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自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范本院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杜绝漏报现象发生,特制定本疫情自查制度。
一、防保科医生每月初对上月门诊和住院部中内、儿、感染、妇、皮肤、急诊、肠道、化验室、放射科等科室进行自查,并做好自查记录,将自查记录交被查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按月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二、自查内容包括检查日期,当月挂号或处方人次、门诊日志登记人次、化验室登记人次数、放射科登记人次数及登记填写质量,门诊日志登记与处方(或挂号)符合率,查出传染病数、报告传染病数、漏报传染病数、错报传染病数、纸质卡片报告率等。
三、在已归档保存的当月门诊日志封面上,要明显标识出已查出的传染病病名及例数。在已归档装订的每个医生门诊日志首页注明登记人次数、查出及报告传染病病种及数量、自查人、自查日期等。
四、每月对网络直报质量自查一次,进行奖惩,并要有记录。自查内容包括:疫情卡片收发登记、卡片的录入率(网络报告率)、录入的及时率、录入的完整率及准确率、卡片信息与录入信息的一致率等。
五、及时将自查情况汇总,写出自查小结,自查小结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当月挂号或处方总人次数、门诊日志登记总人次数、门诊日志登记与处方(或挂号)数符合率和查出传染病病种、数量、报告率、漏报率以及各科室传染病报告情况、奖惩意见、检查人、院领导签名。自查小结加盖院公章后于次月5日前报县疾控中心1份。
疫情自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范本院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杜绝漏报现象发生,特制定本疫情自查制度。
一、防保科医生每月初对上月门诊和住院部中内、儿、感染、妇、皮肤、急诊、肠道、化验室、放射科等科室进行自查,并做好自查记录,将自查记录交被查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按月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二、自查内容包括检查日期,当月挂号或处方人次、门诊日志登记人次、化验室登记人次数、放射科登记人次数及登记填写质量,门诊日志登记与处方(或挂号)符合率,查出传染病数、报告传染病数、漏报传染病数、错报传染病数、纸质卡片报告率等。
三、在已归档保存的当月门诊日志封面上,要明显标识出已查出的传染病病名及例数。在已归档装订的每个医生门诊日志首页注明登记人次数、查出及报告传染病病种及数量、自查人、自查日期等。
四、每月对网络直报质量自查一次,进行奖惩,并要有记录。自查内容包括:疫情卡片收发登记、卡片的录入率(网络报告率)、录入的及时率、录入的完整率及准确率、卡片信息与录入信息的一致率等。
五、及时将自查情况汇总,写出自查小结,自查小结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当月挂号或处方总人次数、门诊日志登记总人次数、门诊日志登记与处方(或挂号)数符合率和查出传染病病种、数量、报告率、漏报率以及各科室传染病报告情况、奖惩意见、检查人、院领导签名。自查小结加盖院公章后于次月5日前报县疾控中心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