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家庭暴力已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在我国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各地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规制措施也在很大空间和程度上得到了提高和改善,但是在繁琐复杂的现实面前,这些进步尚远远不足,而且我国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立法缺陷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我国目前家庭暴力问题现状出发,探析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成因及危害;反家庭暴力法
一、家庭暴力问题概述
(一)家庭暴力概述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的第一条提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则指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比较法上去探究,很显然,这一概念并不完整。结合国外相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暴力主要应该包括身体(肉体)上的、精神上的、性方面的这三大部分。总的说来,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人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1.传统文化因素
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广大偏远落后地区还根深蒂固。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妻子都处于受压迫、受奴役的地位。更有甚者,将妻子p3.心理素质因素
从家庭暴力角度来说,就是一个暴力实施者并不懂得以平和的心态看待问题,他不能控制自己的负面情绪,同时又没有能力或者其他方法解决问题,只能通过暴力来宣泄情绪以达到暂时解决问题的目的。
4.法律保障因素
尽管 2001 年4 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2005 年8 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仅一部分执法人员不能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连有些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也不受理家庭暴力事件。最重要的还是我国目前尚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婚姻破裂、家族解体。家庭暴力不但侵害了一方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到其中一方的生命,当受害方不堪忍受暴力时,就会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家庭暴力,致使家庭走向破裂和毁灭。
2.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数据显示,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①。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心灵上必然会存在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长大之后,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导致以暴制暴。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心里充满了恐惧和仇恨,当这些负面情绪长久积怨在内心,有的人就会被迫走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及缺陷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问题的探索起步较晚、发展较慢,但是在不断探索进步的过程中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及《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在家庭暴力中受害人的权益。但是,在具体的规制上我国目前尚存在着立法缺陷和司法缺陷。
1.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宏观的、原则性的规定,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
2.无专门的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而目前现有的民事证据规则还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所以需要相应的针对家庭暴力的证据规则出台。
3.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
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详细的法规可依,仍然非常困难。
三、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
(一)国际环境下的立法需要
目前,世界上已有 40 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明确法律处罚,例如:马来西亚的《家庭暴力法》、韩国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英国的《1996年家庭法》等。1993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1995 年,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北京宣言》中,又重申了对联合国的上述宣言的承诺。由此可见,消除以对妇女暴力为主的家庭暴力已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心声,也是一个国家民主、自由、平等的象征。在我国,目前已有20 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二)我国独特国情下的必然选择
我国独特国情下在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近年来,一些地区反家庭暴力民间组织开展的一系列社会宣传、调查、社区干预试点等活动,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很多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党政部门已制定或批准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最早出台的是1996年1月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2000年3月31日,目前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我国首个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决议,该决议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各省、市对家庭暴力的明确认知和清醒认识。目前已有湖南、陕西、山东、青海等15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决议。上述规范性文件对遏制家庭暴力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具有重要的牵引所用和规范性作用。也说明,我国现今已具备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注释]
①李凤新.反家庭暴力任重道远[EB/OL].http://www.chinacourt.org/民事研究,2004-09-10.
[参考文献]
1.田小梅.相似的文字背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亲属相犯”与当代“家庭暴力”法律的比较分析.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9(1).
2.金眉.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评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1).
3.黄小丹.试论家庭暴力的防治.人权,2007(2).
4.陈明侠,夏吟兰,李明舜,薛宁兰.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5.荣维毅.中国妇女报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宣传报道的成绩和经验.妇女传媒与妇女发展论坛[C],2004(9).
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家庭暴力已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在我国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各地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规制措施也在很大空间和程度上得到了提高和改善,但是在繁琐复杂的现实面前,这些进步尚远远不足,而且我国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立法缺陷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我国目前家庭暴力问题现状出发,探析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成因及危害;反家庭暴力法
一、家庭暴力问题概述
(一)家庭暴力概述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的第一条提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则指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比较法上去探究,很显然,这一概念并不完整。结合国外相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暴力主要应该包括身体(肉体)上的、精神上的、性方面的这三大部分。总的说来,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人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1.传统文化因素
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广大偏远落后地区还根深蒂固。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妻子都处于受压迫、受奴役的地位。更有甚者,将妻子p3.心理素质因素
从家庭暴力角度来说,就是一个暴力实施者并不懂得以平和的心态看待问题,他不能控制自己的负面情绪,同时又没有能力或者其他方法解决问题,只能通过暴力来宣泄情绪以达到暂时解决问题的目的。
4.法律保障因素
尽管 2001 年4 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2005 年8 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仅一部分执法人员不能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连有些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也不受理家庭暴力事件。最重要的还是我国目前尚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婚姻破裂、家族解体。家庭暴力不但侵害了一方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到其中一方的生命,当受害方不堪忍受暴力时,就会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家庭暴力,致使家庭走向破裂和毁灭。
2.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数据显示,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①。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心灵上必然会存在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长大之后,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导致以暴制暴。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心里充满了恐惧和仇恨,当这些负面情绪长久积怨在内心,有的人就会被迫走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及缺陷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问题的探索起步较晚、发展较慢,但是在不断探索进步的过程中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及《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在家庭暴力中受害人的权益。但是,在具体的规制上我国目前尚存在着立法缺陷和司法缺陷。
1.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宏观的、原则性的规定,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
2.无专门的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而目前现有的民事证据规则还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所以需要相应的针对家庭暴力的证据规则出台。
3.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
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详细的法规可依,仍然非常困难。
三、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
(一)国际环境下的立法需要
目前,世界上已有 40 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明确法律处罚,例如:马来西亚的《家庭暴力法》、韩国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英国的《1996年家庭法》等。1993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1995 年,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北京宣言》中,又重申了对联合国的上述宣言的承诺。由此可见,消除以对妇女暴力为主的家庭暴力已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心声,也是一个国家民主、自由、平等的象征。在我国,目前已有20 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二)我国独特国情下的必然选择
我国独特国情下在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近年来,一些地区反家庭暴力民间组织开展的一系列社会宣传、调查、社区干预试点等活动,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很多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党政部门已制定或批准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最早出台的是1996年1月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2000年3月31日,目前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我国首个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决议,该决议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各省、市对家庭暴力的明确认知和清醒认识。目前已有湖南、陕西、山东、青海等15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决议。上述规范性文件对遏制家庭暴力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具有重要的牵引所用和规范性作用。也说明,我国现今已具备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注释]
①李凤新.反家庭暴力任重道远[EB/OL].http://www.chinacourt.org/民事研究,2004-09-10.
[参考文献]
1.田小梅.相似的文字背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亲属相犯”与当代“家庭暴力”法律的比较分析.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9(1).
2.金眉.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评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1).
3.黄小丹.试论家庭暴力的防治.人权,2007(2).
4.陈明侠,夏吟兰,李明舜,薛宁兰.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5.荣维毅.中国妇女报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宣传报道的成绩和经验.妇女传媒与妇女发展论坛[C],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