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安装公司
职业病管理办法
编号:ZEA.QEOMS.3.25-2003
版本号: A版
编制人:陈艳平 批准人:杜受光
2003-07-25发布
1 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职业病预防管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职业病,尽可能地开展调查,做好职业病预防和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职业病扩大和减少职业病伤害,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职业病报告、调查与管理。 3 职责
3.1 综合办公室负责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及相关培训。
3.2 工程部负责各类职业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职业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该办法的有效运行。 3.3 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4 发生职业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职业病,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职业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 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a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b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c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5 工作程序
5.1综合办公室负责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2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5.3 综合办公室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4 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职业病报告办法》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5. 5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按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
6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a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b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c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d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1 职业病发生后,负伤者或职业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职业病扩大。
6.2 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工程部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6.3 职业病调查组的职责:
a 查明职业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 确定职业病责任者。
c 提出职业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写出职业病调查报告。
6.4 职业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职业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职业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 职业病处理
7.1 职业病调查组提出的职业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职业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工程部或其他职能部门。
7.2 职业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职业病发生。 7.3 公司工程部等职能部门,对已经结束的职业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OHSMS所覆盖的各单位,要从职业病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职业病重复发生。达到职业病预防的目的。 7.4 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a 患有职业病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b综合办公室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c 公司工会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并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8 要加强体检,发现问题,及时治疗。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须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只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予以承认,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9 记录 事故调查报告 伤亡事故登记表
事故调查报告
单位 : 事故类别:
伤 亡 事 故 登 记 表 表号:劳护统第 1 号
主要原因分析:
发生事故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劳动部
对组名称: 技工活徒工:
事故经过和原因:
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单位负责人:
制表:
日期:
中建二局安装公司
职业病管理办法
编号:ZEA.QEOMS.3.25-2003
版本号: A版
编制人:陈艳平 批准人:杜受光
2003-07-25发布
1 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职业病预防管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职业病,尽可能地开展调查,做好职业病预防和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职业病扩大和减少职业病伤害,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职业病报告、调查与管理。 3 职责
3.1 综合办公室负责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及相关培训。
3.2 工程部负责各类职业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职业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该办法的有效运行。 3.3 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4 发生职业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职业病,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职业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 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a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b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c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5 工作程序
5.1综合办公室负责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2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5.3 综合办公室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4 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职业病报告办法》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5. 5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按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
6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a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b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c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d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1 职业病发生后,负伤者或职业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职业病扩大。
6.2 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工程部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6.3 职业病调查组的职责:
a 查明职业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 确定职业病责任者。
c 提出职业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写出职业病调查报告。
6.4 职业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职业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职业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 职业病处理
7.1 职业病调查组提出的职业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职业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工程部或其他职能部门。
7.2 职业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职业病发生。 7.3 公司工程部等职能部门,对已经结束的职业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OHSMS所覆盖的各单位,要从职业病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职业病重复发生。达到职业病预防的目的。 7.4 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a 患有职业病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b综合办公室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c 公司工会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并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8 要加强体检,发现问题,及时治疗。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须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只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予以承认,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9 记录 事故调查报告 伤亡事故登记表
事故调查报告
单位 : 事故类别:
伤 亡 事 故 登 记 表 表号:劳护统第 1 号
主要原因分析:
发生事故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劳动部
对组名称: 技工活徒工:
事故经过和原因:
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单位负责人:
制表: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