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8]29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成为签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随着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意识的增强,各地、各单位要求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本文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整体参保的单位补缴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一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原单位公示后方可纳入补缴范围。

(三)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四)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期间中断缴费的,不允许补缴。

(五)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

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2006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按省政府冀政〔2006〕6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四、关于查询期内的补缴

在缴费查询期内,本人提出缴费基数不实,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由单位和个人补缴少缴、漏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个人改记缴费基数,并重新打印对账单。超过缴费查询期不再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五、关于补缴工作流程

办理补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补缴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初审并核定补缴年限和金额,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六、关于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

(一)加收滞纳金

1.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2.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本文规定的时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3.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4.减收滞纳金须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自行减收滞纳金和经审核批准未备案减收滞纳金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补缴利息和记录个人账户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帐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帐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帐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三)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七、关于补缴后记录缴费基数和计算指数

补缴1992年底以前中断缴费部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记实际缴费年限。其缴费

工资指数记为“1”;补缴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上一年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其缴费工资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的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补缴基数计算。

八、其他问题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采用滚动补缴办法,即先中断的先补,一个年度中的所有中断月数必须一次性补完。

(二)补缴2005年底以前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于2009年6月底以前完成,2009年7月1日以后补缴的,不再减免滞纳金。在此期间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8]29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成为签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随着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意识的增强,各地、各单位要求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本文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整体参保的单位补缴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一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原单位公示后方可纳入补缴范围。

(三)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四)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期间中断缴费的,不允许补缴。

(五)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

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2006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按省政府冀政〔2006〕6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四、关于查询期内的补缴

在缴费查询期内,本人提出缴费基数不实,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由单位和个人补缴少缴、漏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个人改记缴费基数,并重新打印对账单。超过缴费查询期不再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五、关于补缴工作流程

办理补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补缴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初审并核定补缴年限和金额,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六、关于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

(一)加收滞纳金

1.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2.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本文规定的时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3.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4.减收滞纳金须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自行减收滞纳金和经审核批准未备案减收滞纳金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补缴利息和记录个人账户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帐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帐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帐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三)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七、关于补缴后记录缴费基数和计算指数

补缴1992年底以前中断缴费部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记实际缴费年限。其缴费

工资指数记为“1”;补缴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上一年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其缴费工资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的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补缴基数计算。

八、其他问题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采用滚动补缴办法,即先中断的先补,一个年度中的所有中断月数必须一次性补完。

(二)补缴2005年底以前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于2009年6月底以前完成,2009年7月1日以后补缴的,不再减免滞纳金。在此期间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内容

  • 无忧保-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你关心的问题
  • 无忧保-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你关心的问题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要按照自治区<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内人社[2016]6号)(简称6号文)规定执行.按照这一规定,养老保险补缴额度将有哪些新变化?直接影响哪些人群?„„4月10日,本报记者就养老保险费 ...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 一.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 ...

  • 山东养老保险政策允许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金柚网]
  • [金柚网导读]什么是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是多少?养老保险缴纳多少年合适?养老保险能代缴吗?社保代缴公司哪家比较好?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流程是什么?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 山东允许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让农村老人老有所养,具体下面跟金柚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一次性补缴:让农村 ...

  •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 1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 ...

  • 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 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问:哪些对象可以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 答:目前有4类人员可以参加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 1.各类企业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没有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2.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它用人单位及其职 ...

  • 关于我公司农民工补缴
  • 关于我公司农民工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办法 实行和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使职工老有所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公司党政高度重视.已于2007年将在岗的农民工(原轮换工.协议工)纳入养老保险并决定争取政策为这部分职工补缴以往年度的 ...

  •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
  •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 随着通货膨胀的愈演愈烈,晚年生活的质量保障愈发显得重要.为了确保晚年生活无忧,许多人选择养老保险这条路.同样,国家在应对我国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上,也出台了不少养老保险政策.在新公布的2014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中,确立了针对农村.城镇居民.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城镇职工的四大养老 ...

  • 2017年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养老保险最新消息
  • 一.养老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 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 ...

  •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第一篇 综合篇 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政策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