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灯具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工作
一、售前服务
(一)供方
1、供方为代理方提供供方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资质证书(复印件)、产品专利权证书(复印件)、相关技术资料、产品宣传的基础资料等。
2、供方为代理方销售人员进行相关灯具知识的培训。
3、供方在代理方有需要时,为代理方提供技术支持。
4、供方为代理方安排的到供方的考察活动予以热情接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5、在代理方进行投标活动中,如有要求,供方可以及时提供产品的性能、特点、参数、总图。必要时选派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技术支持,但发生的差旅费用由代理方承担。
6、供方有偿协助代理方为用户做好照明工程规划和系统需求分析,配合设计院结合实际制订工程设计方案。
(二)代理方
1、积极向用户正面介绍供方的简况、产品性能特点。
2、积极收集并向供方反馈市场信息。
3、自觉维护和提升供方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维护供方产品在国内的市场利益。
二、售中服务
1、在代理方与用户达成合同意向后,供方如对用户提供的技术规格书无异议,用户提供的技术规格书将直接作为产品订货合同的附件;供方如对用户提供的技术规格书有修改意见,代理方负责组织供方与用户商讨编制技术协议书,对技术规格书进行修改或补充、完善,使之成为技术规格书的实际执行技术文件,经代理方、供方和用户三方代表签字后执行,并将技术协议书作为产品订货合同的附件。
2、在产品订货合同签订后,对于新开发的产品,供方将进行合同产品的方案设计,并提供给用户确认。
3、供方按用户确认的设计方案进行产品的施工图设计、样机制作、性能测试、邀请用户进行设计确认。
4、供方按经用户设计确认的图纸组织生产制造。其间如有什么问题,随时与代理方和用户联系解决。用户如派驻监造代表,供方将按照合同的规定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5、对于用户现场验证点,由代理方按规定通知用户。
6、供方严格执行供需三方就有关问题召开会议的纪要或签订的协议。
7、供方在完成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试验、相关资料准备后,代理方即可组织出厂验收。出厂验收将根据产品供货合同的规定进行。
8、出厂验收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产品及其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产品总图、材质证明、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工艺评定、不符合项处理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按照装箱清单逐一清查合格。
9、合同设备出厂验收合格后,供方按合同规定及包装技术要求进行包装,确保包装坚实牢固,标志标识清晰,正确无误。
10、产品的发运以及与用户的交接由代理方负责进行。
三、售后服务
(一)供方
1、有要求时,为用户在产品初始安装、调试派技术人员免费提供技术支持。、
4、建立用户台账,会同代理方组织售后服务人员,每年一次对用户进行巡回走访或发放顾客满意率调查表,了解产品的使用和质量状况,解决用户的问题,改进产品的设计。
(二)代理方
1、在产品出售时,向用户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修理者),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2、对售出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实行“三包”服务,过质量保证期的提供“终身维修”服务。
3、接到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信息后,2小时内答复,需要现场处理的,24小时内派出服务人员赶赴现场。
3、应积极受理、妥善处理用户的查询、意见、投诉,并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三)修理单位(修理者)
1、热情承接修理服务业务;
2、维护供方、代理方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半年以上;
3、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供方、代理方的监督和检查;
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的责任和损失;
5、接受用户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四)产品质量保证
1、产品的质量保证期
1)代理方零售的产品,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自销售凭证注明的售出之日算起。
2)批量销往国内的产品,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零一个月,自办理发运手续之日算起。
3)批量销往国外的产品,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零三个月,自办理发运手续之日算起。
2、产品的维修
1)在质量保证期内的产品,非用户安装使用不当出现产品的故障,由代理方指定的修理者负责免费先行修理。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代理方指定的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代理方办理为用户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由于用户安装使用不当出现产品的故障,修理或换货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2)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出现产品的故障,由代理方指定的修理者负责修理或换货。修理或换货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关于灯具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工作
一、售前服务
(一)供方
1、供方为代理方提供供方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资质证书(复印件)、产品专利权证书(复印件)、相关技术资料、产品宣传的基础资料等。
2、供方为代理方销售人员进行相关灯具知识的培训。
3、供方在代理方有需要时,为代理方提供技术支持。
4、供方为代理方安排的到供方的考察活动予以热情接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5、在代理方进行投标活动中,如有要求,供方可以及时提供产品的性能、特点、参数、总图。必要时选派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技术支持,但发生的差旅费用由代理方承担。
6、供方有偿协助代理方为用户做好照明工程规划和系统需求分析,配合设计院结合实际制订工程设计方案。
(二)代理方
1、积极向用户正面介绍供方的简况、产品性能特点。
2、积极收集并向供方反馈市场信息。
3、自觉维护和提升供方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维护供方产品在国内的市场利益。
二、售中服务
1、在代理方与用户达成合同意向后,供方如对用户提供的技术规格书无异议,用户提供的技术规格书将直接作为产品订货合同的附件;供方如对用户提供的技术规格书有修改意见,代理方负责组织供方与用户商讨编制技术协议书,对技术规格书进行修改或补充、完善,使之成为技术规格书的实际执行技术文件,经代理方、供方和用户三方代表签字后执行,并将技术协议书作为产品订货合同的附件。
2、在产品订货合同签订后,对于新开发的产品,供方将进行合同产品的方案设计,并提供给用户确认。
3、供方按用户确认的设计方案进行产品的施工图设计、样机制作、性能测试、邀请用户进行设计确认。
4、供方按经用户设计确认的图纸组织生产制造。其间如有什么问题,随时与代理方和用户联系解决。用户如派驻监造代表,供方将按照合同的规定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5、对于用户现场验证点,由代理方按规定通知用户。
6、供方严格执行供需三方就有关问题召开会议的纪要或签订的协议。
7、供方在完成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试验、相关资料准备后,代理方即可组织出厂验收。出厂验收将根据产品供货合同的规定进行。
8、出厂验收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产品及其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产品总图、材质证明、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工艺评定、不符合项处理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按照装箱清单逐一清查合格。
9、合同设备出厂验收合格后,供方按合同规定及包装技术要求进行包装,确保包装坚实牢固,标志标识清晰,正确无误。
10、产品的发运以及与用户的交接由代理方负责进行。
三、售后服务
(一)供方
1、有要求时,为用户在产品初始安装、调试派技术人员免费提供技术支持。、
4、建立用户台账,会同代理方组织售后服务人员,每年一次对用户进行巡回走访或发放顾客满意率调查表,了解产品的使用和质量状况,解决用户的问题,改进产品的设计。
(二)代理方
1、在产品出售时,向用户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修理者),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2、对售出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实行“三包”服务,过质量保证期的提供“终身维修”服务。
3、接到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信息后,2小时内答复,需要现场处理的,24小时内派出服务人员赶赴现场。
3、应积极受理、妥善处理用户的查询、意见、投诉,并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三)修理单位(修理者)
1、热情承接修理服务业务;
2、维护供方、代理方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半年以上;
3、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供方、代理方的监督和检查;
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的责任和损失;
5、接受用户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四)产品质量保证
1、产品的质量保证期
1)代理方零售的产品,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自销售凭证注明的售出之日算起。
2)批量销往国内的产品,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零一个月,自办理发运手续之日算起。
3)批量销往国外的产品,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零三个月,自办理发运手续之日算起。
2、产品的维修
1)在质量保证期内的产品,非用户安装使用不当出现产品的故障,由代理方指定的修理者负责免费先行修理。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代理方指定的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代理方办理为用户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由于用户安装使用不当出现产品的故障,修理或换货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2)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出现产品的故障,由代理方指定的修理者负责修理或换货。修理或换货的费用由用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