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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告送达制度的改进措施
作者:金杨洋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2期
摘要: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法定的送达形式,由于其存在利益锁链,容易被滥用,在司法实践中被既得利益者所绑架,失去了其原本的送达目的,转而趋于一种形式化的办案程序。防止公告送达权利滥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须改进公告送达制度。
关键词:公告送达;诉权;网络平台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10-02 作者简介:金杨洋(1991-),男,贵州清镇人,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从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公告送达是一般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之后迫不得已的救济途径,并非真实的送达,属于推定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只有当所有法定送达方式都不能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它是在原告诉讼权利与被告诉讼权利的博弈中产生的,其存在相当的严格性和送达终局性。
一、公告送达存在的弊端
“被怎么了”一词在网络上红极一时,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被离婚、被判决等新名词。这是为什么呢?这都是公告送达惹的祸。在法院经过一般法定送达途径无法送达当事人时,就会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案件即可采取缺席审理,而实际上受公告送达者几乎都不知道送达之事。公告送达以一种送而不达的方式,剥夺了当事人的质证答辩权利,用缺席审理的方式借助强大的审判权,改变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一个法律程序上的漏洞,更是一个实体正义上的漏洞。
(一)登报公告送达送而不达
在司法实践中用得最多的公告送达的方式是通过人民法院报的公告栏内刊登公告信息。从人民法院报的定位客户可以看出,它的主要订阅者是法院或公告送达人群而不是普通群众,那么如何保障送达到一个普通人呢?人民法院报属于一种非面向普通群体的报纸,不可能达到能够向公众公开公示的目的。这种登报公告形式仅仅是为了满足民事诉讼法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定,符合程序而已,便于法院审判案件,便于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时提起诉讼,那么通过这种登报公告的方式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概率接近为零了,导致公告送达案件几乎都是缺席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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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告送达制度的改进措施
作者:金杨洋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2期
摘要: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法定的送达形式,由于其存在利益锁链,容易被滥用,在司法实践中被既得利益者所绑架,失去了其原本的送达目的,转而趋于一种形式化的办案程序。防止公告送达权利滥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须改进公告送达制度。
关键词:公告送达;诉权;网络平台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10-02 作者简介:金杨洋(1991-),男,贵州清镇人,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从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公告送达是一般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之后迫不得已的救济途径,并非真实的送达,属于推定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只有当所有法定送达方式都不能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它是在原告诉讼权利与被告诉讼权利的博弈中产生的,其存在相当的严格性和送达终局性。
一、公告送达存在的弊端
“被怎么了”一词在网络上红极一时,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被离婚、被判决等新名词。这是为什么呢?这都是公告送达惹的祸。在法院经过一般法定送达途径无法送达当事人时,就会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案件即可采取缺席审理,而实际上受公告送达者几乎都不知道送达之事。公告送达以一种送而不达的方式,剥夺了当事人的质证答辩权利,用缺席审理的方式借助强大的审判权,改变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一个法律程序上的漏洞,更是一个实体正义上的漏洞。
(一)登报公告送达送而不达
在司法实践中用得最多的公告送达的方式是通过人民法院报的公告栏内刊登公告信息。从人民法院报的定位客户可以看出,它的主要订阅者是法院或公告送达人群而不是普通群众,那么如何保障送达到一个普通人呢?人民法院报属于一种非面向普通群体的报纸,不可能达到能够向公众公开公示的目的。这种登报公告形式仅仅是为了满足民事诉讼法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定,符合程序而已,便于法院审判案件,便于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时提起诉讼,那么通过这种登报公告的方式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概率接近为零了,导致公告送达案件几乎都是缺席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