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5. 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
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
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
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
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
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
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
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
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
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
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
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
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
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 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
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
事责任。 5. 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6. 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7. 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7. 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第178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承担适当的责任。
8. 监护人责任 8. 监护人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任监护人的除外。
9.使用人责任 9. 使用人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侵权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 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
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
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
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
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
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
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
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
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
适当补偿。
10. 教育机构的监护责任 10. 教育机构的监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任。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
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1.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
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
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
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12. 高度危险责任免责事由 《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3. 第三人过错对饲养人责任的影响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5. 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
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
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
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
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
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
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
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
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
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
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
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
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
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 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
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
事责任。 5. 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6. 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7. 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7. 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第178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承担适当的责任。
8. 监护人责任 8. 监护人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任监护人的除外。
9.使用人责任 9. 使用人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侵权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 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
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
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
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
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
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
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
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
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
适当补偿。
10. 教育机构的监护责任 10. 教育机构的监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任。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
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1.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
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
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
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12. 高度危险责任免责事由 《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3. 第三人过错对饲养人责任的影响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