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基金

陕西省财政厅文件

陕财办综〔2007〕15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6日 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有效日期自:2007年03月26日至2012年03月26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地税局、残联:

自2003年《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积极稳妥地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工作,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但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管理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2006年省审计厅对全省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从审计的情况来看,存在征收率低、支出结构不合理、挤占挪用、坐收坐支等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好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2第85号令)和《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致富奔小康,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85号令)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的,绝不是乱收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大意义,加大对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宣传力度。首先,要宣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社会各单位应自觉履行,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主动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次,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残疾人就业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让社会各单位充分认识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目的同样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

二、 明确缴费对象,严格征收标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对象主要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驻陕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三、规范征收办法,严格征收管理。根据《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陕政办发„2003‟11号)文件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额度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定,由当地地税部门代征,上缴省级金库。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确有困难,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保障金的,凭财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清算或决算报表,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减缴或缓缴。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 从每年9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弄虚作假或拒绝交纳保障金的,依照陕西省人民政府第85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严格使用范围,严禁胡支乱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利息、滞纳金等收入必须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挤占或挪作它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五、规范使用程序,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时,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拟定保障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规定,年度计划和资金结余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并对有关项目商残联进行实际考察,考察后,对所有符合残疾人保障金使用规定的资金,提出意见,由残联评审,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下达保障金的年度预算。

为避免出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挤占、挪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的监管,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初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确保专款专用,并相应做好保障金的跟踪管理工作,有效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六、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和地税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力度。各级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要积极做好催缴工作,严禁坐收坐支。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比例计提征收业务费,不得擅自提高征收业务费的计提比例,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级残联应严格按照保障金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健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残联的检查和监督。各级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违反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陕 西 省 地 税 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 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 管理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4月2印发

陕西省财政厅文件

陕财办综〔2007〕15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6日 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有效日期自:2007年03月26日至2012年03月26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地税局、残联:

自2003年《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积极稳妥地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工作,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但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管理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2006年省审计厅对全省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从审计的情况来看,存在征收率低、支出结构不合理、挤占挪用、坐收坐支等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好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2第85号令)和《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致富奔小康,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85号令)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的,绝不是乱收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大意义,加大对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宣传力度。首先,要宣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社会各单位应自觉履行,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主动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次,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残疾人就业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让社会各单位充分认识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目的同样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

二、 明确缴费对象,严格征收标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对象主要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驻陕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三、规范征收办法,严格征收管理。根据《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陕政办发„2003‟11号)文件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额度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定,由当地地税部门代征,上缴省级金库。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确有困难,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保障金的,凭财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清算或决算报表,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减缴或缓缴。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 从每年9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弄虚作假或拒绝交纳保障金的,依照陕西省人民政府第85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严格使用范围,严禁胡支乱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利息、滞纳金等收入必须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挤占或挪作它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五、规范使用程序,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时,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拟定保障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规定,年度计划和资金结余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并对有关项目商残联进行实际考察,考察后,对所有符合残疾人保障金使用规定的资金,提出意见,由残联评审,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下达保障金的年度预算。

为避免出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挤占、挪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的监管,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初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确保专款专用,并相应做好保障金的跟踪管理工作,有效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六、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和地税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力度。各级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要积极做好催缴工作,严禁坐收坐支。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比例计提征收业务费,不得擅自提高征收业务费的计提比例,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级残联应严格按照保障金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健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残联的检查和监督。各级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违反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陕 西 省 地 税 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 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 管理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4月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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