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款上交廉政账户,是否还计入犯罪金额

受贿款上交廉政账户,是否还计入犯罪金额

实习生 王书画 本报记者 李林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4月21日 06 版)

日前,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随着相关案情被披露,“廉政金”也成为颇受关注的热词。

据新华网报道,16年来,洪金洲收受贿赂380余次,因惧怕事情败露,他一直陆续主动以“廉政金”名义上交部分贿金,为自己的受贿行为“打掩护”。被调查时,洪金洲家中藏有赃款2000多万,而已经交纳的“廉政金”则多达5500余万。

据洪金洲供述,上交“廉政金”,是由于“惧怕”和“打消别人对自己的怀疑”。不少人质疑,官员主动上交“廉政金”,到底是在“廉政”还是在“作秀”?本是为官员自律设置的制度,为何沦为贪官粉饰腐败行为的工具?

制度争议:防火墙还是挡箭牌

颇受关注的“廉政金”是什么?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称,这其实是国家专门设置的一个廉政账户,国家鼓励官员把自己收到的礼金打到这个账户里,这部分钱就是所谓的“廉政金”。

据庄德水介绍,通常,“廉政金”的交纳是在银行柜台进行。操作完成后,银行会给官员出具收据,写明收到钱款的时间、数额等相应信息。

“账户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官员在工作中面临无法退回或不便当面谢绝的礼金的尴尬,也可以促进官员自身的廉洁自律。”庄德水说。

然而,一些人认为,把反腐寄希望于官员的个人道德,有点天方夜谭。“官员上交了多少受贿金额,有谁知道?廉政金不过是受贿的保证金!”随着洪金洲案的曝光,公众对廉政账户的质疑也再度被炒热。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廉政账户较早出现于浙江省宁波市。2000年初,宁波市在全国首开“581”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此后,这一反腐倡廉的新举措在全国逐渐普及开来。但对于缴纳廉政金的相应监管条款,则散见于各地纪委发布的通知中,缺乏统一的规范。

“这是廉政制度的创新,但国家其他领域的制度没有跟上。”庄德水认为,制度之所以出现争议,是因为廉政账户的设立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制来监督官员是否如实上交了受贿金。”

“廉政账户”自诞生以来就备受争议。有评论认为,“廉政账户”混淆了贿赂金的界限,透明度也低,给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暗箱操作的空间。洪金洲也并非首个把“廉政金”作为腐败“挡箭牌”的官员。记者查询公开报道发现,自2005年10月至2014年1月,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力生,也曾上交至安徽省纪委廉政账户和六安市纪委廉政账户共计75万余元,用以掩盖其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的事实。

“以前也有官员将自己收到的部分礼金用于捐助希望工程,但在实践中,仍然将他的行为认定为受贿。”庄德水说,这其实反映的是反腐败制度设计的问题,廉政账户制度如何设置,如何运行,都还需进行反思。

司法难题:“廉政金”是否应纳入涉案金额

另一方面,涉案金额的数额,会直接影响量刑。也因此,面对以“廉政”为名的贪腐,人们更关心的是,官员已经上交的相关款项,是否应纳入涉案金额?此外,上交款项的行为,又是否会对涉案官员的后续处理产生影响?

“廉政账户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能否在腐败犯罪审判时,作为官员减轻罪行的依据?目前,这些都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庄德水说。

而在现实中,“廉政金”的性质如何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

记者查询发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事后返还或上交财物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受贿,关键在于是否‘及时’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说,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有两个关于“不及时”的界定标准,一是客观上存在“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的情形,二是主观上是“为掩饰犯罪”。车浩认为,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即使事后返还或上交财物,仍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相反,两者均不符合或者仅仅符合其中之一的,应当排除受贿罪的认定。

“比如,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掩饰犯罪,但客观上并未出现对其或关联人查处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的返还或上交财物,应当排除受贿罪的认定。”车浩说。

在洪金洲案中,“廉政金”也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公诉机关认为,洪金洲一边受贿,一边不断上交相关款项,其目的在于为其大肆受贿“打掩护”,应算入涉案金额。但辩护人发表意见称,不能将洪金洲供述的主观意图当作给这笔钱定性的法律依据,他认为,这一款项不应被纳入涉案金额进行计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官员受贿之后,如果未被党纪国法关注到,个人主动上交的部分金额,不应该算作涉案金额。

但洪道德同时也表示,上交钱款不等同于坦白,并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范畴。

“这种行为可以看作酌定情节,但量刑时是否考虑,要依据实际情况。”洪道德认为,此类行为对后续量刑的影响有限。“不过,这样比事后追查出来的要好,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上的恶性较小,因此,适当考虑从轻也是有可能的。”

实践反思:如何提升廉政账户的公信力

受访专家表示,在实践中,缺乏细化配套制度的“廉政账户”,往往会面临难以真正落实的尴尬。

而随着官员打着“廉政”幌子贪污的行为不断曝光,公众对廉政账户的信任程度也越来越低。不少人认为,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任何一个正常人很难不动心。党和政府应该反思,对权力的监控在哪里?公平公正公开的体制在哪里?

“我认为,洪金洲案件具有标志性意义。”庄德水说,案件的审判结果,会影响廉政账户的公信力。

在庄德水看来,如果最终法院将已缴纳的钱款认定为受贿金额,则说明廉政账户并没有实际作用,或许会让廉政账户的存在进一步置身于“官员不交钱,公众不信任”的泥潭。

“为了让收到贿赂的官员出于个人的觉悟或是为规避风险上交贿金,不仅需要建立监管机制,同时也可以有鼓励的条款,比如明确规定有主动交纳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庄德水表示,在难以监督官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鼓励规则,来引导更多官员主动把钱打入账户。

向廉政账户上交“廉政金”的行为,能否成为官员在腐败犯罪审判时减轻罪行的依据?庄德水介绍说,尽管司法实践中已进行过多次讨论,但目前依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

“可以先搞一些试点,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 庄德水说,尽管完善廉政账户制度建设对于反腐意义重大,但不可操之过急,以避免出现新的漏洞。

受贿款上交廉政账户,是否还计入犯罪金额

实习生 王书画 本报记者 李林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4月21日 06 版)

日前,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随着相关案情被披露,“廉政金”也成为颇受关注的热词。

据新华网报道,16年来,洪金洲收受贿赂380余次,因惧怕事情败露,他一直陆续主动以“廉政金”名义上交部分贿金,为自己的受贿行为“打掩护”。被调查时,洪金洲家中藏有赃款2000多万,而已经交纳的“廉政金”则多达5500余万。

据洪金洲供述,上交“廉政金”,是由于“惧怕”和“打消别人对自己的怀疑”。不少人质疑,官员主动上交“廉政金”,到底是在“廉政”还是在“作秀”?本是为官员自律设置的制度,为何沦为贪官粉饰腐败行为的工具?

制度争议:防火墙还是挡箭牌

颇受关注的“廉政金”是什么?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称,这其实是国家专门设置的一个廉政账户,国家鼓励官员把自己收到的礼金打到这个账户里,这部分钱就是所谓的“廉政金”。

据庄德水介绍,通常,“廉政金”的交纳是在银行柜台进行。操作完成后,银行会给官员出具收据,写明收到钱款的时间、数额等相应信息。

“账户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官员在工作中面临无法退回或不便当面谢绝的礼金的尴尬,也可以促进官员自身的廉洁自律。”庄德水说。

然而,一些人认为,把反腐寄希望于官员的个人道德,有点天方夜谭。“官员上交了多少受贿金额,有谁知道?廉政金不过是受贿的保证金!”随着洪金洲案的曝光,公众对廉政账户的质疑也再度被炒热。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廉政账户较早出现于浙江省宁波市。2000年初,宁波市在全国首开“581”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此后,这一反腐倡廉的新举措在全国逐渐普及开来。但对于缴纳廉政金的相应监管条款,则散见于各地纪委发布的通知中,缺乏统一的规范。

“这是廉政制度的创新,但国家其他领域的制度没有跟上。”庄德水认为,制度之所以出现争议,是因为廉政账户的设立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制来监督官员是否如实上交了受贿金。”

“廉政账户”自诞生以来就备受争议。有评论认为,“廉政账户”混淆了贿赂金的界限,透明度也低,给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暗箱操作的空间。洪金洲也并非首个把“廉政金”作为腐败“挡箭牌”的官员。记者查询公开报道发现,自2005年10月至2014年1月,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力生,也曾上交至安徽省纪委廉政账户和六安市纪委廉政账户共计75万余元,用以掩盖其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的事实。

“以前也有官员将自己收到的部分礼金用于捐助希望工程,但在实践中,仍然将他的行为认定为受贿。”庄德水说,这其实反映的是反腐败制度设计的问题,廉政账户制度如何设置,如何运行,都还需进行反思。

司法难题:“廉政金”是否应纳入涉案金额

另一方面,涉案金额的数额,会直接影响量刑。也因此,面对以“廉政”为名的贪腐,人们更关心的是,官员已经上交的相关款项,是否应纳入涉案金额?此外,上交款项的行为,又是否会对涉案官员的后续处理产生影响?

“廉政账户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能否在腐败犯罪审判时,作为官员减轻罪行的依据?目前,这些都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庄德水说。

而在现实中,“廉政金”的性质如何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

记者查询发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事后返还或上交财物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受贿,关键在于是否‘及时’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说,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有两个关于“不及时”的界定标准,一是客观上存在“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的情形,二是主观上是“为掩饰犯罪”。车浩认为,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即使事后返还或上交财物,仍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相反,两者均不符合或者仅仅符合其中之一的,应当排除受贿罪的认定。

“比如,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掩饰犯罪,但客观上并未出现对其或关联人查处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的返还或上交财物,应当排除受贿罪的认定。”车浩说。

在洪金洲案中,“廉政金”也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公诉机关认为,洪金洲一边受贿,一边不断上交相关款项,其目的在于为其大肆受贿“打掩护”,应算入涉案金额。但辩护人发表意见称,不能将洪金洲供述的主观意图当作给这笔钱定性的法律依据,他认为,这一款项不应被纳入涉案金额进行计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官员受贿之后,如果未被党纪国法关注到,个人主动上交的部分金额,不应该算作涉案金额。

但洪道德同时也表示,上交钱款不等同于坦白,并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范畴。

“这种行为可以看作酌定情节,但量刑时是否考虑,要依据实际情况。”洪道德认为,此类行为对后续量刑的影响有限。“不过,这样比事后追查出来的要好,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上的恶性较小,因此,适当考虑从轻也是有可能的。”

实践反思:如何提升廉政账户的公信力

受访专家表示,在实践中,缺乏细化配套制度的“廉政账户”,往往会面临难以真正落实的尴尬。

而随着官员打着“廉政”幌子贪污的行为不断曝光,公众对廉政账户的信任程度也越来越低。不少人认为,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任何一个正常人很难不动心。党和政府应该反思,对权力的监控在哪里?公平公正公开的体制在哪里?

“我认为,洪金洲案件具有标志性意义。”庄德水说,案件的审判结果,会影响廉政账户的公信力。

在庄德水看来,如果最终法院将已缴纳的钱款认定为受贿金额,则说明廉政账户并没有实际作用,或许会让廉政账户的存在进一步置身于“官员不交钱,公众不信任”的泥潭。

“为了让收到贿赂的官员出于个人的觉悟或是为规避风险上交贿金,不仅需要建立监管机制,同时也可以有鼓励的条款,比如明确规定有主动交纳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庄德水表示,在难以监督官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鼓励规则,来引导更多官员主动把钱打入账户。

向廉政账户上交“廉政金”的行为,能否成为官员在腐败犯罪审判时减轻罪行的依据?庄德水介绍说,尽管司法实践中已进行过多次讨论,但目前依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

“可以先搞一些试点,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 庄德水说,尽管完善廉政账户制度建设对于反腐意义重大,但不可操之过急,以避免出现新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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