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真的保障存款安全吗?

存款保险制度,真的保障存款安全吗?

导读:近日,国务院发布消息,称《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人民银行履行存款保险职能,负责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存款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工作。这个酝酿了20多年制度终于最终要落实了,这也标志着国内的金融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那么,存款、银行理财该怎样选择呢?哪个更安全?最高赔付50万是怎么回事?本期访谈邀请到杨晋锋律师来为我们专业讲解。

华律网编辑:

《存款保险条例》出台以后,存款流向势必有一定变动,请杨律师帮我们分析下作为普通老百姓,存款、银行理财该怎样选择呢?哪个更安全?

杨晋锋律师:

是的,就像您说的,存款流向可以预见的会有变动。《存款保险条例》出台后,一般的观点都认为大银行的经营安全性更高,部分小银行的客户也许会考虑将存款搬入大银行。但同样,原有在大银行有高额储蓄的大客户,也可能会将存款分散到多家小银行,每家存入50万的最高保障金额,以分散风险。虽然百姓存款会货比三家,但出现大规模存款搬家的可能性不大。未来大型银行、中小银行、社区银行会在客户上更加细分,双方无法直接替代。

至于存款和银行理财该怎么选择,如果仅从安全角度考虑,显然还是存款更安全。银行理财多种多样,从银行理财产品按收益或者本金是否可以保全可分为两类:保本产品和非保本产品。 保本类理财产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投资者应确信在投资期间不适用投资本金。

并且,要特别提示别把理财产品当储蓄存款,《存款保险条例》可不保理财产品! 华律网编辑:

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是金融机构普遍关注的,对此,杨律师能跟我们讲讲《存款保险条例》是怎样规定覆盖范围的吗?

杨晋锋律师:

覆盖范围应当从两方面说:

第一、对于投保机构的覆盖范围,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第二、对于存款保险所保障的范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

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华律网编辑:

我们看到《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请问杨律师,这是固定不变的吗?

杨晋锋律师:

50万最高赔付限额并非固定不变。

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既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从国际上看,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 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华律网编辑:

杨律师,《条例》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是不是意味着50万以上就没有保障了?限额赔付、限额保障又作何解读?

杨晋锋律师:

赔付会限额,保障可不会限额。

按照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所以说: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

华律网编辑:

请杨律师跟我们讲讲哪些情形下,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以及偿付期限是多久?

杨晋锋律师:

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存款人有权要求偿付被保险存款,对于保障存款人利益非常重要,也是存款人十分关心的问题。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

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存款人及时获得偿付,条例还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华律网编辑:

存款保险制度及利率市场化让银行短期承受的压力可能会比较大,预计存款保险制度推出首年,银行的业绩增速还将会有一定幅度的下滑。杨律师觉得身为金融消费者的老百姓,将会受到什么影响?

杨晋锋律师:

您说得非常好,从存款保险本身来看,这是与利率市场化相配套的措施,是我国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关键一步。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更像是推行利率市场化的“桥头堡”,是我国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关键一步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

至于对老百姓的实际影响,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观念上的影响: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

2、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所以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存款腾挪”。

3、不要简单的以哪家银行利率高就存哪家银行,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你还是需要将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

4、别把理财产品当储蓄存款,《存款保险条例》可不保理财产品!

华律网编辑:

《条例》出台后,有的人觉得存款踏实有保障,而有的人认为存款保险可能没啥好处。那么,就您个人而言,杨律师能谈谈您对《条例》的利弊看法吗?

杨晋锋律师:

总体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必须向存款保险基金缴纳一定的保费,虽然增加了银行的支出,但这种制度给储户更大的信心保证,有利于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情况下,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定性,维护公众对银行信任,同时也让储户有更好的选择空间。

再者,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参加存款保险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众信心,并直接强化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但是,《条例》的实施会使中小银行揽储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老百姓会通过对比,选择好的、稳健的金融机构,而不是看哪家机构利率高,就把存款放到哪家去。

结语: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你的钱仅仅是交给他打理而已!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如果最高保50万,那么很简单,你有100万最好就存两家银行咯!

图文链接:http://www.66law.cn/talk/100.aspx

存款保险制度,真的保障存款安全吗?

导读:近日,国务院发布消息,称《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人民银行履行存款保险职能,负责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存款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工作。这个酝酿了20多年制度终于最终要落实了,这也标志着国内的金融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那么,存款、银行理财该怎样选择呢?哪个更安全?最高赔付50万是怎么回事?本期访谈邀请到杨晋锋律师来为我们专业讲解。

华律网编辑:

《存款保险条例》出台以后,存款流向势必有一定变动,请杨律师帮我们分析下作为普通老百姓,存款、银行理财该怎样选择呢?哪个更安全?

杨晋锋律师:

是的,就像您说的,存款流向可以预见的会有变动。《存款保险条例》出台后,一般的观点都认为大银行的经营安全性更高,部分小银行的客户也许会考虑将存款搬入大银行。但同样,原有在大银行有高额储蓄的大客户,也可能会将存款分散到多家小银行,每家存入50万的最高保障金额,以分散风险。虽然百姓存款会货比三家,但出现大规模存款搬家的可能性不大。未来大型银行、中小银行、社区银行会在客户上更加细分,双方无法直接替代。

至于存款和银行理财该怎么选择,如果仅从安全角度考虑,显然还是存款更安全。银行理财多种多样,从银行理财产品按收益或者本金是否可以保全可分为两类:保本产品和非保本产品。 保本类理财产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投资者应确信在投资期间不适用投资本金。

并且,要特别提示别把理财产品当储蓄存款,《存款保险条例》可不保理财产品! 华律网编辑:

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是金融机构普遍关注的,对此,杨律师能跟我们讲讲《存款保险条例》是怎样规定覆盖范围的吗?

杨晋锋律师:

覆盖范围应当从两方面说:

第一、对于投保机构的覆盖范围,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第二、对于存款保险所保障的范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

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华律网编辑:

我们看到《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请问杨律师,这是固定不变的吗?

杨晋锋律师:

50万最高赔付限额并非固定不变。

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既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从国际上看,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 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华律网编辑:

杨律师,《条例》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是不是意味着50万以上就没有保障了?限额赔付、限额保障又作何解读?

杨晋锋律师:

赔付会限额,保障可不会限额。

按照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所以说: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

华律网编辑:

请杨律师跟我们讲讲哪些情形下,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以及偿付期限是多久?

杨晋锋律师:

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存款人有权要求偿付被保险存款,对于保障存款人利益非常重要,也是存款人十分关心的问题。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

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存款人及时获得偿付,条例还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华律网编辑:

存款保险制度及利率市场化让银行短期承受的压力可能会比较大,预计存款保险制度推出首年,银行的业绩增速还将会有一定幅度的下滑。杨律师觉得身为金融消费者的老百姓,将会受到什么影响?

杨晋锋律师:

您说得非常好,从存款保险本身来看,这是与利率市场化相配套的措施,是我国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关键一步。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更像是推行利率市场化的“桥头堡”,是我国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关键一步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

至于对老百姓的实际影响,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观念上的影响: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

2、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所以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存款腾挪”。

3、不要简单的以哪家银行利率高就存哪家银行,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你还是需要将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

4、别把理财产品当储蓄存款,《存款保险条例》可不保理财产品!

华律网编辑:

《条例》出台后,有的人觉得存款踏实有保障,而有的人认为存款保险可能没啥好处。那么,就您个人而言,杨律师能谈谈您对《条例》的利弊看法吗?

杨晋锋律师:

总体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必须向存款保险基金缴纳一定的保费,虽然增加了银行的支出,但这种制度给储户更大的信心保证,有利于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情况下,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定性,维护公众对银行信任,同时也让储户有更好的选择空间。

再者,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参加存款保险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众信心,并直接强化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但是,《条例》的实施会使中小银行揽储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老百姓会通过对比,选择好的、稳健的金融机构,而不是看哪家机构利率高,就把存款放到哪家去。

结语: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你的钱仅仅是交给他打理而已!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如果最高保50万,那么很简单,你有100万最好就存两家银行咯!

图文链接:http://www.66law.cn/talk/10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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