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税收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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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税收执法文书-3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014-07-17 17:05阅读:935

梅山税月-税收相关知识-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67)

统一税收执法文书-3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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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38: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填发税务机关

(签章)年 月 日 时 分

使用说明

1.本送达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使用。

3.“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4.“受送达人”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

5.“送达地点”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6.“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

7.“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达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的,由其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在此栏签字。

8.“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9.“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拒收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此栏签名或盖章,不应由税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10.本送达回证为A4竖式,随同送达的税务文书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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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格式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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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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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38: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填发税务机关

(签章)年 月 日 时 分

使用说明

1.本送达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使用。

3.“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4.“受送达人”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

5.“送达地点”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6.“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

7.“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达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的,由其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在此栏签字。

8.“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9.“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拒收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此栏签名或盖章,不应由税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10.本送达回证为A4竖式,随同送达的税务文书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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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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