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事项:广州市税务登记办理
办事部门:广州市国税局 >>广州国税局地址电话汇总表(含各区分局)
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五)《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
[2009]202号)
(六)《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二、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办事大厅领取)(国地税联办的一式二份)
(二)单位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需同时加盖公章和“与原件相符”印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他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除外),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的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的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缴税形式证明原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2.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投资方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13.《新开企业主营业务申报表》。
(三)个体经营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的左上角)。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5)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申请审批表》.
2.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5)负责人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6)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四)持有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5.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五)零散税收纳税人
因临时开票及临时征收税款而设立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不需提供上述申请资料,仅按代开发票规程要求资料提供即可设立。
(六)纳税人注销后,重新设立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核对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原件。
(七)非居民企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协议;
2.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若非居民企业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则提供境内发包工程或劳务居民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说明:1.若非居民企业取得正式营业执照的,应按照单位纳税人的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2.非居民企业可免予提交已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过的资料,但应报告原接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八)无照户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四、办理时限:即时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注意事项
(一)同一纳税人不能重复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是唯一的。
(二)纳税人因业务需要要求增加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经核批并缴纳工本费后可增发副本。
(三)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而是办理无证户纳税人,对其进行税种核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四)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1.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补填税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
3.纳税人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事事项:广州市税务登记办理
办事部门:广州市国税局 >>广州国税局地址电话汇总表(含各区分局)
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五)《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
[2009]202号)
(六)《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二、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办事大厅领取)(国地税联办的一式二份)
(二)单位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需同时加盖公章和“与原件相符”印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他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除外),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的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的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缴税形式证明原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2.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投资方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13.《新开企业主营业务申报表》。
(三)个体经营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的左上角)。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5)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申请审批表》.
2.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5)负责人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6)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四)持有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5.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五)零散税收纳税人
因临时开票及临时征收税款而设立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不需提供上述申请资料,仅按代开发票规程要求资料提供即可设立。
(六)纳税人注销后,重新设立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核对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原件。
(七)非居民企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协议;
2.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若非居民企业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则提供境内发包工程或劳务居民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说明:1.若非居民企业取得正式营业执照的,应按照单位纳税人的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2.非居民企业可免予提交已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过的资料,但应报告原接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八)无照户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四、办理时限:即时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注意事项
(一)同一纳税人不能重复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是唯一的。
(二)纳税人因业务需要要求增加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经核批并缴纳工本费后可增发副本。
(三)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而是办理无证户纳税人,对其进行税种核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四)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1.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补填税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
3.纳税人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