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周欲为稻" 看法官调解

2014.11.14人民法院报

周陈华

史书《战国策》中记载了“东周欲为稻”的典故,讲的是东周想种水稻,敌国西周不放水,苏秦主动请缨说服西周,并同时获得两国赏金的故事。苏秦主要是给西周国君陈述利害,他说:“在东周种麦子的事实前提下,如果放水,就促使其毁坏现在的庄稼而改种水稻。一旦改种水稻,再中途断水,必然能够制服东周。”

如果苏秦是法官,那么,东周和西周可以说是因为相邻权问题产生纠纷的原告、被告双方,而此案最终也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从眼前和表面来看,苏法官的调解工作很成功,东周得到了种植水稻的水源,西周放水并离控制东周的目标更进一步,双方的矛盾化解找到了交集,且都表示满意,实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但很显然,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种调解方案,不仅不能化解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最终得不偿失。

辩证地看,这种苏式调解法,对当代法官做好调解工作,既有可借鉴的经验,也有必须汲取的教训。

苏秦的调解经验表明,法官调解起码应具备三种能力。一是应变能力。每年法官要处理大量案件,也会遇到各式各样的当事人,尤其当遇到有钱有权有势者为当事人或案件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时,法官应当不卑不亢,灵活应变。二是洞察能力。任何官司本质上都可以视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在此过程中,法官唯有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出博弈的均衡点,矛盾化解才能如同庖丁解牛般游刃有余。否则,仅靠道德说教、拖延时间等手段,不是难以达成协议,就是效果不好。三是语言能力。“言辞是第二张脸”,较好的口才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法官必须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特点,分析利害,强化说理,把握好分寸和尺度,从而促进调解方案的达成。

苏秦的这种调解方案之所以会走向失败,因为他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东周、西周两当事人间的敌对关系。相反,他还利用并将这种敌对关系往更加敌对的地步引导,注定会爆发更加激烈的冲突。这也从侧面说明,调解只是法官化解矛盾的方式之一,如果调处不当,即便达成协议,也可能会滋生出更多的问题。

出现这种局面,从根源上讲,是苏秦的价值取向并不是真正为当事人着想,而是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苏秦作为战国时期最著名的纵横家之一,他的为人做事,本质上都是为了获取金钱、爵位,甚至为此可以突破任何底线。正是基于这种出发点,苏秦才左右逢源,就事论事,只求将问题暂时摆平,至于矛盾是否重新爆发则不是他所要考虑的。

培根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在化解社会矛盾时,的确应慎重。一方面,法官身为审判人员,其任何言行都应出于公心,决不可利用职权、信息等优势,为图名利或省事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办案效果上,法官当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之上,把工作做细、做深、做足,尽最大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2014.11.14人民法院报

周陈华

史书《战国策》中记载了“东周欲为稻”的典故,讲的是东周想种水稻,敌国西周不放水,苏秦主动请缨说服西周,并同时获得两国赏金的故事。苏秦主要是给西周国君陈述利害,他说:“在东周种麦子的事实前提下,如果放水,就促使其毁坏现在的庄稼而改种水稻。一旦改种水稻,再中途断水,必然能够制服东周。”

如果苏秦是法官,那么,东周和西周可以说是因为相邻权问题产生纠纷的原告、被告双方,而此案最终也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从眼前和表面来看,苏法官的调解工作很成功,东周得到了种植水稻的水源,西周放水并离控制东周的目标更进一步,双方的矛盾化解找到了交集,且都表示满意,实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但很显然,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种调解方案,不仅不能化解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最终得不偿失。

辩证地看,这种苏式调解法,对当代法官做好调解工作,既有可借鉴的经验,也有必须汲取的教训。

苏秦的调解经验表明,法官调解起码应具备三种能力。一是应变能力。每年法官要处理大量案件,也会遇到各式各样的当事人,尤其当遇到有钱有权有势者为当事人或案件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时,法官应当不卑不亢,灵活应变。二是洞察能力。任何官司本质上都可以视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在此过程中,法官唯有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出博弈的均衡点,矛盾化解才能如同庖丁解牛般游刃有余。否则,仅靠道德说教、拖延时间等手段,不是难以达成协议,就是效果不好。三是语言能力。“言辞是第二张脸”,较好的口才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法官必须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特点,分析利害,强化说理,把握好分寸和尺度,从而促进调解方案的达成。

苏秦的这种调解方案之所以会走向失败,因为他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东周、西周两当事人间的敌对关系。相反,他还利用并将这种敌对关系往更加敌对的地步引导,注定会爆发更加激烈的冲突。这也从侧面说明,调解只是法官化解矛盾的方式之一,如果调处不当,即便达成协议,也可能会滋生出更多的问题。

出现这种局面,从根源上讲,是苏秦的价值取向并不是真正为当事人着想,而是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苏秦作为战国时期最著名的纵横家之一,他的为人做事,本质上都是为了获取金钱、爵位,甚至为此可以突破任何底线。正是基于这种出发点,苏秦才左右逢源,就事论事,只求将问题暂时摆平,至于矛盾是否重新爆发则不是他所要考虑的。

培根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在化解社会矛盾时,的确应慎重。一方面,法官身为审判人员,其任何言行都应出于公心,决不可利用职权、信息等优势,为图名利或省事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办案效果上,法官当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之上,把工作做细、做深、做足,尽最大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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