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那点法律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主体呈现出了多元形式,市场观念开始深入人心,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道德体系也在失范和重建中,作为经济犯罪的企业职务侵占犯罪亦呈多发趋势,为有效进行普法教育,本期特对职务侵占罪有关问题进行介绍。
职务侵占是一个特定法律术语,意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刑法271条第1款规定了职务侵占罪,侵占数额达到5000—10000元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从犯罪主体上,职务侵占罪特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且不区分白领和蓝领,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行为则构成贪污罪。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既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如机器设备、生产物资等,也包括无形资产,如专利权、著作权等。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以下情形:股东非法侵占参股企业的资产;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企业人员互相勾结或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员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财物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占企业财物5000至2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占企业财物1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近年来常见的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有:
1、 冉某监守自盗案
冉某系蚌埠市某气体厂工人,2011年2月至3月期间,冉某在为其所属单位运送气体及回收空钢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钢瓶收购人刘某、王某非
法将58只40升的空钢瓶处置,并获利2万余元,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冉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时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
2、赵某私卖本单位货物非法侵占案
赵某系蚌埠某染织公司毛衫跟单员,2007年6月10日,染织公司与河南省邓州市某针织厂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加工成品毛衣4806件。次日,赵某跟车将2635.15公斤毛纱(价值81689.65元)运送至邓州市某针织厂。后赵某以工期提前,需到蚌埠重新找人加工为由,私自将该批棉纱拉走,以10000余元的价格低价转让给他人。后因邓州市针织厂向染织公司索要运费时东窗事发。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该毛纱追回,发还给染织公司,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
3、张某因工资纠纷发生的职务侵占案
张某在某商贸公司做销售工作, 2010年8月,张某以公司拖欠其销售提成为由,截留了公司货款和备用金共8万元,并擅自离职远走他乡,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将张某抓获,经法院审判,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职务侵占罪的发生除了由于犯罪者自身的因素外,企业管理的漏洞也不容忽视。对于企业而言,应加强资金安全控制、存货控制等内控制度和安全保卫工作,并强化警示教育,这也是依法治企的应有之义。
职务侵占那点法律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主体呈现出了多元形式,市场观念开始深入人心,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道德体系也在失范和重建中,作为经济犯罪的企业职务侵占犯罪亦呈多发趋势,为有效进行普法教育,本期特对职务侵占罪有关问题进行介绍。
职务侵占是一个特定法律术语,意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刑法271条第1款规定了职务侵占罪,侵占数额达到5000—10000元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从犯罪主体上,职务侵占罪特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且不区分白领和蓝领,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行为则构成贪污罪。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既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如机器设备、生产物资等,也包括无形资产,如专利权、著作权等。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以下情形:股东非法侵占参股企业的资产;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企业人员互相勾结或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员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财物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占企业财物5000至2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占企业财物1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近年来常见的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有:
1、 冉某监守自盗案
冉某系蚌埠市某气体厂工人,2011年2月至3月期间,冉某在为其所属单位运送气体及回收空钢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钢瓶收购人刘某、王某非
法将58只40升的空钢瓶处置,并获利2万余元,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冉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时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
2、赵某私卖本单位货物非法侵占案
赵某系蚌埠某染织公司毛衫跟单员,2007年6月10日,染织公司与河南省邓州市某针织厂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加工成品毛衣4806件。次日,赵某跟车将2635.15公斤毛纱(价值81689.65元)运送至邓州市某针织厂。后赵某以工期提前,需到蚌埠重新找人加工为由,私自将该批棉纱拉走,以10000余元的价格低价转让给他人。后因邓州市针织厂向染织公司索要运费时东窗事发。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该毛纱追回,发还给染织公司,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
3、张某因工资纠纷发生的职务侵占案
张某在某商贸公司做销售工作, 2010年8月,张某以公司拖欠其销售提成为由,截留了公司货款和备用金共8万元,并擅自离职远走他乡,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将张某抓获,经法院审判,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职务侵占罪的发生除了由于犯罪者自身的因素外,企业管理的漏洞也不容忽视。对于企业而言,应加强资金安全控制、存货控制等内控制度和安全保卫工作,并强化警示教育,这也是依法治企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