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界定弱势群体福利照顾模式的基础上,归纳出发达国家和地区弱势群体福利照顾的四大特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弱势群体福利供给的基础;社区照顾是弱势群体福利供给的依托;非营利组织是弱势群体福利照顾的主力;自助取向成为弱势群体福利供给的目标。与其相对比,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福利照顾体系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社区服务和非营利组织参与刚刚起步,自助取向尚不明显,笔者据此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发达国家和地区;弱势群体;福利照顾模式;启示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5-0045-05 一、弱势群体福利照顾模式的涵义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弱势群体,既有如年龄、疾病等生理原因所导致的生理性弱势群体,也有因失业、社会排斥等因素所导致的社会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相比,生理性弱势群体在个人层面和社会层面易陷入双重弱势境地,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生活独立。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结束了单靠宗教慈善力量介入弱势群体救济的历史,世界各国政府开始将弱势群体基本生活保障视为自身应尽的职责。随着近现代资本主义物质财富的高速积累,弱势群体的福利供给内容日益完善,层次逐渐提高。在弱势群体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其发展需要和自我完善需要也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力量的重视。在福利供给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地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值得发展中国家认真研究和借鉴。 本文所说的“福利照顾模式”,既包括各国与弱势群体福利照顾有关的理念与政策制度,也包括弱势群体福利供给的具体操作方式,在研究范围上,笔者将借用西方国家“大福利”概念,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也囊括在内,在弱势群体服务内容上,既重视弱势群体基本物质生活的满足,也关注精神层面及自我实现的满足。在研究对象上,鉴于弱势群体中生理性弱势群体自我保障能力更为脆弱,本文将重点考察发达国家和地区针对生理性弱势群体,如老人、失依儿童、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福利照顾体系,并与我国同类人群的福利照顾体系进行比照,据此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二、 发达国家和地区弱势群体福利照顾模式研究 1.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弱势群体福利供给的基础 在现代国家中,社会保障制度是确保有需要的社会成员通过个人和社会提供物质、服务援助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前提和保障。体系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预防产生贫困、失业、流浪等社会问题,并能够确保和提高弱势群体的现有生活质量。发达国家和地区,不论是重视市场经济与社会整合的西方国家,还是注重家庭伦理与代际抚养的东方社会,对待弱势群体的福利照顾,在人道主义理念指引下,都表现出温情慷慨的一面。 美国政府针对弱势群体的救助项目主要有: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社会保险;免费进行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公共工程项目岗位救济以及专项救助,专项救助包括政府出资提供住房、医疗、能源等救助,还针对不同人群设立专门救助,例如贫困儿童免费入学,免费享受校车、用餐,免费享受医疗;为无家可归者、精神病人设立避难所和康复中心等。英国通过社会救助制度与津贴制度向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是长期失业者和低收入者等,津贴制度是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需要而建立的补贴制度。津贴的种类既有针对特殊人群的生活津贴,也有覆盖人群范围较为广泛的教育、住房津贴,带有临时救助的特性。在加拿大,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政府即通过颁布盲人法、残疾人法、残疾人职业康复法等形式确定了弱势群体享有福利保护的权益。在日本,《生活保护法》、《儿童保护法》、《残疾人福利法》,并称为日本“社会福利三法体制”,这一法律体系用法律这种权威的形式确定了包括贫困者、儿童、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的福利照顾责任,从而使其责任主体、资金来源、运作方式有了明确规定。香港自20世纪中期以来逐渐形成了政府、民间组织广泛参与的社会福利体系,例如在残疾人社会福利领域,政府积极协助残障人士发展体能、智慧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鼓励他们融入社会。具体福利体系包括:6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收养和寄托服务;为中度和严重弱智的残疾人提供生活技能和简单的职前训练;给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就业辅导、职业训练,协助他们获得就业岗位;对不能在社会上就业的残疾人士,安排他们进入庇护工场工作,庇护工场则在社会福利署的市场顾问办事处运筹和指导下经营。 2.社区照顾是弱势群体福利供给的依托 近代以来,伴随工业化导致的家庭小型化趋势,西方福利国家开始兴办大型福利机构,将孤儿、精神病人、失依老人等弱势群体集中到各类福利院中实施照料。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这些国家开始关注院舍照顾产生的一些不良后果,例如特殊化的环境不利于儿童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态度不佳、机构官僚化倾向等,这些院舍照顾存在的问题促使人们去探索新的照顾模式,即社区照顾模式。社区照顾模式分为“社区内照顾”和“由社区照顾”两种,其内涵是不仅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主要是让服务对象在家庭或社区中享受服务照料,正常生活。社区照顾强调服务的非机构化与服务对象的社区融入,其主要形式包括:鼓励弱势群体回归家庭,并辅之以社区支援服务,如兴建社区服务设施、对行动不便者提供上门服务等以满足其康复等实际需要;将社区的大型机构改造为小型机构;将远离市区的机构回迁至社区,使服务对象接触社区,恢复或建构其社会支持网络等,这些社区照顾方式逐渐取代院舍照顾,成为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服务照料的主要方式。 在英国,社区照顾主体由管理人员、关键工作人员和照顾人员组成。管理人员对社区照顾工作负全责,资金分配、人员聘用与工作监督皆由其负责;关键工作人员是接受委派对社区内弱势群体进行照顾的主要责任者,负责津贴发放、掌握服务对象需求与解决其困难。照顾人员是被政府雇佣直接从事日常生活服务的人,可能是服务对象的亲属或邻居,非全职但享受政府的服务补贴,这体现了政府对非正式照顾体系的认可与鼓励。[1]
摘 要:在界定弱势群体福利照顾模式的基础上,归纳出发达国家和地区弱势群体福利照顾的四大特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弱势群体福利供给的基础;社区照顾是弱势群体福利供给的依托;非营利组织是弱势群体福利照顾的主力;自助取向成为弱势群体福利供给的目标。与其相对比,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福利照顾体系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社区服务和非营利组织参与刚刚起步,自助取向尚不明显,笔者据此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发达国家和地区;弱势群体;福利照顾模式;启示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5-0045-05 一、弱势群体福利照顾模式的涵义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弱势群体,既有如年龄、疾病等生理原因所导致的生理性弱势群体,也有因失业、社会排斥等因素所导致的社会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相比,生理性弱势群体在个人层面和社会层面易陷入双重弱势境地,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生活独立。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结束了单靠宗教慈善力量介入弱势群体救济的历史,世界各国政府开始将弱势群体基本生活保障视为自身应尽的职责。随着近现代资本主义物质财富的高速积累,弱势群体的福利供给内容日益完善,层次逐渐提高。在弱势群体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其发展需要和自我完善需要也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力量的重视。在福利供给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地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值得发展中国家认真研究和借鉴。 本文所说的“福利照顾模式”,既包括各国与弱势群体福利照顾有关的理念与政策制度,也包括弱势群体福利供给的具体操作方式,在研究范围上,笔者将借用西方国家“大福利”概念,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也囊括在内,在弱势群体服务内容上,既重视弱势群体基本物质生活的满足,也关注精神层面及自我实现的满足。在研究对象上,鉴于弱势群体中生理性弱势群体自我保障能力更为脆弱,本文将重点考察发达国家和地区针对生理性弱势群体,如老人、失依儿童、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福利照顾体系,并与我国同类人群的福利照顾体系进行比照,据此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二、 发达国家和地区弱势群体福利照顾模式研究 1.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弱势群体福利供给的基础 在现代国家中,社会保障制度是确保有需要的社会成员通过个人和社会提供物质、服务援助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前提和保障。体系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预防产生贫困、失业、流浪等社会问题,并能够确保和提高弱势群体的现有生活质量。发达国家和地区,不论是重视市场经济与社会整合的西方国家,还是注重家庭伦理与代际抚养的东方社会,对待弱势群体的福利照顾,在人道主义理念指引下,都表现出温情慷慨的一面。 美国政府针对弱势群体的救助项目主要有: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社会保险;免费进行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公共工程项目岗位救济以及专项救助,专项救助包括政府出资提供住房、医疗、能源等救助,还针对不同人群设立专门救助,例如贫困儿童免费入学,免费享受校车、用餐,免费享受医疗;为无家可归者、精神病人设立避难所和康复中心等。英国通过社会救助制度与津贴制度向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是长期失业者和低收入者等,津贴制度是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需要而建立的补贴制度。津贴的种类既有针对特殊人群的生活津贴,也有覆盖人群范围较为广泛的教育、住房津贴,带有临时救助的特性。在加拿大,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政府即通过颁布盲人法、残疾人法、残疾人职业康复法等形式确定了弱势群体享有福利保护的权益。在日本,《生活保护法》、《儿童保护法》、《残疾人福利法》,并称为日本“社会福利三法体制”,这一法律体系用法律这种权威的形式确定了包括贫困者、儿童、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的福利照顾责任,从而使其责任主体、资金来源、运作方式有了明确规定。香港自20世纪中期以来逐渐形成了政府、民间组织广泛参与的社会福利体系,例如在残疾人社会福利领域,政府积极协助残障人士发展体能、智慧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鼓励他们融入社会。具体福利体系包括:6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收养和寄托服务;为中度和严重弱智的残疾人提供生活技能和简单的职前训练;给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就业辅导、职业训练,协助他们获得就业岗位;对不能在社会上就业的残疾人士,安排他们进入庇护工场工作,庇护工场则在社会福利署的市场顾问办事处运筹和指导下经营。 2.社区照顾是弱势群体福利供给的依托 近代以来,伴随工业化导致的家庭小型化趋势,西方福利国家开始兴办大型福利机构,将孤儿、精神病人、失依老人等弱势群体集中到各类福利院中实施照料。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这些国家开始关注院舍照顾产生的一些不良后果,例如特殊化的环境不利于儿童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态度不佳、机构官僚化倾向等,这些院舍照顾存在的问题促使人们去探索新的照顾模式,即社区照顾模式。社区照顾模式分为“社区内照顾”和“由社区照顾”两种,其内涵是不仅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主要是让服务对象在家庭或社区中享受服务照料,正常生活。社区照顾强调服务的非机构化与服务对象的社区融入,其主要形式包括:鼓励弱势群体回归家庭,并辅之以社区支援服务,如兴建社区服务设施、对行动不便者提供上门服务等以满足其康复等实际需要;将社区的大型机构改造为小型机构;将远离市区的机构回迁至社区,使服务对象接触社区,恢复或建构其社会支持网络等,这些社区照顾方式逐渐取代院舍照顾,成为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服务照料的主要方式。 在英国,社区照顾主体由管理人员、关键工作人员和照顾人员组成。管理人员对社区照顾工作负全责,资金分配、人员聘用与工作监督皆由其负责;关键工作人员是接受委派对社区内弱势群体进行照顾的主要责任者,负责津贴发放、掌握服务对象需求与解决其困难。照顾人员是被政府雇佣直接从事日常生活服务的人,可能是服务对象的亲属或邻居,非全职但享受政府的服务补贴,这体现了政府对非正式照顾体系的认可与鼓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