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律性差,违规、违法经营的现象十分严重

由于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规模小、出资分散,起步快,发展迅速,数量无序增长,又缺乏正确的导向,加上经济利益的诱惑和不正当竞争,直接导致其经营偏离正确的轨道,走入违法经营、违规经营的误区,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结构过于集中、人员业务负重过大,业务创新能力不足

1.多数担保企业的行业集中度、客户集中度均较明显,有的单一客户集中度甚至超过100%。经过长期的业务合作,担保企业在拥有固定客户的同时,自身担保业务对固定客户也形成了一定依赖,出现明显的集中趋势是必然的。但内在的依赖关系,使得担保企业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分担着客户的经营风险。客户外部的经济周期、产业结构调整,客户自身的经营调整、管理层变更等潜在事项,都有可能形成担保企业的代偿风险。在业务构成缺乏弹性的条件下,较高的集中度对担保企业的稳健经营影响更大,严重时可能引发担保企业的偿付危机。

2.担保企业之间业务规模、管理水平往往存在较大差别,但总体上均不同程度存在着人员业务负重过大的特点,削弱了担保企业的再学习能力、业务创新能力,难以及时推出新型业务,不利于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营业务均为“民担业务”,其他兼营业务(如履约担保业务)很少开展。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在实践中,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利益关系不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司内部制度不健全。担保公司的业务经营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对于业务的审查,采取集体讨论机制。如果担保机构不制定完善的业务经营制度,就难以避免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人情担保、关系担保,导致担保机构蒙受损失,

这种损失不仅削弱了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进而影响到履约能力,从而给担保公司经营带来极大的经营风险。

2.经营过程中操作性失误。从业人员对担保业务不熟或经验不足,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而人为地产生担保风险,出现不必要的代偿。主要表现在:信息不灵,决策失误;风险意识淡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以权谋私,提供人情担保等。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制度不健全,缺乏正确的经营导向

融资性担保公司既涉及到法律知识、金融知识和组织管理,又涉及到技术、市场等问题,还涉及经营者、管理者的奉献精神,没有懂法律知识、懂金融知识、懂管理经验的人员去管理,很难做到依法经营,也很难得到广大中小企业的拥护。

四、促进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几点分析和建议

(一)加大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培训力度,增强其合规意识

要让法律知识深入担保经营者的心中,成为推动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合规管理的动力,需要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1.各级政府利用各级行政组织资源,通过会议等形式宣传贯彻有关担保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相关经营者和监管者的专业水平。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结合自己业务工作,通过聘请律师、教授、专业人士举办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班,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通过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培训机构开设专业课程,向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律及金融知识的教育。今年3月下旬在郑州由北京大学政府管理研究中心主办,郑州律师协会协办,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规发展与风险防范研讨会”就是非常成功的业务培训案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到融资担保企业的好评。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查与决策的部门分离。在融资性担保业务处理全过程中,各项职责应适当分解,使之分别由不同层次和相对独立的部门、岗位来承担,以期在担保业务管理上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做到科学决策。具体说就是担保业务的调查和审查批准必须由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行使。调查与决策相分离应遵循合理设岗、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密切合作、讲求实效的原则。担保公司在人才不足的情况下,担保业务的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有:

(1)是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以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透明度和责任心;

(2)是建立担保限额审批制度,以增强担保操作的规范性;

(3)是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担保业务部门进行稽核;

(4)是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

2.集体审批。是通过建立专门的担保业务审批机构,对大额、疑难的担保业务实行集体讨论决策的担保业务审批方式。它的意义在于:

(1)是提高担保决策的科学性,改变个人说了算的状况,从决策上减少失误;(2)是发挥集体智慧,实行专门机构负责,调动有关部门积极性;

(3)是使担保业务操作规范化、制度化,减少随意性;

(4)是有利于排除担保过程中的人为干扰,确保审查环节和决策的正确性。 集体审批可由董事会代表、经营管理者代表、职能部门代表和聘请律师专家共同组成担保业务审批委员会,凡是应提交审批委员会决策的担保项目,由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后写出申请报告,填写审批表,连同项目调查材料报送审批委员会,由审批委员会召开集体讨论审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符合规定人数的多数同意后,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正式生效。审批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注意保密。

3.担保业务实行“三查”制度。即担保业务的事前调查、担保决策时的审查和担保后的检查。担保调查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准备,也是提供担

保后能否保证债务人履约的关键。如果我们有足够的信息,就有一定的把握预测决策可能的结果。担保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债务人的担保申请,对其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和调查分析;对担保风险度进行初步评估测定;提供担保业务审查、决策、检查所需要的资料及有关情况;建立、完善和管理担保业务档案。担保调查人员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与调查有关的资料并协助调查;有权查阅与调查有关的企业内部帐表资料;有权提出是否担保以及担保额度、期限、担保费用等初步意见;有权对审批结果申请复议。调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工作深入细致,严禁提供虚假情况,因情况不实、不全、不细导致担保决策失误,应承担主要责任。

担保业务决策审查是继调查之后的风险防范的又一重要防线,肩负重要任务。其主要职能是:对申请提供担保的新客户建立担保关系进行审查;对债务人信用等级评测结果进行审查;对调查人员提交的担保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担保手续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担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在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的基础上,复测担保风险度,提出担保决策意见。担保业务审查人员有权要求调查人补充或重新提供有关调查资料和情况;有权接触债务人及其相关单位了解情况;经核实对调查人员失准、遗漏的意见予以修正、补充或否定;有权对所审查的担保业务提出是否提供信用担保及担保额度、期限、方式、担保费等意见;对已经签批的担保业务有权请求复议。担保审查人员因工作不认真、不深入、不细致,做出的审查意见不正确,导致决策失误的,应承担担保失误的主要责任。

担保业务发生后,应建立在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以债务人经营状况为基础,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企业风险。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及其影响担保业务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不间断监控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早期预警信号进行防范。具体是对被担保人经营情况、管理水平及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审查,对反担保人也进行同样关注审查,发现风险及时应对。

4.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责任制。所谓担保业务责任制是以担保立项、调查、审核认定、担保决策、检查监督为内容的担保业务管理与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体系。担保业务管理责任制是担保风险管理的基本保证。要实行担保业务管理的总经理负责制,增强总经理的责任感;要实行担保业务分级审批制,根据经营管理水平、担保风险大小,明确职责权限,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实行担保业务签批责任制,建立以签批人为中心的岗位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健全担保业务工作岗位责任制,做到权责分明、奖惩有据、既密切协作、又相互制约,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的目的;要制订担保业务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建立离职审计制度,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和不正之风,促进担保公司的稳健经营,有利于担保公司的长远利益和持续发展。

5.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从每年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储备专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以应付担保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1.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2002年9月,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成立,该协会作为专业性组织为河南担保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由于是民间自律性组织,其管理和引导往往不能被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全接受,使其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如果赋予该协会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比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经过担保协会出具意见等),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其管理、引导的职能,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2.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接入当地银行征信系统,统一管理征信查询,今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进一步增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对申请人信用的甄别能力,防止受理恶意申请人的担保申请,减少代

偿现象的发生,给担保公司稳定、健康的开展业务提供了保障,同时使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也提供了便利条件。

3.担保业务备案。赋予行业自律性组织一定管理权限,按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发生的担保资金数额划定一个量的界限,凡是数额较大的业务应当向担保协会备案,同时在自愿前提下形成担保业务自律性征信系统,防止恶意申请人向不同的担保公司恶意重复申请担保业务,给担保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同时也促进担保公司自律,这样就会形成一个长效的担保公司风险预警机制,给河南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对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分析认为,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总的趋势是好的,出现问题是个别的,只要政府正确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加强管理,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定会健康、迅速的发展。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软硬条件欠缺,经营难以为继

1、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据调研检查发现,全市大部分担保机构都有较健全的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不少的担保机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与国家、省市要求有较大的差距:一是决策程序和决策流程不明晰;二是风险控制和处臵措施不完善;三是内部稽核审计制度缺少;四是个别担保机构内控制度仅仅是为了审批的需要而设立,并没有真正落实,风险控制制度流于形式;五是部分担保公司缺乏科学决策机制,业务审批主要依赖高管人员的主观决策。

2、所有权结构不合理。我们在现场调研和检查中发现,在现有环境下,民营资本全额出资和政府全额出资的公司在

运营中均存在不同的问题。我市17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政府全额出资有2家,民营资本全额出资的有14家公司,政府参股、民营参与的有1家。民营资本全额出资的公司由于监管难度大,易出现抽逃资本金、违规经营的现象,在与银行对接时信用度不高,业务开展困难。政府全额出资的公司业务开展虽然比较顺利,但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种情况是业务量做的很大,但是风险控制能力很薄弱,如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另一种情况是风险控制的很严格,但是做业务的动力不强,怕出风险,担责任,如资兴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3、行业形象不佳。一方面,外地一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事件以及个别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案例对融资性担保行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许多人把担保与放高利贷相提并论,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增添了困难。另一方面,我市许多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存在抽逃资本金等违规行为,个别融资性担保机构甚至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就把注册资本金全部抽逃,这也严重影响了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形象,导致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开展艰难。

4、可持续发展能力差。一是业务开展困难。从我市17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今年上半年的经营状况分析,我市在保余额达到资本金4倍以上的没有一家;达到3-4倍的3家,这

些机构能得到政府补贴,基本可以维持正常运转;达到1-3倍的5家,这些机构勉强生存;1倍以下的5家;尚未开展业务4家。二是盈利能力差。1-6月份全市17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总收入约1500万元,其中200-500万元1家,100-200万元7家,100万元以下及亏损的9家,扣除各项费用和计提各项准备金后,担保机构净利润所剩不多,净资产利润率大多不到1%,远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

5、人才供需难以匹配。担保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需要专业的人才作为支撑。由于担保是新兴的行业,大专院校尚没有设立担保专业,业务人才没有稳定的来源,目前从事担保行业的对外主要来源于金融部门和一些中介机构。据我们统计,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共219人,其中研究生学历的10人,本科学历的70人,大专及以下的139人,大专以下学历的从业人员比例达到了63.47%,从业人员整体素养与行业发展不匹配。

(二)银保关系失衡,银担合作难以持续

我市绝大多数银行都与担保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对促进担保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仍然不够顺畅,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准入条件苛刻。目前,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求非常高,大部分银行只有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有国有背景的担保公司合作;有的银行甚至

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先在银行开户,存放一定存款后再谈合作的事情。

2、保证金缴存过高。在银保合作的过程中,有的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按担保金额的10%-30%逐笔存入保证金;有的银行授信时要求专户存入保证金,发生业务时,在专户中按10-30%比例逐笔划出;还有的银行在授信时要求专户存入保证金,授信后专户余额不得变动,在发生业务时再按担保金额的10-20%逐笔另存保证金。这样降低了担保机构的资金流动性,增加了经营成本。

3、银行授信倍数过低。银行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授信倍数不得超过5倍,但多数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授信倍数只有2-3倍,甚至1倍。

4、贷款利率上浮过多。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承保项目可在银行的规定范围内对利率适当下调或执行基准利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一样,一般上浮都在30-50%,有的甚至高达70%。除利息上浮外,银行还要收取企业的中介费用,有的银行还按保费收入的6%收取担保公司的业务中介费,这在客观上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据一些担保公司测算,现在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成本一般在12-15%,高的达到18%。

5、风险分担方式不合理。

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律性差,违规、违法经营的现象十分严重

由于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规模小、出资分散,起步快,发展迅速,数量无序增长,又缺乏正确的导向,加上经济利益的诱惑和不正当竞争,直接导致其经营偏离正确的轨道,走入违法经营、违规经营的误区,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结构过于集中、人员业务负重过大,业务创新能力不足

1.多数担保企业的行业集中度、客户集中度均较明显,有的单一客户集中度甚至超过100%。经过长期的业务合作,担保企业在拥有固定客户的同时,自身担保业务对固定客户也形成了一定依赖,出现明显的集中趋势是必然的。但内在的依赖关系,使得担保企业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分担着客户的经营风险。客户外部的经济周期、产业结构调整,客户自身的经营调整、管理层变更等潜在事项,都有可能形成担保企业的代偿风险。在业务构成缺乏弹性的条件下,较高的集中度对担保企业的稳健经营影响更大,严重时可能引发担保企业的偿付危机。

2.担保企业之间业务规模、管理水平往往存在较大差别,但总体上均不同程度存在着人员业务负重过大的特点,削弱了担保企业的再学习能力、业务创新能力,难以及时推出新型业务,不利于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营业务均为“民担业务”,其他兼营业务(如履约担保业务)很少开展。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在实践中,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利益关系不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司内部制度不健全。担保公司的业务经营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对于业务的审查,采取集体讨论机制。如果担保机构不制定完善的业务经营制度,就难以避免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人情担保、关系担保,导致担保机构蒙受损失,

这种损失不仅削弱了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进而影响到履约能力,从而给担保公司经营带来极大的经营风险。

2.经营过程中操作性失误。从业人员对担保业务不熟或经验不足,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而人为地产生担保风险,出现不必要的代偿。主要表现在:信息不灵,决策失误;风险意识淡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以权谋私,提供人情担保等。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制度不健全,缺乏正确的经营导向

融资性担保公司既涉及到法律知识、金融知识和组织管理,又涉及到技术、市场等问题,还涉及经营者、管理者的奉献精神,没有懂法律知识、懂金融知识、懂管理经验的人员去管理,很难做到依法经营,也很难得到广大中小企业的拥护。

四、促进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几点分析和建议

(一)加大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培训力度,增强其合规意识

要让法律知识深入担保经营者的心中,成为推动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合规管理的动力,需要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1.各级政府利用各级行政组织资源,通过会议等形式宣传贯彻有关担保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相关经营者和监管者的专业水平。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结合自己业务工作,通过聘请律师、教授、专业人士举办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班,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通过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培训机构开设专业课程,向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律及金融知识的教育。今年3月下旬在郑州由北京大学政府管理研究中心主办,郑州律师协会协办,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规发展与风险防范研讨会”就是非常成功的业务培训案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到融资担保企业的好评。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查与决策的部门分离。在融资性担保业务处理全过程中,各项职责应适当分解,使之分别由不同层次和相对独立的部门、岗位来承担,以期在担保业务管理上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做到科学决策。具体说就是担保业务的调查和审查批准必须由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行使。调查与决策相分离应遵循合理设岗、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密切合作、讲求实效的原则。担保公司在人才不足的情况下,担保业务的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有:

(1)是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以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透明度和责任心;

(2)是建立担保限额审批制度,以增强担保操作的规范性;

(3)是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担保业务部门进行稽核;

(4)是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

2.集体审批。是通过建立专门的担保业务审批机构,对大额、疑难的担保业务实行集体讨论决策的担保业务审批方式。它的意义在于:

(1)是提高担保决策的科学性,改变个人说了算的状况,从决策上减少失误;(2)是发挥集体智慧,实行专门机构负责,调动有关部门积极性;

(3)是使担保业务操作规范化、制度化,减少随意性;

(4)是有利于排除担保过程中的人为干扰,确保审查环节和决策的正确性。 集体审批可由董事会代表、经营管理者代表、职能部门代表和聘请律师专家共同组成担保业务审批委员会,凡是应提交审批委员会决策的担保项目,由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后写出申请报告,填写审批表,连同项目调查材料报送审批委员会,由审批委员会召开集体讨论审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符合规定人数的多数同意后,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正式生效。审批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注意保密。

3.担保业务实行“三查”制度。即担保业务的事前调查、担保决策时的审查和担保后的检查。担保调查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准备,也是提供担

保后能否保证债务人履约的关键。如果我们有足够的信息,就有一定的把握预测决策可能的结果。担保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债务人的担保申请,对其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和调查分析;对担保风险度进行初步评估测定;提供担保业务审查、决策、检查所需要的资料及有关情况;建立、完善和管理担保业务档案。担保调查人员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与调查有关的资料并协助调查;有权查阅与调查有关的企业内部帐表资料;有权提出是否担保以及担保额度、期限、担保费用等初步意见;有权对审批结果申请复议。调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工作深入细致,严禁提供虚假情况,因情况不实、不全、不细导致担保决策失误,应承担主要责任。

担保业务决策审查是继调查之后的风险防范的又一重要防线,肩负重要任务。其主要职能是:对申请提供担保的新客户建立担保关系进行审查;对债务人信用等级评测结果进行审查;对调查人员提交的担保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担保手续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担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在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的基础上,复测担保风险度,提出担保决策意见。担保业务审查人员有权要求调查人补充或重新提供有关调查资料和情况;有权接触债务人及其相关单位了解情况;经核实对调查人员失准、遗漏的意见予以修正、补充或否定;有权对所审查的担保业务提出是否提供信用担保及担保额度、期限、方式、担保费等意见;对已经签批的担保业务有权请求复议。担保审查人员因工作不认真、不深入、不细致,做出的审查意见不正确,导致决策失误的,应承担担保失误的主要责任。

担保业务发生后,应建立在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以债务人经营状况为基础,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企业风险。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及其影响担保业务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不间断监控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早期预警信号进行防范。具体是对被担保人经营情况、管理水平及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审查,对反担保人也进行同样关注审查,发现风险及时应对。

4.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责任制。所谓担保业务责任制是以担保立项、调查、审核认定、担保决策、检查监督为内容的担保业务管理与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体系。担保业务管理责任制是担保风险管理的基本保证。要实行担保业务管理的总经理负责制,增强总经理的责任感;要实行担保业务分级审批制,根据经营管理水平、担保风险大小,明确职责权限,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实行担保业务签批责任制,建立以签批人为中心的岗位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健全担保业务工作岗位责任制,做到权责分明、奖惩有据、既密切协作、又相互制约,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的目的;要制订担保业务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建立离职审计制度,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和不正之风,促进担保公司的稳健经营,有利于担保公司的长远利益和持续发展。

5.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从每年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储备专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以应付担保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1.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2002年9月,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成立,该协会作为专业性组织为河南担保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由于是民间自律性组织,其管理和引导往往不能被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全接受,使其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如果赋予该协会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比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经过担保协会出具意见等),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其管理、引导的职能,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2.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接入当地银行征信系统,统一管理征信查询,今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进一步增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对申请人信用的甄别能力,防止受理恶意申请人的担保申请,减少代

偿现象的发生,给担保公司稳定、健康的开展业务提供了保障,同时使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也提供了便利条件。

3.担保业务备案。赋予行业自律性组织一定管理权限,按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发生的担保资金数额划定一个量的界限,凡是数额较大的业务应当向担保协会备案,同时在自愿前提下形成担保业务自律性征信系统,防止恶意申请人向不同的担保公司恶意重复申请担保业务,给担保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同时也促进担保公司自律,这样就会形成一个长效的担保公司风险预警机制,给河南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对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分析认为,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总的趋势是好的,出现问题是个别的,只要政府正确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加强管理,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定会健康、迅速的发展。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软硬条件欠缺,经营难以为继

1、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据调研检查发现,全市大部分担保机构都有较健全的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不少的担保机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与国家、省市要求有较大的差距:一是决策程序和决策流程不明晰;二是风险控制和处臵措施不完善;三是内部稽核审计制度缺少;四是个别担保机构内控制度仅仅是为了审批的需要而设立,并没有真正落实,风险控制制度流于形式;五是部分担保公司缺乏科学决策机制,业务审批主要依赖高管人员的主观决策。

2、所有权结构不合理。我们在现场调研和检查中发现,在现有环境下,民营资本全额出资和政府全额出资的公司在

运营中均存在不同的问题。我市17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政府全额出资有2家,民营资本全额出资的有14家公司,政府参股、民营参与的有1家。民营资本全额出资的公司由于监管难度大,易出现抽逃资本金、违规经营的现象,在与银行对接时信用度不高,业务开展困难。政府全额出资的公司业务开展虽然比较顺利,但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种情况是业务量做的很大,但是风险控制能力很薄弱,如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另一种情况是风险控制的很严格,但是做业务的动力不强,怕出风险,担责任,如资兴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3、行业形象不佳。一方面,外地一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事件以及个别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案例对融资性担保行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许多人把担保与放高利贷相提并论,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增添了困难。另一方面,我市许多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存在抽逃资本金等违规行为,个别融资性担保机构甚至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就把注册资本金全部抽逃,这也严重影响了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形象,导致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开展艰难。

4、可持续发展能力差。一是业务开展困难。从我市17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今年上半年的经营状况分析,我市在保余额达到资本金4倍以上的没有一家;达到3-4倍的3家,这

些机构能得到政府补贴,基本可以维持正常运转;达到1-3倍的5家,这些机构勉强生存;1倍以下的5家;尚未开展业务4家。二是盈利能力差。1-6月份全市17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总收入约1500万元,其中200-500万元1家,100-200万元7家,100万元以下及亏损的9家,扣除各项费用和计提各项准备金后,担保机构净利润所剩不多,净资产利润率大多不到1%,远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

5、人才供需难以匹配。担保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需要专业的人才作为支撑。由于担保是新兴的行业,大专院校尚没有设立担保专业,业务人才没有稳定的来源,目前从事担保行业的对外主要来源于金融部门和一些中介机构。据我们统计,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共219人,其中研究生学历的10人,本科学历的70人,大专及以下的139人,大专以下学历的从业人员比例达到了63.47%,从业人员整体素养与行业发展不匹配。

(二)银保关系失衡,银担合作难以持续

我市绝大多数银行都与担保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对促进担保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仍然不够顺畅,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准入条件苛刻。目前,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求非常高,大部分银行只有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有国有背景的担保公司合作;有的银行甚至

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先在银行开户,存放一定存款后再谈合作的事情。

2、保证金缴存过高。在银保合作的过程中,有的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按担保金额的10%-30%逐笔存入保证金;有的银行授信时要求专户存入保证金,发生业务时,在专户中按10-30%比例逐笔划出;还有的银行在授信时要求专户存入保证金,授信后专户余额不得变动,在发生业务时再按担保金额的10-20%逐笔另存保证金。这样降低了担保机构的资金流动性,增加了经营成本。

3、银行授信倍数过低。银行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授信倍数不得超过5倍,但多数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授信倍数只有2-3倍,甚至1倍。

4、贷款利率上浮过多。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承保项目可在银行的规定范围内对利率适当下调或执行基准利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一样,一般上浮都在30-50%,有的甚至高达70%。除利息上浮外,银行还要收取企业的中介费用,有的银行还按保费收入的6%收取担保公司的业务中介费,这在客观上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据一些担保公司测算,现在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成本一般在12-15%,高的达到18%。

5、风险分担方式不合理。


相关内容

  • 中小企业集合债
  • 中小企业金融 2010-03-08 01:37:58 阅读9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8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增加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稳步扩大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的发行规模,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 ...

  • 民间高利贷的真相调查
  • 民间高利贷的真相调查 2011年07月24日 23:15 来源: 投资者报 [字体:大 中 小] 网友评论 民间资本彪悍,人们对此多少都有些认知,但究竟彪悍到什么程度,恐怕只有设身处地才能切实体会.在浙江,通过被称为"日日会"的民间地下组织融资,月利率高达18%以上. [民间高利 ...

  • 成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行性报告模板
  • 成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行性报告模板 企业概况 我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经河南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核准号为:(舞工商)登记内名预核准字[2009]第1219号.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的咨询业务及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的其他业 ...

  • 中小企业集群的融资优势和障碍分析
  •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年第5期 中小企业集群的融资优势和障碍分析 张秋 (河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摘要:融资难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但中小企业集聚成群后却可以形成与单个的中小企业截然不同的独特融资优势:增大中小企业的守信度,降低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促使民间融资 ...

  • 毕业论文范围
  • 六.毕业论文选题参考(下列题目为综合参考题目,同学们可据此自行拟定论文题目,凡涉及本专业及相关的内容均可) 1.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 2.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 3.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状况研究 4.农户小额贷款需求调查分析 5.农户小额贷款可获得性的影响因素分析 ...

  • 中小企业信贷真相调查
  • 温州:资金需求依旧 送走银行信贷科的经理,黄国华心里一直在嘀咕,"这笔贷款如果能在月底拿到就好了." 近来,乐达制衣登记的两个固定电话号码都已经欠费停机,企业的沉重压力或许已经使得黄国华无心顾及. 由于缺乏有效抵押,3个月前,经营这家制衣公司的黄国华以5家企业联保的形式,向浙商银 ...

  • 担保公司问题案例
  • 案例一:广东省华鼎担保公司危机(2012年2月) 在经营业务充满风险的情况下,广东华鼎担保却在近年完成大规模扩张.与此同时,为获取更高的利润回报,华鼎及关联的两家担保公司做了大量的"过桥贷款"业务,一般银行续贷要求是企业先还清旧贷,华鼎先用自有资金帮企业还旧贷,等新贷下放后企业再 ...

  • 郑东新区招商优惠政策
  • 优惠政策 [2012-03-01] [2011-09-01] [2010-11-19] 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入驻郑州的意见(试行) 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经济繁荣加快产业发展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 ...

  • 出口信用保险在推动我国重点行业出口中的政策性作用
  • [保险世界] 出口信用保险在推动我国重点行业 出口中的政策性作用 杨永刚1,罗 凡2 (1.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郑州营业管理部,河南郑州450003)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具有风险保障.出口促进.政策导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