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法治

从“法治”到“法制”

十二队 刘派

“法制”与“法治”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很多时候人们甚至忽略两个词之间的不同而不加区分的运用,其实两个词在内涵上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两者的含义。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狭义的法制即是法律制度,详细说来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而法治的含义是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两者所强调的重点是不同的。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在明确了两者的含义之后,我们可以看出两者存在着很

大的不同。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尽管“法治”与“法制”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两者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运用法制来治理国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现阶段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和法制建设尚不完善,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力至上的传统观念和人治习惯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及人们的思想中还有一定的影响,法律权威至上还没有稳固地树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压法等问题时有发生,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及司法不公的现象,人民群众反映还较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突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更明确,要求更高,对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又是始于足下的现实实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做到:(1)民主完善。法治国家必须是民主国家。民主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政治基础,完善的民主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民主分为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两部分,其中政治民主是社会民主的前提和保障,政治民主本身就是法治国家的构成部分和重要表征。政治民主首先表现为立法民主。立法民主是法治国家在立法上的首要要求,是法治国家的制度基础。立法民主包括立法的目的民主、内容民主、程序民主。(2)善法之治。这是法治国家的首要特征。善法的标准是:①政治标准:正义之法、进步之法;②技术标准: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切实可行、惩罚适当。(3)法制完备。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将以建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之

一。法制完备首先表现为法律制度类别齐全、规范完善;其次表现为法律机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机构)健全;再次表现为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律结构、法律结构与法律结构之间的相互促进、协调运作。(4)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和重要标志,它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但是法律至上并不是否定国家权力、政治权威的作用,不反对道德作用、政策作用、政党作用。(5)人权保障。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人权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又被当作人而对待而自然应当享有的权利。最基本的人权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6)司法公正。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的要求和追求的永恒目标。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实现司法独立和对司法权的有效监督。(7)权力制约。国家公共权力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权力具有侵犯性、扩张性和腐蚀性的特点。洛克和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都容易把权力运用到极限,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为止,无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政府腐败,必然摧毁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必须将权力依其职能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各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此达到权力制约权力之目的。(8)权利本位。权利本位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的特征。坚持权利本位本位,保障人权,维护合法权益,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法治国家的要求。

(9)依法行政。行政权力具有主动性、广泛性、强制性、单方性等特点。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守法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廉价政府、责任政府。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只有政府官员严格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约束,才有法治可言。(10)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和社会基础。

从“法治”到“法制”

十二队 刘派

“法制”与“法治”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很多时候人们甚至忽略两个词之间的不同而不加区分的运用,其实两个词在内涵上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两者的含义。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狭义的法制即是法律制度,详细说来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而法治的含义是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两者所强调的重点是不同的。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在明确了两者的含义之后,我们可以看出两者存在着很

大的不同。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尽管“法治”与“法制”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两者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运用法制来治理国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现阶段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和法制建设尚不完善,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力至上的传统观念和人治习惯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及人们的思想中还有一定的影响,法律权威至上还没有稳固地树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压法等问题时有发生,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及司法不公的现象,人民群众反映还较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突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更明确,要求更高,对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又是始于足下的现实实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做到:(1)民主完善。法治国家必须是民主国家。民主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政治基础,完善的民主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民主分为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两部分,其中政治民主是社会民主的前提和保障,政治民主本身就是法治国家的构成部分和重要表征。政治民主首先表现为立法民主。立法民主是法治国家在立法上的首要要求,是法治国家的制度基础。立法民主包括立法的目的民主、内容民主、程序民主。(2)善法之治。这是法治国家的首要特征。善法的标准是:①政治标准:正义之法、进步之法;②技术标准: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切实可行、惩罚适当。(3)法制完备。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将以建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之

一。法制完备首先表现为法律制度类别齐全、规范完善;其次表现为法律机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机构)健全;再次表现为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律结构、法律结构与法律结构之间的相互促进、协调运作。(4)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和重要标志,它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但是法律至上并不是否定国家权力、政治权威的作用,不反对道德作用、政策作用、政党作用。(5)人权保障。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人权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又被当作人而对待而自然应当享有的权利。最基本的人权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6)司法公正。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的要求和追求的永恒目标。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实现司法独立和对司法权的有效监督。(7)权力制约。国家公共权力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权力具有侵犯性、扩张性和腐蚀性的特点。洛克和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都容易把权力运用到极限,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为止,无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政府腐败,必然摧毁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必须将权力依其职能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各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此达到权力制约权力之目的。(8)权利本位。权利本位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的特征。坚持权利本位本位,保障人权,维护合法权益,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法治国家的要求。

(9)依法行政。行政权力具有主动性、广泛性、强制性、单方性等特点。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守法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廉价政府、责任政府。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只有政府官员严格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约束,才有法治可言。(10)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和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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