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权属纠纷是否提起再审申请的法律分析

关于土地权属纠纷是否提起再审申请的法律分析

作者:张静曾 田田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步伐不断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被运用到城市建设上来,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也越发上升,由于土地权属争议形成原因非常复杂,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例如历史原因,法律和政策间的不衔接等。确定权属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土地权属;确权;前置程序;再审1案情介绍

11案件基本事实。××市公民×××不服××人民政府土地争议权属处理决定,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维持××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后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中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要求再审。项目组代理该案后认为:判决书中所涉关键性问题事实不清,有再审的必要。项目组目前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12本案争议焦点。

121×××公民就土地是否具有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人民政府土地争议权属处理决定是否有误,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利益。

122 ××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判的决书中所涉关键性问题事实是否清楚,有无再审的必要。

2本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21什么是土地权属?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的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和他项权利。土地权属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

22土地权属的争议的解决途径。行政处理程序是土地权属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当事人双方对土地权属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形下,只能首先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

理部门作为处理土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它的法定职责之一就是对土地权属的认定,而且土地管理工作具有专业性的特点,由相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先行处理确认,可能更利于解决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不服政府的土地权属的处理决定时可以有两种方式进行维权。这两种方式都具有各自的特点,行政复议的花费的时间少,成本低,效率高,若但是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都可以再采取行政诉讼来维权。行政诉讼花费的时间较长,成本高,但是结果更为公正。因此当事人在不服政府做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时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解决方式。本案中当事人选择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县政府作为此次行政诉讼的被告。

23本案是否可以申请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特定情况下,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者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那本案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呢?××市公民×××不服××人民政府土地争议权属处理决定已经过了两判决审,表明此案已经完成了终审,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按道理应该说本案的已经告一段落。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笔者认为,如果此判决书中所涉关键性问题事实不清,有再审的必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结语

目前,我国的行政再审制度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我国的再审制度中的再审理由是缺乏具体的规定的,滥用再审制度就会对司法的权威造成损害。土地权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及时调处土地争议,是法律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土地权利的确定与争议调处,涉及土地权利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稳定,并直接关系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稳定财产归属秩序和流转秩序,明晰土地权利人的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

关于土地权属纠纷是否提起再审申请的法律分析

作者:张静曾 田田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步伐不断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被运用到城市建设上来,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也越发上升,由于土地权属争议形成原因非常复杂,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例如历史原因,法律和政策间的不衔接等。确定权属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土地权属;确权;前置程序;再审1案情介绍

11案件基本事实。××市公民×××不服××人民政府土地争议权属处理决定,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维持××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后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中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要求再审。项目组代理该案后认为:判决书中所涉关键性问题事实不清,有再审的必要。项目组目前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12本案争议焦点。

121×××公民就土地是否具有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人民政府土地争议权属处理决定是否有误,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利益。

122 ××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判的决书中所涉关键性问题事实是否清楚,有无再审的必要。

2本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21什么是土地权属?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的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和他项权利。土地权属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

22土地权属的争议的解决途径。行政处理程序是土地权属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当事人双方对土地权属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形下,只能首先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

理部门作为处理土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它的法定职责之一就是对土地权属的认定,而且土地管理工作具有专业性的特点,由相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先行处理确认,可能更利于解决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不服政府的土地权属的处理决定时可以有两种方式进行维权。这两种方式都具有各自的特点,行政复议的花费的时间少,成本低,效率高,若但是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都可以再采取行政诉讼来维权。行政诉讼花费的时间较长,成本高,但是结果更为公正。因此当事人在不服政府做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时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解决方式。本案中当事人选择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县政府作为此次行政诉讼的被告。

23本案是否可以申请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特定情况下,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者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那本案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呢?××市公民×××不服××人民政府土地争议权属处理决定已经过了两判决审,表明此案已经完成了终审,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按道理应该说本案的已经告一段落。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笔者认为,如果此判决书中所涉关键性问题事实不清,有再审的必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结语

目前,我国的行政再审制度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我国的再审制度中的再审理由是缺乏具体的规定的,滥用再审制度就会对司法的权威造成损害。土地权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及时调处土地争议,是法律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土地权利的确定与争议调处,涉及土地权利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稳定,并直接关系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稳定财产归属秩序和流转秩序,明晰土地权利人的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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