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概论与知识产权

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 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标志,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具有主体的多样性、地域性、民族性,客体复杂性,传承的持续性等特点。现代社会带给人类的是高度的物质文明,同时也改变了人们原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使一些传统文化面临着退化甚至消失的危险。近年来国家抢救和保护了大批的传统文化,制定了一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体系,但国内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须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保护,我们必须对传统文化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必须多层次的,综合各部门法来保护传统文化,从而建立一个综合性,完善性的法律保护架构。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现状

(一) 传统文化所面临的挑战

1. 现代生产和生活方式对农耕文明造成巨大冲击,导致传统文化逐渐衰落。

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大多属于农耕或游牧文明的产物,它们的产生与发展都源于生产或生活的实用性需要,带有明显的功利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传统文化形式产生和形成的基础已经消亡或正在削弱,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随之改变。一些民族民间歌谣、曲艺和传说等开始失传;一些精湛的民族民间工艺和建筑开始衰微;一些灵验有效的民族医药失去了市场;一些有利于培养人类美德的传统礼仪和习俗被逐渐废弃„„大量富有民族精神、民族情感和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正在迅速消亡。

2.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的排斥,导致居民失去传承传统文化的热情。

传统文化因其处于“公有领域”而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自由使用,因而出现了这种情况: 他人未经许可,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完成新的发明并获取知识产权,而没有给持有这些资源的群体以任何利益分享。这导致他们对本民族或社区的传统文化失去保持和发展的动力。

(二) 传统文化面临的发展机遇

1. 国际社会确立的保持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观,给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带来希望。

人们越来越强调维护和发展文化多样性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意义。2001年11月2日,该组织第31届会议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要求充分保障各社会群体及个人继承和利用其文化遗产的权利。各个国家应制定文化政策或法律,对非

1

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

2.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所具有的巨大的产业资源价值正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就是为了充分挖掘利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所蕴含的“独特”的经济价值,以调动社会各界保护和开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弘扬传统文化并促进民族地区和传统社区的经济发展。实践表明: 走产业发展之路,是保护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民族地区和传统社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有效手段,并且,通过对传统文化产业进行规模化和集约化的发展,还能有效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 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作为人类智力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意义就在于它从法律上确认智力成果是一种财产,如果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为其产业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 私权保护模式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传承和保护传统文化的积极性

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下,由于人们对传统文化的漠视和叛逆,使得很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态处于灭失的边缘,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可有效改善其生存和发展状态。因为一旦确认特定主体基于其所拥有和传承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就意味着权利主体能够支配其享有专有权利的传统知识,并参与各种文化交流活动,同时还能因此获得独立的经济收益,这将有效激发他们挖掘、整理、开发和传播传统文化的积极性。同时,明确特定主体对传统文化享有知识产权,能够使相关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和创作者收回投资并刺激其从事新的创作

(二) 知识产权制度能有效平衡基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商业利用所产生的各

种利益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正是以制度文明为杠杆,恰当地找到利益的支点,一端有效地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另一端把个人才智转化为无尽的社会财富,从而推动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巨大进步。目前,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追求的平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衡; 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利益的平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源地人们与改编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借助知识产权制度特有的利益平衡功能,能有效协调传统文化在产业化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该领域的社会和谐与公平。

三、 保护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途径

(一)

对于浩如烟海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单靠一部即将颁布的《民族民间文2

化保护法》来保护是脆弱的,在操作层面上是比较困难的。立法机构应将知识产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整合起来,统筹兼顾,形成体系防止执法时各行其是,甚至冲突。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而言,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必需的但不是惟一的保护方式,在不同的领域存在着不同的保护手段和方式,应该总结各地已经行之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多种形式的保护手段或方法,上升到国家层面予以提倡或实施。

(二) 理性确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1. 有选择地确定保护对象

法律应具体列明不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如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的意见,不受私权机制保护的民间文学范围可包括:世俗礼仪、宗教信仰、起居饮食等习惯行为本身;宗教礼拜的地点、祭祀物品;超自然现象;历法等。

2. 适度保护民族性利益

民族作为一种群体,具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民族经济利益是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各种经济资源、经济条件和经济机会的总和,是指多民族国家里不同民族的经济利益,主要是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利益。区域的资源环境差异和民族的社会文化差异,不仅使不同民族经济利益活动的内容各不相同,而且使其经济活动的方式和道路选择,也表现出重大的差异。因此,在讨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既不能无限推崇“文化民族主义”也不能忽视民族经济利益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必须力求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

(三) 适当降低传统文化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门槛

例如,大多数传统科技知识很难达到《专利法》所要求的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具备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可通过特别立法或另行规定的方式,降低传统科技知识获得专利权门槛性条件,如可定位为“传统性”、“非常规性”和“实用性”。所谓“传统性”,是指某一源于民族民间的技术方案具有经长期传承和发展的特性。所谓“非常规性”,是指并非任意公众能够掌握并实施特定的传统技术方案,或不能通过常规推理获得该传统技术方案。

(四) 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

尽量加快《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普查工作》的普查进程,只有在占有丰富普查资料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制定出针对性强、可以实际操作的文化保护法实施细则,促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具体实施。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不要过多直接干预民间文化活动,应该通过间接的方式充分调动、发挥民间社团、专业协会的作用,由专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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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 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标志,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具有主体的多样性、地域性、民族性,客体复杂性,传承的持续性等特点。现代社会带给人类的是高度的物质文明,同时也改变了人们原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使一些传统文化面临着退化甚至消失的危险。近年来国家抢救和保护了大批的传统文化,制定了一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体系,但国内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须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保护,我们必须对传统文化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必须多层次的,综合各部门法来保护传统文化,从而建立一个综合性,完善性的法律保护架构。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现状

(一) 传统文化所面临的挑战

1. 现代生产和生活方式对农耕文明造成巨大冲击,导致传统文化逐渐衰落。

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大多属于农耕或游牧文明的产物,它们的产生与发展都源于生产或生活的实用性需要,带有明显的功利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传统文化形式产生和形成的基础已经消亡或正在削弱,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随之改变。一些民族民间歌谣、曲艺和传说等开始失传;一些精湛的民族民间工艺和建筑开始衰微;一些灵验有效的民族医药失去了市场;一些有利于培养人类美德的传统礼仪和习俗被逐渐废弃„„大量富有民族精神、民族情感和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正在迅速消亡。

2.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的排斥,导致居民失去传承传统文化的热情。

传统文化因其处于“公有领域”而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自由使用,因而出现了这种情况: 他人未经许可,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完成新的发明并获取知识产权,而没有给持有这些资源的群体以任何利益分享。这导致他们对本民族或社区的传统文化失去保持和发展的动力。

(二) 传统文化面临的发展机遇

1. 国际社会确立的保持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观,给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带来希望。

人们越来越强调维护和发展文化多样性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意义。2001年11月2日,该组织第31届会议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要求充分保障各社会群体及个人继承和利用其文化遗产的权利。各个国家应制定文化政策或法律,对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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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

2.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所具有的巨大的产业资源价值正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就是为了充分挖掘利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所蕴含的“独特”的经济价值,以调动社会各界保护和开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弘扬传统文化并促进民族地区和传统社区的经济发展。实践表明: 走产业发展之路,是保护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民族地区和传统社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有效手段,并且,通过对传统文化产业进行规模化和集约化的发展,还能有效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 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作为人类智力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意义就在于它从法律上确认智力成果是一种财产,如果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为其产业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 私权保护模式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传承和保护传统文化的积极性

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下,由于人们对传统文化的漠视和叛逆,使得很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态处于灭失的边缘,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可有效改善其生存和发展状态。因为一旦确认特定主体基于其所拥有和传承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就意味着权利主体能够支配其享有专有权利的传统知识,并参与各种文化交流活动,同时还能因此获得独立的经济收益,这将有效激发他们挖掘、整理、开发和传播传统文化的积极性。同时,明确特定主体对传统文化享有知识产权,能够使相关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和创作者收回投资并刺激其从事新的创作

(二) 知识产权制度能有效平衡基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商业利用所产生的各

种利益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正是以制度文明为杠杆,恰当地找到利益的支点,一端有效地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另一端把个人才智转化为无尽的社会财富,从而推动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巨大进步。目前,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追求的平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衡; 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利益的平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源地人们与改编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借助知识产权制度特有的利益平衡功能,能有效协调传统文化在产业化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该领域的社会和谐与公平。

三、 保护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途径

(一)

对于浩如烟海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单靠一部即将颁布的《民族民间文2

化保护法》来保护是脆弱的,在操作层面上是比较困难的。立法机构应将知识产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整合起来,统筹兼顾,形成体系防止执法时各行其是,甚至冲突。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而言,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必需的但不是惟一的保护方式,在不同的领域存在着不同的保护手段和方式,应该总结各地已经行之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多种形式的保护手段或方法,上升到国家层面予以提倡或实施。

(二) 理性确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1. 有选择地确定保护对象

法律应具体列明不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如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的意见,不受私权机制保护的民间文学范围可包括:世俗礼仪、宗教信仰、起居饮食等习惯行为本身;宗教礼拜的地点、祭祀物品;超自然现象;历法等。

2. 适度保护民族性利益

民族作为一种群体,具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民族经济利益是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各种经济资源、经济条件和经济机会的总和,是指多民族国家里不同民族的经济利益,主要是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利益。区域的资源环境差异和民族的社会文化差异,不仅使不同民族经济利益活动的内容各不相同,而且使其经济活动的方式和道路选择,也表现出重大的差异。因此,在讨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既不能无限推崇“文化民族主义”也不能忽视民族经济利益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必须力求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

(三) 适当降低传统文化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门槛

例如,大多数传统科技知识很难达到《专利法》所要求的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具备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可通过特别立法或另行规定的方式,降低传统科技知识获得专利权门槛性条件,如可定位为“传统性”、“非常规性”和“实用性”。所谓“传统性”,是指某一源于民族民间的技术方案具有经长期传承和发展的特性。所谓“非常规性”,是指并非任意公众能够掌握并实施特定的传统技术方案,或不能通过常规推理获得该传统技术方案。

(四) 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

尽量加快《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普查工作》的普查进程,只有在占有丰富普查资料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制定出针对性强、可以实际操作的文化保护法实施细则,促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具体实施。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不要过多直接干预民间文化活动,应该通过间接的方式充分调动、发挥民间社团、专业协会的作用,由专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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