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圳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

深圳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2010年版)

深圳市总商会法律事务部编制

项 目

数 据

依 据

深圳市2010年7月起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

1.全日制用工:1100元/月

2.非全日制用工:9.8元/小时

深圳市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深圳市2009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3894元

深圳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

月平均= 21.75天=174小时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标准工时

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加班时限

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劳动法》

加班工资最低计算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0%

2.休息日加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

3.法定休假日加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

《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工资

1.停工一个月以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0%

2.停工超过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80%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工资

与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一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奖金,津贴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哺乳假工资

标准工资×75%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高温津贴

1.高温和室外作业人员:150元/月(每年6-10月)

2.非高温作业人员:100元/月(每年6-10月,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是否发放)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工资支付日

1.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在周期满后7日内

2.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在周期满后1个月内

3.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在周期满后6个月内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延期支付工资

因故可以延期5日,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延期15日以内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支付时间

1.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劳动关系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

2.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在约定日期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对劳动者经济处罚限额

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30%,且处分后员工当月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和诉讼适用)

克扣和拖欠部分的25%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

克扣和拖欠部分的50%-100%

《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制

1.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超过1个月

3.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超过2个月

4.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前)

1.经济补偿金:员工工作年限×月工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职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工资)

2. 企业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加付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50%

3.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仅限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时支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1.经济补偿金:员工工作年限×月工资(工资高于市平均工资3倍的员工,按平均工资3倍为基数,补偿不超过12个月)

2. 企业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加付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50%(劳动仲裁和诉讼时适用)

3. 企业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加付的赔偿金:未支付部分的50-100%(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

4.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适用于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员工工作年限×月工资×2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

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另增加至少50%,绝症增加至少100%

(仅限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伤残人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时间

不超过2年

《劳动合同法》

竞业限制补偿费

不少于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50%

(仅限因技术秘密而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

3.已满20年的:1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探亲假(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适用)

1.探望配偶:每年30日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20日,或者两年45日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20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婚假

3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10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丧假(限配偶和直系亲属死亡时)

3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女职工产假

90日,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日,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增加35日,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男职工看护假

10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节育手术假

1.安置宫内节育器:3日

2.输精管结扎:7日

3.输卵管结扎:21日

4.人工流产:怀孕不满3个月为15日;怀孕3个月以上为42日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法定医疗期(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3个月

2.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6个月

3.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6个月

4.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至十年:9个月

5.在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12个月

6.在本单位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18个月

7.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24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期间

用工之日起满1月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最长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即最长11个月)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违法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期间

自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养老保险费标准

1.深圳户籍员工:

企业缴交部分:员工缴费工资×11%

个人缴交部分:员工缴费工资×8%

2.非深圳户籍员工:

企业缴交部分:员工缴费工资×10%

个人缴交部分:员工缴费工资×8%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医疗保险费标准

1.综合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

企业缴交部分:员工月工资×7%(2009-2010年临时费率:员工月工资×4.5%)

个人缴交部分:员工月工资×2%

2.住院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

企业缴交部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009-2010年临时费率: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7%)

个人缴交部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2%

3.农民工医疗保险:

企业缴交部分:每月8元(2009-2010年临时费率:每月6元)

个人缴交部分:每月4元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工伤保险费标准

1.风险较小的行业:基准费率=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2.中等风险行业: 基准费率=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

3.风险较大行业: 基准费率=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5%;

(2009-2010年临时费率:按上述标准减半)

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职工病死或者非因工受伤死亡的丧葬费和怃恤金

1.丧葬补助费: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

2.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以上,分别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工伤待遇

(见另页表)

《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申请劳动仲裁时限

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不受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纠纷起诉时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用人单位申请撤消仲裁裁决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企业申报工伤事故时限

1.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保机构

2.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员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时限

事故发生后1年内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限

医疗终结期满后30日内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注:深圳市总商会法律事务部编制的《深圳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已被深圳市劳动仲裁院收入

深圳市工伤待遇计付表

(深圳市总商会法律事务部编制)

费项

伤残状况

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贴

停工留薪期护理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伤残津贴,工伤

津贴,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

其他

负伤未致残

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支付

外地治疗交通,食宿由用人单位报销

@由用人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假肢和医疗用具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4级伤残

护理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0%,40%,30%按月计发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85%,80%,75%按月计发

本人工资的24,22,20,18倍

工伤基金支付:本人工资15,14,13,12个月

(需要护理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0%,40%,30%一次性计发10年)

(伤残津贴由工伤基金按本人工资的90%,85%,80%,75%一次性计发10年)

5-6级伤残

@不能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70%,60%按月发放工伤津贴

本人工资的16,14倍

@用人单位支付:10,8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50,40个月本人工资

7-10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12,10,8,6倍

@用人单位支付:6,4,2,1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25,15,8,4个月本人工资

因工死亡

1)丧葬费: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无劳动能力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和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深圳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2010年版)

深圳市总商会法律事务部编制

项 目

数 据

依 据

深圳市2010年7月起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

1.全日制用工:1100元/月

2.非全日制用工:9.8元/小时

深圳市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深圳市2009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3894元

深圳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

月平均= 21.75天=174小时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标准工时

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加班时限

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劳动法》

加班工资最低计算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0%

2.休息日加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

3.法定休假日加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

《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工资

1.停工一个月以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0%

2.停工超过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80%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工资

与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一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奖金,津贴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哺乳假工资

标准工资×75%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高温津贴

1.高温和室外作业人员:150元/月(每年6-10月)

2.非高温作业人员:100元/月(每年6-10月,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是否发放)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工资支付日

1.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在周期满后7日内

2.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在周期满后1个月内

3.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在周期满后6个月内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延期支付工资

因故可以延期5日,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延期15日以内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支付时间

1.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劳动关系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

2.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在约定日期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对劳动者经济处罚限额

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30%,且处分后员工当月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和诉讼适用)

克扣和拖欠部分的25%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

克扣和拖欠部分的50%-100%

《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制

1.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超过1个月

3.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超过2个月

4.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前)

1.经济补偿金:员工工作年限×月工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职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工资)

2. 企业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加付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50%

3.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仅限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时支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1.经济补偿金:员工工作年限×月工资(工资高于市平均工资3倍的员工,按平均工资3倍为基数,补偿不超过12个月)

2. 企业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加付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50%(劳动仲裁和诉讼时适用)

3. 企业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加付的赔偿金:未支付部分的50-100%(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

4.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适用于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员工工作年限×月工资×2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

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另增加至少50%,绝症增加至少100%

(仅限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伤残人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时间

不超过2年

《劳动合同法》

竞业限制补偿费

不少于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50%

(仅限因技术秘密而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

3.已满20年的:1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探亲假(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适用)

1.探望配偶:每年30日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20日,或者两年45日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20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婚假

3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10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丧假(限配偶和直系亲属死亡时)

3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女职工产假

90日,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日,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增加35日,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男职工看护假

10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节育手术假

1.安置宫内节育器:3日

2.输精管结扎:7日

3.输卵管结扎:21日

4.人工流产:怀孕不满3个月为15日;怀孕3个月以上为42日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法定医疗期(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3个月

2.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6个月

3.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6个月

4.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至十年:9个月

5.在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12个月

6.在本单位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18个月

7.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24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期间

用工之日起满1月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最长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即最长11个月)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违法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期间

自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养老保险费标准

1.深圳户籍员工:

企业缴交部分:员工缴费工资×11%

个人缴交部分:员工缴费工资×8%

2.非深圳户籍员工:

企业缴交部分:员工缴费工资×10%

个人缴交部分:员工缴费工资×8%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医疗保险费标准

1.综合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

企业缴交部分:员工月工资×7%(2009-2010年临时费率:员工月工资×4.5%)

个人缴交部分:员工月工资×2%

2.住院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

企业缴交部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009-2010年临时费率: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7%)

个人缴交部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2%

3.农民工医疗保险:

企业缴交部分:每月8元(2009-2010年临时费率:每月6元)

个人缴交部分:每月4元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工伤保险费标准

1.风险较小的行业:基准费率=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2.中等风险行业: 基准费率=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

3.风险较大行业: 基准费率=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5%;

(2009-2010年临时费率:按上述标准减半)

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职工病死或者非因工受伤死亡的丧葬费和怃恤金

1.丧葬补助费: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

2.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以上,分别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工伤待遇

(见另页表)

《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申请劳动仲裁时限

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不受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纠纷起诉时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用人单位申请撤消仲裁裁决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企业申报工伤事故时限

1.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保机构

2.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员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时限

事故发生后1年内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限

医疗终结期满后30日内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注:深圳市总商会法律事务部编制的《深圳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已被深圳市劳动仲裁院收入

深圳市工伤待遇计付表

(深圳市总商会法律事务部编制)

费项

伤残状况

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贴

停工留薪期护理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伤残津贴,工伤

津贴,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

其他

负伤未致残

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支付

外地治疗交通,食宿由用人单位报销

@由用人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假肢和医疗用具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4级伤残

护理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0%,40%,30%按月计发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85%,80%,75%按月计发

本人工资的24,22,20,18倍

工伤基金支付:本人工资15,14,13,12个月

(需要护理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0%,40%,30%一次性计发10年)

(伤残津贴由工伤基金按本人工资的90%,85%,80%,75%一次性计发10年)

5-6级伤残

@不能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70%,60%按月发放工伤津贴

本人工资的16,14倍

@用人单位支付:10,8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50,40个月本人工资

7-10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12,10,8,6倍

@用人单位支付:6,4,2,1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25,15,8,4个月本人工资

因工死亡

1)丧葬费: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无劳动能力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和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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