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信访问题实施办法(2)

中共会宁县委办公室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处理信访问题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会宁县处理信访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6月30日

会宁县处理信访问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切实规范信访秩序,及时妥善化解和处理群众上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甘肃省信访条例》和《甘肃省化解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暂行办法》等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从超前预防、教育疏导、规范秩序和解决问题的环节入手,确保上访问题得到妥善化解和处理。

第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等制度,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第四条 要建立县、乡、村三级信访工作网络,乡镇、社区、村和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成立信访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做

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考核。

第五条 要建立信访、纪检监察、司法、民调、综治“五位一体”的信访工作机制。各乡镇、各单位要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经常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特别是重大节会等特殊和敏感时期要进行集中排查,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对排查出的信访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实行领导包案,做到包案、责任、处理时限“三落实”。

第六条 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对群众的初信初访,最初受理的部门要及时处理,能解决的立即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向信访人说明原因;需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向信访人说明转办情况。凡反映问题有实质内容的群众联名来信,由直接责任单位呈有关领导阅批并立案交办;凡群众来访和署名群众来信,直接处理单位都要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或回复信访人。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经常分析和汇总群众信访情况,了解信访动态,掌握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筛选报送带有普遍性、 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信息。凡有可能来县上市等越级的集体访和有跨地区串联倾向的上访及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必须立即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信访局报告,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

第八条 要严格依法、按政策规定处理上访问题。有法律依据的,要依法解决;无法律依据的,要按政策规定办理;属于过高要求的,要讲明政策,并积极解决其合理部分;对无理取闹的,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其息诉罢访;对涉法上访问题,由政法部门协调引导群众通过司

法渠道解决,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一律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九条 一般信访问题处理工作程序:

(一)县信访局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审查受理后,按照问题分类、所属性质批转给有关乡镇或职能部门归口办理。各责任单位对县信访局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要在规定时限20日内办结,当即能解决问题的要立即解决,暂时解决不了或不符合有关政策的,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县信访局。

(二)信访人不服责任单位的处理决定,由县信访局提交县信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信访人对县信访联席会议处理决定不服,由县信访联席会议按照工作分工提交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重新调查核实,由县信访局予以答复,信访人仍不服处理决定的,责任单位要落实稳 控管束措施。

(三)重大信访案件由县信访局呈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阅批并立案交办,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包案处理,在规定时限15日内办结。

第十条 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处理工作程序:

(一)县信访局在做好上访群众接待、信息报送和上访问题协调会议组织等工作的同时,应立即通知责任单位派人来现场做工作,引导群众推选代表(不超过3人)到指定场所依法、有序上访。

(二)各乡镇、各部门接到上访问题通知后,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立即带领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县直单位、会师镇10分钟,其它乡镇按每小时60公里计时)内赶到现场,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

处理、教育、疏导、劝返工作,并将上访人接回原地妥善处理。

(三)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政法、武警等部门,维护上访秩序和治安秩序,处臵突发事件,并配合责任单位做好上访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

(四)上访反映的问题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宣传、答复和解释工作,并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五)对县信访局已接待协调处理完毕,相关责任单位已作出明确答复,但仍滞留缠访的上访人员,由公安机关配合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采取措施,带回责任单位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越级上访问题处理工作程序:

(一)对属于有关乡镇、县直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接待、处理的上访事项,群众越级到县委、县政府和县信访局上访,由县信访局通知责任单位将上访群众接回原地,及时处理解决;群众越级上市赴省上访,由公安机关派车、派民警配合县信访局劝返接回后,责任单位负责将上访群众接回原地,进行解释、说服、教育,落实解决措施,做好稳控工作;群众越级进京上访的,在被有关部门劝返接回后,责任单位要将上访群众接回原地,在稳妥解决问题的同时,严格落实稳控管束措施。

(二)对越级上访老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上访者所属乡镇、社区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落实稳控管束措施,实施有效监控。发现苗头,及时说服劝阻并立即向县信访局报告,由县公安局、信访局予以强制劝阻,责任单位配合做好思想工作。

(三)对于按信访工作“三级终结制”已定性结案的信访问题,上访人

仍以不服为由继续越级缠访、闹访,甚至寻衅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拘留,达到劳教条件的报送劳教。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结束后,责任单位要及时向上访人出具或回复《调查处理意见书》,进行书面告知,送达《来信来访答复回执》,征求上访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结案报告要做到“两必须”、“四清楚”(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字上报,必须有上访人的意见;调查了解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清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清楚,造成上访的责任清楚)。

第十三条 县信访局要严格履行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工作职责,对各类交办、转办信访件加强督办,尤其是对领 导批示交办的重点案件要跟踪督查督办,一抓到底。要严把结案报告关,对达不到结案要求的,一律退回责任单位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调查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合情、合理、合法,但仍坚持过高无理要求的上访人,责任单位要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息诉罢访,反复劝说无效的,要确定责任人,采取必要的稳控管束措施,防止上访人外出缠访、闹访。 第十五条 对已调查处理结案的上访问题,责任单位要对上访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处理意见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第十六条 对群众上访问题失职渎职的乡镇、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根据县信访局或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纪检、监察、

组织、政法、人事等部门依据《会宁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上访人员不按要求派代表到县信访接待室反映问题,而在党政机关聚集,甚至采取拦车、堵门、举标语、打横幅、铺状纸、摆实物等不正当手段,或者已接待处理完毕,仍以不服处理为由继续缠访、闹访,辱骂、威胁、撕扯、殴打信访工作人员,破坏公共财物,抢占接待场所等异常上访行为,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和《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耐心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果断处臵,其中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信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会宁县委办公室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处理信访问题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会宁县处理信访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6月30日

会宁县处理信访问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切实规范信访秩序,及时妥善化解和处理群众上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甘肃省信访条例》和《甘肃省化解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暂行办法》等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从超前预防、教育疏导、规范秩序和解决问题的环节入手,确保上访问题得到妥善化解和处理。

第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等制度,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第四条 要建立县、乡、村三级信访工作网络,乡镇、社区、村和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成立信访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做

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考核。

第五条 要建立信访、纪检监察、司法、民调、综治“五位一体”的信访工作机制。各乡镇、各单位要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经常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特别是重大节会等特殊和敏感时期要进行集中排查,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对排查出的信访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实行领导包案,做到包案、责任、处理时限“三落实”。

第六条 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对群众的初信初访,最初受理的部门要及时处理,能解决的立即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向信访人说明原因;需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向信访人说明转办情况。凡反映问题有实质内容的群众联名来信,由直接责任单位呈有关领导阅批并立案交办;凡群众来访和署名群众来信,直接处理单位都要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或回复信访人。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经常分析和汇总群众信访情况,了解信访动态,掌握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筛选报送带有普遍性、 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信息。凡有可能来县上市等越级的集体访和有跨地区串联倾向的上访及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必须立即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信访局报告,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

第八条 要严格依法、按政策规定处理上访问题。有法律依据的,要依法解决;无法律依据的,要按政策规定办理;属于过高要求的,要讲明政策,并积极解决其合理部分;对无理取闹的,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其息诉罢访;对涉法上访问题,由政法部门协调引导群众通过司

法渠道解决,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一律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九条 一般信访问题处理工作程序:

(一)县信访局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审查受理后,按照问题分类、所属性质批转给有关乡镇或职能部门归口办理。各责任单位对县信访局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要在规定时限20日内办结,当即能解决问题的要立即解决,暂时解决不了或不符合有关政策的,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县信访局。

(二)信访人不服责任单位的处理决定,由县信访局提交县信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信访人对县信访联席会议处理决定不服,由县信访联席会议按照工作分工提交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重新调查核实,由县信访局予以答复,信访人仍不服处理决定的,责任单位要落实稳 控管束措施。

(三)重大信访案件由县信访局呈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阅批并立案交办,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包案处理,在规定时限15日内办结。

第十条 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处理工作程序:

(一)县信访局在做好上访群众接待、信息报送和上访问题协调会议组织等工作的同时,应立即通知责任单位派人来现场做工作,引导群众推选代表(不超过3人)到指定场所依法、有序上访。

(二)各乡镇、各部门接到上访问题通知后,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立即带领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县直单位、会师镇10分钟,其它乡镇按每小时60公里计时)内赶到现场,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

处理、教育、疏导、劝返工作,并将上访人接回原地妥善处理。

(三)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政法、武警等部门,维护上访秩序和治安秩序,处臵突发事件,并配合责任单位做好上访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

(四)上访反映的问题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宣传、答复和解释工作,并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五)对县信访局已接待协调处理完毕,相关责任单位已作出明确答复,但仍滞留缠访的上访人员,由公安机关配合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采取措施,带回责任单位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越级上访问题处理工作程序:

(一)对属于有关乡镇、县直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接待、处理的上访事项,群众越级到县委、县政府和县信访局上访,由县信访局通知责任单位将上访群众接回原地,及时处理解决;群众越级上市赴省上访,由公安机关派车、派民警配合县信访局劝返接回后,责任单位负责将上访群众接回原地,进行解释、说服、教育,落实解决措施,做好稳控工作;群众越级进京上访的,在被有关部门劝返接回后,责任单位要将上访群众接回原地,在稳妥解决问题的同时,严格落实稳控管束措施。

(二)对越级上访老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上访者所属乡镇、社区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落实稳控管束措施,实施有效监控。发现苗头,及时说服劝阻并立即向县信访局报告,由县公安局、信访局予以强制劝阻,责任单位配合做好思想工作。

(三)对于按信访工作“三级终结制”已定性结案的信访问题,上访人

仍以不服为由继续越级缠访、闹访,甚至寻衅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拘留,达到劳教条件的报送劳教。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结束后,责任单位要及时向上访人出具或回复《调查处理意见书》,进行书面告知,送达《来信来访答复回执》,征求上访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结案报告要做到“两必须”、“四清楚”(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字上报,必须有上访人的意见;调查了解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清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清楚,造成上访的责任清楚)。

第十三条 县信访局要严格履行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工作职责,对各类交办、转办信访件加强督办,尤其是对领 导批示交办的重点案件要跟踪督查督办,一抓到底。要严把结案报告关,对达不到结案要求的,一律退回责任单位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调查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合情、合理、合法,但仍坚持过高无理要求的上访人,责任单位要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息诉罢访,反复劝说无效的,要确定责任人,采取必要的稳控管束措施,防止上访人外出缠访、闹访。 第十五条 对已调查处理结案的上访问题,责任单位要对上访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处理意见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第十六条 对群众上访问题失职渎职的乡镇、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根据县信访局或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纪检、监察、

组织、政法、人事等部门依据《会宁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上访人员不按要求派代表到县信访接待室反映问题,而在党政机关聚集,甚至采取拦车、堵门、举标语、打横幅、铺状纸、摆实物等不正当手段,或者已接待处理完毕,仍以不服处理为由继续缠访、闹访,辱骂、威胁、撕扯、殴打信访工作人员,破坏公共财物,抢占接待场所等异常上访行为,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和《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耐心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果断处臵,其中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信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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