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言论自由关乎民主、法治和人权,关乎一个国家的宪政实现程度,因而其必须要受到保护。从网路言论自由的界定、滥用网络言论自由的危害、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等三个方面对言论自由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35-01
作者简介:周文颖(1994-),女,汉族,河南信阳人,华侨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网络言论自由对维护国家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种手段,尤其是对于民主制度。但网络言论自由也是一把双刃剑,法律固然应当对它进行一定的保护和禁止,同时也应该准确把握对于言论自由限制的界限。
一、网路言论自由的界定
高价值言论通常包括宗教性言论、政治性言论、文化及艺术性的言论。低价值言论通常包括商业性言论、猥亵性言论、诽谤性言论、挑衅或仇恨性言论。高阶言论通常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宪法保护,但是对低阶言论必须根据不同的准则予以限制。正如《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所言:“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并不是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言论的种类是有明确定义和恰当限定的。对诸如猥亵、淫秽、亵渎、诽谤、侮辱、挑衅等言论的禁止和处罚就不会引起宪法问题。”[1]而本文对于网络言论的讨论是建立在低价值言论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滥用网络言论自由的危害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实现有利于促进民主,增进法治,但是在给予民众自由的同时,也要引导民众合理的使用其自由,否则,就像空有宝剑而无武功的莽夫,胡乱挥舞乃至伤人伤己。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引起的危害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有害于真理的发现。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追求民主,民主代表民意,反应最大多数人民的愿望。但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为了使民主的决策最大限度的符合人民的福利,那么在民主决策时,人民有义务去听取那些少数人的意见,以便做出相对正确的决定,否则,民主也会成为“大多数人的暴政”而失去其原意。正因如此,促进民主的前提是民智的不断提升,而民众则有义务理性正确的使用网络言论自由,真正促进民主的发展。
其二,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危害法治。“法治”意味着法律之上,而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则威胁着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地位。众所周知,在“李某某案”、“内蒙古呼格案”等,网络舆论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过程中网络言论自由的重大影响。但反之,当网络舆情被不实报道所引导并控制司法权时,法治也将荡然无存。
其三,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危害人权。言论自由具有任意性和扩张性。过度的言论自由极易导致短时间内社会的集体迷失。法国政治学者托克维尔指出,“人们对于自由地发表言论有所疑虑,可能不是因为害怕政府的惩罚,而是由于社会的压力。当一个人表达了一个不受欢迎的意见,他或她可能要面对其社群的蔑视,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应。”在网络言论世界中,为了避免自己因为与大多数人意见不同而被攻击,也为了避免可能会被“社会孤立”的焦虑,大多数人在发表不同意见的时候都会稍作保留乃至沉默,而这无疑加剧了网络舆情“一边倒”的现象。在言论过于自由下,人们为所欲为的随意进行抨击,反而会使社会秩序混乱,以至于人权反而得不到维护。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事实上,当低价值的言论自由与其他类型的权利出现冲突时,怎样去厘定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同样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事实上,在通往民主的道路上,民众很容易陷入多数人暴政的误区。正如托克维尔所言:“我最挑剔于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并不像大多数的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在于它的软弱无力,而是恰恰相反,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2]事实上,多数人的主张极易通过网络平台掌握舆论。但司法权威成了防止民主暴政的有效手段,司法权威的树立可以引导民众理性的表达自己的想法。但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民众不可能像法官那样懂法,因此,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民众也要学会尊重司法权威。
通常来说,我们无法为网络言论自由划出一条清晰的边界。因为法律不可能精准的规定每一种犯罪形式。但是对网络言论的定位更赖于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对其进行衡量,因而利益衡量原则对于划定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德沃金所言:“当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候,政府的任务就是要区别对待。如果政府作出正确的抉择,保护比较重要的,牺牲比较次要的,那么它就不是削弱或者贬损一个权利的观念,反之,如果它不是保护两者之间比较重要的权利,它就会削弱或者贬损权利观念。”当面临权利冲突的时候,法院也必须确定各个权利之间的价值位阶,并给出放弃此项权利而保护彼项权利的正当理由。而这正是对利益衡量原则的应用。我们的司法机关也更需要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积极运用法益衡量原则去评判每一具体个案,从而适当平衡言论自由和其他公民权利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分配。
网络言论自由关乎民主、法治和人权,关乎一个国家的宪政实现程度,因而其必须要受到保护。但是,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当是无害于他人的合法权利,无害于公共利益,在尊重司法权威的基础上,为社会营造一种多元、包容的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亨利・坎贝尔・布莱克主编.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Co.,1979,5th Edition,p.565.
[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陈玮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
摘要:网络言论自由关乎民主、法治和人权,关乎一个国家的宪政实现程度,因而其必须要受到保护。从网路言论自由的界定、滥用网络言论自由的危害、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等三个方面对言论自由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35-01
作者简介:周文颖(1994-),女,汉族,河南信阳人,华侨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网络言论自由对维护国家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种手段,尤其是对于民主制度。但网络言论自由也是一把双刃剑,法律固然应当对它进行一定的保护和禁止,同时也应该准确把握对于言论自由限制的界限。
一、网路言论自由的界定
高价值言论通常包括宗教性言论、政治性言论、文化及艺术性的言论。低价值言论通常包括商业性言论、猥亵性言论、诽谤性言论、挑衅或仇恨性言论。高阶言论通常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宪法保护,但是对低阶言论必须根据不同的准则予以限制。正如《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所言:“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并不是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言论的种类是有明确定义和恰当限定的。对诸如猥亵、淫秽、亵渎、诽谤、侮辱、挑衅等言论的禁止和处罚就不会引起宪法问题。”[1]而本文对于网络言论的讨论是建立在低价值言论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滥用网络言论自由的危害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实现有利于促进民主,增进法治,但是在给予民众自由的同时,也要引导民众合理的使用其自由,否则,就像空有宝剑而无武功的莽夫,胡乱挥舞乃至伤人伤己。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引起的危害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有害于真理的发现。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追求民主,民主代表民意,反应最大多数人民的愿望。但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为了使民主的决策最大限度的符合人民的福利,那么在民主决策时,人民有义务去听取那些少数人的意见,以便做出相对正确的决定,否则,民主也会成为“大多数人的暴政”而失去其原意。正因如此,促进民主的前提是民智的不断提升,而民众则有义务理性正确的使用网络言论自由,真正促进民主的发展。
其二,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危害法治。“法治”意味着法律之上,而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则威胁着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地位。众所周知,在“李某某案”、“内蒙古呼格案”等,网络舆论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过程中网络言论自由的重大影响。但反之,当网络舆情被不实报道所引导并控制司法权时,法治也将荡然无存。
其三,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危害人权。言论自由具有任意性和扩张性。过度的言论自由极易导致短时间内社会的集体迷失。法国政治学者托克维尔指出,“人们对于自由地发表言论有所疑虑,可能不是因为害怕政府的惩罚,而是由于社会的压力。当一个人表达了一个不受欢迎的意见,他或她可能要面对其社群的蔑视,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应。”在网络言论世界中,为了避免自己因为与大多数人意见不同而被攻击,也为了避免可能会被“社会孤立”的焦虑,大多数人在发表不同意见的时候都会稍作保留乃至沉默,而这无疑加剧了网络舆情“一边倒”的现象。在言论过于自由下,人们为所欲为的随意进行抨击,反而会使社会秩序混乱,以至于人权反而得不到维护。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事实上,当低价值的言论自由与其他类型的权利出现冲突时,怎样去厘定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同样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事实上,在通往民主的道路上,民众很容易陷入多数人暴政的误区。正如托克维尔所言:“我最挑剔于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并不像大多数的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在于它的软弱无力,而是恰恰相反,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2]事实上,多数人的主张极易通过网络平台掌握舆论。但司法权威成了防止民主暴政的有效手段,司法权威的树立可以引导民众理性的表达自己的想法。但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民众不可能像法官那样懂法,因此,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民众也要学会尊重司法权威。
通常来说,我们无法为网络言论自由划出一条清晰的边界。因为法律不可能精准的规定每一种犯罪形式。但是对网络言论的定位更赖于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对其进行衡量,因而利益衡量原则对于划定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德沃金所言:“当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候,政府的任务就是要区别对待。如果政府作出正确的抉择,保护比较重要的,牺牲比较次要的,那么它就不是削弱或者贬损一个权利的观念,反之,如果它不是保护两者之间比较重要的权利,它就会削弱或者贬损权利观念。”当面临权利冲突的时候,法院也必须确定各个权利之间的价值位阶,并给出放弃此项权利而保护彼项权利的正当理由。而这正是对利益衡量原则的应用。我们的司法机关也更需要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积极运用法益衡量原则去评判每一具体个案,从而适当平衡言论自由和其他公民权利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分配。
网络言论自由关乎民主、法治和人权,关乎一个国家的宪政实现程度,因而其必须要受到保护。但是,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当是无害于他人的合法权利,无害于公共利益,在尊重司法权威的基础上,为社会营造一种多元、包容的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亨利・坎贝尔・布莱克主编.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Co.,1979,5th Edition,p.565.
[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陈玮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