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 总则
为贯彻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尊法守约、严格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促进各级人员到位履职,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制定《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2009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规定》
贵州电网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规定》Q/CSG-GZPG210003-2015
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2015版)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公司安委会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审议、批准安委会办公室提交的问责建议,监督本级及上级安委会问责决定的执行。
4.2 安质管理部/安委会办公室
每年定期修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委会决议,监督、检查公司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对未正确履行职责人员按照本制度实施监督和处罚,造成一定影响的,按照本制度及程序启动问责,并向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4.3 监理管理部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上级安全管理和公司安全管理要求,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指导监理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4.4 人力资源部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安委会批复,执行考核。
4.5 经理工作部
负责安全生产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交通、消防和职业健康与环境的各项规程制度,负责公司本部办公场所、消防和交通的安全管理。
4.6 财务部
负责公司系统财资安全管理;统筹公司安全措施资金,确保安全措施费及时到位。
4.7 企管部
负责审定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组织更新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发布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4.8 市场部
负责公司经营风险的分析与评估,提出预控措施,保证市场投标行为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9 咨询部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上级安全管理、公司管理要求,确保咨询工作质量。
4.10 监理项目部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级上级安全管理要求,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生产过程中形成履职记录和文件。
5.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定
5.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按“三级管理、六级岗位”建立,三级管理是指领导级、职能部门级、现场级;六级岗位是指经理/书记、副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部门主任(副主任) 、部门主管(专责)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对副主任、专责、总监代表、监理员不直接明确责任,由直接管理人员按委托或分工形成相应职责。其主要组织框架图见附件1。
5.2 公司监理管理部应根据承监项目的工程性质、工程类别划分工程重要程度等级,施行分级管理;应将公司承监项目划分A 、B 、C 三类,区域电网公司、省电网公司工程重点项目及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应定级为A 类,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管控的项目应定级为B 类,其它项目为C 类。
5.3 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各级岗位的主要职责进行量化、限时、定责,
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及规定详见附件2。
5.4 安全生产责任对岗不对人,岗位职责变化时应适时修编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定。
5.5 人员发生变动时,垂直管理的负责人应进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交底和沟通,按岗位职责明确责任界线。对于同一件事需不同部门(人员)参与的,由组织部门(人员)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否则责任在组织部门(人员)。
5.6 各级管理人员应熟悉、理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工作量和要求认真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 监督、处罚
6.1 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
6.1.1 各部门、监理项目部应定期自查自纠、层层监督,留存自查自纠文件。
6.1.2 公司安质管理部制定监督计划和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台账。
6.1.3 公司领导不定期对各部门、监理项目部抽查监督。
6.2 处罚
6.2.1公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到位履职或到位后未按公司相关要求认真履职,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下达不合格整改通及处罚通知书,按本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规定》中“过程监督处罚”条款处罚,并限期整改,未限期整改的,加倍处罚,直至整改完成。对责任心不强、工作懈怠未认真履职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岗位技能水平差,不能正确履职的人员,强制参与公司定期培训班,同一职责经两次培训还不能正确履行的,应对该人员记录“岗位能力不足”,转岗、降岗或辞退
处理。
6.2.2 部门、逐级自查发现未按规定到位履职的,可参照本规定处罚。
6.2.3 违法公司监理工作禁令的按禁令处罚。
7.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内部调查、问责
7.1 总体要求
7.1.1 发生事故/事件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启动公司内部调查和问责。
7.1.2 本制度所指事故/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及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2014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7.1.3 本制度是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责任人员进行公司内部调查和问责。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发出的事故/事件问责处罚,严格按处罚执行;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2 调查
7.2.1 当发生以下事故/事件时,启动内部调查:
(1)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事件;
(2)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的安全、质量事故/事件;
(3)发生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域电网公司处罚降低资质、暂停招投标责任事件;
(4)发生被南方电网公司一次性或同项目累计扣分2分(承包商扣分)及以上事件;
(5)发生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给公司造成一定声誉及经济损失,经安委会认定需启动;
7.2.2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后,公司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监理项
目部应积极配合外部调查组调查。同时公司成立调查组进行内部调查,一般及以上事故由公司经理担任调查组组长组织调查,一、二级事件由公司分管生产副经理担任调查组组长组织调查,三、四级、四级事件由安质管理部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组织调查,发生严重后果的问题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组织调查。
7.2.3 说清楚:发生问责事故/事件后,事故/事件责任部门/监理项目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事故/事件调查规程及时上报、并采取防止事故/事件扩大和救护伤员的紧急措施,妥善保护事故/事件现场。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汇报事故/事件情况(时限详见附件3),向公司说清楚。说清楚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事件经过、损失情况、原因分析、暴露问题、防范措施(包括整改计划及方案、事故/事件责任的初步分析)等内容。
7.2.4 事故/事件调查:公司按事故/事件调查规定,分析事故/事件原因,查找暴露问题,理清各级人员岗位履职情况,查清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人员初步处罚意见等,形成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并逐层上报,调查时限按本制度执行(详见附件3)。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事件发生经过、工作开展情况或事故当事人详细情况说明、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事故事件性质、暴露的问题、事故事件责任认定及处罚、事故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事件调查的有关证据材料。
7.3 问责
7.3.1 根据事故事件调查的事实,通过原因分析,进一步确定事故事件的相关责任者。根据事故事件原因分析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按相关责任人员在事故事件发生过程中作用,确定事故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的情况,确定领导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
7.3.2 责任分析原则:
(1)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是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违反劳动纪律等,对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扩大责任者的有关人员。
(2)主要、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所在部门责任,是指部门管理人员未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未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标准,未履行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岗前培训,未按要求到位对风险进行管控或管控不力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是指部门管理人员未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未督促落实重大安全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按要求到位对风险管控进行监督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4)单位负责人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事故/事件防范措施,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效完善,未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7.3.3 问责处罚
1、发生以下事故/事件或《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规定的事故事件,严格按该细则规定问责处罚:
(1)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2)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的电力安全事故,三级以上电力安全事件;
2、发生以下事件或较严重后果的其它事件按本制度规定(附件4)问责:
(1)发生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域电网公司处罚降低资质、暂停招投标责任事件;
(2)发生被南方电网公司一次性或同项目累计扣分2分(承包商扣分)及以上事件;
(3)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的质量事故/事件
(4)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的四级、五级电力安全事件;
(5)发生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给公司造成一定声誉及经济损失的其它事件,经安委会认定需启动;
3、对责任人员的问责包括: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岗、记过、辞退、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4、当同一事故/事件适用于多条问责条款时,按最高条款进行问责。
5、事故/事件隐瞒、谎报问责
事故隐瞒、谎报,是指个人或组织有意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的行为,包括有意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等。发生事故隐瞒、谎报情形的,按照问责处罚标准加重处罚。
8. 回顾与改进
8.1 公司各部门/各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国家和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工作进行回顾、总结与改进。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按照公司制度管理的规定,定期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其适宜性。
8.2 公司各部门针对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向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反馈意见和建议。
8.3 记录保存
安全生产问责记录应由相关部门保存至少5年以上。
9. 附则
9.1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9.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各级人员及时书面反馈安质管理部,以便进一步修订。
9.3 附件
附件1: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框图
附件2:《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规定》 附件3:《事故/事件类型相应时限要求表》
附件4:《事故/事件问责标准》
附件1
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框图
附件2
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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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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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事故/事件类型及相应时限要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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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事故/事件问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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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 总则
为贯彻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尊法守约、严格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促进各级人员到位履职,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制定《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2009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规定》
贵州电网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规定》Q/CSG-GZPG210003-2015
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2015版)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公司安委会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审议、批准安委会办公室提交的问责建议,监督本级及上级安委会问责决定的执行。
4.2 安质管理部/安委会办公室
每年定期修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委会决议,监督、检查公司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对未正确履行职责人员按照本制度实施监督和处罚,造成一定影响的,按照本制度及程序启动问责,并向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4.3 监理管理部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上级安全管理和公司安全管理要求,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指导监理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4.4 人力资源部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安委会批复,执行考核。
4.5 经理工作部
负责安全生产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交通、消防和职业健康与环境的各项规程制度,负责公司本部办公场所、消防和交通的安全管理。
4.6 财务部
负责公司系统财资安全管理;统筹公司安全措施资金,确保安全措施费及时到位。
4.7 企管部
负责审定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组织更新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发布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4.8 市场部
负责公司经营风险的分析与评估,提出预控措施,保证市场投标行为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9 咨询部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上级安全管理、公司管理要求,确保咨询工作质量。
4.10 监理项目部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级上级安全管理要求,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生产过程中形成履职记录和文件。
5.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定
5.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按“三级管理、六级岗位”建立,三级管理是指领导级、职能部门级、现场级;六级岗位是指经理/书记、副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部门主任(副主任) 、部门主管(专责)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对副主任、专责、总监代表、监理员不直接明确责任,由直接管理人员按委托或分工形成相应职责。其主要组织框架图见附件1。
5.2 公司监理管理部应根据承监项目的工程性质、工程类别划分工程重要程度等级,施行分级管理;应将公司承监项目划分A 、B 、C 三类,区域电网公司、省电网公司工程重点项目及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应定级为A 类,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管控的项目应定级为B 类,其它项目为C 类。
5.3 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各级岗位的主要职责进行量化、限时、定责,
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及规定详见附件2。
5.4 安全生产责任对岗不对人,岗位职责变化时应适时修编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定。
5.5 人员发生变动时,垂直管理的负责人应进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交底和沟通,按岗位职责明确责任界线。对于同一件事需不同部门(人员)参与的,由组织部门(人员)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否则责任在组织部门(人员)。
5.6 各级管理人员应熟悉、理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工作量和要求认真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 监督、处罚
6.1 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
6.1.1 各部门、监理项目部应定期自查自纠、层层监督,留存自查自纠文件。
6.1.2 公司安质管理部制定监督计划和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台账。
6.1.3 公司领导不定期对各部门、监理项目部抽查监督。
6.2 处罚
6.2.1公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到位履职或到位后未按公司相关要求认真履职,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下达不合格整改通及处罚通知书,按本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规定》中“过程监督处罚”条款处罚,并限期整改,未限期整改的,加倍处罚,直至整改完成。对责任心不强、工作懈怠未认真履职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岗位技能水平差,不能正确履职的人员,强制参与公司定期培训班,同一职责经两次培训还不能正确履行的,应对该人员记录“岗位能力不足”,转岗、降岗或辞退
处理。
6.2.2 部门、逐级自查发现未按规定到位履职的,可参照本规定处罚。
6.2.3 违法公司监理工作禁令的按禁令处罚。
7.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内部调查、问责
7.1 总体要求
7.1.1 发生事故/事件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启动公司内部调查和问责。
7.1.2 本制度所指事故/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及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2014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7.1.3 本制度是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责任人员进行公司内部调查和问责。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发出的事故/事件问责处罚,严格按处罚执行;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2 调查
7.2.1 当发生以下事故/事件时,启动内部调查:
(1)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事件;
(2)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的安全、质量事故/事件;
(3)发生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域电网公司处罚降低资质、暂停招投标责任事件;
(4)发生被南方电网公司一次性或同项目累计扣分2分(承包商扣分)及以上事件;
(5)发生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给公司造成一定声誉及经济损失,经安委会认定需启动;
7.2.2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后,公司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监理项
目部应积极配合外部调查组调查。同时公司成立调查组进行内部调查,一般及以上事故由公司经理担任调查组组长组织调查,一、二级事件由公司分管生产副经理担任调查组组长组织调查,三、四级、四级事件由安质管理部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组织调查,发生严重后果的问题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组织调查。
7.2.3 说清楚:发生问责事故/事件后,事故/事件责任部门/监理项目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事故/事件调查规程及时上报、并采取防止事故/事件扩大和救护伤员的紧急措施,妥善保护事故/事件现场。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汇报事故/事件情况(时限详见附件3),向公司说清楚。说清楚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事件经过、损失情况、原因分析、暴露问题、防范措施(包括整改计划及方案、事故/事件责任的初步分析)等内容。
7.2.4 事故/事件调查:公司按事故/事件调查规定,分析事故/事件原因,查找暴露问题,理清各级人员岗位履职情况,查清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人员初步处罚意见等,形成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并逐层上报,调查时限按本制度执行(详见附件3)。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事件发生经过、工作开展情况或事故当事人详细情况说明、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事故事件性质、暴露的问题、事故事件责任认定及处罚、事故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事件调查的有关证据材料。
7.3 问责
7.3.1 根据事故事件调查的事实,通过原因分析,进一步确定事故事件的相关责任者。根据事故事件原因分析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按相关责任人员在事故事件发生过程中作用,确定事故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的情况,确定领导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
7.3.2 责任分析原则:
(1)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是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违反劳动纪律等,对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扩大责任者的有关人员。
(2)主要、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所在部门责任,是指部门管理人员未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未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标准,未履行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岗前培训,未按要求到位对风险进行管控或管控不力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是指部门管理人员未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未督促落实重大安全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按要求到位对风险管控进行监督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4)单位负责人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事故/事件防范措施,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效完善,未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7.3.3 问责处罚
1、发生以下事故/事件或《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规定的事故事件,严格按该细则规定问责处罚:
(1)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2)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的电力安全事故,三级以上电力安全事件;
2、发生以下事件或较严重后果的其它事件按本制度规定(附件4)问责:
(1)发生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域电网公司处罚降低资质、暂停招投标责任事件;
(2)发生被南方电网公司一次性或同项目累计扣分2分(承包商扣分)及以上事件;
(3)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的质量事故/事件
(4)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的四级、五级电力安全事件;
(5)发生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给公司造成一定声誉及经济损失的其它事件,经安委会认定需启动;
3、对责任人员的问责包括: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岗、记过、辞退、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4、当同一事故/事件适用于多条问责条款时,按最高条款进行问责。
5、事故/事件隐瞒、谎报问责
事故隐瞒、谎报,是指个人或组织有意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的行为,包括有意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等。发生事故隐瞒、谎报情形的,按照问责处罚标准加重处罚。
8. 回顾与改进
8.1 公司各部门/各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国家和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工作进行回顾、总结与改进。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按照公司制度管理的规定,定期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其适宜性。
8.2 公司各部门针对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向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反馈意见和建议。
8.3 记录保存
安全生产问责记录应由相关部门保存至少5年以上。
9. 附则
9.1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9.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各级人员及时书面反馈安质管理部,以便进一步修订。
9.3 附件
附件1: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框图
附件2:《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规定》 附件3:《事故/事件类型相应时限要求表》
附件4:《事故/事件问责标准》
附件1
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框图
附件2
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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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事故/事件类型及相应时限要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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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事故/事件问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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