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辛亥革命

辛亥革命后中国的道路仍然是曲折的: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夺取革命果实而导致封建复辟,日本军国主义提出企图独占中国的“二十一条”加剧了中国主权沦丧。但是在革命跌入低潮,革命党人陷于苦闷的时候,俄国十月革命的成功给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新的世界观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正是在辛亥革命10年后,中国共产党诞生了。中国共产党人重新考虑中国的问题,科学地明确了中国革命的对象、任务、动力、性质和前途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认识到人民是力量的源泉,胜利的保障,是历史的主人,自觉地最大限度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才能有效地唤起人民,并将其团结在自己的周围,使之成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主体力量,终于使复兴的理想得以实现,使中国的面貌发生了巨变。

百年后的人们已经很难切身体会辛亥时期的社会状况,甚至不能理解当时的革命志士们的历史性的抉择。所以在辛亥百年后的今天,社会上流行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如认为“辛亥革命给社会造成的破坏大于建设,延缓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或者认为革命的设计“超越了中国的国情”,“搞君主立宪会更好些,政治局面会更稳定持久”,而“辛亥革命是激进主义思想的产物”,还是避免为好。

其实,辛亥革命的亲历者们如何不欢迎以温和的没有牺牲的方式改变封建中国的面貌呢?对辛亥革命时期革命者的人生经历整体考察后即可看出:他们并非从一开始就醉心于以激进手段改变中国落后局面,但是在经历了一再的失败与挫折,意识到清王朝决不可能真心实意地退出权力的中心而实施“立宪”,而当时的政治环境也并没有开明到可以以和平请愿的手段而推动立宪的时候,他们才选择了被认为是“激进”的革命道路,这其实是当时条件下应当做出的正确选择。看了纪录片,对革命者的选择就会有更清醒的认识

如果将革命定义为从思想萌发到客观秩序的改变过程,那么辛亥革命的起点是宪政思想在中国的传播,这是思想上的革命,也是辛亥革命爆发最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的胜利并不表明辛亥革命的结束,毋宁说是一个高潮;其完成的标志应当定位于新的国家、社会和观念秩序的确定化与固定化,即中华民国的成立和作为根本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称《临时约法》)的颁行。换言之,从武昌起义到《临时约法》的颁布,这一历史时期都处于革命的进程之中。此时,革命派、立宪派与旧官僚以各自方式参与并影响着革命,他们对于宪法学知识的了解与运用状况深刻地影响了革命的进程。尤其是当具有西方近代宪法理论背景的革命党人取得政治支配权时,他们自觉借鉴和运用近代宪法学知识和宪政原理,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并巩固了革命的成果,并对此后的国家政权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辛亥革命胜利、中华民国建立之后,在频繁的立宪活动中,宪法学知识不断积累和发展,呈现出与革命之前不同的形态,并在长期的演变中体现着知识体系的延续性与中国的学术传统。

(一)宪法学知识的功能与现实需要

宪法学知识的普及推动了革命的发生,革命反过来又深刻地影响着宪法学知识的形态。就政体而言,君主立宪与议会民主客观上并无高下优劣之分,两种体制在不同国家都取得了

成功的实践。然而革命改变了宪法理论的主流。辛亥革命之前,君主立宪思想一度受到欢迎,而革命之后,议会民主思想占据了主流,成为无法逆转的社会共识。袁世凯的君主立宪企图之所以宣告失败,其原因这在于,议会民主的思想潮流已经使社会和民众无法再接受一个君主。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无法与政治截然分离,宪法学知识直接受政治实践和社会现实的影响,尤其在其初创时期,政治实践深深影响到了其时的宪法学发展道路。尽管革命党人认同宪法为国家根本法的理念,认为宪法应当具有最大的权威,试图以此约束政治运作的过程,然而袁世凯上台后不久《临时约法》就废弃的事实表明,根本法如果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尊重和维护,不能有效地拘束政治权力,那么政治就会肆意破坏既有的宪政秩序,对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造成损害。这对宪法学知识提出的要求是,一种成熟的理论必须能对政治现实提供解释力与规范力。不过,在民国时期,提出以宪法学理论拘束政治权力的主张似未曾见。 宪法学知识除了与政治呈现出交错关系,还要不断满足启蒙民众宪法意识的现实需要。中国的宪法理论最终要归结为中国人对自己政治命运的宪政思考,中国的宪政道路只能靠发挥全体中国人的共同智慧去努力实现,通过不同时期的过渡阶段,不断扩大民众的参与。在这种意义上,研究宪法学一方面是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宪法典,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继续启蒙民众,而后者对于宪政建设的意义殊为重大。对此,萧公权曾在一篇文章中写到:“我们推动宪草研究的目的,除了希望国人贡献真知灼见,以使宪草在经修改而至于完善以外,就是要引起国民对于宪政的兴趣,促成国民对于宪法的了解。宪政是民主的法治。除非人民对于宪法有兴趣、有认识,宪政是不能成功的。„„我们所当重视的不是学术上的得失,而是全国民意的可否。”

民国时期,宪法思想的中国化与宪法学知识的实用性也有密切关系,这一时期宪法学理论具有强烈的本土意识,力图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样式。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制宪、修宪过程漫长,这使得当时宪法学者将大量精力放在了对于现行宪政制度的设计或者宪政实践的回应上,宪法学知识呈现出明显的时效性与功用性。即使是对西方宪政学说的译介,也不完全是纯粹的学术引进,而主要是为了改造现实的直接需要。对此,萧公权的看法具有代表性:“中国的宪政既然是三民主义的法治,它的根本精神当然和英美法苏各国迥然不同,各国的宪政宪法虽然可以供我们有价值的参证,我们却不可用欧美宪政的眼光来评判中国的宪草。”

[31][29] 他认为,研究宪法草案需要分做几方面的工作:“第一,我们可以从学理上或原则上去研究,中国的宪政以中山先生的遗教为根据。我们不可不对三民、五权、权能划分等加以深切的了解。第二,我们可以从立法技术上去研究。我们应当把全部的条文,细细地加以寻绎。我们要看:这些条文是否能够充分地表现中国宪政的根本精神和目的?它们是否条理一贯系统严密,不至有前后参差,或彼此抵触的缺点?条文的文字是否明确妥当,

不至于发生误会或歧异?第三,我们可以从实际效用上去研究。我们要察看宪草所拟定的制度是否合乎国情,是否便于运用,是否能有效率?在宪法学研究中,我们不但要利用中国以往及现在的经验以为论断的根据,也可以参考欧美各国的经验以充实我们的论断。因此,可供我们研究的参考资料是十分丰富的。除了宪草本身以外,孙先生的著作,宪政的重要法规,民国以来的宪法、约法、宪草,欧美主要民主国的宪法,中外学者所著宪法的书籍论文等,都值得我们翻检与寻绎。”

[32]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宪法学者有关均权、五权宪法、地方自治、县治、省的地位之争等方面的论述无不都是因应现实之需要。可以说,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说总体上重在制度设计而非理论自恰,重在现实需要而非体系完整。

(三)从辛亥到新中国——延续与变迁的宪法学知识谱系

辛亥革命开创的宪法学知识传统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在中国一百余年的宪法发展史上,新中国现行的 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对辛亥革命性质与历史地位做出描述。1982年宪法“序言”第四自然段写到:“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对于现行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主张,

[33]尤其是对于最后一自然段以外的其他部分是否具有类似于规范条款一般的拘束力,部分学者还持保留态度,但是从根本法的位阶与效力层面上说,“序言”中的陈述表达了修宪者对中国近代以来历史定位的基本立场。

从文义上说,第四自然段这两句话既是对历史事实的陈述,也是对辛亥革命意义的评价。“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体现出这场革命最为重要的两大成果:一是废除了中国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封建帝制,这打破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和土地所有关系,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的自由和发展;二是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政权,它通过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基本的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当然,辛亥革命的意义不仅仅是确立了崭新的国家制度,它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种崭新的思想观念,成为立宪思想影响下的一次重大社会变革高潮,推动了宪法学理论的积累和传播,开启了宪法学在中国的百年发展历程。

作为社会共同体价值观集中表现形式的宪法,其文本内容蕴含着价值评价的要素。对于第四自然段的条文如何理解,我们还面临解释学上的问题,比如民国与新中国的关系等,对于如何认识其当代价值,如何从规范中丰富它、解释它,我们还需要做更多的思考。但就价值评价而言,该段条文至少体现为三重意义:第一,延续性,从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即实现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也因此具有目标的一致性;第二,发展性,辛亥革命作为中国宪政实践的开端,对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具有基础意义,而社会主义宪政的实践是对辛亥成果的发展;第三,开放性,集中体现

在宪法学知识谱系的发展过程中.可以说,辛亥革命是宪法学知识中国化、本土化的开端。这一学术传统延续至今。换言之,辛亥革命和民国时期形成的宪法学知识与本土化宪法思维模式,推动了新中国宪法理论的建立与发展,对探讨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模式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正如毛泽东所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斗争中的一个创造。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家政权,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担负着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革命,因此此时的人民民主专政,还不是无产阶级专政。新中国成立后,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工业化,同时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已经成为无产阶级专政,其主要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对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势力和反动分子实行专政。

在获得各方民主力量支持的前提下,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在北平隆重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的性质,标志着一个真正由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的诞生,中国历史从此揭开了一幕崭新的篇章!

我们应当继承革命前辈的优良传统,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为将祖国建设成为21世纪的世界强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据我了解,今天多数西方人,包括日本人对中国政治持有的基本态度不像《宪法》中的阐述的那样,是“中国共产党一党独裁”。中国人听完后肯定不舒服,不高兴。但这是普遍而不争的事实,不管导致这一事实的原因是中共宣传自我的力度不足还是实际上确实如此。理所当然,每一个国家拥有自主选择政治体制的主权,外界怎么评价都无所谓,只要中国人民能够安居乐业。“不干涉内政”才是所谓国际规则。

不过,假设今天的中国共产党真正处于多数西方政府和媒体所想,所说的那样状态,《建国大业》所具有的意义就更加深刻。中国人说六十年意味着一个“轮回”。就像胡锦涛在国庆那天与六十年前的毛泽东一样穿着中山装,中国人民需要轮回。虽然不至于回到六十年前,但不能忘记实现建国的那段历史——反对一党独裁,实现民族独立。

如今仍未实现的是统一。有人把它说成台湾问题。国民党重新上台,马英九在台湾内部舆论压力面前,对中国大陆也采取着尽可能的“克制”。两岸之间的交流因“三通”方便了一些,被促进了一些。不过,在“国共合作”的再次展开,“两岸经济”的不断繁荣之背后,民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机制远远没有建立起来。 我经常与台湾的朋友讨论祖国统一或台湾问题。主张独立的人不多,主张统一的人更少。大多数主张的是“维持现状”。其理由几乎清一色是:“我们不能接受大陆的体制,没有选举的一党独裁,没有言论、结社、出版、集会等政治自由”。我相信,无论如何,在中国实现祖国统一的议题上,占主导权的是大陆一方。虽然中共仍未放弃,但武力统一不现实。但如果非要“和平演变”不可,台湾“维持现状派”的主张就产生说服力。应该说,这是祖国统一的两难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建国大业》也许向中共暗示着一个信号:回到原点,政治改革。

更加深远的是影片中蒋介石对蒋经国说的一句:“反腐败,灭党,不反,灭国”。在国民党内部陷入严重腐败的困境下,蒋介石显然“没反”。他没有考虑“国事”的胆量和本能。幸亏没有灭国,只是败给中共。贪污腐败,一党独裁,是国民党失败的理由。

辛亥革命后中国的道路仍然是曲折的: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夺取革命果实而导致封建复辟,日本军国主义提出企图独占中国的“二十一条”加剧了中国主权沦丧。但是在革命跌入低潮,革命党人陷于苦闷的时候,俄国十月革命的成功给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新的世界观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正是在辛亥革命10年后,中国共产党诞生了。中国共产党人重新考虑中国的问题,科学地明确了中国革命的对象、任务、动力、性质和前途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认识到人民是力量的源泉,胜利的保障,是历史的主人,自觉地最大限度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才能有效地唤起人民,并将其团结在自己的周围,使之成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主体力量,终于使复兴的理想得以实现,使中国的面貌发生了巨变。

百年后的人们已经很难切身体会辛亥时期的社会状况,甚至不能理解当时的革命志士们的历史性的抉择。所以在辛亥百年后的今天,社会上流行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如认为“辛亥革命给社会造成的破坏大于建设,延缓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或者认为革命的设计“超越了中国的国情”,“搞君主立宪会更好些,政治局面会更稳定持久”,而“辛亥革命是激进主义思想的产物”,还是避免为好。

其实,辛亥革命的亲历者们如何不欢迎以温和的没有牺牲的方式改变封建中国的面貌呢?对辛亥革命时期革命者的人生经历整体考察后即可看出:他们并非从一开始就醉心于以激进手段改变中国落后局面,但是在经历了一再的失败与挫折,意识到清王朝决不可能真心实意地退出权力的中心而实施“立宪”,而当时的政治环境也并没有开明到可以以和平请愿的手段而推动立宪的时候,他们才选择了被认为是“激进”的革命道路,这其实是当时条件下应当做出的正确选择。看了纪录片,对革命者的选择就会有更清醒的认识

如果将革命定义为从思想萌发到客观秩序的改变过程,那么辛亥革命的起点是宪政思想在中国的传播,这是思想上的革命,也是辛亥革命爆发最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的胜利并不表明辛亥革命的结束,毋宁说是一个高潮;其完成的标志应当定位于新的国家、社会和观念秩序的确定化与固定化,即中华民国的成立和作为根本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称《临时约法》)的颁行。换言之,从武昌起义到《临时约法》的颁布,这一历史时期都处于革命的进程之中。此时,革命派、立宪派与旧官僚以各自方式参与并影响着革命,他们对于宪法学知识的了解与运用状况深刻地影响了革命的进程。尤其是当具有西方近代宪法理论背景的革命党人取得政治支配权时,他们自觉借鉴和运用近代宪法学知识和宪政原理,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并巩固了革命的成果,并对此后的国家政权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辛亥革命胜利、中华民国建立之后,在频繁的立宪活动中,宪法学知识不断积累和发展,呈现出与革命之前不同的形态,并在长期的演变中体现着知识体系的延续性与中国的学术传统。

(一)宪法学知识的功能与现实需要

宪法学知识的普及推动了革命的发生,革命反过来又深刻地影响着宪法学知识的形态。就政体而言,君主立宪与议会民主客观上并无高下优劣之分,两种体制在不同国家都取得了

成功的实践。然而革命改变了宪法理论的主流。辛亥革命之前,君主立宪思想一度受到欢迎,而革命之后,议会民主思想占据了主流,成为无法逆转的社会共识。袁世凯的君主立宪企图之所以宣告失败,其原因这在于,议会民主的思想潮流已经使社会和民众无法再接受一个君主。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无法与政治截然分离,宪法学知识直接受政治实践和社会现实的影响,尤其在其初创时期,政治实践深深影响到了其时的宪法学发展道路。尽管革命党人认同宪法为国家根本法的理念,认为宪法应当具有最大的权威,试图以此约束政治运作的过程,然而袁世凯上台后不久《临时约法》就废弃的事实表明,根本法如果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尊重和维护,不能有效地拘束政治权力,那么政治就会肆意破坏既有的宪政秩序,对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造成损害。这对宪法学知识提出的要求是,一种成熟的理论必须能对政治现实提供解释力与规范力。不过,在民国时期,提出以宪法学理论拘束政治权力的主张似未曾见。 宪法学知识除了与政治呈现出交错关系,还要不断满足启蒙民众宪法意识的现实需要。中国的宪法理论最终要归结为中国人对自己政治命运的宪政思考,中国的宪政道路只能靠发挥全体中国人的共同智慧去努力实现,通过不同时期的过渡阶段,不断扩大民众的参与。在这种意义上,研究宪法学一方面是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宪法典,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继续启蒙民众,而后者对于宪政建设的意义殊为重大。对此,萧公权曾在一篇文章中写到:“我们推动宪草研究的目的,除了希望国人贡献真知灼见,以使宪草在经修改而至于完善以外,就是要引起国民对于宪政的兴趣,促成国民对于宪法的了解。宪政是民主的法治。除非人民对于宪法有兴趣、有认识,宪政是不能成功的。„„我们所当重视的不是学术上的得失,而是全国民意的可否。”

民国时期,宪法思想的中国化与宪法学知识的实用性也有密切关系,这一时期宪法学理论具有强烈的本土意识,力图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样式。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制宪、修宪过程漫长,这使得当时宪法学者将大量精力放在了对于现行宪政制度的设计或者宪政实践的回应上,宪法学知识呈现出明显的时效性与功用性。即使是对西方宪政学说的译介,也不完全是纯粹的学术引进,而主要是为了改造现实的直接需要。对此,萧公权的看法具有代表性:“中国的宪政既然是三民主义的法治,它的根本精神当然和英美法苏各国迥然不同,各国的宪政宪法虽然可以供我们有价值的参证,我们却不可用欧美宪政的眼光来评判中国的宪草。”

[31][29] 他认为,研究宪法草案需要分做几方面的工作:“第一,我们可以从学理上或原则上去研究,中国的宪政以中山先生的遗教为根据。我们不可不对三民、五权、权能划分等加以深切的了解。第二,我们可以从立法技术上去研究。我们应当把全部的条文,细细地加以寻绎。我们要看:这些条文是否能够充分地表现中国宪政的根本精神和目的?它们是否条理一贯系统严密,不至有前后参差,或彼此抵触的缺点?条文的文字是否明确妥当,

不至于发生误会或歧异?第三,我们可以从实际效用上去研究。我们要察看宪草所拟定的制度是否合乎国情,是否便于运用,是否能有效率?在宪法学研究中,我们不但要利用中国以往及现在的经验以为论断的根据,也可以参考欧美各国的经验以充实我们的论断。因此,可供我们研究的参考资料是十分丰富的。除了宪草本身以外,孙先生的著作,宪政的重要法规,民国以来的宪法、约法、宪草,欧美主要民主国的宪法,中外学者所著宪法的书籍论文等,都值得我们翻检与寻绎。”

[32]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宪法学者有关均权、五权宪法、地方自治、县治、省的地位之争等方面的论述无不都是因应现实之需要。可以说,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说总体上重在制度设计而非理论自恰,重在现实需要而非体系完整。

(三)从辛亥到新中国——延续与变迁的宪法学知识谱系

辛亥革命开创的宪法学知识传统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在中国一百余年的宪法发展史上,新中国现行的 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对辛亥革命性质与历史地位做出描述。1982年宪法“序言”第四自然段写到:“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对于现行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主张,

[33]尤其是对于最后一自然段以外的其他部分是否具有类似于规范条款一般的拘束力,部分学者还持保留态度,但是从根本法的位阶与效力层面上说,“序言”中的陈述表达了修宪者对中国近代以来历史定位的基本立场。

从文义上说,第四自然段这两句话既是对历史事实的陈述,也是对辛亥革命意义的评价。“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体现出这场革命最为重要的两大成果:一是废除了中国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封建帝制,这打破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和土地所有关系,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的自由和发展;二是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政权,它通过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基本的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当然,辛亥革命的意义不仅仅是确立了崭新的国家制度,它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种崭新的思想观念,成为立宪思想影响下的一次重大社会变革高潮,推动了宪法学理论的积累和传播,开启了宪法学在中国的百年发展历程。

作为社会共同体价值观集中表现形式的宪法,其文本内容蕴含着价值评价的要素。对于第四自然段的条文如何理解,我们还面临解释学上的问题,比如民国与新中国的关系等,对于如何认识其当代价值,如何从规范中丰富它、解释它,我们还需要做更多的思考。但就价值评价而言,该段条文至少体现为三重意义:第一,延续性,从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即实现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也因此具有目标的一致性;第二,发展性,辛亥革命作为中国宪政实践的开端,对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具有基础意义,而社会主义宪政的实践是对辛亥成果的发展;第三,开放性,集中体现

在宪法学知识谱系的发展过程中.可以说,辛亥革命是宪法学知识中国化、本土化的开端。这一学术传统延续至今。换言之,辛亥革命和民国时期形成的宪法学知识与本土化宪法思维模式,推动了新中国宪法理论的建立与发展,对探讨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模式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正如毛泽东所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斗争中的一个创造。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家政权,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担负着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革命,因此此时的人民民主专政,还不是无产阶级专政。新中国成立后,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工业化,同时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已经成为无产阶级专政,其主要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对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势力和反动分子实行专政。

在获得各方民主力量支持的前提下,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在北平隆重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的性质,标志着一个真正由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的诞生,中国历史从此揭开了一幕崭新的篇章!

我们应当继承革命前辈的优良传统,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为将祖国建设成为21世纪的世界强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据我了解,今天多数西方人,包括日本人对中国政治持有的基本态度不像《宪法》中的阐述的那样,是“中国共产党一党独裁”。中国人听完后肯定不舒服,不高兴。但这是普遍而不争的事实,不管导致这一事实的原因是中共宣传自我的力度不足还是实际上确实如此。理所当然,每一个国家拥有自主选择政治体制的主权,外界怎么评价都无所谓,只要中国人民能够安居乐业。“不干涉内政”才是所谓国际规则。

不过,假设今天的中国共产党真正处于多数西方政府和媒体所想,所说的那样状态,《建国大业》所具有的意义就更加深刻。中国人说六十年意味着一个“轮回”。就像胡锦涛在国庆那天与六十年前的毛泽东一样穿着中山装,中国人民需要轮回。虽然不至于回到六十年前,但不能忘记实现建国的那段历史——反对一党独裁,实现民族独立。

如今仍未实现的是统一。有人把它说成台湾问题。国民党重新上台,马英九在台湾内部舆论压力面前,对中国大陆也采取着尽可能的“克制”。两岸之间的交流因“三通”方便了一些,被促进了一些。不过,在“国共合作”的再次展开,“两岸经济”的不断繁荣之背后,民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机制远远没有建立起来。 我经常与台湾的朋友讨论祖国统一或台湾问题。主张独立的人不多,主张统一的人更少。大多数主张的是“维持现状”。其理由几乎清一色是:“我们不能接受大陆的体制,没有选举的一党独裁,没有言论、结社、出版、集会等政治自由”。我相信,无论如何,在中国实现祖国统一的议题上,占主导权的是大陆一方。虽然中共仍未放弃,但武力统一不现实。但如果非要“和平演变”不可,台湾“维持现状派”的主张就产生说服力。应该说,这是祖国统一的两难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建国大业》也许向中共暗示着一个信号:回到原点,政治改革。

更加深远的是影片中蒋介石对蒋经国说的一句:“反腐败,灭党,不反,灭国”。在国民党内部陷入严重腐败的困境下,蒋介石显然“没反”。他没有考虑“国事”的胆量和本能。幸亏没有灭国,只是败给中共。贪污腐败,一党独裁,是国民党失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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