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网化管理信息采集办法
一、 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范围
信息采集对象为网格内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包括中直、省属、市属及县属以下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信息采集方式
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划分情况,组织人员到用人单位采取实地询问、核实资料、现场填报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或在充分宣传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发放信息采集卡,由企业劳资人员填报,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核实资料,逐项审验的方式开展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
(三)信息采集程序
1.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进入用人单位经营(办公)场所;
2.向用人单位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此次调查的目的和内容;
3.要求用人单位出示相关证件和资料,用人单位因故暂无法提供某证件或资料,应预约好下次调查的具体时间,同时填写信息采集日程记录;
4.按照《织金县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用人单位劳动用
工信息采集卡》的栏目顺序,根据用人单位出示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依次填写相关内容;
5.填写采集卡中遇到不确定项目,监察协管员应及时向上级网格的专(兼)职监察员请示后予以确定;
6.填写完采集卡后,要求用人单位经办人员阅审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信息采集完成后,留存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其他注册证件)复印件同信息采集卡一并作为归档材料;
8.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将信息采集卡按村、门牌号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卡台账,同时填写调查日程记录,交负责该网格的专职监察员复查。
(四)信息复查程序
1.采集信息自查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对自己登记采集的信息要进行自查。自查可与登记工作同时进行。监察协管员根据相关资料和采集日程记录检查是否有遗漏和重复,并对当天登记的信息采集卡进行检查,审核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发现疑问及时回访核对,并据实更正。
2.采集信息审核
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员要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建立的信息采集台账和信息采集卡等资料进行审核。一是查看监察协管员的调查日程记录;二是对采集卡信息进行逐项审
核,检查采集卡填报信息的质量,若发现调查记录有遗漏或重复、采集卡的差错较多,应责成监察协管员重新自查,自查完毕后再审核。三是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员要在审核通过的采集卡上签署审核意见,并返回给监察协管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将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信息及时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定时上传。
二、信息更新
已录入上传的信息,每年5月至6月、11月至12月要进行两次更新。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对网格内的企业进行动态监控,企业变更的信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新。
三、特殊情况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对用人单位开展信息采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整改,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后仍不整改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填写《关于申请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报告单》,向上级劳动监察机构申请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 用人单位不配合信息采集工作的;
2.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用工信息的。
两网化管理信息采集办法
一、 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范围
信息采集对象为网格内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包括中直、省属、市属及县属以下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信息采集方式
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划分情况,组织人员到用人单位采取实地询问、核实资料、现场填报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或在充分宣传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发放信息采集卡,由企业劳资人员填报,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核实资料,逐项审验的方式开展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
(三)信息采集程序
1.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进入用人单位经营(办公)场所;
2.向用人单位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此次调查的目的和内容;
3.要求用人单位出示相关证件和资料,用人单位因故暂无法提供某证件或资料,应预约好下次调查的具体时间,同时填写信息采集日程记录;
4.按照《织金县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用人单位劳动用
工信息采集卡》的栏目顺序,根据用人单位出示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依次填写相关内容;
5.填写采集卡中遇到不确定项目,监察协管员应及时向上级网格的专(兼)职监察员请示后予以确定;
6.填写完采集卡后,要求用人单位经办人员阅审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信息采集完成后,留存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其他注册证件)复印件同信息采集卡一并作为归档材料;
8.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将信息采集卡按村、门牌号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卡台账,同时填写调查日程记录,交负责该网格的专职监察员复查。
(四)信息复查程序
1.采集信息自查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对自己登记采集的信息要进行自查。自查可与登记工作同时进行。监察协管员根据相关资料和采集日程记录检查是否有遗漏和重复,并对当天登记的信息采集卡进行检查,审核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发现疑问及时回访核对,并据实更正。
2.采集信息审核
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员要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建立的信息采集台账和信息采集卡等资料进行审核。一是查看监察协管员的调查日程记录;二是对采集卡信息进行逐项审
核,检查采集卡填报信息的质量,若发现调查记录有遗漏或重复、采集卡的差错较多,应责成监察协管员重新自查,自查完毕后再审核。三是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员要在审核通过的采集卡上签署审核意见,并返回给监察协管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将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信息及时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定时上传。
二、信息更新
已录入上传的信息,每年5月至6月、11月至12月要进行两次更新。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对网格内的企业进行动态监控,企业变更的信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新。
三、特殊情况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对用人单位开展信息采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整改,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后仍不整改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填写《关于申请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报告单》,向上级劳动监察机构申请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 用人单位不配合信息采集工作的;
2.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用工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