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针对破坏林地资源日趋严重的形势,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有必要对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的特点及法律适用进行研究。
关键词:林地 案件 特点 法律适用
浅谈当前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的特点及法律适用
森林分局刑侦股
长期以来,对破坏林地资源案件在追究行政责任上有《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详尽规定,但在追究刑事责任上却没有明确的根据。2001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案(二)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此,严重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违法犯罪行为被纳入了刑罚的范畴,为依法治林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依然缺乏具体明确的立案标准,有关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规定不明确且不便操作,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打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行为的需要,使一些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破坏林地资源案件无法追究刑事,达不到震慑犯罪的效果。由于立法环节对大量出现的破坏林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少明确规定,加之实践中破坏林地资源的林业案件千变万化,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执行不严格。地方主管部门违规操作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旦发生了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案
件,违法不究,以罚代刑,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破坏林地资源的嚣张气焰,致使毁坏林地的现象越演越烈。
200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对破坏林地资源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为现实工作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便利,有利于执法机关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资源的犯罪行为,有效地保护林地资源。
一、当前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的特点(难点)
所谓破坏林地资源犯罪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林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活动中,实施的违反国家相关林地法规,侵犯我国社会主义林地关系,危害林地管理秩序情节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看,此类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此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林地管理秩序,危害了国家对林地征用、占有、出让和使用进行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列》以及各地出台的《林地管理办法》等都对林地管理秩序作了相关规定。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或者非法批准征用、让用林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等行为。此类犯罪最常见行为是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所谓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
建坟、建房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行为。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农用地分为下列五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所以林地属于农用地的一种,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理应按照非法占用农用地处罚,该《解释》并没有超出词义的涵盖范围,是合理科学的。
但是,现行刑法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标准为‚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对于‚数量较大‛与‚大量毁坏‛二者的关系。现在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需同时具备‚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林地等
农用地大量毁坏‛两条标准,即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并使‘数量较大’的农用地被毁坏的,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对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数量较大‛与‚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应该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可构成犯罪。因为非法占用农用地可能导致农用地遭到毁坏,也可能不会导致农用地毁坏,如果行为人非法占用了大量的农用地,但没有造成这些农用地毁坏的就不定罪,难免会放纵犯罪,从而使有些严重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不能得到刑法的惩治。将‚数量较大‛和‚大量毁坏‛两个标准同时作为定罪的标准,则会加大定罪的难度,刑法在保护土地资源方面的效能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二、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我国刑法对破坏林地资源犯罪适用的刑罚主要有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刑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控犯罪。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破坏林地资源犯罪配臵刑罚,同样应当考虑刑罚的目的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由于破坏林地资源的犯罪较之于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属于比较轻微的犯罪范畴。对于比较轻微的刑事犯罪,刑罚的力度应当考虑刑罚的谦抑原则,顺应刑罚的轻刑化
趋势。因此。对破坏林地资源犯罪配臵刑罚无论如何都不能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刑事犯罪相比较,否则有违罪责刑相适原则。从现行刑法对土地犯罪设臵的法定刑上看,基本上都采用轻刑主义的刑罚观: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同时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刑,考虑到土地犯罪绝大多数出于经济目的,因而对土地犯罪者处以一定的罚金刑,符合刑罚的经济性目的。
另外,对于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刑罚设臵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加以改进:一是增设资格刑,很多破坏林地资源犯罪都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所以剥夺犯罪人‚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者‚从事某种行业‛的资格,使犯罪人的犯罪成本大大增加,最终使其在权衡利益得失之后放弃犯罪。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二十六章第二百五十一条就作出了此种规定;二是强制犯罪人劳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罚金刑往往难以贯彻执行,只能采取变通方法。例我国《澳门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如认为以劳动代科罚金之方式服刑可适当及足以实现处罚的目的,则应被判刑者之申请,法院得命令其在本地区、其他公法人或法院认为对社会有利之私人实体之场所、工场或活动中作日计劳动。以代替全部或部分所定之罚金等。应该说,‚植树抵罚金‛是克服罚金刑不利困素的有利尝试。这一刑罚思路中所蕴含的合理成分和积极因素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对于破坏林地资源的犯罪分子,可以强制其进行植树、种草等环境保护性的劳动来弥补罚金刑的上述不足,这样不但能够将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
任真正落实,而且确保了刑事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更能够有利于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开展,同时具备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2000年12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2005年12月30日。
[4]戴安良,林业公安刑事侦查概论,中国林业出版社,1998年。
摘 要:针对破坏林地资源日趋严重的形势,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有必要对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的特点及法律适用进行研究。
关键词:林地 案件 特点 法律适用
浅谈当前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的特点及法律适用
森林分局刑侦股
长期以来,对破坏林地资源案件在追究行政责任上有《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详尽规定,但在追究刑事责任上却没有明确的根据。2001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案(二)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此,严重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违法犯罪行为被纳入了刑罚的范畴,为依法治林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依然缺乏具体明确的立案标准,有关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规定不明确且不便操作,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打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行为的需要,使一些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破坏林地资源案件无法追究刑事,达不到震慑犯罪的效果。由于立法环节对大量出现的破坏林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少明确规定,加之实践中破坏林地资源的林业案件千变万化,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执行不严格。地方主管部门违规操作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旦发生了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案
件,违法不究,以罚代刑,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破坏林地资源的嚣张气焰,致使毁坏林地的现象越演越烈。
200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对破坏林地资源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为现实工作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便利,有利于执法机关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资源的犯罪行为,有效地保护林地资源。
一、当前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的特点(难点)
所谓破坏林地资源犯罪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林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活动中,实施的违反国家相关林地法规,侵犯我国社会主义林地关系,危害林地管理秩序情节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看,此类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此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林地管理秩序,危害了国家对林地征用、占有、出让和使用进行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列》以及各地出台的《林地管理办法》等都对林地管理秩序作了相关规定。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或者非法批准征用、让用林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等行为。此类犯罪最常见行为是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所谓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
建坟、建房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行为。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农用地分为下列五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所以林地属于农用地的一种,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理应按照非法占用农用地处罚,该《解释》并没有超出词义的涵盖范围,是合理科学的。
但是,现行刑法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标准为‚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对于‚数量较大‛与‚大量毁坏‛二者的关系。现在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需同时具备‚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林地等
农用地大量毁坏‛两条标准,即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并使‘数量较大’的农用地被毁坏的,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对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数量较大‛与‚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应该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可构成犯罪。因为非法占用农用地可能导致农用地遭到毁坏,也可能不会导致农用地毁坏,如果行为人非法占用了大量的农用地,但没有造成这些农用地毁坏的就不定罪,难免会放纵犯罪,从而使有些严重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不能得到刑法的惩治。将‚数量较大‛和‚大量毁坏‛两个标准同时作为定罪的标准,则会加大定罪的难度,刑法在保护土地资源方面的效能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二、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我国刑法对破坏林地资源犯罪适用的刑罚主要有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刑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控犯罪。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破坏林地资源犯罪配臵刑罚,同样应当考虑刑罚的目的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由于破坏林地资源的犯罪较之于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属于比较轻微的犯罪范畴。对于比较轻微的刑事犯罪,刑罚的力度应当考虑刑罚的谦抑原则,顺应刑罚的轻刑化
趋势。因此。对破坏林地资源犯罪配臵刑罚无论如何都不能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刑事犯罪相比较,否则有违罪责刑相适原则。从现行刑法对土地犯罪设臵的法定刑上看,基本上都采用轻刑主义的刑罚观: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同时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刑,考虑到土地犯罪绝大多数出于经济目的,因而对土地犯罪者处以一定的罚金刑,符合刑罚的经济性目的。
另外,对于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刑罚设臵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加以改进:一是增设资格刑,很多破坏林地资源犯罪都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所以剥夺犯罪人‚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者‚从事某种行业‛的资格,使犯罪人的犯罪成本大大增加,最终使其在权衡利益得失之后放弃犯罪。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二十六章第二百五十一条就作出了此种规定;二是强制犯罪人劳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罚金刑往往难以贯彻执行,只能采取变通方法。例我国《澳门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如认为以劳动代科罚金之方式服刑可适当及足以实现处罚的目的,则应被判刑者之申请,法院得命令其在本地区、其他公法人或法院认为对社会有利之私人实体之场所、工场或活动中作日计劳动。以代替全部或部分所定之罚金等。应该说,‚植树抵罚金‛是克服罚金刑不利困素的有利尝试。这一刑罚思路中所蕴含的合理成分和积极因素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对于破坏林地资源的犯罪分子,可以强制其进行植树、种草等环境保护性的劳动来弥补罚金刑的上述不足,这样不但能够将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
任真正落实,而且确保了刑事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更能够有利于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开展,同时具备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2000年12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2005年12月30日。
[4]戴安良,林业公安刑事侦查概论,中国林业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