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有关规定
2009-08-05
一、2006年7月21日,受国务院委托,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了《河南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规定:到2010年低,河南省COD 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64.3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7.8万吨,削减率10.8%,目标责任书同时规定了淮河、海河、黄河、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等流域的减排目标等。
二、2006年8月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与18个省辖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省辖市“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规定了省辖市“十一五”中期减排目标(2008年底)和2010年底减排目标等。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十一五”期间我省要实现减排COD 15.6%。
为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每年省政府都下达年度减排计划,规定省辖市减排目标和任务,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对完不成任务者,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三、减排核算规定:执行国家发布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要实现总量减排目标,必须保持污染物排放存量的有效削减,同时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四、为削减污染物排放存量,改善重点流域的环境质量,省政府每年发文确定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和要求,2009年的整治内容主要有:深化贾鲁河郑州段、惠济河开封段、卫河新乡段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对全省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和硫酸等企业进行深度治理,具体内容、要求详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2009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 〔2009〕8号)。
五、关于污染物排放新增量的控制规定
省环保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豫环文
[2007]390号)、《关于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级核定制度的通知》(豫环文[2008]541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9〕181号),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先行核定制度,未取得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有关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评文件。
建设项目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主要条件有:所在省辖市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正常,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较高(二级以上),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有可靠的解决途径,项目实施不影响当地政府“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等。对于工业项目新增的COD 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应由现有工业项目深度治理、结构减排进行解决,现有企业削减下的污染物排放量要大于新建项目新增量(超量替代)。
我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有关规定
2009-08-05
一、2006年7月21日,受国务院委托,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了《河南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规定:到2010年低,河南省COD 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64.3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7.8万吨,削减率10.8%,目标责任书同时规定了淮河、海河、黄河、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等流域的减排目标等。
二、2006年8月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与18个省辖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省辖市“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规定了省辖市“十一五”中期减排目标(2008年底)和2010年底减排目标等。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十一五”期间我省要实现减排COD 15.6%。
为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每年省政府都下达年度减排计划,规定省辖市减排目标和任务,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对完不成任务者,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三、减排核算规定:执行国家发布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要实现总量减排目标,必须保持污染物排放存量的有效削减,同时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四、为削减污染物排放存量,改善重点流域的环境质量,省政府每年发文确定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和要求,2009年的整治内容主要有:深化贾鲁河郑州段、惠济河开封段、卫河新乡段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对全省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和硫酸等企业进行深度治理,具体内容、要求详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2009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 〔2009〕8号)。
五、关于污染物排放新增量的控制规定
省环保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豫环文
[2007]390号)、《关于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级核定制度的通知》(豫环文[2008]541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9〕181号),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先行核定制度,未取得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有关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评文件。
建设项目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主要条件有:所在省辖市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正常,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较高(二级以上),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有可靠的解决途径,项目实施不影响当地政府“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等。对于工业项目新增的COD 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应由现有工业项目深度治理、结构减排进行解决,现有企业削减下的污染物排放量要大于新建项目新增量(超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