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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法的本位
作者:王文平
来源:《商情》2013年第39期
【摘要】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标准,宣示了民事法律规范的任务和功能。它的确定和厘清对于今后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民法价值取向的演变出发,结合民法的私法特质,考虑目前中国法治、民主和权利观念的强化,认为中国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进步。
【关键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
所谓民法本位,是指民法的基本观念,其实质是指民法的直接根据,即立法理由,是民法的一种价值取向,具体说来,也即民法的利益选择问题,特别是当个人利益、家族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民法所表明的一种态度。
一、我国民法本位的演进
(一)中国古代的义务本位
在我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强调伦理等级关系,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个人只是整个家族的一分子。这一时期的民法设计以义务为中心,法律中多为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分,其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课以不同的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所以义务本位观又可称为身份本位、等级本位。法律就是通过规定不同身份的人的不同义务,来确认他们的不同身份和等级。妻子对丈夫、子女对家长、奴隶对主人、臣民对君王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义务为链接。义务本位的法律的实质是:法律之确认少数人乃至一个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资格,多数人不享有或只享有不完全的权利资格。
(二)清末民初的权利本位
清末,西方处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权利本位的民法盛行。在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的努力下,以权利本位为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民法规范,但没有真正贯彻下去。虽然这些以权利本位为原则的民法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出发点,以丰富人的品格内涵为指导思想,它表现为法律是确认和保护权利的基本手段,法律是权利的载体,法律通过规定人的权利实现人的人格。权利本位的法律实质是:法律确认所有的人都享有人的资格,承认所有的人都是人。虽然清末民初的权利本位并不完全体现西方的权利本位,但结合当时的环境,不能不说是一个突破。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社会本位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以国家和社会本位法律观为理论基础,受西方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的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确立了“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这一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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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法的本位
作者:王文平
来源:《商情》2013年第39期
【摘要】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标准,宣示了民事法律规范的任务和功能。它的确定和厘清对于今后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民法价值取向的演变出发,结合民法的私法特质,考虑目前中国法治、民主和权利观念的强化,认为中国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进步。
【关键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
所谓民法本位,是指民法的基本观念,其实质是指民法的直接根据,即立法理由,是民法的一种价值取向,具体说来,也即民法的利益选择问题,特别是当个人利益、家族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民法所表明的一种态度。
一、我国民法本位的演进
(一)中国古代的义务本位
在我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强调伦理等级关系,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个人只是整个家族的一分子。这一时期的民法设计以义务为中心,法律中多为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分,其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课以不同的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所以义务本位观又可称为身份本位、等级本位。法律就是通过规定不同身份的人的不同义务,来确认他们的不同身份和等级。妻子对丈夫、子女对家长、奴隶对主人、臣民对君王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义务为链接。义务本位的法律的实质是:法律之确认少数人乃至一个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资格,多数人不享有或只享有不完全的权利资格。
(二)清末民初的权利本位
清末,西方处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权利本位的民法盛行。在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的努力下,以权利本位为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民法规范,但没有真正贯彻下去。虽然这些以权利本位为原则的民法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出发点,以丰富人的品格内涵为指导思想,它表现为法律是确认和保护权利的基本手段,法律是权利的载体,法律通过规定人的权利实现人的人格。权利本位的法律实质是:法律确认所有的人都享有人的资格,承认所有的人都是人。虽然清末民初的权利本位并不完全体现西方的权利本位,但结合当时的环境,不能不说是一个突破。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社会本位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以国家和社会本位法律观为理论基础,受西方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的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确立了“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这一立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