(一年内有效)、用户的使用报告; 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等;

④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⑤产品鉴定证书等其他材料。

(4)特殊行业的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或入网证;

(5)“三废”排放合格证明;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地市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审,提出意见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3.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评审材料须提前三天以上送交专家审阅。专家小组对申请认定产品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答辩或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批准。

认定不同技术领域的产品应分别成立相应的专家小组,小组成员由具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的技术专家5-7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应占2/3以上。专家小组名单可由地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推荐,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也可由自治区科技厅直接指定。

4.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品一经认定后,所属单位应向自治区科技厅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等。

产品所属单位凭《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给予高新技术产品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公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的认定程序和管理参照高新技术产品的办法执行,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颁发《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证书》。

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申请表;

(2)技术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反映该技术的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

① 技术查新报告(一年内有效);

② 用户的使用报告;

③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

④ 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⑤ 技术鉴定证书等其他材料。

(4)技术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明;

(5)采用的技术标准(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二条 应邀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评审的有关人员、专家要保守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公正廉洁,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违法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申请单位在申请认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认定者,将收回认定证书,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2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产 品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技术领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认定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填 表 日 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

一、填表说明:

1、本表是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资格的重要文字依据,所列各项栏目务必认真填写,文字叙述和数据应确切、可靠。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无”。

2、单位名称要求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或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不得使用简称,汉字要规范。

3、主要技术领域指下列之一:

⑴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⑵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⑶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⑷先进制造技术及其产品;

⑸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⑹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⑺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⑻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⑼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⑽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⑾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4、总收入指企业上年(开业不足一年则按上季)的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

5、凡没有特殊说明时间要求的指标,一律填写上年度或本年上季度的情况。

二、附件材料:

1、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

①产品技术标准、法定检测机构的抽样检测报告(一年内有效);

软件产品则需提供:法定软件评测机构的评测报告或由三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软件的测试记录和测试报告(测试专家名单由地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推荐,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

②法定查新单位的查新报告(一年内有效)、用户的使用报告;

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等;

④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⑤产品鉴定证书等其他材料。

3、特殊行业的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或入网证;

4、“三废”排放合格证明;

5、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装订格式

1、每个产品所有附件材料依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大小规格(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申请认定时提交《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中的单位公章以红章有效。

一、产品基本情况

二、申请认定单位概况

评审专家成员名单

认定评审意见

附件3

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申请表

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名称:________________ 主要技术领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认定单位名称: (盖 章)

填 表 日 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

一、填表说明:

1、本表是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资格的重要文字依据,所列各项栏目务必认真填写,文字叙述和数据应确切、可靠。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无”。

2、单位名称要求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或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不得使用简称,汉字要规范。

3、主要技术领域指下列之一: ⑴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⑵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⑶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⑷先进制造技术及其产品; ⑸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⑹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⑺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⑻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⑼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⑽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⑾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4、总收入指企业上年(开业不足一年则按上季)的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

5、凡没有特殊说明时间要求的指标,一律填写上年度或本年上季度的情况。 二、附件材料:

1、技术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反映该技术的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 ①技术查新报告(一年内有效); ②用户的使用报告; 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

④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⑤技术鉴定证书等其他材料。 3、技术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明;

4、采用的技术标准(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 5、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装订格式

1、所有附件材料依照《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申请表》大小规格(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申请认定时提交《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申请表》的单位公章以红章有效。

一、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基本情况

二、申请认定单位概况

评审专家成员名单

认定评审意见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扶持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高新技术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广西科技、经济发展的实际,划定广西高新技术的范围是:

1.电子与信息技术; 2.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3.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4.先进制造技术; 5.航空航天技术; 6.现代农业技术;

7.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8.环境保护新技术; 9.海洋工程技术; 10.核应用技术;

11.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发展和广西科技、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2.生产型企业必须具有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服务型企业必须具有认定的属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服务证书。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

5.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6.企业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

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7.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8.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0-30日为申请时间,管理认定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作出需补充材料的通知,从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1.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及劳动人事、财务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等制度(无生产活动的企业可不提供生产管理制度);

(4)提供本办法第五条第5、6、7款规定指标的凭证依据;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6)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7)行业生产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

(8)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

2.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企业及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答辩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认定不同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成立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自治区科技厅批准成立。评委会成员由技术、管理、经济三个方面专家及企业所在地市或高新区税务局、工商局、财政局等5-7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成员应占2/3以上。评委会成员必须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

3.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自治区科技厅颁发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自治区科技厅制发的牌匾。

第五章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自治区科技厅的批文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手续。

凡是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第6款规定指标的高新技术企业,仅就其取得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性所得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其他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连续两年达不到第五条第6款规定指标的,取消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

第九条 在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广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自觉遵守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的各种规定,按时向高新区管委会、地市科技局和自治区科技厅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及其它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收回认定证书,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在收回认定证书后,仍可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应于资格复审年的三月一日前向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表》及该表中规定的有关材料。高新区管委会和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对企业进行资格复审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复审时,若有部分指标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将视为整改企业,整改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逾期不参加资格复审或通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在广西科技信息网(网址:)上公告认定及资格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应邀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议的有关人员、专家要保

守企业的密秘;要公正廉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议,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违法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或资格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追回已减免的税金,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同时废止。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

一、填表说明:

1、本表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重要文字依据,所列各项栏目务必认真填写,文字叙述和数据应确切、可靠。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无”。

2、产品承担单位名称要求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或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不得使用简称,汉字要规范。

3、主要技术领域指下列之一: ⑴电子与信息技术; ⑵生物、医药技术; ⑶新材料技术; ⑷先进制造技术;

⑸航空航天技术; ⑹现代农业技术;

⑺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⑻环境保护技术; ⑼海洋工程技术; ⑽核应用技术;

⑾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4、凡没有特殊说明时间要求的指标,一律填写上年度或本年上季度(不足一年的)的情况。

二、附件材料:

1、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证书(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及劳动人事、财务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等制度(无生产活动的企业可不提供生产管理制度);

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5、6、7款规定指标的凭证、依据;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6、行业生产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

7、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 三、装订格式

1、每个企业所有附件材料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大小规格(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申请认定时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中的单位公章以红章有效。

表一 企业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表二 企业人员概况表

注:职工总数指在册职工人员总数,本表除“业余兼职人员”一栏外均填写在册职工情况。业余兼职人员指业余时间在本企业内兼职或受聘为本企业服务并领取一定报酬的人员。

表三 企业资产概况表

注:如外商资金为外币,资本金一栏折算成人民币编写,另注明外币数。

表四 企业经济情况表

金额单位:千元

注:高新技术产品指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表五 主要产品名录 表五 主要产品名录

表五选择:

技术领域:1. 电子与信息技术 2.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3.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4. 先进制造技术 5. 航空航天技术 6. 现代农业技术 7. 新能源与高效

节能技术 8. 环境保护新技术 9. 海洋工程技术 10. 核应用技术 11. 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技术水平:1.国际领先 2.国际先进 3.国内领先 4.国内先进 5.省、部内先进 质量标准:1.国际标准 2.国家标准 3.部门标准 4.企业标准 5.其它标准 获奖情况:1.国际奖 2.国家奖 3.区(市)、部委奖 4.其它奖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科高字[2003]118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 认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各高新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地税局联合对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和《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新的认定办法,进一步做好辖区内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申报

和推荐工作,并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相应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配合自治区地税局做好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落实工作。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3、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申请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复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科技 高新技术 办法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3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广西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监督、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广西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广西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是:

1.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3.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4.先进制造技术及其产品;

5.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6.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7.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8.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9.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10.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11.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发展和广西科技、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或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的产品。

2.技术水平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

4.知识产权明晰,对技术成果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规、条例。

5.产品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若无国际标准,则应达到国家或行业专业标准,属国内首创的应有经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产品经过法定检测机构的抽样检测,并有抽样检测合格证书。

属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仪器设备、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证书。

6.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良好。

第六条 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的认定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的期限从认定之

日起一般定为五年,技术周期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每年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10日为申请时间,管理认定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作出需补充材料的通知,从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由研究、开发、生产该产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其所在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单位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

①产品技术标准、法定检测机构的抽样检测报告(一年内有效); 软件产品则需提供:法定软件评测机构的评测报告或由三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软件的测试记录和测试报告(测试专家名单由地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推荐,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

②法定查新单位的查新报告(一年内有效)、用户的使用报告; 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等;

④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⑤产品鉴定证书等其他材料。

(4)特殊行业的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或入网证;

(5)“三废”排放合格证明;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地市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审,提出意见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3.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评审材料须提前三天以上送交专家审阅。专家小组对申请认定产品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答辩或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批准。

认定不同技术领域的产品应分别成立相应的专家小组,小组成员由具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的技术专家5-7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应占2/3以上。专家小组名单可由地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推荐,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也可由自治区科技厅直接指定。

4.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品一经认定后,所属单位应向自治区科技厅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等。

产品所属单位凭《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给予高新技术产品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公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的认定程序和管理参照高新技术产品的办法执行,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颁发《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证书》。

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申请表;

(2)技术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反映该技术的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

① 技术查新报告(一年内有效);

② 用户的使用报告;

③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

④ 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⑤ 技术鉴定证书等其他材料。

(4)技术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明;

(5)采用的技术标准(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二条 应邀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评审的有关人员、专家要保守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公正廉洁,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违法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申请单位在申请认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认定者,将收回认定证书,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2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产 品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技术领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认定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填 表 日 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

一、填表说明:

1、本表是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资格的重要文字依据,所列各项栏目务必认真填写,文字叙述和数据应确切、可靠。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无”。

2、单位名称要求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或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不得使用简称,汉字要规范。

3、主要技术领域指下列之一:

⑴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⑵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⑶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⑷先进制造技术及其产品;

⑸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⑹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⑺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⑻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⑼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⑽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⑾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4、总收入指企业上年(开业不足一年则按上季)的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

5、凡没有特殊说明时间要求的指标,一律填写上年度或本年上季度的情况。

二、附件材料:

1、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

①产品技术标准、法定检测机构的抽样检测报告(一年内有效);

软件产品则需提供:法定软件评测机构的评测报告或由三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软件的测试记录和测试报告(测试专家名单由地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推荐,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

②法定查新单位的查新报告(一年内有效)、用户的使用报告;

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等;

④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⑤产品鉴定证书等其他材料。

3、特殊行业的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或入网证;

4、“三废”排放合格证明;

5、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装订格式

1、每个产品所有附件材料依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大小规格(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申请认定时提交《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中的单位公章以红章有效。

一、产品基本情况

二、申请认定单位概况

评审专家成员名单

认定评审意见

附件3

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申请表

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名称:________________ 主要技术领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认定单位名称: (盖 章)

填 表 日 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

一、填表说明:

1、本表是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资格的重要文字依据,所列各项栏目务必认真填写,文字叙述和数据应确切、可靠。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无”。

2、单位名称要求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或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不得使用简称,汉字要规范。

3、主要技术领域指下列之一: ⑴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⑵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⑶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⑷先进制造技术及其产品; ⑸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⑹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⑺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⑻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⑼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⑽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⑾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4、总收入指企业上年(开业不足一年则按上季)的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

5、凡没有特殊说明时间要求的指标,一律填写上年度或本年上季度的情况。 二、附件材料:

1、技术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反映该技术的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 ①技术查新报告(一年内有效); ②用户的使用报告; 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

④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⑤技术鉴定证书等其他材料。 3、技术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明;

4、采用的技术标准(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 5、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装订格式

1、所有附件材料依照《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申请表》大小规格(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申请认定时提交《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申请表》的单位公章以红章有效。

一、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基本情况

二、申请认定单位概况

评审专家成员名单

认定评审意见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扶持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高新技术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广西科技、经济发展的实际,划定广西高新技术的范围是:

1.电子与信息技术; 2.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3.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4.先进制造技术; 5.航空航天技术; 6.现代农业技术;

7.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8.环境保护新技术; 9.海洋工程技术; 10.核应用技术;

11.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发展和广西科技、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2.生产型企业必须具有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服务型企业必须具有认定的属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服务证书。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

5.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6.企业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

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7.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8.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0-30日为申请时间,管理认定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作出需补充材料的通知,从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1.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及劳动人事、财务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等制度(无生产活动的企业可不提供生产管理制度);

(4)提供本办法第五条第5、6、7款规定指标的凭证依据;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6)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7)行业生产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

(8)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

2.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企业及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答辩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认定不同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成立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自治区科技厅批准成立。评委会成员由技术、管理、经济三个方面专家及企业所在地市或高新区税务局、工商局、财政局等5-7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成员应占2/3以上。评委会成员必须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

3.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自治区科技厅颁发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自治区科技厅制发的牌匾。

第五章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自治区科技厅的批文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手续。

凡是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第6款规定指标的高新技术企业,仅就其取得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性所得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其他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连续两年达不到第五条第6款规定指标的,取消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

第九条 在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广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自觉遵守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的各种规定,按时向高新区管委会、地市科技局和自治区科技厅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及其它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收回认定证书,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在收回认定证书后,仍可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应于资格复审年的三月一日前向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表》及该表中规定的有关材料。高新区管委会和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对企业进行资格复审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复审时,若有部分指标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将视为整改企业,整改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逾期不参加资格复审或通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在广西科技信息网(网址:)上公告认定及资格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应邀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议的有关人员、专家要保

守企业的密秘;要公正廉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议,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违法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或资格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追回已减免的税金,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同时废止。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

一、填表说明:

1、本表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重要文字依据,所列各项栏目务必认真填写,文字叙述和数据应确切、可靠。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无”。

2、产品承担单位名称要求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或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不得使用简称,汉字要规范。

3、主要技术领域指下列之一: ⑴电子与信息技术; ⑵生物、医药技术; ⑶新材料技术; ⑷先进制造技术;

⑸航空航天技术; ⑹现代农业技术;

⑺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⑻环境保护技术; ⑼海洋工程技术; ⑽核应用技术;

⑾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4、凡没有特殊说明时间要求的指标,一律填写上年度或本年上季度(不足一年的)的情况。

二、附件材料:

1、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证书(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及劳动人事、财务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等制度(无生产活动的企业可不提供生产管理制度);

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5、6、7款规定指标的凭证、依据;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6、行业生产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

7、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 三、装订格式

1、每个企业所有附件材料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大小规格(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申请认定时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中的单位公章以红章有效。

表一 企业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表二 企业人员概况表

注:职工总数指在册职工人员总数,本表除“业余兼职人员”一栏外均填写在册职工情况。业余兼职人员指业余时间在本企业内兼职或受聘为本企业服务并领取一定报酬的人员。

表三 企业资产概况表

注:如外商资金为外币,资本金一栏折算成人民币编写,另注明外币数。

表四 企业经济情况表

金额单位:千元

注:高新技术产品指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表五 主要产品名录 表五 主要产品名录

表五选择:

技术领域:1. 电子与信息技术 2.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3.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4. 先进制造技术 5. 航空航天技术 6. 现代农业技术 7. 新能源与高效

节能技术 8. 环境保护新技术 9. 海洋工程技术 10. 核应用技术 11. 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技术水平:1.国际领先 2.国际先进 3.国内领先 4.国内先进 5.省、部内先进 质量标准:1.国际标准 2.国家标准 3.部门标准 4.企业标准 5.其它标准 获奖情况:1.国际奖 2.国家奖 3.区(市)、部委奖 4.其它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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