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史上的新形态,它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是人们反思工业文明的结果,也是社会现实的需要。生态文明的内涵丰富,涉及到历史方位、道德伦理、科学技术、法律法规、实践活动等众多方面。人们只有明确了生态文明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所处的方位,并在实践中正确对待自然,形成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技观念、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才能得以进行并健康发展。能否在这些方面形成正确的认识,是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首先要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生态文明的历史之维
生态文明的历史维度,意在明确生态文明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所处的历史方位,不对生态文明进行恰当的历史定位,就无法正确回答生态文明与工业文明之间的关系,也无法说清楚生态文明与社会主义文明体系中其它文明之间的关系,生态文明的历史定位不明确,将直接影响到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的制定和结果的有效性。生态文明是人类在拥有改造自然的强大能力之后,思考如何合理运用自身能力的文明,它强调的是理性、平衡、协调与稳定。这是一种从形而下到形而上的深刻转变,它表明我们已经把生态文明看作是指导和衡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重要尺度。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为现在和将来中国发展指明的大方向,它融合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涉及到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包括了循环经济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在内的诸多内容,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整体。
二、生态文明的伦理之维
生态文明的伦理维度意在把人所处的自然环境纳入到伦理关怀的对象中,把人与人、人对自身伦理关怀的客体扩展到人所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上。不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不赋予自然应有的伦理价值,就不可能采取正确的方法和措施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危机,这也会影响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效果。人们的道德伦理不仅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反映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良好的有利于人与自然关系发展的道德伦理。从宏观角度分析,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实现由人类沙文主义的道德理念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道德理念的转变。自然界中的每一个生命都展现着自然的力量,遵循着自然的运行法则,所以任何生命都有权利生存下去。每一物种都拥有自然规律所赋予的神圣的生存权利,同时也为大自然的健康发展尽着自己的义务,那种只拥有权利或只尽义务的孤立现象是不可能存在的。从中观角度分析,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破除各种狭隘的小团体主义和本位主义的影响,强化各种法人组织的环境道德及相应的思想认识。现代社会中的人都是某一社区、组织或单位的人,其社会性活动往往带有集体性力量,但这些组织的狭隘利益活动也往往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主力军”,因此,我们必须强化他们的环境道德,规范他们的利益行为,以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文明的科技之维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手段。但它是一把双刃剑,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人们对待科学技术的态度同样可以左右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相对于科学技术本身,人们对待科学技术的正确态度更具有积极的意义。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在发展经济、进行消费,以及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往往最终都要依赖科技手段才能解决。如何对待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科学技术是一个关系自然、经济、社会能否协调发展,关系人与自然能否和谐相处的重大问题。人们的科技观念正确与否,决定着科技的积极作用能否发挥,能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科技的不利影响。那种只关注开发自然而忽视破坏自然的旧科技观念必须抛弃,人类不能以生态平衡的破坏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
当前,加强生态技术创新,发展绿色技术是科技创新的重点,特别是要加快先进适用的绿色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但我们必须清楚,科学技术不是自律的中立力量,它既可以成为极权主义对自然和人类进行控制的暴力工具,也可以成为人类自身解放的建设性武器;它可以为人类谋福利,也可以成为人间祸害,关键在于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思想的指导下,为了什么目的在使用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自在之物”,它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不是由它自身决定的,而是由使用它的人决定的。在不同的社会组织形态中,科学技术的作用表现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生态危机的产生并不是因为科学技术的出现,而是因为科学技术的资本主义使用。科学技术的这个特点有别于资本。资本不是中性的,不是“自在之物”,而是一种生产关系,所以它在本性上与生态文明是对立的。为了实施以生态导向为主的现代化,我们对待科学技术的态度应该是既要发展又要驾驭和监督。
四、生态文明的法理之维
生态文明的法理维度是维持生态文明建设有序进行的可靠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运行离不开人们法制观念的重塑,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生态危机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但由于人们法理观念的淡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甚至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的出现,使生态文明建设在与经济利益的角逐中往往处于劣势或被动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甚至消弭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性。法律是国家调控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手段,具有稳定性、强制性、公开性、权威性等特点,具有其他手段所无法达到的作用和力度。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制的保障。生态文明语境中的法制建设,不仅体现在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还体现在其它法律是否与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相一致上。
五、生态文明的实践之维
理论来源于实践。生态文明的实践维度是促使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相互转化的必然途径。生态文明虽然是理论认知,但其生命力却在实践中。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立足于实践,在实践中成长;只有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理论才能够丰富和发展。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同样是生态文明的基本观点。
人们通过一定的实践活动(生产方式)来把握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实践因此成为人与自然关系的中介或载体。旧唯物主义也推崇自然和人,但他们眼中的自然和人是割裂的,自然的运动变化与人的实践活动之间也是分离的。他们一方面只知道作为自然的自然,即纯粹的自然;另一方面却对在一定历史进程中被打上了人的烙印的自然熟视无睹,后者是指人化的自然,这是在认识世界问题上典型的二元论。马克思一方面把自然作为人的劳动对象纳入到人的活动范围,另一方面又把实践的观点引入认识论中,在实践的基础上认识和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既承认人的主观性,也承认自然的客体性,由此实现了主体和客体的统一。人们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进行积极探索,使自然的面貌发生着相应的变化,从而实现着人与自然之间物质能量的变换。
(原文发表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共建项目(sc15xk020)成果。
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项目“生态与生活:关注百姓身边的事情”(2012kpy02);西南科技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探讨”(10zx715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桂丽,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讲师,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李龙强,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史上的新形态,它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是人们反思工业文明的结果,也是社会现实的需要。生态文明的内涵丰富,涉及到历史方位、道德伦理、科学技术、法律法规、实践活动等众多方面。人们只有明确了生态文明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所处的方位,并在实践中正确对待自然,形成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技观念、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才能得以进行并健康发展。能否在这些方面形成正确的认识,是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首先要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生态文明的历史之维
生态文明的历史维度,意在明确生态文明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所处的历史方位,不对生态文明进行恰当的历史定位,就无法正确回答生态文明与工业文明之间的关系,也无法说清楚生态文明与社会主义文明体系中其它文明之间的关系,生态文明的历史定位不明确,将直接影响到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的制定和结果的有效性。生态文明是人类在拥有改造自然的强大能力之后,思考如何合理运用自身能力的文明,它强调的是理性、平衡、协调与稳定。这是一种从形而下到形而上的深刻转变,它表明我们已经把生态文明看作是指导和衡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重要尺度。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为现在和将来中国发展指明的大方向,它融合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涉及到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包括了循环经济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在内的诸多内容,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整体。
二、生态文明的伦理之维
生态文明的伦理维度意在把人所处的自然环境纳入到伦理关怀的对象中,把人与人、人对自身伦理关怀的客体扩展到人所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上。不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不赋予自然应有的伦理价值,就不可能采取正确的方法和措施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危机,这也会影响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效果。人们的道德伦理不仅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反映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良好的有利于人与自然关系发展的道德伦理。从宏观角度分析,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实现由人类沙文主义的道德理念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道德理念的转变。自然界中的每一个生命都展现着自然的力量,遵循着自然的运行法则,所以任何生命都有权利生存下去。每一物种都拥有自然规律所赋予的神圣的生存权利,同时也为大自然的健康发展尽着自己的义务,那种只拥有权利或只尽义务的孤立现象是不可能存在的。从中观角度分析,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破除各种狭隘的小团体主义和本位主义的影响,强化各种法人组织的环境道德及相应的思想认识。现代社会中的人都是某一社区、组织或单位的人,其社会性活动往往带有集体性力量,但这些组织的狭隘利益活动也往往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主力军”,因此,我们必须强化他们的环境道德,规范他们的利益行为,以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文明的科技之维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手段。但它是一把双刃剑,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人们对待科学技术的态度同样可以左右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相对于科学技术本身,人们对待科学技术的正确态度更具有积极的意义。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在发展经济、进行消费,以及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往往最终都要依赖科技手段才能解决。如何对待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科学技术是一个关系自然、经济、社会能否协调发展,关系人与自然能否和谐相处的重大问题。人们的科技观念正确与否,决定着科技的积极作用能否发挥,能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科技的不利影响。那种只关注开发自然而忽视破坏自然的旧科技观念必须抛弃,人类不能以生态平衡的破坏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
当前,加强生态技术创新,发展绿色技术是科技创新的重点,特别是要加快先进适用的绿色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但我们必须清楚,科学技术不是自律的中立力量,它既可以成为极权主义对自然和人类进行控制的暴力工具,也可以成为人类自身解放的建设性武器;它可以为人类谋福利,也可以成为人间祸害,关键在于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思想的指导下,为了什么目的在使用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自在之物”,它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不是由它自身决定的,而是由使用它的人决定的。在不同的社会组织形态中,科学技术的作用表现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生态危机的产生并不是因为科学技术的出现,而是因为科学技术的资本主义使用。科学技术的这个特点有别于资本。资本不是中性的,不是“自在之物”,而是一种生产关系,所以它在本性上与生态文明是对立的。为了实施以生态导向为主的现代化,我们对待科学技术的态度应该是既要发展又要驾驭和监督。
四、生态文明的法理之维
生态文明的法理维度是维持生态文明建设有序进行的可靠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运行离不开人们法制观念的重塑,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生态危机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但由于人们法理观念的淡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甚至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的出现,使生态文明建设在与经济利益的角逐中往往处于劣势或被动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甚至消弭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性。法律是国家调控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手段,具有稳定性、强制性、公开性、权威性等特点,具有其他手段所无法达到的作用和力度。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制的保障。生态文明语境中的法制建设,不仅体现在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还体现在其它法律是否与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相一致上。
五、生态文明的实践之维
理论来源于实践。生态文明的实践维度是促使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相互转化的必然途径。生态文明虽然是理论认知,但其生命力却在实践中。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立足于实践,在实践中成长;只有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理论才能够丰富和发展。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同样是生态文明的基本观点。
人们通过一定的实践活动(生产方式)来把握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实践因此成为人与自然关系的中介或载体。旧唯物主义也推崇自然和人,但他们眼中的自然和人是割裂的,自然的运动变化与人的实践活动之间也是分离的。他们一方面只知道作为自然的自然,即纯粹的自然;另一方面却对在一定历史进程中被打上了人的烙印的自然熟视无睹,后者是指人化的自然,这是在认识世界问题上典型的二元论。马克思一方面把自然作为人的劳动对象纳入到人的活动范围,另一方面又把实践的观点引入认识论中,在实践的基础上认识和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既承认人的主观性,也承认自然的客体性,由此实现了主体和客体的统一。人们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进行积极探索,使自然的面貌发生着相应的变化,从而实现着人与自然之间物质能量的变换。
(原文发表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共建项目(sc15xk020)成果。
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项目“生态与生活:关注百姓身边的事情”(2012kpy02);西南科技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探讨”(10zx715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桂丽,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讲师,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李龙强,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