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区队班组
基础知识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1. 证照齐全是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煤矿证照齐全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缺少任何一个证,就是证照不齐或无证,煤矿都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同时,每个证照都有一定时效性,超出证载批准的期限,都属证照失效,也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也属于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2. 超层越界是指在煤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煤层之外或者区域之外开采,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等。 3. 正规开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它是指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风量稳定可靠;采、掘、支护工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具体要求做到,矿井加强生产准备,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4. 井下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
5.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6.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 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8.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9.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规定如下: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10.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 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11.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 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12. 矿井通风设施按其作用可分为三类: 引导 风流的设施、 隔断 风流的设施、调节风流的设施,常见的通风设施有 风门、风桥、密闭、测风站等。
13. 井下需要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 一炮三检制度,具体是指 装药前检查、放炮前检查和放炮后检查。并设好警戒,人员要躲避在安全位置,要求直巷放炮人员距放炮地点不得小于 100米,在拐弯处放炮,人员距离放炮地点不得小于 70米。爆破地点附近 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 时,严禁爆破。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14. 国家瓦斯治理方针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15. 瓦斯超限是指煤矿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如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 1%必须报警,达到或超过 1.5% 必须断电立即撤人。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16. 《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8 号)都明确要求,煤矿企业和矿井防治水工作应配备“三专”,即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相邻煤矿的分界处必须要保留防隔水煤柱,对于存在水患的煤矿必须实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严格落实探放水各项措施。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7.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 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
18.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
19. 入井电器设备“三证”齐全(产品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证、防爆检查合格证)。
20. 入井电器设备有设备编码牌(包括“五小电器责任牌”)、设备责任牌、防爆设备检查卡、开关保护整定卡、完好牌。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21. 要求矿长必须下井带班,这也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只有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才能有效地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
22. 对所有的下井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23.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24.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2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26. 煤矿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
27. 煤矿企业必须对员工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培训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不少于 2 学时。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区队班组
基础知识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1. 证照齐全是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煤矿证照齐全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缺少任何一个证,就是证照不齐或无证,煤矿都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同时,每个证照都有一定时效性,超出证载批准的期限,都属证照失效,也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也属于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2. 超层越界是指在煤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煤层之外或者区域之外开采,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等。 3. 正规开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它是指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风量稳定可靠;采、掘、支护工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具体要求做到,矿井加强生产准备,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4. 井下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
5.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6.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 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8.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9.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规定如下: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10.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 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11.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 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12. 矿井通风设施按其作用可分为三类: 引导 风流的设施、 隔断 风流的设施、调节风流的设施,常见的通风设施有 风门、风桥、密闭、测风站等。
13. 井下需要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 一炮三检制度,具体是指 装药前检查、放炮前检查和放炮后检查。并设好警戒,人员要躲避在安全位置,要求直巷放炮人员距放炮地点不得小于 100米,在拐弯处放炮,人员距离放炮地点不得小于 70米。爆破地点附近 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 时,严禁爆破。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14. 国家瓦斯治理方针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15. 瓦斯超限是指煤矿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如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 1%必须报警,达到或超过 1.5% 必须断电立即撤人。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16. 《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8 号)都明确要求,煤矿企业和矿井防治水工作应配备“三专”,即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相邻煤矿的分界处必须要保留防隔水煤柱,对于存在水患的煤矿必须实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严格落实探放水各项措施。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7.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 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
18.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
19. 入井电器设备“三证”齐全(产品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证、防爆检查合格证)。
20. 入井电器设备有设备编码牌(包括“五小电器责任牌”)、设备责任牌、防爆设备检查卡、开关保护整定卡、完好牌。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21. 要求矿长必须下井带班,这也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只有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才能有效地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
22. 对所有的下井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23.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24.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2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26. 煤矿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
27. 煤矿企业必须对员工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培训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不少于 2 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