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人代持股协议
隐名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向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持股份,即甲方的出资以乙方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投入。 ,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出资额为 万元,占投资比例 %,该项出资中有 万元由甲方实际投入。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公司良好的运作与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定代持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的名义出资 万元中有 万元由甲方实际出资。 甲方的出资在 年 月 日全部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
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公司注册资本中的 万元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公司注册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 甲方仅享有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 并承担投资风险。 乙方在工商登记的出资范围内参与公司管理,并代甲方领取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但在甲方实际出资的范围内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 乙方全权代表甲方参加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且乙方就会议表决内容无需事先取得甲方的任何意见。
第四条 甲方就本协议中约定的出资额不得转让。甲方因故撤资,按实际出资额向 退回出资,出资额的退还,只能以实际出资额为限,不涉及目标公司资产增值部分。
第五条 甲方作为隐名股东,为保障公司的良好运作和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作如下承诺:乙方单方面转让、处置代持的甲方股权,甲方承诺仅享有请求返还出资额的请求权。
第六条 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 东身份行使权利。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在公司享受出资范围的股东权益,乙方不享有甲方出资范围的股东权益。
第八条 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出资范围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 担实际甲方出资范围股东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 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 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出资额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 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 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作为乙方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之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隐名投资人代持股协议
隐名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向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持股份,即甲方的出资以乙方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投入。 ,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出资额为 万元,占投资比例 %,该项出资中有 万元由甲方实际投入。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公司良好的运作与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定代持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的名义出资 万元中有 万元由甲方实际出资。 甲方的出资在 年 月 日全部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
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公司注册资本中的 万元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公司注册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 甲方仅享有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 并承担投资风险。 乙方在工商登记的出资范围内参与公司管理,并代甲方领取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但在甲方实际出资的范围内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 乙方全权代表甲方参加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且乙方就会议表决内容无需事先取得甲方的任何意见。
第四条 甲方就本协议中约定的出资额不得转让。甲方因故撤资,按实际出资额向 退回出资,出资额的退还,只能以实际出资额为限,不涉及目标公司资产增值部分。
第五条 甲方作为隐名股东,为保障公司的良好运作和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作如下承诺:乙方单方面转让、处置代持的甲方股权,甲方承诺仅享有请求返还出资额的请求权。
第六条 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 东身份行使权利。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在公司享受出资范围的股东权益,乙方不享有甲方出资范围的股东权益。
第八条 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出资范围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 担实际甲方出资范围股东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 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 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出资额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 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 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作为乙方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之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