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再思考

作者:赵玉华

理论探索 2008年09期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报告强调了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这与以往的提法有所不同。于是,有人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错了,分配不公源于实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其实,这种说法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误解。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辨析。

  一、正确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含义

  我们讲的“效率优先”,仅指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坚持的原则,不能把它扩大化。在计划经济时期,初次分配指在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直接创造新价值的物质生产部门进行直接分配。而目前我们所讲的初次分配,包括了在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所有单位的直接分配。分配的主体包括国家、经营者、劳动者,分配的主体更多了,关系更复杂了。分配的原则就是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效率优先。生产要素所有者必须根据要素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获得报酬,也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具体说来,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必须与其投入相对称、相适应。相对称是从质上讲的,收入与投入的要素挂钩,投入劳动获得工资,参与经营管理获得经营性报酬,投入资本获得利息、红利,投入土地获得租金。相适应是从量上讲的,收入的多少与投入要素的数量相联系。要素所有者虽然不能把投入要素所创造的价值全部收归己有,但至少要做到所有者投入相同的生产要素量越多,获得的收益也越多,即高投入高回报。当然,要素所有者的收入还要受其所提供生产要素的供求关系及稀缺程度等影响。

  初次分配中的这种以生产要素贡献为标准和依据对收入进行分配,收入大小与投入相对称、相适应,就是效率优先的经济学含义。不能把分配的效率与生产中的效率相提并论,生产中的效率是指投入产出关系,讲的是具体产品的成本和收益的关系,而分配中的效率强调的是分配的标准和依据。只有按贡献进行分配,才能充分调动广大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发挥其最大效能,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生产效率,也才能为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因此,必须把效率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

  我们所讲的兼顾公平,是指兼顾社会公平。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每个人所处的环境不同、家庭背景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和个人努力程度不同,在规则相同的情况下其收入也会存在较大差异,个别社会成员靠自身的努力也不能维持温饱。如果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悬殊而且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出现两极分化,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造成社会动荡,最终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在保证效率提高的前提下,必须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以使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这也符合以人为本的思想。

  在过去,解决或实现社会公平主要靠政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入到这一队伍中来。在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国家(政府)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对各类人员的收入关系进行调节,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实现社会公平。具体来讲,国家运用税收为实现社会公平筹集必要的资金,运用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运用遗产税、赠与税和财产税等适度限制非劳动收入,调节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险互助互济功能,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失去工作岗位等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者地位的社会成员予以帮助,以保证这些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通过转移支付,帮助老、少、边、穷等落后地区及受灾群众发展经济,增强造血功能,最终摆脱贫困和落后状况。

  在效率提高的前提下,政府在收入再分配领域通过各种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以维护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就是兼顾公平的经济学含义。不能把社会公平扩大化,也不能把社会公平搬到初次分配领域。

  二、不能混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里的公平和效率

  十七大报告中讲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但什么是初次分配的效率和公平、什么是再分配的效率和公平需要弄清楚,对这两个领域里的效率和公平的含义和定性要准确,不能把初次分配的公平当作社会公平,指责政府在该领域缺乏作为。

  把初次分配涉及的公平问题当作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主要是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到的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有关,同时也与近年来中央非常关注初次分配领域里的公平问题有关。这里涉及两方面的公平问题,即机会均等、起点公平和过程、规则平等。

  实际上,这两个方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必须具备的条件。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供求、价格、竞争等机制引导各种资源有效合理地流动。这就要求参与经济活动的人们大体上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首先,人们具有同等机会支配和使用社会稀有资源,不能有人为垄断存在。其次,各种要素流动的条件均等,均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如在劳动力市场上,企业可以自由地招用所需的各类劳动力,劳动者也可以自由地选择职业。这样,就可以通过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工资信号的引导,把劳动力资源配置到更加有利于效率提高的环节中去。最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要均等。即经营者可以依靠市场自主地安排生产和经营,盈亏自负。当然,机会均等不是绝对的,完全均等是做不到的,条件的差异、信息掌握的不同,会引起实际上的机会不平等。

  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遵守的规则是公平和平等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不承认任何特权,每个市场竞争主体都必须遵守共同的规则。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求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起点公平、过程公平是效率优先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我们可以称之为市场公平。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是不同的,不能把二者相提并论,更不能混淆。对于初次分配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制定微观经济政策来解决和规范,而解决社会公平主要采用宏观经济政策。

  两次分配中的效率概念也应加以区分和正确理解。初次分配中的效率前已阐述,主要指生产要素的贡献,收入大小与投入相对称、相适应。再分配也有一个效率问题,主要是再分配的功能和效果。即如何使政府筹集的资金发挥最大效能,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在转移和使用过程中要防止截留和浪费问题;如何通过财政支出、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措施,真正帮助被救助对象,增强其发家致富的本领,最终走上富裕道路。

  如果弄懂了两次分配中的效率和公平的含义,就不会怀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了。

  三、正确认识分配领域中存在问题的根源

  分配问题历来都是备受关注的问题,但在今天更加受人关注,已经成为谈论的焦点。其中的原因在于,现阶段分配不公现象的存在,导致了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引起收入分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市场机制作用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制度实施的结果。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必然造成优胜劣汰,那些占有优势资源、能力强、水平高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然获得较高的收益,反之,收益就会少。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人们的收入来源由过去单一靠劳动获得收入转到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获得收益,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都成为生产要素,他们的所有者必然靠其投入的要素参与分配,况且随着资产增多,人们会更多地获得资产性或财产性收入。由于人们占有生产要素的多寡不同,必然造成人们之间收入的不同。

  (二)市场经济不完善,体制不健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垄断现象的存在排斥了竞争,使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大大高于非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腐败现象的存在,意味着权力、身份、地位参与了分配,导致灰色收入大量存在;企业内有效的职工工资形成机制和增长机制不健全;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没有形成,存在劳动力流动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障碍。

  (三)差异性政策造成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竞争起点的差异。我国在开放上是先东部再中西部,先沿海地区再内陆地区。最初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利用国家特殊政策,引进外资,进行企业改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经济发展迅速,而中西部的发展则相对迟缓。

  (四)自然、历史原因。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带有自然、历史原因:东部的自然条件比西部要好,历史上东部沿海地区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就比西部要高;长期重工业、轻农业和重城市、轻农村的政策使得城镇职工收入远远高于农民的收入,城镇居民享受着比农民高得多的社会福利;企业内部分配不公平固然与劳动力供大于求有关,但也与国家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有关。

  从引发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原因来看,只有第一个因素导致的收入差距与分配原则有关,需要通过再分配来解决;其他因素导致的收入差距,则都与分配原则无关。因此,绝不能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原因都归结为分配原则。实际上很多问题的存在正是由于没有真正落实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或没有给这个原则的落实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而导致的结果。

  四、党的十七大报告的新论断并不否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我们党对于分配原则的认识有一个不断完善、不断深化的过程。从党的十三大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可以说是确立基本框架阶段,其中具体的规定并没有确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不断提高,分配原则逐渐丰富和具体化。党的十五大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党的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党的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这些都是基本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也反映了不同时期解决分配问题的侧重点不同。有人说党的十七大没有提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而是提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但实际上,初次分配的效率与公平关系不是学理上的命题,不是从一般意义上探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的关系,不是谁占的比重大小或地位问题。如果说有关系的话,也是分配不公影响效率发挥的问题。初次分配不公包括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权力参与分配、企业内部分配不合理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突出贡献在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使收入与投入相对称、相适应,也才能调动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为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奠定基础。所以,初次分配公平是为效率服务的。再分配的效率前已阐述,主要是保证社会公平的真正实现。“兼顾公平”和“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不矛盾,兼顾是针对效率优先而言,再分配就是解决初次分配不能解决的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所以,不能以没有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为由否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没有效率优先,谈何调动资本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谈何发展经济,没有经济发展,再分配就成无源之水,更谈不上社会公平、共同富裕了。

作者介绍:赵玉华,渤海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经济学硕士。(锦州 121013)

作者:赵玉华

理论探索 2008年09期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报告强调了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这与以往的提法有所不同。于是,有人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错了,分配不公源于实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其实,这种说法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误解。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辨析。

  一、正确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含义

  我们讲的“效率优先”,仅指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坚持的原则,不能把它扩大化。在计划经济时期,初次分配指在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直接创造新价值的物质生产部门进行直接分配。而目前我们所讲的初次分配,包括了在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所有单位的直接分配。分配的主体包括国家、经营者、劳动者,分配的主体更多了,关系更复杂了。分配的原则就是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效率优先。生产要素所有者必须根据要素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获得报酬,也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具体说来,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必须与其投入相对称、相适应。相对称是从质上讲的,收入与投入的要素挂钩,投入劳动获得工资,参与经营管理获得经营性报酬,投入资本获得利息、红利,投入土地获得租金。相适应是从量上讲的,收入的多少与投入要素的数量相联系。要素所有者虽然不能把投入要素所创造的价值全部收归己有,但至少要做到所有者投入相同的生产要素量越多,获得的收益也越多,即高投入高回报。当然,要素所有者的收入还要受其所提供生产要素的供求关系及稀缺程度等影响。

  初次分配中的这种以生产要素贡献为标准和依据对收入进行分配,收入大小与投入相对称、相适应,就是效率优先的经济学含义。不能把分配的效率与生产中的效率相提并论,生产中的效率是指投入产出关系,讲的是具体产品的成本和收益的关系,而分配中的效率强调的是分配的标准和依据。只有按贡献进行分配,才能充分调动广大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发挥其最大效能,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生产效率,也才能为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因此,必须把效率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

  我们所讲的兼顾公平,是指兼顾社会公平。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每个人所处的环境不同、家庭背景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和个人努力程度不同,在规则相同的情况下其收入也会存在较大差异,个别社会成员靠自身的努力也不能维持温饱。如果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悬殊而且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出现两极分化,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造成社会动荡,最终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在保证效率提高的前提下,必须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以使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这也符合以人为本的思想。

  在过去,解决或实现社会公平主要靠政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入到这一队伍中来。在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国家(政府)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对各类人员的收入关系进行调节,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实现社会公平。具体来讲,国家运用税收为实现社会公平筹集必要的资金,运用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运用遗产税、赠与税和财产税等适度限制非劳动收入,调节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险互助互济功能,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失去工作岗位等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者地位的社会成员予以帮助,以保证这些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通过转移支付,帮助老、少、边、穷等落后地区及受灾群众发展经济,增强造血功能,最终摆脱贫困和落后状况。

  在效率提高的前提下,政府在收入再分配领域通过各种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以维护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就是兼顾公平的经济学含义。不能把社会公平扩大化,也不能把社会公平搬到初次分配领域。

  二、不能混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里的公平和效率

  十七大报告中讲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但什么是初次分配的效率和公平、什么是再分配的效率和公平需要弄清楚,对这两个领域里的效率和公平的含义和定性要准确,不能把初次分配的公平当作社会公平,指责政府在该领域缺乏作为。

  把初次分配涉及的公平问题当作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主要是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到的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有关,同时也与近年来中央非常关注初次分配领域里的公平问题有关。这里涉及两方面的公平问题,即机会均等、起点公平和过程、规则平等。

  实际上,这两个方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必须具备的条件。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供求、价格、竞争等机制引导各种资源有效合理地流动。这就要求参与经济活动的人们大体上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首先,人们具有同等机会支配和使用社会稀有资源,不能有人为垄断存在。其次,各种要素流动的条件均等,均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如在劳动力市场上,企业可以自由地招用所需的各类劳动力,劳动者也可以自由地选择职业。这样,就可以通过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工资信号的引导,把劳动力资源配置到更加有利于效率提高的环节中去。最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要均等。即经营者可以依靠市场自主地安排生产和经营,盈亏自负。当然,机会均等不是绝对的,完全均等是做不到的,条件的差异、信息掌握的不同,会引起实际上的机会不平等。

  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遵守的规则是公平和平等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不承认任何特权,每个市场竞争主体都必须遵守共同的规则。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求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起点公平、过程公平是效率优先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我们可以称之为市场公平。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是不同的,不能把二者相提并论,更不能混淆。对于初次分配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制定微观经济政策来解决和规范,而解决社会公平主要采用宏观经济政策。

  两次分配中的效率概念也应加以区分和正确理解。初次分配中的效率前已阐述,主要指生产要素的贡献,收入大小与投入相对称、相适应。再分配也有一个效率问题,主要是再分配的功能和效果。即如何使政府筹集的资金发挥最大效能,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在转移和使用过程中要防止截留和浪费问题;如何通过财政支出、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措施,真正帮助被救助对象,增强其发家致富的本领,最终走上富裕道路。

  如果弄懂了两次分配中的效率和公平的含义,就不会怀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了。

  三、正确认识分配领域中存在问题的根源

  分配问题历来都是备受关注的问题,但在今天更加受人关注,已经成为谈论的焦点。其中的原因在于,现阶段分配不公现象的存在,导致了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引起收入分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市场机制作用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制度实施的结果。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必然造成优胜劣汰,那些占有优势资源、能力强、水平高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然获得较高的收益,反之,收益就会少。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人们的收入来源由过去单一靠劳动获得收入转到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获得收益,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都成为生产要素,他们的所有者必然靠其投入的要素参与分配,况且随着资产增多,人们会更多地获得资产性或财产性收入。由于人们占有生产要素的多寡不同,必然造成人们之间收入的不同。

  (二)市场经济不完善,体制不健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垄断现象的存在排斥了竞争,使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大大高于非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腐败现象的存在,意味着权力、身份、地位参与了分配,导致灰色收入大量存在;企业内有效的职工工资形成机制和增长机制不健全;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没有形成,存在劳动力流动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障碍。

  (三)差异性政策造成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竞争起点的差异。我国在开放上是先东部再中西部,先沿海地区再内陆地区。最初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利用国家特殊政策,引进外资,进行企业改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经济发展迅速,而中西部的发展则相对迟缓。

  (四)自然、历史原因。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带有自然、历史原因:东部的自然条件比西部要好,历史上东部沿海地区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就比西部要高;长期重工业、轻农业和重城市、轻农村的政策使得城镇职工收入远远高于农民的收入,城镇居民享受着比农民高得多的社会福利;企业内部分配不公平固然与劳动力供大于求有关,但也与国家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有关。

  从引发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原因来看,只有第一个因素导致的收入差距与分配原则有关,需要通过再分配来解决;其他因素导致的收入差距,则都与分配原则无关。因此,绝不能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原因都归结为分配原则。实际上很多问题的存在正是由于没有真正落实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或没有给这个原则的落实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而导致的结果。

  四、党的十七大报告的新论断并不否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我们党对于分配原则的认识有一个不断完善、不断深化的过程。从党的十三大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可以说是确立基本框架阶段,其中具体的规定并没有确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不断提高,分配原则逐渐丰富和具体化。党的十五大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党的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党的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这些都是基本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也反映了不同时期解决分配问题的侧重点不同。有人说党的十七大没有提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而是提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但实际上,初次分配的效率与公平关系不是学理上的命题,不是从一般意义上探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的关系,不是谁占的比重大小或地位问题。如果说有关系的话,也是分配不公影响效率发挥的问题。初次分配不公包括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权力参与分配、企业内部分配不合理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突出贡献在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使收入与投入相对称、相适应,也才能调动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为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奠定基础。所以,初次分配公平是为效率服务的。再分配的效率前已阐述,主要是保证社会公平的真正实现。“兼顾公平”和“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不矛盾,兼顾是针对效率优先而言,再分配就是解决初次分配不能解决的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所以,不能以没有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为由否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没有效率优先,谈何调动资本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谈何发展经济,没有经济发展,再分配就成无源之水,更谈不上社会公平、共同富裕了。

作者介绍:赵玉华,渤海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经济学硕士。(锦州 1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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