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律师思维的差异及解决办法

法官和律师思维的差异及解决办法

长沙袁老师 [1**********] 0731--85217231 QQ:1501007434

法官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律师是维护私权利的自由职业者,体制上存在的天然差别使得二者在本质上成为“两个不同的职业”。由于二者职业角色和利益追求的不同,决定了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发生思维碰撞和冲突亦在所难免。

具体来说,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的差异和碰撞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思维方式的碰撞。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思维方式以“权利义务主线+价值判断”为主线,呈现多向性、复合性的特点,在诉讼活动及裁判中,注重听取双方意见,统筹考虑双方的可接受度,进行利益衡量,确保纠纷解决的稳妥性、法律规则的正确理解适用。而律师是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思维方式以“形式上的公正+当事人利益”为主线,呈现单向性、功利性的特点,其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存在趋利避害的心理,在各项诉讼活动不违法的底线下,会尽力追求胜诉,避免败诉。

其二,思维方法的碰撞,主要是在推理论证、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上存在冲突。法官的推理论证遵循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要求,依赖法律规定(大前提),比照分析具体案件(小前提),进而得出最终的结论。法官的推理论证思路是一种演绎推理,即由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特殊,通过理由推出结论,其更加符合法律思维的要求。而律师代理案件,大多遵循类比推理的形式,即在查找相似案件裁判结果的基础上,得出相应的心理预期和裁判预期,进而再去寻找事实理由、进行推理判断,体现了“预设结论寻找理由”的特点,与法官思维存在明显冲突,甚至是完全相反的一种模式。

法官一般遵循目的性、体系化的思路,寻找案件所涉最紧密的法律规定,辅之以

裁判效果的考量。而律师遵循功利性、片段化的思路,寻找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法律规定,来攻击对方的抗辩和法官的询问。特别是在法律规范存在疏漏或冲突时,法律发现和法律解释变得异常困难,寻求共识也往往难以达成,法官和律师因此而引发的分歧便在所难免。

法律规范是解决诉讼纠纷的普遍性准则,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官和律师置身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虽身份不同,职责有异,但对法律的认知和判断不应过分悬殊。因此,为增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互信,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必须矫正二者思维不同带来的对立,促进二者思维的对接融合,促使二者在专业判断上趋于一致,造就出一个解释的共同体,达到群体共生的效果。具体来说,需要对接形成三种共同的思维。

1、对接形成规范性思维。

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应首先养成专业的法律规范性思维。即在分析问题时,以恪守法律为原则,以维护法律为使命,以权利义务为主线,做到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有机统一,并将其作为法律思维的起点和依据,事实和证据是否应当采信、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等,均应置于法律框架内进行指引、评判和约束,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和基本的生活常识,进行思维表达和论证推理,更不能作出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结论。

2、对接形成逻辑性思维。

法律本身即具有逻辑合理性。法官和律师应协调在推理论证上存在的思维冲突,自觉遵从法律的逻辑,对具体事实的推理认定,应以法律规定及法律体系的内在秩序作为推理起点,以法律理论、法律逻辑和法律解释作为推理依托,以法律事实和证据作为推理基础,并据此得出最终的结论。只有坚持逻辑性思维,才能做到理由先于结论,才能确保裁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对接形成目的性思维。

法律是具有目的正当性的行为准则。法官和律师在理解适用法律时,要注重把握立法的目的、本意和精神,不能作歪曲的理解和解释;要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多向度的考察分析,坚持“法益至上”,讲求利益平衡,不过分追求个人私利,避免顾此失彼。特别是在法律出现疏漏和冲突,法官和律师在进行法律发现和法律解释时要兼顾法律体系的完整性,遵循法律的目的性解释,以最大限度地共同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促进纠纷在法律秩序下得到妥善解决。

法官和律师思维的差异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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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律师是维护私权利的自由职业者,体制上存在的天然差别使得二者在本质上成为“两个不同的职业”。由于二者职业角色和利益追求的不同,决定了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发生思维碰撞和冲突亦在所难免。

具体来说,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的差异和碰撞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思维方式的碰撞。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思维方式以“权利义务主线+价值判断”为主线,呈现多向性、复合性的特点,在诉讼活动及裁判中,注重听取双方意见,统筹考虑双方的可接受度,进行利益衡量,确保纠纷解决的稳妥性、法律规则的正确理解适用。而律师是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思维方式以“形式上的公正+当事人利益”为主线,呈现单向性、功利性的特点,其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存在趋利避害的心理,在各项诉讼活动不违法的底线下,会尽力追求胜诉,避免败诉。

其二,思维方法的碰撞,主要是在推理论证、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上存在冲突。法官的推理论证遵循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要求,依赖法律规定(大前提),比照分析具体案件(小前提),进而得出最终的结论。法官的推理论证思路是一种演绎推理,即由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特殊,通过理由推出结论,其更加符合法律思维的要求。而律师代理案件,大多遵循类比推理的形式,即在查找相似案件裁判结果的基础上,得出相应的心理预期和裁判预期,进而再去寻找事实理由、进行推理判断,体现了“预设结论寻找理由”的特点,与法官思维存在明显冲突,甚至是完全相反的一种模式。

法官一般遵循目的性、体系化的思路,寻找案件所涉最紧密的法律规定,辅之以

裁判效果的考量。而律师遵循功利性、片段化的思路,寻找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法律规定,来攻击对方的抗辩和法官的询问。特别是在法律规范存在疏漏或冲突时,法律发现和法律解释变得异常困难,寻求共识也往往难以达成,法官和律师因此而引发的分歧便在所难免。

法律规范是解决诉讼纠纷的普遍性准则,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官和律师置身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虽身份不同,职责有异,但对法律的认知和判断不应过分悬殊。因此,为增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互信,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必须矫正二者思维不同带来的对立,促进二者思维的对接融合,促使二者在专业判断上趋于一致,造就出一个解释的共同体,达到群体共生的效果。具体来说,需要对接形成三种共同的思维。

1、对接形成规范性思维。

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应首先养成专业的法律规范性思维。即在分析问题时,以恪守法律为原则,以维护法律为使命,以权利义务为主线,做到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有机统一,并将其作为法律思维的起点和依据,事实和证据是否应当采信、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等,均应置于法律框架内进行指引、评判和约束,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和基本的生活常识,进行思维表达和论证推理,更不能作出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结论。

2、对接形成逻辑性思维。

法律本身即具有逻辑合理性。法官和律师应协调在推理论证上存在的思维冲突,自觉遵从法律的逻辑,对具体事实的推理认定,应以法律规定及法律体系的内在秩序作为推理起点,以法律理论、法律逻辑和法律解释作为推理依托,以法律事实和证据作为推理基础,并据此得出最终的结论。只有坚持逻辑性思维,才能做到理由先于结论,才能确保裁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对接形成目的性思维。

法律是具有目的正当性的行为准则。法官和律师在理解适用法律时,要注重把握立法的目的、本意和精神,不能作歪曲的理解和解释;要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多向度的考察分析,坚持“法益至上”,讲求利益平衡,不过分追求个人私利,避免顾此失彼。特别是在法律出现疏漏和冲突,法官和律师在进行法律发现和法律解释时要兼顾法律体系的完整性,遵循法律的目的性解释,以最大限度地共同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促进纠纷在法律秩序下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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