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平面设计(同济大学建筑培训资料)

总平面设计²1²

1 总平面设计

1.1 常用总图设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总平面是建筑设计的基础,建筑单体的造型、平面布局、层数很大程度上受到基地的局限,受到基地周边道路、建筑物的影响;而新建建筑物又会导致新的环境、空间产生,因此还须考虑建筑物建成后不能使周围环境受到损害,不能影响公众利益。因此,总平面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设计规范与设计标准。

总平面设计中常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如下: 1.1.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1.1.2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外省市当地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3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1.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1.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1.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1.1.7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计标准》DBJ08-7-96(上海市地方标准) 1.1.8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1.1.9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 1.1.10 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中涉及总平面的条文标准

1.2 总平面设计的规定

1.2.1 一般规定

1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2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约水源,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求。

3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用地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脉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的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并力求有新意有特色。

4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崇尚自然、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自然景观,保护生态环境。

5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体、竖向、道路、环境景观、绿化格局、管线设计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6 基地内建筑物布置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和卫生要求。居住建筑、学校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医疗、科研实验室等需要安静的建筑环境,应避免噪声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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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满足其室外场地及环境设计要求,应分区明确、交通组织人车流线合理。

1)小学校、幼儿园和住宅之间应有便利安全的人行系统,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其入口和城市道路之间应有10米以上的缓冲距离,以便于临时停车及人员疏散

2)商业服务等项目宜集中布置,以便形成规模,便于使用、管理。

3)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应靠近其主要服务对象或位于负荷中心。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

8 规划总平面布局如需考虑远期发展时,必须考虑与近期结合使用,达到技术、经济上的合理性。

9 总平面设计应考虑安全及防灾(防洪、防海潮、防震、防滑坡)措施。

10 总平面建、构筑物定位应以测量地形图坐标定位。其中建筑物以轴线定位,有弧线的建筑物应标注圆心坐标及半径。道路、管线以中心线定位。如以相对尺寸定位时,建筑物以外墙面之间距离尺寸标注。

1.2.2 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的规定

1 建筑物退后红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2 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米。(上海市规定不得小于3米)

4 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

5 在道路旁设置骑楼时,骑楼柱外缘距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45m,且应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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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骑楼建筑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5m。 2)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m。

3)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0.10~0.20m, 表面铺装平整。

1.3 总图设计中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3.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基本规定

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除口及排泄雨水。

3 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4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1.3.2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1 学校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2 科学实验建筑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造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3 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4 图书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宜单独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5 殡仪馆建筑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6 汽车客运站建筑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幼托建筑及人员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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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7 港口客运站建筑

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8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9 汽车库建筑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10 综合医院建筑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线路交叉。 1.3.3 建筑防火

1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6米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7米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9米 4)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8米

5)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10米 6)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12米

7)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8)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的一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小时,且相邻较低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3.5米

9)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的距离减少25%。

2 定

表1.3.3.2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米)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表1.3.3.2的规

3 汽车库、停车场与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0米 2)一、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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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4米 4)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4米 5)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6米 6)停车场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6米 7)停车场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8米 8)停车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0米

4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大于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m、进深大于4.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5 总储量超过1.0m3、而不超过3.0 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6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7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³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³15m。

8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1.4 总平面的基本概念

1.4.1 用地分类

1 居住用地(R):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中、小学、幼托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2 公共设施用地(C):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可分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幼托设施用地)。

3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如供电、供水、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公共客运交通设施,邮政、电信设施,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集运、堆放、处理设施等。

4 绿地(G):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1.4.2 常用术语

1 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

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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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绿地率

建筑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 建筑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5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6 河道蓝线

城市河道用地的规划控制线。一般不得小于6米。 7 基地边界线

由规划管理局颁发的《建筑规划用地许可证》中明确的用地范围线。 8 离界距离

建筑物离开基地边界线的距离;一般按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控制。 9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物离开道路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下,退5米,60米~100,退8米。100米以上,由详细规划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10 开放空间

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b 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c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d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e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1.4.3 有关规划文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省(市)、区级等当地规划管理局的规划文件,是总平面图设计的依据之一。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位置、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建设用地面积(附红线图)。

2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总平面布置除了必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当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省(市)、区级等当地规划管理局签发的《建筑工程审核意见单》

每个新建项目的方案都必须上报当地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规划管理局会根据用地性质、建筑类型提出审批意见、明确用地范围、容积率、覆盖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高程等有关要求,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作特殊的规定和解释,这些是总平面设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也是今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依据。

1.5 建筑高度计算

在总平面设计时,建筑物的高度计算主要用来计算日照、控制建筑间距和城市空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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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不同于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

1.5.1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1.5.2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图二)。

2 坡屋面建筑:屋面高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图四)。

3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1.5.3 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其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计算时,其高度按100米计算,但若受遮挡的是居住建筑,必须同时满足日照要求。

1.5.4 超高层建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时,其建筑高度也可按100米计算;但同时必须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

表1.5.2建筑高度计算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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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一般根据日照和通风的要求控制。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要求不同。各地的地理位置不同,间距要求也不同。本章以上海地区为例,设计外省市建筑物时,应以当地的间距要求为依据。

1.6.1 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含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南北朝向的间距为南向建筑的1.0~1.2倍;东西朝向的间距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1.2倍(市区取下限,郊县城镇取上限)。

1.6.2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含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南北向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7~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为较高建筑高度的0.7~0.8倍(市区取下限,郊县城镇取上限)。

1.6.3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含非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6米,山墙宽度若大于16米,其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1.6.4 居住建筑(含非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

1 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 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0.9倍(市区取下限,郊县城镇取上限)。

3 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1.6.5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多层居住建筑底层的商店或其他非居住建筑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得扣除。

1.6.6 多层居住建筑(含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若间距尺寸不满足消防最小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1.6.7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平行间距:

1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向建筑的高度的0.5倍,但不得小于24米; 2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高度的0.25倍,但不得小于18米。 1.6.8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平行间距:

1 与其北侧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但不得小于24米。

2 与其东(西)侧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与13米。

1.6.9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1.6.10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但山墙开设有窗的,间距不应小于13米。

1.6.1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向建筑的高度的0.5倍,但不得小于18米; 2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高度的0.25倍,但不得小于13米。 1.6.12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3米。 1.6.13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1.6.14 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6米。 1.6.15 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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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建筑间距计算

1.7.1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1.7.2 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1.7.3 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3米,且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1.7.4 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凸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1.8 建筑日照

1.8.1 民用建筑的日照要求是按所在气候分区满足日照要求,不同省市均有各自具体的日照间距系数,有的按建筑之间的距离和高度比控制,有的按日照阴影分析和建筑间距同时控制,不同地区的建筑设计按照当地的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表1.8.1-1 住宅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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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上海市对居住建筑和文教建筑有不同的日照的要求 1.8.3 居住建筑

1 低层独立式住宅:独立式住宅的主要朝向,每层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连续两小时有效日照时间。

2 多层住宅间距在中心城浦西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浦东新区、郊区、县城镇地区不得小于1.2倍。

3 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1.8.4 文教建筑

1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属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2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属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3 文教建筑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应是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可以不连续,按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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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建筑朝向的方位不同,其有效日照时间也不同

注:日照时角按每小时15°计算。

1.8.6 上海地区的高层住宅除了按建筑间距控制以外,还要求做日照分析图。对日照分析有以下的要求:

1 高层建筑的主楼和裙房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日照分析。

2 居住建筑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其日照分析应对新建高层建筑和原有高层建筑遮挡日照产生的影响,进行叠加分析。

3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居室的日照时间符合规定,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4 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以主要朝向的窗户作为日照分析范围,其他朝向的窗户不计;居室有转角直角窗户的,以主要朝向的窗户作为日照分析范围;居室有转角弧形窗户的,按圆弧的角平分线划分为两个朝向,并以其中主要朝向的窗户作为日照分析范围。

5 日照分析以外墙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有阳台(含凸阳、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6 阳台内窗户为落地门窗的,可视作窗户,其窗台标高以阳台栏杆面为准。阳台窗户为组合门窗的,应将门扇上半截玻璃视作窗户,其标高与窗台平。阳台在设计中已做封窗处理的,按窗户对待,其日照计算点以封窗的窗台为准。

1.9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9.1 总图应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表1.9.1 民用建筑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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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时,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应按其执行

1.9.2 总用地面积应为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其中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代征城市绿化带用地;应以扣除上述用地后的可规划用地面积作为总用地来计算各项技术指标。

1.9.3 道路用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用地。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小区道路及组团道路按路宽计算,车行道旁设有人行道时计入道路面积,不包括宅前路用地面积。

1.9.4 大型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内广场、居住区内人口及公共空间的广场面积可计入道路用地,属于环境绿化设计的铺装面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1.9.5 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可单独列入用地平衡表内,如计入道路面积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1.9.6 公共绿地最小面积应为: 居住区1.00ha,居住小区0.4ha,组团绿地0.04ha,且应大于1/3的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带状公共绿地的宽度应大于8米,面积不小于0.04ha。

1.9.7 绿地率为建设用地的绿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与宅旁绿地以及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下、半地下建筑顶部绿地(覆土深度应大于等于0.8米)。

1.9.8 地上建筑屋顶绿化面积和垂直绿化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外省市)

1.9.9 上海对屋顶绿化有一定的放宽政策:位于市区旧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

F=M³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

表1.9.9 屋顶绿化面积折减表

1.9.10 计算容积率时,通常不包括±0.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

1.9.11 半地下室顶板若高出室外地坪1.00米以上时,其地下室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1.9.12 上海市地区对计入容积率的建筑总面积称为“容积率总面积”,对总的工程量总建筑面积称为“总建设规模面积”。并反映在不同的建筑面积汇总表中。

总平面设计²13²

表1.9.12-2 多、低层建筑面积汇总表

表1.9.12-3高层建筑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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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道路与停车场

1.10.1 道路的类型与分级

1 道路的类型一般分为车型道和步行道两类。基地内的车型道主要担负基地与外界及内部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联系,是基地内道路系统的主体。步行道主要用在居住小区与小区内各级绿地系统结合,起着联系绿地、户外活动场地和公共建筑的作用。

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4级: 居住区级:红线宽度20~30米

小区级:红线宽度不小于10米。一般道路宽取6~9米,人行道宽1.5~2米。 住宅组团级:红线宽度8米,路面宽度3~5米。 宅前宅后小路:宽度不宜小于2.5米。 3 城市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主干路:红线宽度:30~60米(特大城市主干路宽可达70米),机动车道不少于4条 次干路:红线宽度:20~40米(特大城市主干路宽可达60米),机动车道不少于2条 支路:红线宽度14~20米(小城市的次干路),机动车道2条 1.10.2 道路设计原则

1 道路系统应有利于各类用地的功能分区和有机联系,应有利于建筑的合理布局,有利于雨水排泄,便于管线敷设。

2 居住区(小区)的内外联系道路应通而不畅、安全便捷,既要避免往返迂回和外部车辆及行人的穿行,也要避免对穿的路网布局。

3 应考虑防灾救灾的要求,保证有通畅的疏散通道,保证消防、救护和工程救险等车辆的出入。

4 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居民日常出行以及区内商店货车、消防车、救护车、搬家车、垃圾车和市政工程车辆通行要求,并考虑居民小汽车通行需求。 1.10.3 道路设计的规定

1 基地出入口的规定:主要道路至少应有2个出入口,机动车道路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2 居住区内尽端道路长度不宜超过120米,基地内尽端道路长度大于35米应设置回车场地,回车场地尺寸:12m³12m。

3 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有以下规定:

1)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支路上;

2)基地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与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与主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离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距离与支路交叉口不应小于20米。

3)距地铁出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保持不小于30米的距离。 4)距公交车站应保持不小于15米的距离;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应保持不小于50米的距离。

5)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口不小于20米。

总平面设计²15²

6) 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 4、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道路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体育场馆等建筑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城市道路。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照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 基地至少应由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出入口处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的空地。 1.10.4 消防车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低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穿过建筑物门洞净高不应小于4.0m。

2 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设12m³12m的回车场,高层建筑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应不小于15m³15m。

3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米

4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高层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5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6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1.10.5 道路的纵坡

1 居住区道路坡度控制见表1.10.5-1

2 基地机动车道与城市道路相接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空间。 3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4 居住区各级道路的人行道应考虑无障碍设计,人行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1.10.6 道路的横坡

1 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横坡为1.5%~2.5%

2 人行道横坡为1.0%~2.0% 1.10.7 自行车停车

1 自行车停放面积按每辆1.5㎡计算。

²16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3 自行车停放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垂直停放时,单排长2米,双排停放长3.2米,自行车间距0.7米。

4 自行车停放宜分段设置,每段长度15~20m,每段设一个宽度不小于3米的出入口。

5、自行车停车库(场)应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不宜 设在交叉口附近。公共建筑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6 自行车库停车数在300辆以上时,其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

7 自行车停车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2.0m,,多层或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供自行车推行的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m。

1.10.8 机动车停放

1 机动车停放面积按每个车位25㎡~30㎡计算,摩托车每个车位按2.5㎡~2.7㎡计算。 2 机动车停车位一般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1.10.8-1的规定:

总平面设计²17²

3 停车场布置的要求 最短原则。

1)居住区车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停车库(场)车辆进出口之间的车行道布置,应遵循距离2)社会停车场场界与住宅、学校、医院、疗养院、幼托等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建筑间距应大于20米。

3)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宜设置在行车方便、不影响居民生活宁静和不影响景观环境地段 4)住宅区内采用道路一侧停车时,停车带宽度不小于2.5m,路面宽度不小于7.5m.。 5)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点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4 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100辆的停车数:可设一个双车道或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25辆的停车数:可设一个双车道或一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应完善交通信号和安 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二个的等候车位);

100~200辆的停车数:应设置不少于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200~500辆的停车数:应设置不少于二条车道进、二条车道出的出入口; ≥500辆的停车数:应设置不少于三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5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宜小于5.0m。

6 基地内的机动车停车库(场)不应将其出入口直接设在城市道路上。其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至少5米。

7 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

双向行驶的通道不应小于5.5m,单向行驶的通道不应小于3.0m。弯道处转弯半(内径)小于15m时,双向行驶的通道不应小于7.0m,单向行驶的通道不应小于4.0m。

8 地下停车库地面出口的宽度

小型车和微型车单向行驶时不宜小于3.5m,双向行驶时不宜小于6.0m;大中型车单向行驶时不宜小于5m,双向行驶时不宜小于7m。

9 微型车、小型车车道的最大坡度:直线坡道15%,曲线坡道12%

10 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应设置缓坡。缓坡可设置为直线缓坡和曲线缓坡。直线缓坡坡段长度不应小于3.6m,其坡度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坡段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详见图示:

²18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图1.10.8.10车道缓坡

11 居住区半地下、地下车库顶板宜考虑不小于0.6m厚的覆土层;(覆土层厚度在0.8m以上时,才能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

1.11 竖向设计

1.11.1 竖向设计的目的是在分析基地地形条件的基础上,对原地形进行利用和改造,使它符合使用、适宜建筑布置和排水,达到功能合理、技术可行、造价经济和景观优美的要求。 1.11.2 名词解释:

1 高程系统:我国各城市采用的高程主要两种不同的系统:

总平面设计²19²

黄海高程系统—以青岛观潮站海平面作为零点的高程系统。 吴淞高程系统—以吴淞口观潮站海平面作为零点的高程系统。 2 等高线和坡度

1)等高线—测量地形图上表示地面高程相等的线,线上注有高程。 2)等高线平距(l)—地形图上两相邻等高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3)等高线高距(h)—相邻等高线间的高程差。一般地形图有用0.5m、1.0m、2.0m、5m、10m等。设计等高线高距常用0.1m、0.20m、0.25m、0.5m等。视地形坡度及图纸比例不同而选用。

5)坡度(i)—等高线高距与平距之比。i=h/l(%)

1.11.3 竖向设计的基本原则

1 满足各项用地要求 1) 建筑

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坪:住宅0.3m~0.60m; 学校、医院0.45m~0.9m

多雨地区宜采用较大值,高层建筑、土质较差或填土地段应考虑建筑沉降量。

2) 道路机动车道纵坡一般≤6%,困难时可达9%,山区城市局部坡段可达12%。但坡

²20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度超过4%,必须限制其坡长:

5~6% 坡长≤600m 6~7% 坡长≤400m 7~8% 坡长≤300m 9% 坡长≤150m

非机动车道纵坡一般≤2%,困难时可达3%,但坡长应限制在50m以内; 桥梁引坡≤4%

人行道纵坡以≤5%为宜,>8%行走费力,宜采用台阶踏步; 交叉口纵坡≤2%,并保证主要交通平顺; 3)广场、停车场

广场坡度以0.3%~3%为宜,0.5~1.5%最佳; 儿童游戏场坡度0.3~2.5% 停车场坡度0.25~0.5% 运动场坡度0.2~0.5% 4)草坪、休息绿地 坡度最小0.3%,最大10% 2 保证场地良好的排水

1)建筑室内地坪标高应保证在沉降后仍高出室外地坪0.15m~0.3m。 2)室外地坪纵坡应不小于0.3%,并不得坡向建筑墙脚。

3)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城市设计洪水水位标高0.5~1.0m,或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4)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5)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6)场地内应采用雨水管(暗沟)排除地面水,地面水排至城市排水系统。 7)排水暗沟沟底坡度在0.4%以上,明沟沟底坡度在0.2%以上。 3 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土方工程量

填方、挖方一般应考虑就地平衡,缩短运距;一般情况土方宁多勿缺,多挖少填;石方则应少挖为宜。

挖土地段宜作建筑基地,填方地段用+作绿地、场地、道路较为合适;岩石、砾石地段应避免或减少挖方,垃圾、淤泥应挖除干净。

4 做好台阶、边坡、挡土墙的细部处理

1)台阶:台阶踏步高度应不超过0.15m,踏步宽度应不小于0.3m。台阶连续踏步数不宜超过20级;20级以上时,应设中间休息平台,超过40级的台阶,应利用休息平台作错位或方向转折,以利于行走安全和消除行人心理上的紧张和单调感。台阶一侧或两侧宜设置坡道,便于手推车和自行车的上下推行。

2)边坡:一斜坡面,坡度按使用要求,一般土坡不大于1:1。边坡的坡面应尽量种植草皮或树木。边坡与建筑的距离应不小于2.5m。较大坡度的边坡应有防护和加固措施。常用的措施有:

干砌或浆砌石块护坡20~50㎝厚,垫层10~30㎝ 混凝土护坡,护墙10~30㎝厚

3)挡土墙:挡土墙有仰斜墙,垂直墙,俯斜墙,以仰斜墙最佳,垂直墙次之。仰斜墙的

总平面设计²21²

倾斜度一般不小于1:0.25。

4)雨水口:

地面水用暗管排除时,场地和道路上需设雨水口;每个雨水口可担负2500~5000㎡的汇水面积的地面水。多雨地区采用小值,少雨地区用大值。雨水口的间距与道路坡度有关

1.11.4 竖向设计的主要步骤

1 根据基地四周道路设计所提供的高程资料,进行基地内道路竖向设计。在基地地形比较平缓的情况下,只需按地形、排水及交通要求,确定道路合适的坡度、坡长,定出主要控制点(交叉点、转折点、变坡点)的设计标高,并注意与四周城市道路高程的衔接。若地形起伏较大,则需按城市道路纵断面设计的深度作断面设计。

2 根据地形的竖向设计方案和建筑的使用、经济、排水、防洪、美观等要求,确定室内地坪及室外场地的设计标高。

3 进行细部处理,如边坡、挡土墙、台阶、排水沟等的设计。

4 竖向设计往往需反复修改,调整,尤其是地形复杂起伏的基地,测量的地形图与实际地形有很大的出入,设计之前应仔细核对,施工中也有可能会进行修改。

1.11.5 竖向设计图纸的内容

1 设计的地形、地物: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台阶、护坡、挡土墙、明沟、雨水井、边坡等。

2 坐标:每幢建筑物至少有两个屋角坐标;道路交叉点、控制点坐标;公共设施及其他需要标定边界的用地、场地四角点的坐标。

3 标高:建筑物室内、外地坪标高;绿地、场地标高;道路交叉点、控制标高。竖向设计标注的标高宜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4 道路纵坡坡度、坡长。

5 排水方向:室外场地的坡向。

1.11.6 竖向设计图的表现

竖向设计图的内容及表现可以因地形复杂程度及设计要求不同而异。如建筑物坐标,施工总平面图上已有标注,竖向设计图可以省略。竖向设计图在表达室外地形时,一般有3种

²22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方法:

1 设计标高法:在设计基地上标出足够的设计标高点,并辅以箭头表示排水方向。一般用于平地、地形平缓、坡度小的地段,或保留自然地形为主,对室外场地要求不高的情况下应用,用此种方法表达的竖向设计图,地面设计标高清楚明了。

2 设计等高线法:用设计标高和等高线分别表示建筑、道路、绿地的设计标高和地形。此种方法便于土方量计算和选择建筑物场地的设计标高;容易表达设计地形和原地型的关系和检查设计标高的正误,适合在地形起伏的丘陵地段应用。但设计等高线法表示的竖向设计图上等高线密布,施工时应用读图不够方便。为此,也可应用等高线法进行设计,确定间注标高厚,根据设计等高线确定场地道路的主要控制点标高,在

图上略去设计等高线而改用设计标高法的表示方法。

3 方格网法:将场地划分成方格网,网格大小根据地形

复杂程度和设计要求而定。先运用设计等高线法设计地形,然

后将方格网点的设计标高标注在图上。此种方法特别适用于平

整场地和广场、道路交叉口的竖向设计,也便于土方计算。

1.11.7 竖向设计图图例

总平面设计²23²

1.12 总平面的设计深度

1.12.1 根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的要求,总平面图应满足各阶段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1.12.2 方案阶段的总平面图纸

1 场地的区域位置。

2 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的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3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要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等)。

4 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5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6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7 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征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1.12.3初步设计阶段的总平面图

1 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 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或用地界线;

3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建筑间距;

4 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储水池等隐蔽工程用虚线表示),其中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应标注坐标(或定位尺寸)、名称(或编号)、层数;

5 道路、广场的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停车场及停车位、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登高)场地的布置,必要时加绘交通流线示意;

6 绿化、景观及休闲设施的布置示意;

7 指北针或风玫瑰

8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9 说明栏内注写:尺寸单位、比例、地形图的测绘单位、日期,坐标及高程系统名称,补充图例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

1.12.4 初步设计阶段的竖向布置图

1 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值(或注尺寸)

2 场地四邻的道路、地面、水面,及其关键性标高

3 保留的地形、地物

4 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或编号)、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室内外设计标高

5 主要道路、广场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以及场地的控制性标高; 6 用箭头或等高线表示地面坡向,并表示出护坡、挡土墙、排水沟等

7 指北针

²24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8 注明:尺寸单位、比例、补充图例

1.12.5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总平面图

1 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 测量坐标网、坐标值

3 场地四界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或用地界线的位置

4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主要坐标值或定位尺寸),以及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

5 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储水池等隐蔽工程用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6 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道路、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7 指北针或风玫瑰

8 建筑物、构筑物使用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编号表”

9 注明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尺寸单位、比例、坐标及高程系统(如为场地建筑坐标网时,应注明与测量坐标网的相互关系)、补充图例等

1.12.6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竖向布置图

1 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值

2 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3 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或编号、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

4 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的设计标高。

5 道路、排水沟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路面中心和排水沟顶及沟底)、纵向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道路表明双面坡或单面坡,必要时标明道路平曲线及竖曲线要素。

6 挡土墙、护坡或土坎顶部和底部的主要设计标高及护坡坡度

7 用坡向箭头表明地面坡向,当对场地平整要求严格或地形起伏较大时,可用设计等高线表示

8 指北针或风玫瑰

9 注明尺寸单位、比例、补充图例等。

1.12.7 标高注法

1 应以含有±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

2 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3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沟等应标注以下部位的标高

1)建筑物室内地坪,标注建筑图中±0.00处的标高,对不同高度的地坪,分别标注其标高。

2)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转角处或对称两角处的室外地坪标高;

3)构筑物标注其有代表性的标高,并用文字注明标高所指的位置;

4)铁路标注轨顶标高;

5)道路标注路面中心或变坡点标高

6)挡土墙标注墙顶和墙脚标高,路堤、边坡标注坡顶和坡脚标高,排水沟

标注沟顶和沟底标高;

总平面设计²25²

7) 场地平整标注其控制位置标高,铺砌场地标注其铺砌面标高。

总平面设计²1²

1 总平面设计

1.1 常用总图设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总平面是建筑设计的基础,建筑单体的造型、平面布局、层数很大程度上受到基地的局限,受到基地周边道路、建筑物的影响;而新建建筑物又会导致新的环境、空间产生,因此还须考虑建筑物建成后不能使周围环境受到损害,不能影响公众利益。因此,总平面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设计规范与设计标准。

总平面设计中常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如下: 1.1.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1.1.2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外省市当地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3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1.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1.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1.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1.1.7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计标准》DBJ08-7-96(上海市地方标准) 1.1.8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1.1.9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 1.1.10 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中涉及总平面的条文标准

1.2 总平面设计的规定

1.2.1 一般规定

1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2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约水源,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求。

3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用地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脉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的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并力求有新意有特色。

4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崇尚自然、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自然景观,保护生态环境。

5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体、竖向、道路、环境景观、绿化格局、管线设计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6 基地内建筑物布置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和卫生要求。居住建筑、学校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医疗、科研实验室等需要安静的建筑环境,应避免噪声干扰。

²2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7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满足其室外场地及环境设计要求,应分区明确、交通组织人车流线合理。

1)小学校、幼儿园和住宅之间应有便利安全的人行系统,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其入口和城市道路之间应有10米以上的缓冲距离,以便于临时停车及人员疏散

2)商业服务等项目宜集中布置,以便形成规模,便于使用、管理。

3)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应靠近其主要服务对象或位于负荷中心。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

8 规划总平面布局如需考虑远期发展时,必须考虑与近期结合使用,达到技术、经济上的合理性。

9 总平面设计应考虑安全及防灾(防洪、防海潮、防震、防滑坡)措施。

10 总平面建、构筑物定位应以测量地形图坐标定位。其中建筑物以轴线定位,有弧线的建筑物应标注圆心坐标及半径。道路、管线以中心线定位。如以相对尺寸定位时,建筑物以外墙面之间距离尺寸标注。

1.2.2 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的规定

1 建筑物退后红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2 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米。(上海市规定不得小于3米)

4 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

5 在道路旁设置骑楼时,骑楼柱外缘距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45m,且应有安全措施。

总平面设计²3²

1)骑楼建筑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5m。 2)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m。

3)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0.10~0.20m, 表面铺装平整。

1.3 总图设计中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3.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基本规定

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除口及排泄雨水。

3 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4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1.3.2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1 学校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2 科学实验建筑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造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3 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4 图书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宜单独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5 殡仪馆建筑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6 汽车客运站建筑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幼托建筑及人员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²4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7 港口客运站建筑

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8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9 汽车库建筑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10 综合医院建筑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线路交叉。 1.3.3 建筑防火

1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6米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7米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9米 4)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8米

5)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10米 6)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12米

7)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8)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的一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小时,且相邻较低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3.5米

9)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的距离减少25%。

2 定

表1.3.3.2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米)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表1.3.3.2的规

3 汽车库、停车场与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0米 2)一、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2米

总平面设计²5²

3)一、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4米 4)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4米 5)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6米 6)停车场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6米 7)停车场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8米 8)停车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0米

4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大于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m、进深大于4.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5 总储量超过1.0m3、而不超过3.0 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6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7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³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³15m。

8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1.4 总平面的基本概念

1.4.1 用地分类

1 居住用地(R):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中、小学、幼托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2 公共设施用地(C):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可分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幼托设施用地)。

3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如供电、供水、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公共客运交通设施,邮政、电信设施,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集运、堆放、处理设施等。

4 绿地(G):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1.4.2 常用术语

1 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

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²6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3 绿地率

建筑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 建筑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5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6 河道蓝线

城市河道用地的规划控制线。一般不得小于6米。 7 基地边界线

由规划管理局颁发的《建筑规划用地许可证》中明确的用地范围线。 8 离界距离

建筑物离开基地边界线的距离;一般按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控制。 9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物离开道路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下,退5米,60米~100,退8米。100米以上,由详细规划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10 开放空间

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b 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c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d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e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1.4.3 有关规划文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省(市)、区级等当地规划管理局的规划文件,是总平面图设计的依据之一。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位置、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建设用地面积(附红线图)。

2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总平面布置除了必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当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省(市)、区级等当地规划管理局签发的《建筑工程审核意见单》

每个新建项目的方案都必须上报当地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规划管理局会根据用地性质、建筑类型提出审批意见、明确用地范围、容积率、覆盖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高程等有关要求,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作特殊的规定和解释,这些是总平面设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也是今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依据。

1.5 建筑高度计算

在总平面设计时,建筑物的高度计算主要用来计算日照、控制建筑间距和城市空间,其

总平面设计²7²

计算方法不同于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

1.5.1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1.5.2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图二)。

2 坡屋面建筑:屋面高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图四)。

3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1.5.3 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其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计算时,其高度按100米计算,但若受遮挡的是居住建筑,必须同时满足日照要求。

1.5.4 超高层建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时,其建筑高度也可按100米计算;但同时必须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

表1.5.2建筑高度计算附图

²8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1.6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一般根据日照和通风的要求控制。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要求不同。各地的地理位置不同,间距要求也不同。本章以上海地区为例,设计外省市建筑物时,应以当地的间距要求为依据。

1.6.1 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含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南北朝向的间距为南向建筑的1.0~1.2倍;东西朝向的间距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1.2倍(市区取下限,郊县城镇取上限)。

1.6.2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含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南北向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7~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为较高建筑高度的0.7~0.8倍(市区取下限,郊县城镇取上限)。

1.6.3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含非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6米,山墙宽度若大于16米,其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1.6.4 居住建筑(含非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

1 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 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0.9倍(市区取下限,郊县城镇取上限)。

3 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1.6.5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多层居住建筑底层的商店或其他非居住建筑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得扣除。

1.6.6 多层居住建筑(含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若间距尺寸不满足消防最小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1.6.7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平行间距:

1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向建筑的高度的0.5倍,但不得小于24米; 2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高度的0.25倍,但不得小于18米。 1.6.8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平行间距:

1 与其北侧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但不得小于24米。

2 与其东(西)侧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与13米。

1.6.9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1.6.10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但山墙开设有窗的,间距不应小于13米。

1.6.1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向建筑的高度的0.5倍,但不得小于18米; 2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高度的0.25倍,但不得小于13米。 1.6.12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3米。 1.6.13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1.6.14 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6米。 1.6.15 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

总平面设计²9²

1.7 建筑间距计算

1.7.1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1.7.2 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1.7.3 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3米,且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1.7.4 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凸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1.8 建筑日照

1.8.1 民用建筑的日照要求是按所在气候分区满足日照要求,不同省市均有各自具体的日照间距系数,有的按建筑之间的距离和高度比控制,有的按日照阴影分析和建筑间距同时控制,不同地区的建筑设计按照当地的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表1.8.1-1 住宅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²10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1.8.2 上海市对居住建筑和文教建筑有不同的日照的要求 1.8.3 居住建筑

1 低层独立式住宅:独立式住宅的主要朝向,每层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连续两小时有效日照时间。

2 多层住宅间距在中心城浦西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浦东新区、郊区、县城镇地区不得小于1.2倍。

3 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1.8.4 文教建筑

1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属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2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属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3 文教建筑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应是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可以不连续,按累加计算

总平面设计²11²

1.8.5 建筑朝向的方位不同,其有效日照时间也不同

注:日照时角按每小时15°计算。

1.8.6 上海地区的高层住宅除了按建筑间距控制以外,还要求做日照分析图。对日照分析有以下的要求:

1 高层建筑的主楼和裙房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日照分析。

2 居住建筑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其日照分析应对新建高层建筑和原有高层建筑遮挡日照产生的影响,进行叠加分析。

3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居室的日照时间符合规定,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4 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以主要朝向的窗户作为日照分析范围,其他朝向的窗户不计;居室有转角直角窗户的,以主要朝向的窗户作为日照分析范围;居室有转角弧形窗户的,按圆弧的角平分线划分为两个朝向,并以其中主要朝向的窗户作为日照分析范围。

5 日照分析以外墙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有阳台(含凸阳、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6 阳台内窗户为落地门窗的,可视作窗户,其窗台标高以阳台栏杆面为准。阳台窗户为组合门窗的,应将门扇上半截玻璃视作窗户,其标高与窗台平。阳台在设计中已做封窗处理的,按窗户对待,其日照计算点以封窗的窗台为准。

1.9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9.1 总图应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表1.9.1 民用建筑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²12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注: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时,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应按其执行

1.9.2 总用地面积应为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其中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代征城市绿化带用地;应以扣除上述用地后的可规划用地面积作为总用地来计算各项技术指标。

1.9.3 道路用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用地。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小区道路及组团道路按路宽计算,车行道旁设有人行道时计入道路面积,不包括宅前路用地面积。

1.9.4 大型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内广场、居住区内人口及公共空间的广场面积可计入道路用地,属于环境绿化设计的铺装面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1.9.5 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可单独列入用地平衡表内,如计入道路面积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1.9.6 公共绿地最小面积应为: 居住区1.00ha,居住小区0.4ha,组团绿地0.04ha,且应大于1/3的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带状公共绿地的宽度应大于8米,面积不小于0.04ha。

1.9.7 绿地率为建设用地的绿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与宅旁绿地以及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下、半地下建筑顶部绿地(覆土深度应大于等于0.8米)。

1.9.8 地上建筑屋顶绿化面积和垂直绿化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外省市)

1.9.9 上海对屋顶绿化有一定的放宽政策:位于市区旧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

F=M³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

表1.9.9 屋顶绿化面积折减表

1.9.10 计算容积率时,通常不包括±0.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

1.9.11 半地下室顶板若高出室外地坪1.00米以上时,其地下室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1.9.12 上海市地区对计入容积率的建筑总面积称为“容积率总面积”,对总的工程量总建筑面积称为“总建设规模面积”。并反映在不同的建筑面积汇总表中。

总平面设计²13²

表1.9.12-2 多、低层建筑面积汇总表

表1.9.12-3高层建筑面积汇总表

²14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1.10 道路与停车场

1.10.1 道路的类型与分级

1 道路的类型一般分为车型道和步行道两类。基地内的车型道主要担负基地与外界及内部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联系,是基地内道路系统的主体。步行道主要用在居住小区与小区内各级绿地系统结合,起着联系绿地、户外活动场地和公共建筑的作用。

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4级: 居住区级:红线宽度20~30米

小区级:红线宽度不小于10米。一般道路宽取6~9米,人行道宽1.5~2米。 住宅组团级:红线宽度8米,路面宽度3~5米。 宅前宅后小路:宽度不宜小于2.5米。 3 城市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主干路:红线宽度:30~60米(特大城市主干路宽可达70米),机动车道不少于4条 次干路:红线宽度:20~40米(特大城市主干路宽可达60米),机动车道不少于2条 支路:红线宽度14~20米(小城市的次干路),机动车道2条 1.10.2 道路设计原则

1 道路系统应有利于各类用地的功能分区和有机联系,应有利于建筑的合理布局,有利于雨水排泄,便于管线敷设。

2 居住区(小区)的内外联系道路应通而不畅、安全便捷,既要避免往返迂回和外部车辆及行人的穿行,也要避免对穿的路网布局。

3 应考虑防灾救灾的要求,保证有通畅的疏散通道,保证消防、救护和工程救险等车辆的出入。

4 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居民日常出行以及区内商店货车、消防车、救护车、搬家车、垃圾车和市政工程车辆通行要求,并考虑居民小汽车通行需求。 1.10.3 道路设计的规定

1 基地出入口的规定:主要道路至少应有2个出入口,机动车道路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2 居住区内尽端道路长度不宜超过120米,基地内尽端道路长度大于35米应设置回车场地,回车场地尺寸:12m³12m。

3 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有以下规定:

1)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支路上;

2)基地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与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与主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离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距离与支路交叉口不应小于20米。

3)距地铁出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保持不小于30米的距离。 4)距公交车站应保持不小于15米的距离;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应保持不小于50米的距离。

5)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口不小于20米。

总平面设计²15²

6) 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 4、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道路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体育场馆等建筑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城市道路。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照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 基地至少应由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出入口处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的空地。 1.10.4 消防车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低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穿过建筑物门洞净高不应小于4.0m。

2 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设12m³12m的回车场,高层建筑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应不小于15m³15m。

3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米

4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高层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5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6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1.10.5 道路的纵坡

1 居住区道路坡度控制见表1.10.5-1

2 基地机动车道与城市道路相接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空间。 3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4 居住区各级道路的人行道应考虑无障碍设计,人行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1.10.6 道路的横坡

1 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横坡为1.5%~2.5%

2 人行道横坡为1.0%~2.0% 1.10.7 自行车停车

1 自行车停放面积按每辆1.5㎡计算。

²16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3 自行车停放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垂直停放时,单排长2米,双排停放长3.2米,自行车间距0.7米。

4 自行车停放宜分段设置,每段长度15~20m,每段设一个宽度不小于3米的出入口。

5、自行车停车库(场)应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不宜 设在交叉口附近。公共建筑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6 自行车库停车数在300辆以上时,其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

7 自行车停车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2.0m,,多层或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供自行车推行的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m。

1.10.8 机动车停放

1 机动车停放面积按每个车位25㎡~30㎡计算,摩托车每个车位按2.5㎡~2.7㎡计算。 2 机动车停车位一般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1.10.8-1的规定:

总平面设计²17²

3 停车场布置的要求 最短原则。

1)居住区车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停车库(场)车辆进出口之间的车行道布置,应遵循距离2)社会停车场场界与住宅、学校、医院、疗养院、幼托等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建筑间距应大于20米。

3)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宜设置在行车方便、不影响居民生活宁静和不影响景观环境地段 4)住宅区内采用道路一侧停车时,停车带宽度不小于2.5m,路面宽度不小于7.5m.。 5)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点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4 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100辆的停车数:可设一个双车道或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25辆的停车数:可设一个双车道或一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应完善交通信号和安 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二个的等候车位);

100~200辆的停车数:应设置不少于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200~500辆的停车数:应设置不少于二条车道进、二条车道出的出入口; ≥500辆的停车数:应设置不少于三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5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宜小于5.0m。

6 基地内的机动车停车库(场)不应将其出入口直接设在城市道路上。其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至少5米。

7 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

双向行驶的通道不应小于5.5m,单向行驶的通道不应小于3.0m。弯道处转弯半(内径)小于15m时,双向行驶的通道不应小于7.0m,单向行驶的通道不应小于4.0m。

8 地下停车库地面出口的宽度

小型车和微型车单向行驶时不宜小于3.5m,双向行驶时不宜小于6.0m;大中型车单向行驶时不宜小于5m,双向行驶时不宜小于7m。

9 微型车、小型车车道的最大坡度:直线坡道15%,曲线坡道12%

10 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应设置缓坡。缓坡可设置为直线缓坡和曲线缓坡。直线缓坡坡段长度不应小于3.6m,其坡度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坡段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详见图示:

²18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图1.10.8.10车道缓坡

11 居住区半地下、地下车库顶板宜考虑不小于0.6m厚的覆土层;(覆土层厚度在0.8m以上时,才能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

1.11 竖向设计

1.11.1 竖向设计的目的是在分析基地地形条件的基础上,对原地形进行利用和改造,使它符合使用、适宜建筑布置和排水,达到功能合理、技术可行、造价经济和景观优美的要求。 1.11.2 名词解释:

1 高程系统:我国各城市采用的高程主要两种不同的系统:

总平面设计²19²

黄海高程系统—以青岛观潮站海平面作为零点的高程系统。 吴淞高程系统—以吴淞口观潮站海平面作为零点的高程系统。 2 等高线和坡度

1)等高线—测量地形图上表示地面高程相等的线,线上注有高程。 2)等高线平距(l)—地形图上两相邻等高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3)等高线高距(h)—相邻等高线间的高程差。一般地形图有用0.5m、1.0m、2.0m、5m、10m等。设计等高线高距常用0.1m、0.20m、0.25m、0.5m等。视地形坡度及图纸比例不同而选用。

5)坡度(i)—等高线高距与平距之比。i=h/l(%)

1.11.3 竖向设计的基本原则

1 满足各项用地要求 1) 建筑

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坪:住宅0.3m~0.60m; 学校、医院0.45m~0.9m

多雨地区宜采用较大值,高层建筑、土质较差或填土地段应考虑建筑沉降量。

2) 道路机动车道纵坡一般≤6%,困难时可达9%,山区城市局部坡段可达12%。但坡

²20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度超过4%,必须限制其坡长:

5~6% 坡长≤600m 6~7% 坡长≤400m 7~8% 坡长≤300m 9% 坡长≤150m

非机动车道纵坡一般≤2%,困难时可达3%,但坡长应限制在50m以内; 桥梁引坡≤4%

人行道纵坡以≤5%为宜,>8%行走费力,宜采用台阶踏步; 交叉口纵坡≤2%,并保证主要交通平顺; 3)广场、停车场

广场坡度以0.3%~3%为宜,0.5~1.5%最佳; 儿童游戏场坡度0.3~2.5% 停车场坡度0.25~0.5% 运动场坡度0.2~0.5% 4)草坪、休息绿地 坡度最小0.3%,最大10% 2 保证场地良好的排水

1)建筑室内地坪标高应保证在沉降后仍高出室外地坪0.15m~0.3m。 2)室外地坪纵坡应不小于0.3%,并不得坡向建筑墙脚。

3)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城市设计洪水水位标高0.5~1.0m,或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4)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5)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6)场地内应采用雨水管(暗沟)排除地面水,地面水排至城市排水系统。 7)排水暗沟沟底坡度在0.4%以上,明沟沟底坡度在0.2%以上。 3 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土方工程量

填方、挖方一般应考虑就地平衡,缩短运距;一般情况土方宁多勿缺,多挖少填;石方则应少挖为宜。

挖土地段宜作建筑基地,填方地段用+作绿地、场地、道路较为合适;岩石、砾石地段应避免或减少挖方,垃圾、淤泥应挖除干净。

4 做好台阶、边坡、挡土墙的细部处理

1)台阶:台阶踏步高度应不超过0.15m,踏步宽度应不小于0.3m。台阶连续踏步数不宜超过20级;20级以上时,应设中间休息平台,超过40级的台阶,应利用休息平台作错位或方向转折,以利于行走安全和消除行人心理上的紧张和单调感。台阶一侧或两侧宜设置坡道,便于手推车和自行车的上下推行。

2)边坡:一斜坡面,坡度按使用要求,一般土坡不大于1:1。边坡的坡面应尽量种植草皮或树木。边坡与建筑的距离应不小于2.5m。较大坡度的边坡应有防护和加固措施。常用的措施有:

干砌或浆砌石块护坡20~50㎝厚,垫层10~30㎝ 混凝土护坡,护墙10~30㎝厚

3)挡土墙:挡土墙有仰斜墙,垂直墙,俯斜墙,以仰斜墙最佳,垂直墙次之。仰斜墙的

总平面设计²21²

倾斜度一般不小于1:0.25。

4)雨水口:

地面水用暗管排除时,场地和道路上需设雨水口;每个雨水口可担负2500~5000㎡的汇水面积的地面水。多雨地区采用小值,少雨地区用大值。雨水口的间距与道路坡度有关

1.11.4 竖向设计的主要步骤

1 根据基地四周道路设计所提供的高程资料,进行基地内道路竖向设计。在基地地形比较平缓的情况下,只需按地形、排水及交通要求,确定道路合适的坡度、坡长,定出主要控制点(交叉点、转折点、变坡点)的设计标高,并注意与四周城市道路高程的衔接。若地形起伏较大,则需按城市道路纵断面设计的深度作断面设计。

2 根据地形的竖向设计方案和建筑的使用、经济、排水、防洪、美观等要求,确定室内地坪及室外场地的设计标高。

3 进行细部处理,如边坡、挡土墙、台阶、排水沟等的设计。

4 竖向设计往往需反复修改,调整,尤其是地形复杂起伏的基地,测量的地形图与实际地形有很大的出入,设计之前应仔细核对,施工中也有可能会进行修改。

1.11.5 竖向设计图纸的内容

1 设计的地形、地物: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台阶、护坡、挡土墙、明沟、雨水井、边坡等。

2 坐标:每幢建筑物至少有两个屋角坐标;道路交叉点、控制点坐标;公共设施及其他需要标定边界的用地、场地四角点的坐标。

3 标高:建筑物室内、外地坪标高;绿地、场地标高;道路交叉点、控制标高。竖向设计标注的标高宜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4 道路纵坡坡度、坡长。

5 排水方向:室外场地的坡向。

1.11.6 竖向设计图的表现

竖向设计图的内容及表现可以因地形复杂程度及设计要求不同而异。如建筑物坐标,施工总平面图上已有标注,竖向设计图可以省略。竖向设计图在表达室外地形时,一般有3种

²22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方法:

1 设计标高法:在设计基地上标出足够的设计标高点,并辅以箭头表示排水方向。一般用于平地、地形平缓、坡度小的地段,或保留自然地形为主,对室外场地要求不高的情况下应用,用此种方法表达的竖向设计图,地面设计标高清楚明了。

2 设计等高线法:用设计标高和等高线分别表示建筑、道路、绿地的设计标高和地形。此种方法便于土方量计算和选择建筑物场地的设计标高;容易表达设计地形和原地型的关系和检查设计标高的正误,适合在地形起伏的丘陵地段应用。但设计等高线法表示的竖向设计图上等高线密布,施工时应用读图不够方便。为此,也可应用等高线法进行设计,确定间注标高厚,根据设计等高线确定场地道路的主要控制点标高,在

图上略去设计等高线而改用设计标高法的表示方法。

3 方格网法:将场地划分成方格网,网格大小根据地形

复杂程度和设计要求而定。先运用设计等高线法设计地形,然

后将方格网点的设计标高标注在图上。此种方法特别适用于平

整场地和广场、道路交叉口的竖向设计,也便于土方计算。

1.11.7 竖向设计图图例

总平面设计²23²

1.12 总平面的设计深度

1.12.1 根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的要求,总平面图应满足各阶段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1.12.2 方案阶段的总平面图纸

1 场地的区域位置。

2 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的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3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要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等)。

4 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5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6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7 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征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1.12.3初步设计阶段的总平面图

1 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 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或用地界线;

3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建筑间距;

4 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储水池等隐蔽工程用虚线表示),其中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应标注坐标(或定位尺寸)、名称(或编号)、层数;

5 道路、广场的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停车场及停车位、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登高)场地的布置,必要时加绘交通流线示意;

6 绿化、景观及休闲设施的布置示意;

7 指北针或风玫瑰

8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9 说明栏内注写:尺寸单位、比例、地形图的测绘单位、日期,坐标及高程系统名称,补充图例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

1.12.4 初步设计阶段的竖向布置图

1 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值(或注尺寸)

2 场地四邻的道路、地面、水面,及其关键性标高

3 保留的地形、地物

4 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或编号)、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室内外设计标高

5 主要道路、广场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以及场地的控制性标高; 6 用箭头或等高线表示地面坡向,并表示出护坡、挡土墙、排水沟等

7 指北针

²24²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培训教材/建筑篇

8 注明:尺寸单位、比例、补充图例

1.12.5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总平面图

1 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 测量坐标网、坐标值

3 场地四界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或用地界线的位置

4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主要坐标值或定位尺寸),以及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

5 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储水池等隐蔽工程用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6 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道路、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7 指北针或风玫瑰

8 建筑物、构筑物使用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编号表”

9 注明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尺寸单位、比例、坐标及高程系统(如为场地建筑坐标网时,应注明与测量坐标网的相互关系)、补充图例等

1.12.6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竖向布置图

1 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值

2 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3 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或编号、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

4 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的设计标高。

5 道路、排水沟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路面中心和排水沟顶及沟底)、纵向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道路表明双面坡或单面坡,必要时标明道路平曲线及竖曲线要素。

6 挡土墙、护坡或土坎顶部和底部的主要设计标高及护坡坡度

7 用坡向箭头表明地面坡向,当对场地平整要求严格或地形起伏较大时,可用设计等高线表示

8 指北针或风玫瑰

9 注明尺寸单位、比例、补充图例等。

1.12.7 标高注法

1 应以含有±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

2 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3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沟等应标注以下部位的标高

1)建筑物室内地坪,标注建筑图中±0.00处的标高,对不同高度的地坪,分别标注其标高。

2)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转角处或对称两角处的室外地坪标高;

3)构筑物标注其有代表性的标高,并用文字注明标高所指的位置;

4)铁路标注轨顶标高;

5)道路标注路面中心或变坡点标高

6)挡土墙标注墙顶和墙脚标高,路堤、边坡标注坡顶和坡脚标高,排水沟

标注沟顶和沟底标高;

总平面设计²25²

7) 场地平整标注其控制位置标高,铺砌场地标注其铺砌面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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