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书

再审申诉书

再审申诉人:张瑞林,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蚌埠市直机关第一幼儿园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延安一村3栋西单元19号。 再审被申诉人:蚌埠市第一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邵华,该园园长。

再审申诉请求:依法要求撤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蚌民一终字第00973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再审或依法维持一审原判(龙民一初字第0049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调之规定,特向你院依法提起申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蚌民一终第0097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再审申诉人与被再审申诉人之间的认识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类型,裁定不应予以受理。驳回被再审申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

一、 再审申诉人与被再审申诉人在1992年办理了“停薪留职”是真实的,且是无约定的期限的,再审申诉人所举得证据大量书证材料,足以证实;而被再审申诉人在本案一、二审没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诉人停薪留职的期限为二年。这就说明再审申诉人有权随时向被再审申诉人提出回原单位工作的权利;反之,被再审申诉人也有权随时要求再审申诉人回单位上班或按规定通知再审申诉人要求解除人事关系。本案通过

一、二审的审理证实,再审申诉人在1999年即要求回原单位工作,但被再审申诉人始终以需要研究为由拒绝再审申诉人的工作请求,也没有按规定书面通知再审申诉人解除人事关系。

二、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蚌民一终字第00973号裁定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驳回再审申诉人的起诉,是对该规定的理解

错误。

第一、 根据该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因此被再审申诉人与再审申诉人解除人事关系,必须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再审申诉人。本案通过一、二审法庭调查证实,被再审申诉人没有依法履行告之义务。

第二、 本案实际上就是被再审申诉人辞退了再审申诉人,剥夺

了再审申诉人工作的权利,而引发的人事争议纠纷案件。被再审申诉人始终以“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蚌埠市人事局蚌人【1992】12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认为其右权按自动离职处理,事实上就是对再审申诉人按辞职处理的,因此,本案就是因辞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该规定依法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类型。该裁定书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再审申诉人作为被再审申诉人所在单位职工在1992年办理“停薪留职”是符合当时国家政策的,也是为国家和单位分担困难,尽自己的公民义务,理应予以支持和照顾。现再审申诉人作为弱势群体,依法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同样也应该得到允许和支持。为了稳定社会,保护公民的和他权益,特再次向你院依法提起申诉,以维护再审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诉人:

2011年1月21日

再审申诉书

再审申诉人:张瑞林,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蚌埠市直机关第一幼儿园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延安一村3栋西单元19号。 再审被申诉人:蚌埠市第一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邵华,该园园长。

再审申诉请求:依法要求撤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蚌民一终字第00973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再审或依法维持一审原判(龙民一初字第0049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调之规定,特向你院依法提起申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蚌民一终第0097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再审申诉人与被再审申诉人之间的认识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类型,裁定不应予以受理。驳回被再审申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

一、 再审申诉人与被再审申诉人在1992年办理了“停薪留职”是真实的,且是无约定的期限的,再审申诉人所举得证据大量书证材料,足以证实;而被再审申诉人在本案一、二审没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诉人停薪留职的期限为二年。这就说明再审申诉人有权随时向被再审申诉人提出回原单位工作的权利;反之,被再审申诉人也有权随时要求再审申诉人回单位上班或按规定通知再审申诉人要求解除人事关系。本案通过

一、二审的审理证实,再审申诉人在1999年即要求回原单位工作,但被再审申诉人始终以需要研究为由拒绝再审申诉人的工作请求,也没有按规定书面通知再审申诉人解除人事关系。

二、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蚌民一终字第00973号裁定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驳回再审申诉人的起诉,是对该规定的理解

错误。

第一、 根据该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因此被再审申诉人与再审申诉人解除人事关系,必须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再审申诉人。本案通过一、二审法庭调查证实,被再审申诉人没有依法履行告之义务。

第二、 本案实际上就是被再审申诉人辞退了再审申诉人,剥夺

了再审申诉人工作的权利,而引发的人事争议纠纷案件。被再审申诉人始终以“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蚌埠市人事局蚌人【1992】12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认为其右权按自动离职处理,事实上就是对再审申诉人按辞职处理的,因此,本案就是因辞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该规定依法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类型。该裁定书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再审申诉人作为被再审申诉人所在单位职工在1992年办理“停薪留职”是符合当时国家政策的,也是为国家和单位分担困难,尽自己的公民义务,理应予以支持和照顾。现再审申诉人作为弱势群体,依法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同样也应该得到允许和支持。为了稳定社会,保护公民的和他权益,特再次向你院依法提起申诉,以维护再审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诉人:

201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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