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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
标
准
大
全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施工技术管理,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工艺,在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的条件下,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和安全施工,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等的要求进行编制,并与其配套使用。
1.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和本标准的规定。
1.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所用的材料应按照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施工工艺应按本标准执行。凡本标准无规定的新材料、新工艺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或工艺说明书的有关技术要求(必要时通过试验),制定操作工艺标准,并经法人层次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使用。
1.6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有关标准规范换版时应按新版标准、规范执行。
2 基本规定
2.1 承担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2.2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邻近建筑的安全。施工勘察要点详见附录A 。
2.4 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2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2.5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善,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
2.6 地基基础施工前,必须做好下列技术准备工作:
1 图纸会审;
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
3 定位轴线、标高控制点的复测;
4 必要的试验工作等。
2.7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对轴线定位点及水准基点应妥善保护,并应经常复测。
2.8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表2.8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并按子分部工程划分各自的分项工程。
表2.8 地基基础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2.9 地基基础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施工质量及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地下室)楼层、施工段、变形缝、后浇带等划分成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2.10 地基基础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1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12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13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1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15 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组织:
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2.16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后方可继续进行。
2.17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2.18 地基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2 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3 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4 混凝土、砌体、钢结构、防水等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冬期施工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19 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其沉降观测点布置和要点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当设计无要求时宜按附录B 执行。
2.20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时,对安全、劳动保护、防水、防火、爆破作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3.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3.0.8划分。
3.2 表3.0.8中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劲钢(管)混凝土和钢结构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工艺及验收分别按照本企业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8-20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4-2003、《砌体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3-2003、《钢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5-2003的规定执行。
3.3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3.4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3.5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相应规范及本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3.6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3.7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3.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表8.0.8填写。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3.8
记录
3.9.1 表名及表头部分
1 表名: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名称填写要具体,写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前边,并分别划掉分部或子分部。
2 表头部分的工程名称填写工程全称,与检验批、分项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表的工程名称一致。
结构类型填写按设计文件提供的结构类型。层数应分别注明地下和地上的层数。
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全称。与检验批、分项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表填写的名称一致。
技术部门负责人及质量部门负责人地基基础分部或子分部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部门及质量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包单位的填写,有分包单位时才填写,无分包就不填写。分包单位名称要写全称,与合同或图章上的名称一致。分包单位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填写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
8.0.9.2 验收内容填写(共4项内容)
1 分项工程
按分项工程和施工先后顺序将分项工程名称填上,在第二格内分别填写各分项工程实际的检验批数量,即分项工程验收表上的检验批数量,并将各分项工程评定表按顺序附在后面。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栏,填写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结果。核查各分项工程是否都通过验收,有关有龄期要求的试件的合格评定是否达到要求;自检符合要求的可打“√”标注,否则打“×”标注。有“×”的项目不能交给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应进行返修达到合格后再提交验收。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在符合要求后,在验收意见栏内签注“同意验收”意见。
2 质量控制资料
按8.0.3条要求的工程验收文件和记录,逐项进行核查。能基本反映工程质量情况,达到保证使用功能要求,即可通过验收。全部项目都通过,即可在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栏打“√”标注检查合格。并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在符合要求后,在验收意见栏内签注“同意验收”意见。
3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地基基础工程有安全和功能的检查项目主要有:
1) 桩基检测报告;
2) 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
3)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等。
检查检测报告和记录,核查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测结果是否达到规范要求。检测报告的审批程序、签字是否完整。在每个报告上标注“审查通过”标识。每个检测项目都通过审查,即可在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栏内打“√”标注检查合格。由项目经理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在符合要求后,在验收意见栏内签注“同意验收”意见。
4 观感质量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表G.0.1-4要求,地基基础工程无观感质量的验收内容,但如有地下室且内墙面为清水混凝土时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3.9.3 验收单位签认
1 地基基础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都应由项目负责人亲自签认。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由项目经理亲自签认。
3 监理单位作为验收方,由总监理工程师亲自签认。如果按规定不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亲自签认。
附录A 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1 一般规定
A.1.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边坡失隐,需查明其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 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 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 建构筑物的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A.1.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A.2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A.2.1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A.2.2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A.2.3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 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 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 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A.2.4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A.2.4执行:
表A.2.4 1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A.2.6 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A.3 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3.1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应核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范围内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A.3.2 在单柱桩的大直径桩施工中,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可能存在破碎带或溶洞等情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程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
A.3.3 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的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4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勘察要点
A.4.1 根据地基处理方案,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补充;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处理设计中的特殊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提供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A.4.2 当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施工勘察,查明原因,为调整、变更设计方案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5 施工勘察报告
施工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目的和要求;
3 原因分析;
4 工程安全性评价;
5 处理措施及建议。
附录B 建筑物沉降观测
B.0.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构件倾斜。
B.0.2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点位宜选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 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的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 或小于15m 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墙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
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四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B.0.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用于宾馆等高级建筑物)等型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应按图B.0.3-1~图B.0.3-3的规格埋设。
图B.0.3-1 窨井式标志 图B.0.3-2 盒式标志
(适用于建筑物内部埋设,单位:mm ) (适用于设备基础上埋设,单
位:mm )
图B.0.3-3 螺栓式标志
(适用于墙体上埋设,单位:mm )
B.0.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1 最终沉降量的观测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绝对沉降(如沉降量、平均沉降量等)的观测中误差,对于高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地基条件,结合经验与分析具体确定;对于其他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低、中、高压缩性地基土的类别分别选 ±0.5mm 、±1.0mm 、±2.5mm 。
2) 相对沉降(如沉降差、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等)、局部地基沉降
(如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等)以及膨胀土地基变形等的观测中误差,均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的1/20。
3) 建筑物整体性变形(如工程设施的整体垂直挠曲等)的观测中误差,不应超过允许垂直偏差的1/10、
4) 结构段变形(如平置构件挠度等)的观测中误差,不应超过变形允许值的1/6。
5) 对于科研项目变形量的观测中误差,可视所需提高观测精度的程度,将上列各项观测中误差乘以1/5~1/2系数后采用。
2 高程测量的精度等级,应以本条第1款确定的最终沉降量观测中误差按B.0.4-1或B.0.4-2式估算单位权中误差μ、求出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后,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μ=
μ=m s 2Q H 2Q h (B.0.4-1) m ∆s (B.0.4-2)
式中 m s --沉降量s 的观测中误差(mm );
m ∆s --沉降差∆s 的观测中误差(mm );
Q H --网中最弱观测点高程H 的权倒数;
Q h --网中待求观测点间高差h 的权倒数。
1) 当仅给定单一变形允许值时,应按所估算的观测点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等级;
2) 当给定多个同类型变形允许值时,应分别估算观测点精度,并应根据其中最高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等级;
3) 当估算出的观测点精度低于表B.0.4中三级精度的要求时,宜采用三级精度;
4) 对于未规定或难以规定变形允许值的观测项目,可根据设计、施工的原则要求,参考同类或类似项目的经验,对照表B.0.4的规定,选取适宜的精度等级。
1 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 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3 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B.0.6 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B.0.6.1 各等级几何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特级、一级沉降观测,应使用DSZ205或DS05型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二级沉降观测,应使用DS1或DS05型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三级沉降观测,可使用DS3型仪器、区格式木质标尺,按中丝读数法观测,亦可使用DS1、DS05型仪器、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光学测微法和中丝读数法的每测站观测顺序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水准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各等级观测中,每周期的观测线路数r ,可根据所选等级精度和使用的仪器类型,按下式估算并作调整后确定:
r = (m d /m0)2 (B.0.6)
式中 m 0--所选等级的测站高差中误差(mm );
m d --不同类型水准仪的单程观测每测站高差中误差估值(mm ),可按下列经验公式计算:
DS05型 m d = 0.025 + 0.0029d
DS1型 m d = 3.92×10-3d
DS3型 m d = 0. 40+0. 34⨯10-4d 2
其中 d --采用的最长视线长度(m )。
按B.0.6式估算的结果应作如下调整:
1) 当r ≤1时,至少应采用单程观测;
2) 当1<r ≤2时,应采用往返观测或单程双测站观测;
3) 当2<r <4时,应采用两次往返观测或正反向各按单程双测站观测。
4) 当r ≤1时,各等级沉降观测的首次观测、控制网复测以及各周期中的工作基点稳定性检测,对特级、一级应进行往返测,对二级、三级应进行单程双测站观测。从第二次观测开始,对特级宜按往返或单程双测站观测,对一、二、三级可按单程观测。但任一级的支线必须作往返或单程双测站观测。
3 各等级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应符合表
B.0.6-1的规定。
表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m ) 表
水准观测的限差(mm )
注:表中n 为测站数。
B.0.6.2 使用的水准仪、水准标尺,项目开始前应进行检验,项目进行中也应定期检验。检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角对用于特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0″,对用于一、二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5″,对用于三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20″。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Δα绝对值不得大于0.2″。
2 水准标尺分划线的分米分划线误差和米分划间隔真长与名义长度之差,对线条式因瓦合金标尺不应大于0.1mm ,对区格式木质标尺不应大于0.5mm 。
B.0.6.3 变形测量的观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单一层次布网,观测点与控制点应按变形观测周期进行观测;对于两个层次布网,观测点及联测的控制点应按变形周期进行观测,控制网部分可按复测周期进行观测。
2 变形观测周期应能系统反映所测变形的变化过程且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根据单位时间内变形量的大小及外界因素影响确定。当观测中发现变形异常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3 控制网复测周期应根据测量目的和点位的稳定情况确定,一般宜每半年复测一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适当缩短观测时间间隔,点位稳定后可适当延长观测时间间隔。当复测成果或检测成果出现异常,或测区受到如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
4 变形测量的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适当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
5 不同周期观测时,宜采用相同的观测网形和观测方法,并使用相同类型的测量仪器。对于特级和一级变形观测,还宜固定观测人员、选择最佳观测时段、在基槽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观测。
B.0.6.4 各周期水准观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标尺分划线呈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不得在日出后或日出前约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呈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测。晴天观测时,应用测伞为仪器遮蔽阳光。
2 作业中应经常对水准仪及水准尺的水准器和i 角进行检查。当发现
观测成果出现异常情况并认为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检验与校正。
3 每测段往测与返测的测站数均应为偶数,否则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标尺应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置仪器。在同一测站上观测时,不得两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4 对各周期观测过程中发现的点位变动迹象、地质地貌异常、附近建筑物基础和墙体裂缝等情况,应做好记录,并画出草图。
5 对二级、三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6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7 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B.0.7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如需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变形特征值:
1 基础倾斜α
α= (s i -s j )/L ( B.0.7-1)
式中 s i --基础倾斜方向端点i 的沉降量(mm );
s j --基础倾斜方向端点j 的沉降量(mm );
L --基础两端点(i ,j )间的距离(mm )。
2 基础局部倾斜α仍可按(B.0.7-1)式计算。此时取砌体承重结构纵墙6~10m 内基础上两观测点(i ,j )的沉降量为s i 、s j ,两点(i ,j )间的
距离为L 。
3 基础相对弯曲f c :
f c = [2sk -(s i +sj )]/L (B.0.7-2)
式中 s k ――基础中点k 的沉降量(mm );
L ――i 与j 点间的距离(mm )。
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
4 柱基间吊车轨道等构件的倾斜,仍按B.0.7-1式计算。
B.0.8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 沉降观测成果表;
2 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
3 v-t -s (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4 p-t -s (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视需要提交);
5 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见图B.0.8),如观测点数量较少可不提交。
6 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图B.0.8 某院大楼等沉降曲线示例(单位:mm )
注:图中括号前数字为观测点编号,括号内数字为沉降量。
附录C 建筑生石灰及生石灰粉
C.1 建筑生石灰
C.1.1 分类与等级
1 分类
按化学成分钙质生石灰氧化镁含量小于等于5%;
镁质生石灰氧化镁含量大于5%。
2 等级
建筑生石灰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C.1.2 技术要求
建筑生石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C.1.2的规定。
表C.1.2
C.1.3 试验方法
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按照JC/T 478.1~478.2规定进行。
C.1.4 检验规则
1 出厂检验
建筑生石灰由生产厂的质捡部门按批量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表
C.1.2的全部项目。
2 批量
建筑生石灰受检批量规定如下;
日产量200t 以上每批量不大于200t ;
日产量不足200t 每批量不大于100t ;
日产量不足100t 每批量不大于日产量。
3 取样
建筑生石灰的取样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批量,从整批物料的不同部位选取。取样点不少于25个,每个点的取样量不少于2kg ,缩分至4kg 装入密封容器内。
4 判定
产品技术指标均达到表C.1.2技术要求中相应等级时判定为该等级,有一项指标低于合格品要求时,判为不合格品。
5 复验
用户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以复验物理项目,按照本条第3款要求取样,送交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复验。
C.1.5 贮存、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1 贮存
建筑生石灰应分类、分等,贮存在干爆的仓库内,不宜长期贮存。 2 运输
建筑生石灰不准与易燃、易爆和液体物品混装,运输时要采取防水措施。 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证明书上应注明厂名、产品名称、等级、试验结果、批量编号、出厂日期、标准编号和使用说明。
(摘自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92)
C.2 建筑生石灰粉
C.2.1 分类与等级
1 分类
按化学成分钙质生石灰粉氧化镁含量小于等于5%;
镁质生石灰粉氧化镁含量大于5%。
2 等级
建筑生石灰粉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C.2.2 技术要求
建筑生石灰粉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C.2.2的规定。
表C.2.2
C.2.3 试验方法
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按JC/T 478.1~478.2规定进行。
C.2.4 检验规则
1 出厂检验
建筑生石灰粉应由生产厂家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批量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表C.2.2中的全部项目。
2 批量
建筑生石灰粉受检批量规定如下:
日产量200t 以上每批量不大于200t ;
日产量不足200t 每批量不大于100t ;
日产量不足100t 每批量不大于日产量。
3 取样
1) 散装生石灰粉:随机取样或使用自动取样器取样。
2) 袋装生石灰粉:应从本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袋,样品总量不少于3kg 。
3) 试样在采集过程中应贮存于密封容器中,在采样结束后立即用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300g ,装于磨口广口瓶中,密封后粘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班次、取样地点并由采样人签名,送交化验室。
4 判定
产品技术指标均达到表C.2.2技术要求相应等级时,判定为该等级,有一项指标低于合格品要求时,判为不合格。
5 复检
用户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以复检物理指标。按照本条第3款要求取样,送交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复检。
C.2.5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1 包装、标志
建筑生石灰粉可使用符合GB9774规定的牛皮纸袋、复合纸袋或符合SG213规定的编织袋包装。袋上应标明: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净重和批量编号。
2 包装重量及偏差
每袋净重分为40kg ,50kg 两种。
每袋重量偏差值不大于1kg 。
3 贮存
建筑生石灰粉应分类、分等存放、贮存于干燥的仓库内。不宜长期存贮。 4 运输
不准与易燃、易爆及液体物品同时装运,运输时要采取防水措施。 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注明:厂名、商标、产品名称、等级、试验结果、出厂日期、标准编号及使用说明。
(摘自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粉》JC/T 480-92)
附录D 密度试验 D.1 环刀法
D.1.1 本试验方法适用于细粒土。
D.1.2 本试验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刀:内径61.8mm 和79.8mm ,高度20mm 。 2 天平:称量500g ,最小分度值0.1g ;称量200g ,最小分度值0.01g 。 D.1.3 环刀法测定密度,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应在环刀内壁涂一薄层凡士林,刃口向下放在土样上,将环刀垂直下压,并用切土刀沿环刀外侧切削土样,边压边削至土样高出环刀,根据试样的软硬采用钢丝锯或切土刀整平环刀两端土样,擦净环刀外壁,称环刀和土的总质量。
D.1.4 试样的湿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ρ0=
m 0V
(D.1.4)
式中 ρ0――试样的湿密度(g/cm3),准确到0.01g/cm3。 D.1.5 试样的干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ρd =
ρ0
1+0. 01ω0
(D.1.5)
D.1.6 本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两次测定的差值不得大于0.03g/cm3,取两次测值的平均值。
D.1.7 环刀法试验的记录格式见表D.1.7。
表
密度试验记录(环刀法)
D.1.7
工程名称 试验者 工程编号 计算者
D.2 蜡封法 D.2.1 本试验方法适用于易破裂土和形状不规则的坚硬土。 D.2.2 本试验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蜡封设备:应附熔蜡加热器。
2 天平:应符合第D.1.2条第2款的规定。 D.2.3 蜡封法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从原样土中,切取体积不小于30cm 3的代表性试样,清除表面浮土及尖锐棱角,系上细线,称试样质量,准确至0.01g 。
2 持线将试样缓缓浸入刚过熔点的蜡液中,浸没后立即提出,检查试样周围的蜡膜,当有气泡时应用针刺破,再用蜡液补平,冷却后称蜡封试样质量。
3 将蜡封试样挂在天平的一端,浸没于盛有纯水的烧杯中,称蜡封试样在纯水中的质量,并测定纯水的温度。
4 取出试样,擦干蜡面上的水分,再称蜡封试样质量。当浸水后试样质量增加时,应另取试样重做试验。 D.2.4 试样的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ρ0=
m 0
m n -m nw
-
m n -m 0
(D.2.4)
ρwT ρn
式中m n ——蜡封试样质量(g );
m nw ——蜡封试样在纯水中的质量(g ); ρwT ——纯水在T ℃时的密度(g/cm3); ρn ——蜡的密度(g/cm3)。
D.2.5 试样的干密度,应按式(D.1.5)计算。
D.2.6 本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两次测定的差值不得大于0.03g/cm3。,取两次测值的平均值。
D.2.7 蜡封法试验的记录格式见表D.2.7。
表D.2.7 密度试验记录(蜡封法)
工程名称 试验者 工程编号 计算者
D.3 灌水法 D.3.1 本试验方法适用于现场测定粗粒土的密度。 D.3.2 本试验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水筒:直径应均匀,并附有刻度及出水管。 2 台秤:称量50kg ,最小分度值10g 。 D.3.3 灌水法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试样最大粒径,确定试坑尺寸见表D.3.3。
表D.3.3 试坑尺寸尺寸(mm )
2 将选定试验处的试坑地面整平,除去表面松散的土层。
3 按确定的试坑直径划出坑口轮廓线,在轮廓线内下挖至要求深度,边挖边将坑内的试样装入盛土容器内,称试样质量,准确到10g ,并应测定试样的含水率。
4 试坑挖好后,放上相应尺寸的套环,用水准尺找平,将大于试坑容
积的塑料薄膜袋平铺于坑内,翻过套环压住薄膜四周。
5 记录储水筒内初始水位高度,拧开储水筒出水管开关,将水缓慢注入塑料薄膜袋中。当袋内水面接近套环边缘时,将水流调小,直至袋内水面与套环边缘齐平时关闭出水管,持续3~5min ,记录储水筒内水位高度。当袋内出现水面下降时,应另取塑料薄膜袋重做试验。 D.3.4 试坑的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V =(H -H ) ⨯A -V (D.3.4)
式中V ——试坑体积(cm 3);
H 1——储水筒内初始水位高度(cm );
H 2——储水筒内注水终了时水位高度(cm ); A w ——储水筒断面积(cm 2); A 0——套环体积(cm 3)。
D.3.5 试样的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p
1
2
w
p
ρ0=
p
m p V p
(D.3.5)
式中 m ——取自试坑内的试样质量(g )。 D.3.6 灌水法试验的记录格式见表D.3.6。
表D.3.6 密度试验记录(灌水法)
试验者 计算者 D.4 灌砂法 D.4.1 本试验方法适用于现场测定粗粒土的密度。 D.4.2 本试验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度测定器:由容砂瓶、灌砂漏斗和底盘组成(图D.4.2)。灌砂漏
斗高135mm 、直径165mm ,尾部有孔径为13mm 的圆柱形阀门;容砂瓶容积为4L ,容砂瓶和灌砂漏斗之间用螺纹接头联接。底盘承托灌砂漏斗和容砂瓶。
2 天平:称量10kg ,最小分度值5g ,称量500g ,最小分度值0.1g 。 D.4.3 标准砂密度的测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标准砂应清洗洁净,粒径宜选用0.25~0.50mm ,密度宜选用1.47~1.61g/cm3。
2 组装容砂瓶与灌砂漏斗,螺纹联接处应旋紧,称其质量。
3 将密度测定器竖立,灌砂漏斗口向上,关阀门,向灌砂漏斗中注满标准砂,打开阀门使灌砂漏斗内的标准砂漏入容砂瓶内,继续向漏斗内注砂漏入瓶内,当砂停止流动时迅速关闭阀门,倒掉漏斗内多余的砂,称容砂瓶、灌砂漏斗和标准砂的总质量,准确至5g 。试验中应避免震动。
图D.4.2 密度测定器
1-底盘;2-灌砂漏斗;3-螺纹接头;4-容砂瓶;5-阀门 4 倒出容砂瓶内的标准砂,通过漏斗向容砂瓶内注水至水面高出阀门,关阀门,倒掉漏斗中多余的水,称容砂瓶、漏斗和水的总质量,准确至5g ,并测定水温,准确到0.5℃。重复测定3次,3次测值之间的差值不得大于3mL ,取3次测值的平均值。
D.4.4 容砂瓶的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V r =(m r 2-m r 1) ρwr (D.4.4)
式中 V r -——容砂瓶的容积(mL );
m r 2——容砂瓶、漏斗和水的总质量(g ); m r 1——容砂瓶和漏斗的质量(g );
ρwr ——不同水温时水的密度(g/cm3), 查表D.4.4。
表D.4.4 水的密度
ρs =
m rs -m r 1
V r
(D.4.5)
式中 ρs ——标准砂的密度(g/cm3);
m rs ——容砂瓶、漏斗和标准砂的总质量(g )。 D.4.6 灌砂法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按本附录D.3.3条1~3款的步骤挖好规定的试坑尺寸,并称试样质量。
2 向容砂瓶内注满砂,关阀门,称容砂瓶、漏斗和标准砂的总质量,准确至10g 。
3 将密度测定器倒置(容砂瓶向上)于挖好的坑口上,打开阀门,使砂注入试坑。在注砂过程中不应震动。当砂注满试坑时关闭阀门,称容砂瓶、漏斗和余砂的总质量,准确至10g ,并计算注满试坑所用的标准砂质量。 D.4.7 试样的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ρ0=
m p m s
(D.4.7)
ρs
式中 m s ——注满试坑所用的标准砂质量(g )。
D.4.8 试样的干密度,应按下式计算,准确至0.01g/cm3。
m p
ρd =
1+0. 01ω1
m s
(D.4.8)
ρs
D.4.9 灌砂法试验的记录格式见表D.5.9。
表D.5.9 密度试验记录(灌砂法)
工程名称 试验者 工程编号 计算者
附录E 击实试验
E.0.1 本试验分轻型击实和重型击实。轻型击实试验适用于粒径小于5mm 的粘性土,重型击实试验适用于粒径不大于20mm 的土。采用三层击实时,最大粒径不大于40mm 。
E.0.2 轻型击实试验的单位体积击实功约592.2kJ/m3,重型击实试验的单位体积击实功约2684.9kJ/m3。
E.0.3 本试验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如图E.0.3)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
E.0.3-1 击实筒(mm ) 1-套筒;2-击实筒;3-底板;4-垫块
1 击实仪的击实筒和击锤尺寸应符合表E.0.3规定。
2 击实仪的击锤应配导筒,击锤与导筒间应有足够的间隙使锤能自由下落;电动操作的击锤必须有控制落距的跟踪装置和锤击点按一定角度(轻型53.5°,重型45°)均匀分布的装置(重型击实仪中心点每圈要加一击)。
表E.0.3
图E.0.3-2 击锤与导筒(mm ) 1-提手;2-导筒;3-硬橡皮垫;4-击锤
击实仪主要部件规格表
3 天平:称量200g ,最小分度值,0.01g 。 4 台秤:称量10kg ,最小分度值5g 。 5 标准筛:孔径为20mm 、40mm 和5mm 。
6 试样推出器:宜用螺旋式千斤顶或液压式千斤顶,如无此类装置,亦可用刮刀和修土刀从击实筒中取出试样。 E.0.4 试样制备分为干法和湿法两种。
1 干法制备试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用四分法取代表性土样20kg (重型为50kg ),风干碾碎,过5mm (重型过20mm 或40mm )筛,将筛下土样拌匀,并测定土样的风干含水率。根据土的塑限预估最优含水率,并按以下步骤制备5个不同含水率的一组试样,相邻2个含水率的差值宜为2%(注:轻型击实中5个含水率中应有2个大于塑限,2个小于塑限,1个接近塑限)。
1) 根据试验所需的土量与含水率,制备试样所需的加水量应按E.0.4式计算: m w =
m 0
1+0. 01ω0
⨯0. 01(ω1-ω2)
(E.0.4)
式中 m w --制备试样所需要的加水量(g ); m 0--湿土(或风干土)质量(g ); ω0--湿土(或风干土)含水率(%); ω1--制样要求的含水率(%)。
2) 称取过筛的风干土样平铺于搪瓷盘内,将水均匀喷洒于土样上,充分拌匀后装入盛土容器内盖紧,润湿一昼夜,砂土的润湿时间可酌减。
2 湿法制备试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取天然含水率的代表性土样20kg (重型为50kg ),碾碎,过5mm 筛(重型过20mm 或40mm ),将筛下土样拌匀,并测定土样的天然含水率。根据土样的塑限预估最优含水率,按本条1款“注”的原则选择至少5个含水率的土样,分别将天然含水率的土样风干或加水进行制备,应使制备好的土样水分均匀分布。 E.0.5 击实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将击实仪平稳置于刚性基础上,击实筒与底座联接好,安装好护筒,在击实筒内壁均匀涂一薄层润滑油。称取一定量试样,倒入击实筒内,分层击实,轻型击实试样为2~5kg ,分3层,每层25击;重型击实试样为4~10kg ,分5层,每层56击,若分3层,每层94击。每层试样高度宜相等,两层交界处的土面应刨毛。击实完成时,超出击实筒顶的试样高度应小于
6mm 。
2 卸下护筒,用直刮刀修平击实筒顶部的试样,拆除底板,试样底部若超出筒外,也应修平,擦净筒外壁,称筒与试样的总质量,准确至1g ,并计算试样的湿密度。
3 用推土器将试样从击实筒中推出,取2个代表性试样测定含水率,2个含水率的差值应不大于1%。
4 对不同含水率的试样依次击实。 E.0.6 试样的干密度应按E.0.6式计算:
ρd =
ρ0
1+0. 01ωi
(E.0.6)
式中 ωi --某点试样的含水率(%)。
E.0.7 干密度和含水率的关系曲线,应在直角坐标纸上绘制(如图E.0.7)。并应取曲线峰值点相应的纵坐标为击实试样的最大干密度,相应的横坐标为击实试样的最优含水率。当关系曲线不能绘出峰值点时,应进行补点,土样不宜重复使用。
图E.0.7 ρd -ω关系曲线
E.0.8 气体体积等于零(即饱和度100%)的等值线应按E.0.8式计算,并应将计算值绘于本标准图E.0.7的关系曲线上。
ωset =(
ρw ρd
-1G S
) ⨯100
(E.0.8)
式中ωset ——试样的饱和含水率(%); ρw ——温度4℃时水的密度(g/cm。); ρd ——试样的干密度(g/cm。); G s ——土颗粒比重。
E.0.9 轻型击实试验中,当试样中粒径大于5mm 的土质量小于或等于试样总质量的30%时,应对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率进行校正。
1 最大干密度应按E.0.9式校正:
ρd max =
/
1
1-P 5
式中 ρ--校正后试样的最大干密度(g/cm3); P 5--粒径大于5mm 土的质量百分数(%); G s2--粒径大于5mm 土粒的饱和面干比重。
注:饱和面干比重指当土粒呈饱和面干状态时的土粒总质量与相当于土粒总体积的纯水4℃时质量的比重。
2 最优含水率应按E.0.9-2式进行校正,计算至0.1%。
/
ωopt =ωopt (1-P 5) +P 5⋅ωab (E.0.9-2)
式中 ωo /p --校正后试样的最优含水率(%); t
/
d m a x
ρd max
+
P 5
(E.0.9-1)
ρw ⋅G s 2
ωopt --击实试样的最优含水率(%);
ωab --粒径大于5mm 土粒的吸着含水率(%)。 E.0.10 击实试验记录表见表E.0.10。
表E.0.10 击实试验记录
工程名称 试验者 工程编号 计算者
附录F 锚杆试验 F.1 一般规定
F.1.1 锚杆锚固段浆体强度达到15MPa 或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75%时可进行锚杆试验。
F.1.2 加载装置(千斤顶、油泵)的额定压力必须大于试验压力,且试验前应进行标定。
F.1.3 加荷反力装置的承载力和刚度应满足最大试验荷载要求。 F.1.4 计量仪表(测力计、位移计等)应满足测试要求的精度。 F.1.5 基本试验和蠕变试验锚杆数量应取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3根。
F.2 基本试验 F.2.1 基本试验最大的试验荷载不宜超过锚杆杆体承载力标准值的0.9倍。 F.2.2 锚杆基本试验应采用循环加、卸荷载法,加荷等级与锚头位移测读间隔时间按表F.2.2确定。
锚杆基本试验循环加、卸荷等级与位移观测间隔时
表F.2.2
间
注:1 在每级加荷等级观测时间内,测读锚头位移不应少于3次。 2 在每级加荷等级观测时间内,锚头位移小于0.1mm 时,可施加下一级荷载,否则应延长观测时间,直至锚头位移增量在2h 内小于2.0mm 时,方可施加下一级荷载。 F.2.3 锚杆破坏标准
1 后一级荷载产生的锚头位移增量达到或超过前一级荷载产生位移增量的2倍时;
2 锚头位移不稳定; 3锚杆杆体拉断。
F.2.4 试验结果宜按循环荷载与对应的锚头位移读数列表整理,并绘制锚杆荷载-位移(Q —s )曲线,锚杆—荷载弹性位移(Q —s e )曲线和锚杆—荷载塑性位移(Q —s p )曲线。
F.2.5 锚杆弹性变形不应小于自由段长度变形计算值的80%,且不应大于自由段长度与1/2锚固长度之和的弹性变形计算值。 F.2.6 锚杆极限承载力取破坏荷载的前一级荷载,在最大试验荷载下未达到F.2.3规定的破坏标准时,锚杆极限承载力取最大荷载。
F.3 验收试验 F.3.1 最大试验荷载应取锚杆轴向受拉承载力设计值N u 。
F.3.2 锚杆验收试验加荷等级及锚头位移测读间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始荷载宜取锚杆轴向拉力设计值的0.1倍; 2 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宜按表F.3.2规定进行。 表F.3.2 验收试验锚杆加荷等级及观测时间
3 每级加荷等级观测时间内,测读锚头位移不应少于3次;
4 达到最大试验荷载后观测15min ,卸荷至0.1 Nu 并测读锚头位移。 F.3.3 试验结果宜按每级荷载对应的锚头位移列表整理,并绘制锚杆荷载—位移(Q —s )曲线。 F.3.4 锚杆验收标准:
1 在最大试验荷载作用下,锚头位移相对稳定; 2 应符合第F.2.5条的规定。
F.4 蠕变试验 F.4.1 锚杆蠕变试验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应满足表F.4.1的规定,在观测时间内荷载应保持恒定。
表F.4.1 锚杆蠕变试验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
90min 记录蠕变量。
F.4.3 试验结果宜按每级荷载在观测时间内不同时段的蠕变量列表整理,并绘制蠕变量—时间对数(s -lgt )曲线,蠕变系数可由F.4.3式计算:
K c =
s 2-s 1lg(t 21)
(F.4.3)
式中 s 1--t 1时所测得的蠕变量;
s 2--t 2时所测得的蠕变量。
F.4.4 蠕变试验和验收标准为最后一级荷载作用下的蠕变系数2.0mm 。
附录G 基坑涌水量计算 G.0. 1 均质含水层潜水完整井基坑涌水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图G .0.1):
图G.0.1 均质含水层潜水完整井基坑涌水量计算简图
(a )基坑远离边界;(b )岸边降水;(c )基坑位于两地表水体间;(d )基
坑靠近隔水边界
1 当基坑远离边界时,涌水量可按G.0.1-1式计算:
Q =1. 366k
(2H -S ) S lg(1+
R r 0
)
(G.0.1-1)
式中 Q ——基坑涌水量;
k ——渗透系数;
H ——潜水含水层厚度; S ——基坑水位降深; R ——降水影响半径;
r 0--基坑等效半径,按第G .0.7条规定计算。 2 岸边降水时涌水量可按G.0.1-2式计算:
Q =1. 366k
(2H -S ) S lg 2b r 0
b <0.5R (G .0.1-2)
3 当基坑位于两个地表水体之间或位于补给区与排泄区之间时,涌水量可按(G.0.1-3)式计算:
Q =1. 366k
(2H -S ) S
⎡2(b 1+b 2) π(b 1-b 2) ⎤lg ⎢cos ⎥
πr 02(b 1+b 2) ⎦⎣
(2H -S ) S
(G .0.1-3)
4 当基坑靠近隔水边界,涌水量可按G.0.1-4式计算:
Q
=1. 366k
2lg(R +r 0) -lg r 0(2b +r 0)
b
/
(G .0.1-4)
G.0.2 均质含水层潜水非完整井基坑涌水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图G.0.2)
图G.0.2 均质含水层潜水非完整井涌水量计算简图
(a )基坑远离边界;(b )近河基坑含水层厚度不大;(c )近河基坑含水层
厚度很大
1 基坑远离边界时,涌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Q =1. 366k
lg(1+
H R r 0
) +
2
-h m
lg(1+0. 2
h m r 0
)
2
h m -l l
(G.0.2-1)
式中
h m =
H +h 2
⎤⎥⎥ 2
⎥b
2⎥
-0. 14l ⎦
2 近河基坑降水,含水层厚度不大时,涌水量可按(G.0.2-2)式计算:
⎡
⎢
l +S l
Q =1. 366kS ⎢+
⎢2b 0. 66l l lg lg +0. 25⋅lg ⎢r r 0M M 0⎣
M b >
2
2
(G.0.2-2)
式中 M ——由含水层底板到过滤器有效工作部分中点的长度。
3 近河基坑降水,含水层厚度很大时,涌水量可按G.0.2-3、G.0.2-4公式计算:
⎡
⎢l +S l
Q =1. 366kS ⎢+
0. 66l 0. 44l ⎢2b
lg lg -0. 22arsh ⎢r 0r 0b ⎣
⎤
⎥⎥⎥⎥⎦
b >l
(G.0.2-3)
⎡⎤⎢l +S ⎥l
⎥Q =1. 366kS ⎢+
2b 0. 66l l ⎢⎥lg lg -0. 11⎢r 0r 0b ⎥⎣⎦
b
(G .0.2-4)
G.0.3 均质含水层承压水完整井涌水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图G.0.3):
图G.0.3 均质含水层承压水完整井基坑涌水量计算图 (a )基坑远离边界;(b )基坑于岸边;(c )基坑与两地表水体间 1 当基坑远离边界时,涌水量可按G.0.3-1式计算:
Q =2. 73k
MS lg(1+
R r 0
)
(G.0.3-1)
式中M ——承压含水层厚度。
2 当基坑位于河岸边时,涌水量可按G.0.3-2式计算:
Q =2. 73k
MS lg(2b r 0
)
b <0.5R (G .0.3-2)
3 当基坑位于两个地表水体之间或位于补给区与排泄区之间时,涌水量可按G.0.3-3式计算:
Q =2. 73k
MS
⎡2(b 1+b 2) π
(b 1-b 2) ⎤lg ⎢cos ⎥
πr 02(b 1+b 2) ⎦⎣
(G .0.3-3)
G.0.4 均质含水层承压水非完整井基坑涌水量可按G .0.4式计算(图G.0.4):
图G.0.4 均质含水层承压水非完整井基坑涌水量计算图
Q =2. 72k
lg(1+
MS
R r 0
) +
M -l l
lg(1+0. 2
M r 0
(G.0.4)
G.0.5 均质含水层承压~潜水非完整井基坑涌水量可按G.0.5式计算(图
G.0.5):
Q
=1. 366k
(2H -M ) M -h
lg(1+
R r 0
)
2
(G .0.5)
图G.0.5 均质含水层承压~潜水非完整井基坑涌水量计算图
G.0.6 当基坑为圆形时,基坑等效半径应取为圆半径,当基坑为非圆形时,等效半径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矩形基坑等效半径可按(G.0.6-1)式计算:
.0.6-1) r 0=0. 29(a +b ) (G
式中 a 、b ——分别为基坑的长、短边。
2 不规则块状基坑等效半径可按(G.0.6-2)式计算:
r 0= (G .0.6-2) 式中 A ——基坑面积。
G.0.7 降水井影响半径宜通过试验或根据当地经验确定,当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三级时,可按下列经验公式计算:
R =2S kH 1 潜水含水层
(G.0.7-1)
式中 R ——降水影响半径(m );
S ——基坑水位降深(m ); k ——渗透系数(m/d); H ——含水层厚度(m )。
R =10S k 2 承压含水层
(G.0.7-2)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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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
标
准
大
全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施工技术管理,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工艺,在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的条件下,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和安全施工,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等的要求进行编制,并与其配套使用。
1.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和本标准的规定。
1.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所用的材料应按照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施工工艺应按本标准执行。凡本标准无规定的新材料、新工艺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或工艺说明书的有关技术要求(必要时通过试验),制定操作工艺标准,并经法人层次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使用。
1.6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有关标准规范换版时应按新版标准、规范执行。
2 基本规定
2.1 承担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2.2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邻近建筑的安全。施工勘察要点详见附录A 。
2.4 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2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2.5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善,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
2.6 地基基础施工前,必须做好下列技术准备工作:
1 图纸会审;
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
3 定位轴线、标高控制点的复测;
4 必要的试验工作等。
2.7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对轴线定位点及水准基点应妥善保护,并应经常复测。
2.8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表2.8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并按子分部工程划分各自的分项工程。
表2.8 地基基础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2.9 地基基础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施工质量及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地下室)楼层、施工段、变形缝、后浇带等划分成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2.10 地基基础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1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12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13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1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15 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组织:
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2.16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后方可继续进行。
2.17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2.18 地基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2 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3 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4 混凝土、砌体、钢结构、防水等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冬期施工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19 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其沉降观测点布置和要点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当设计无要求时宜按附录B 执行。
2.20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时,对安全、劳动保护、防水、防火、爆破作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3.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3.0.8划分。
3.2 表3.0.8中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劲钢(管)混凝土和钢结构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工艺及验收分别按照本企业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8-20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4-2003、《砌体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3-2003、《钢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5-2003的规定执行。
3.3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3.4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3.5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相应规范及本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3.6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3.7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3.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表8.0.8填写。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3.8
记录
3.9.1 表名及表头部分
1 表名: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名称填写要具体,写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前边,并分别划掉分部或子分部。
2 表头部分的工程名称填写工程全称,与检验批、分项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表的工程名称一致。
结构类型填写按设计文件提供的结构类型。层数应分别注明地下和地上的层数。
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全称。与检验批、分项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表填写的名称一致。
技术部门负责人及质量部门负责人地基基础分部或子分部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部门及质量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包单位的填写,有分包单位时才填写,无分包就不填写。分包单位名称要写全称,与合同或图章上的名称一致。分包单位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填写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
8.0.9.2 验收内容填写(共4项内容)
1 分项工程
按分项工程和施工先后顺序将分项工程名称填上,在第二格内分别填写各分项工程实际的检验批数量,即分项工程验收表上的检验批数量,并将各分项工程评定表按顺序附在后面。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栏,填写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结果。核查各分项工程是否都通过验收,有关有龄期要求的试件的合格评定是否达到要求;自检符合要求的可打“√”标注,否则打“×”标注。有“×”的项目不能交给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应进行返修达到合格后再提交验收。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在符合要求后,在验收意见栏内签注“同意验收”意见。
2 质量控制资料
按8.0.3条要求的工程验收文件和记录,逐项进行核查。能基本反映工程质量情况,达到保证使用功能要求,即可通过验收。全部项目都通过,即可在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栏打“√”标注检查合格。并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在符合要求后,在验收意见栏内签注“同意验收”意见。
3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地基基础工程有安全和功能的检查项目主要有:
1) 桩基检测报告;
2) 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
3)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等。
检查检测报告和记录,核查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测结果是否达到规范要求。检测报告的审批程序、签字是否完整。在每个报告上标注“审查通过”标识。每个检测项目都通过审查,即可在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栏内打“√”标注检查合格。由项目经理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在符合要求后,在验收意见栏内签注“同意验收”意见。
4 观感质量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表G.0.1-4要求,地基基础工程无观感质量的验收内容,但如有地下室且内墙面为清水混凝土时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3.9.3 验收单位签认
1 地基基础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都应由项目负责人亲自签认。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由项目经理亲自签认。
3 监理单位作为验收方,由总监理工程师亲自签认。如果按规定不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亲自签认。
附录A 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1 一般规定
A.1.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边坡失隐,需查明其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 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 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 建构筑物的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A.1.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A.2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A.2.1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A.2.2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A.2.3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 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 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 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A.2.4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A.2.4执行:
表A.2.4 1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A.2.6 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A.3 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3.1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应核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范围内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A.3.2 在单柱桩的大直径桩施工中,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可能存在破碎带或溶洞等情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程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
A.3.3 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的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4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勘察要点
A.4.1 根据地基处理方案,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补充;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处理设计中的特殊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提供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A.4.2 当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施工勘察,查明原因,为调整、变更设计方案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5 施工勘察报告
施工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目的和要求;
3 原因分析;
4 工程安全性评价;
5 处理措施及建议。
附录B 建筑物沉降观测
B.0.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构件倾斜。
B.0.2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点位宜选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 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的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 或小于15m 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墙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
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四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B.0.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用于宾馆等高级建筑物)等型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应按图B.0.3-1~图B.0.3-3的规格埋设。
图B.0.3-1 窨井式标志 图B.0.3-2 盒式标志
(适用于建筑物内部埋设,单位:mm ) (适用于设备基础上埋设,单
位:mm )
图B.0.3-3 螺栓式标志
(适用于墙体上埋设,单位:mm )
B.0.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1 最终沉降量的观测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绝对沉降(如沉降量、平均沉降量等)的观测中误差,对于高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地基条件,结合经验与分析具体确定;对于其他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低、中、高压缩性地基土的类别分别选 ±0.5mm 、±1.0mm 、±2.5mm 。
2) 相对沉降(如沉降差、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等)、局部地基沉降
(如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等)以及膨胀土地基变形等的观测中误差,均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的1/20。
3) 建筑物整体性变形(如工程设施的整体垂直挠曲等)的观测中误差,不应超过允许垂直偏差的1/10、
4) 结构段变形(如平置构件挠度等)的观测中误差,不应超过变形允许值的1/6。
5) 对于科研项目变形量的观测中误差,可视所需提高观测精度的程度,将上列各项观测中误差乘以1/5~1/2系数后采用。
2 高程测量的精度等级,应以本条第1款确定的最终沉降量观测中误差按B.0.4-1或B.0.4-2式估算单位权中误差μ、求出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后,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μ=
μ=m s 2Q H 2Q h (B.0.4-1) m ∆s (B.0.4-2)
式中 m s --沉降量s 的观测中误差(mm );
m ∆s --沉降差∆s 的观测中误差(mm );
Q H --网中最弱观测点高程H 的权倒数;
Q h --网中待求观测点间高差h 的权倒数。
1) 当仅给定单一变形允许值时,应按所估算的观测点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等级;
2) 当给定多个同类型变形允许值时,应分别估算观测点精度,并应根据其中最高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等级;
3) 当估算出的观测点精度低于表B.0.4中三级精度的要求时,宜采用三级精度;
4) 对于未规定或难以规定变形允许值的观测项目,可根据设计、施工的原则要求,参考同类或类似项目的经验,对照表B.0.4的规定,选取适宜的精度等级。
1 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 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3 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B.0.6 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B.0.6.1 各等级几何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特级、一级沉降观测,应使用DSZ205或DS05型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二级沉降观测,应使用DS1或DS05型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三级沉降观测,可使用DS3型仪器、区格式木质标尺,按中丝读数法观测,亦可使用DS1、DS05型仪器、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光学测微法和中丝读数法的每测站观测顺序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水准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各等级观测中,每周期的观测线路数r ,可根据所选等级精度和使用的仪器类型,按下式估算并作调整后确定:
r = (m d /m0)2 (B.0.6)
式中 m 0--所选等级的测站高差中误差(mm );
m d --不同类型水准仪的单程观测每测站高差中误差估值(mm ),可按下列经验公式计算:
DS05型 m d = 0.025 + 0.0029d
DS1型 m d = 3.92×10-3d
DS3型 m d = 0. 40+0. 34⨯10-4d 2
其中 d --采用的最长视线长度(m )。
按B.0.6式估算的结果应作如下调整:
1) 当r ≤1时,至少应采用单程观测;
2) 当1<r ≤2时,应采用往返观测或单程双测站观测;
3) 当2<r <4时,应采用两次往返观测或正反向各按单程双测站观测。
4) 当r ≤1时,各等级沉降观测的首次观测、控制网复测以及各周期中的工作基点稳定性检测,对特级、一级应进行往返测,对二级、三级应进行单程双测站观测。从第二次观测开始,对特级宜按往返或单程双测站观测,对一、二、三级可按单程观测。但任一级的支线必须作往返或单程双测站观测。
3 各等级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应符合表
B.0.6-1的规定。
表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m ) 表
水准观测的限差(mm )
注:表中n 为测站数。
B.0.6.2 使用的水准仪、水准标尺,项目开始前应进行检验,项目进行中也应定期检验。检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角对用于特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0″,对用于一、二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5″,对用于三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20″。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Δα绝对值不得大于0.2″。
2 水准标尺分划线的分米分划线误差和米分划间隔真长与名义长度之差,对线条式因瓦合金标尺不应大于0.1mm ,对区格式木质标尺不应大于0.5mm 。
B.0.6.3 变形测量的观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单一层次布网,观测点与控制点应按变形观测周期进行观测;对于两个层次布网,观测点及联测的控制点应按变形周期进行观测,控制网部分可按复测周期进行观测。
2 变形观测周期应能系统反映所测变形的变化过程且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根据单位时间内变形量的大小及外界因素影响确定。当观测中发现变形异常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3 控制网复测周期应根据测量目的和点位的稳定情况确定,一般宜每半年复测一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适当缩短观测时间间隔,点位稳定后可适当延长观测时间间隔。当复测成果或检测成果出现异常,或测区受到如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
4 变形测量的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适当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
5 不同周期观测时,宜采用相同的观测网形和观测方法,并使用相同类型的测量仪器。对于特级和一级变形观测,还宜固定观测人员、选择最佳观测时段、在基槽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观测。
B.0.6.4 各周期水准观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标尺分划线呈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不得在日出后或日出前约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呈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测。晴天观测时,应用测伞为仪器遮蔽阳光。
2 作业中应经常对水准仪及水准尺的水准器和i 角进行检查。当发现
观测成果出现异常情况并认为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检验与校正。
3 每测段往测与返测的测站数均应为偶数,否则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标尺应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置仪器。在同一测站上观测时,不得两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4 对各周期观测过程中发现的点位变动迹象、地质地貌异常、附近建筑物基础和墙体裂缝等情况,应做好记录,并画出草图。
5 对二级、三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6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7 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B.0.7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如需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变形特征值:
1 基础倾斜α
α= (s i -s j )/L ( B.0.7-1)
式中 s i --基础倾斜方向端点i 的沉降量(mm );
s j --基础倾斜方向端点j 的沉降量(mm );
L --基础两端点(i ,j )间的距离(mm )。
2 基础局部倾斜α仍可按(B.0.7-1)式计算。此时取砌体承重结构纵墙6~10m 内基础上两观测点(i ,j )的沉降量为s i 、s j ,两点(i ,j )间的
距离为L 。
3 基础相对弯曲f c :
f c = [2sk -(s i +sj )]/L (B.0.7-2)
式中 s k ――基础中点k 的沉降量(mm );
L ――i 与j 点间的距离(mm )。
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
4 柱基间吊车轨道等构件的倾斜,仍按B.0.7-1式计算。
B.0.8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 沉降观测成果表;
2 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
3 v-t -s (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4 p-t -s (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视需要提交);
5 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见图B.0.8),如观测点数量较少可不提交。
6 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图B.0.8 某院大楼等沉降曲线示例(单位:mm )
注:图中括号前数字为观测点编号,括号内数字为沉降量。
附录C 建筑生石灰及生石灰粉
C.1 建筑生石灰
C.1.1 分类与等级
1 分类
按化学成分钙质生石灰氧化镁含量小于等于5%;
镁质生石灰氧化镁含量大于5%。
2 等级
建筑生石灰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C.1.2 技术要求
建筑生石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C.1.2的规定。
表C.1.2
C.1.3 试验方法
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按照JC/T 478.1~478.2规定进行。
C.1.4 检验规则
1 出厂检验
建筑生石灰由生产厂的质捡部门按批量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表
C.1.2的全部项目。
2 批量
建筑生石灰受检批量规定如下;
日产量200t 以上每批量不大于200t ;
日产量不足200t 每批量不大于100t ;
日产量不足100t 每批量不大于日产量。
3 取样
建筑生石灰的取样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批量,从整批物料的不同部位选取。取样点不少于25个,每个点的取样量不少于2kg ,缩分至4kg 装入密封容器内。
4 判定
产品技术指标均达到表C.1.2技术要求中相应等级时判定为该等级,有一项指标低于合格品要求时,判为不合格品。
5 复验
用户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以复验物理项目,按照本条第3款要求取样,送交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复验。
C.1.5 贮存、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1 贮存
建筑生石灰应分类、分等,贮存在干爆的仓库内,不宜长期贮存。 2 运输
建筑生石灰不准与易燃、易爆和液体物品混装,运输时要采取防水措施。 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证明书上应注明厂名、产品名称、等级、试验结果、批量编号、出厂日期、标准编号和使用说明。
(摘自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92)
C.2 建筑生石灰粉
C.2.1 分类与等级
1 分类
按化学成分钙质生石灰粉氧化镁含量小于等于5%;
镁质生石灰粉氧化镁含量大于5%。
2 等级
建筑生石灰粉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C.2.2 技术要求
建筑生石灰粉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C.2.2的规定。
表C.2.2
C.2.3 试验方法
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按JC/T 478.1~478.2规定进行。
C.2.4 检验规则
1 出厂检验
建筑生石灰粉应由生产厂家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批量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表C.2.2中的全部项目。
2 批量
建筑生石灰粉受检批量规定如下:
日产量200t 以上每批量不大于200t ;
日产量不足200t 每批量不大于100t ;
日产量不足100t 每批量不大于日产量。
3 取样
1) 散装生石灰粉:随机取样或使用自动取样器取样。
2) 袋装生石灰粉:应从本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袋,样品总量不少于3kg 。
3) 试样在采集过程中应贮存于密封容器中,在采样结束后立即用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300g ,装于磨口广口瓶中,密封后粘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班次、取样地点并由采样人签名,送交化验室。
4 判定
产品技术指标均达到表C.2.2技术要求相应等级时,判定为该等级,有一项指标低于合格品要求时,判为不合格。
5 复检
用户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以复检物理指标。按照本条第3款要求取样,送交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复检。
C.2.5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1 包装、标志
建筑生石灰粉可使用符合GB9774规定的牛皮纸袋、复合纸袋或符合SG213规定的编织袋包装。袋上应标明: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净重和批量编号。
2 包装重量及偏差
每袋净重分为40kg ,50kg 两种。
每袋重量偏差值不大于1kg 。
3 贮存
建筑生石灰粉应分类、分等存放、贮存于干燥的仓库内。不宜长期存贮。 4 运输
不准与易燃、易爆及液体物品同时装运,运输时要采取防水措施。 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注明:厂名、商标、产品名称、等级、试验结果、出厂日期、标准编号及使用说明。
(摘自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粉》JC/T 480-92)
附录D 密度试验 D.1 环刀法
D.1.1 本试验方法适用于细粒土。
D.1.2 本试验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刀:内径61.8mm 和79.8mm ,高度20mm 。 2 天平:称量500g ,最小分度值0.1g ;称量200g ,最小分度值0.01g 。 D.1.3 环刀法测定密度,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应在环刀内壁涂一薄层凡士林,刃口向下放在土样上,将环刀垂直下压,并用切土刀沿环刀外侧切削土样,边压边削至土样高出环刀,根据试样的软硬采用钢丝锯或切土刀整平环刀两端土样,擦净环刀外壁,称环刀和土的总质量。
D.1.4 试样的湿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ρ0=
m 0V
(D.1.4)
式中 ρ0――试样的湿密度(g/cm3),准确到0.01g/cm3。 D.1.5 试样的干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ρd =
ρ0
1+0. 01ω0
(D.1.5)
D.1.6 本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两次测定的差值不得大于0.03g/cm3,取两次测值的平均值。
D.1.7 环刀法试验的记录格式见表D.1.7。
表
密度试验记录(环刀法)
D.1.7
工程名称 试验者 工程编号 计算者
D.2 蜡封法 D.2.1 本试验方法适用于易破裂土和形状不规则的坚硬土。 D.2.2 本试验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蜡封设备:应附熔蜡加热器。
2 天平:应符合第D.1.2条第2款的规定。 D.2.3 蜡封法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从原样土中,切取体积不小于30cm 3的代表性试样,清除表面浮土及尖锐棱角,系上细线,称试样质量,准确至0.01g 。
2 持线将试样缓缓浸入刚过熔点的蜡液中,浸没后立即提出,检查试样周围的蜡膜,当有气泡时应用针刺破,再用蜡液补平,冷却后称蜡封试样质量。
3 将蜡封试样挂在天平的一端,浸没于盛有纯水的烧杯中,称蜡封试样在纯水中的质量,并测定纯水的温度。
4 取出试样,擦干蜡面上的水分,再称蜡封试样质量。当浸水后试样质量增加时,应另取试样重做试验。 D.2.4 试样的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ρ0=
m 0
m n -m nw
-
m n -m 0
(D.2.4)
ρwT ρn
式中m n ——蜡封试样质量(g );
m nw ——蜡封试样在纯水中的质量(g ); ρwT ——纯水在T ℃时的密度(g/cm3); ρn ——蜡的密度(g/cm3)。
D.2.5 试样的干密度,应按式(D.1.5)计算。
D.2.6 本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两次测定的差值不得大于0.03g/cm3。,取两次测值的平均值。
D.2.7 蜡封法试验的记录格式见表D.2.7。
表D.2.7 密度试验记录(蜡封法)
工程名称 试验者 工程编号 计算者
D.3 灌水法 D.3.1 本试验方法适用于现场测定粗粒土的密度。 D.3.2 本试验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水筒:直径应均匀,并附有刻度及出水管。 2 台秤:称量50kg ,最小分度值10g 。 D.3.3 灌水法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试样最大粒径,确定试坑尺寸见表D.3.3。
表D.3.3 试坑尺寸尺寸(mm )
2 将选定试验处的试坑地面整平,除去表面松散的土层。
3 按确定的试坑直径划出坑口轮廓线,在轮廓线内下挖至要求深度,边挖边将坑内的试样装入盛土容器内,称试样质量,准确到10g ,并应测定试样的含水率。
4 试坑挖好后,放上相应尺寸的套环,用水准尺找平,将大于试坑容
积的塑料薄膜袋平铺于坑内,翻过套环压住薄膜四周。
5 记录储水筒内初始水位高度,拧开储水筒出水管开关,将水缓慢注入塑料薄膜袋中。当袋内水面接近套环边缘时,将水流调小,直至袋内水面与套环边缘齐平时关闭出水管,持续3~5min ,记录储水筒内水位高度。当袋内出现水面下降时,应另取塑料薄膜袋重做试验。 D.3.4 试坑的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V =(H -H ) ⨯A -V (D.3.4)
式中V ——试坑体积(cm 3);
H 1——储水筒内初始水位高度(cm );
H 2——储水筒内注水终了时水位高度(cm ); A w ——储水筒断面积(cm 2); A 0——套环体积(cm 3)。
D.3.5 试样的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p
1
2
w
p
ρ0=
p
m p V p
(D.3.5)
式中 m ——取自试坑内的试样质量(g )。 D.3.6 灌水法试验的记录格式见表D.3.6。
表D.3.6 密度试验记录(灌水法)
试验者 计算者 D.4 灌砂法 D.4.1 本试验方法适用于现场测定粗粒土的密度。 D.4.2 本试验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度测定器:由容砂瓶、灌砂漏斗和底盘组成(图D.4.2)。灌砂漏
斗高135mm 、直径165mm ,尾部有孔径为13mm 的圆柱形阀门;容砂瓶容积为4L ,容砂瓶和灌砂漏斗之间用螺纹接头联接。底盘承托灌砂漏斗和容砂瓶。
2 天平:称量10kg ,最小分度值5g ,称量500g ,最小分度值0.1g 。 D.4.3 标准砂密度的测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标准砂应清洗洁净,粒径宜选用0.25~0.50mm ,密度宜选用1.47~1.61g/cm3。
2 组装容砂瓶与灌砂漏斗,螺纹联接处应旋紧,称其质量。
3 将密度测定器竖立,灌砂漏斗口向上,关阀门,向灌砂漏斗中注满标准砂,打开阀门使灌砂漏斗内的标准砂漏入容砂瓶内,继续向漏斗内注砂漏入瓶内,当砂停止流动时迅速关闭阀门,倒掉漏斗内多余的砂,称容砂瓶、灌砂漏斗和标准砂的总质量,准确至5g 。试验中应避免震动。
图D.4.2 密度测定器
1-底盘;2-灌砂漏斗;3-螺纹接头;4-容砂瓶;5-阀门 4 倒出容砂瓶内的标准砂,通过漏斗向容砂瓶内注水至水面高出阀门,关阀门,倒掉漏斗中多余的水,称容砂瓶、漏斗和水的总质量,准确至5g ,并测定水温,准确到0.5℃。重复测定3次,3次测值之间的差值不得大于3mL ,取3次测值的平均值。
D.4.4 容砂瓶的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V r =(m r 2-m r 1) ρwr (D.4.4)
式中 V r -——容砂瓶的容积(mL );
m r 2——容砂瓶、漏斗和水的总质量(g ); m r 1——容砂瓶和漏斗的质量(g );
ρwr ——不同水温时水的密度(g/cm3), 查表D.4.4。
表D.4.4 水的密度
ρs =
m rs -m r 1
V r
(D.4.5)
式中 ρs ——标准砂的密度(g/cm3);
m rs ——容砂瓶、漏斗和标准砂的总质量(g )。 D.4.6 灌砂法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按本附录D.3.3条1~3款的步骤挖好规定的试坑尺寸,并称试样质量。
2 向容砂瓶内注满砂,关阀门,称容砂瓶、漏斗和标准砂的总质量,准确至10g 。
3 将密度测定器倒置(容砂瓶向上)于挖好的坑口上,打开阀门,使砂注入试坑。在注砂过程中不应震动。当砂注满试坑时关闭阀门,称容砂瓶、漏斗和余砂的总质量,准确至10g ,并计算注满试坑所用的标准砂质量。 D.4.7 试样的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ρ0=
m p m s
(D.4.7)
ρs
式中 m s ——注满试坑所用的标准砂质量(g )。
D.4.8 试样的干密度,应按下式计算,准确至0.01g/cm3。
m p
ρd =
1+0. 01ω1
m s
(D.4.8)
ρs
D.4.9 灌砂法试验的记录格式见表D.5.9。
表D.5.9 密度试验记录(灌砂法)
工程名称 试验者 工程编号 计算者
附录E 击实试验
E.0.1 本试验分轻型击实和重型击实。轻型击实试验适用于粒径小于5mm 的粘性土,重型击实试验适用于粒径不大于20mm 的土。采用三层击实时,最大粒径不大于40mm 。
E.0.2 轻型击实试验的单位体积击实功约592.2kJ/m3,重型击实试验的单位体积击实功约2684.9kJ/m3。
E.0.3 本试验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如图E.0.3)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
E.0.3-1 击实筒(mm ) 1-套筒;2-击实筒;3-底板;4-垫块
1 击实仪的击实筒和击锤尺寸应符合表E.0.3规定。
2 击实仪的击锤应配导筒,击锤与导筒间应有足够的间隙使锤能自由下落;电动操作的击锤必须有控制落距的跟踪装置和锤击点按一定角度(轻型53.5°,重型45°)均匀分布的装置(重型击实仪中心点每圈要加一击)。
表E.0.3
图E.0.3-2 击锤与导筒(mm ) 1-提手;2-导筒;3-硬橡皮垫;4-击锤
击实仪主要部件规格表
3 天平:称量200g ,最小分度值,0.01g 。 4 台秤:称量10kg ,最小分度值5g 。 5 标准筛:孔径为20mm 、40mm 和5mm 。
6 试样推出器:宜用螺旋式千斤顶或液压式千斤顶,如无此类装置,亦可用刮刀和修土刀从击实筒中取出试样。 E.0.4 试样制备分为干法和湿法两种。
1 干法制备试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用四分法取代表性土样20kg (重型为50kg ),风干碾碎,过5mm (重型过20mm 或40mm )筛,将筛下土样拌匀,并测定土样的风干含水率。根据土的塑限预估最优含水率,并按以下步骤制备5个不同含水率的一组试样,相邻2个含水率的差值宜为2%(注:轻型击实中5个含水率中应有2个大于塑限,2个小于塑限,1个接近塑限)。
1) 根据试验所需的土量与含水率,制备试样所需的加水量应按E.0.4式计算: m w =
m 0
1+0. 01ω0
⨯0. 01(ω1-ω2)
(E.0.4)
式中 m w --制备试样所需要的加水量(g ); m 0--湿土(或风干土)质量(g ); ω0--湿土(或风干土)含水率(%); ω1--制样要求的含水率(%)。
2) 称取过筛的风干土样平铺于搪瓷盘内,将水均匀喷洒于土样上,充分拌匀后装入盛土容器内盖紧,润湿一昼夜,砂土的润湿时间可酌减。
2 湿法制备试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取天然含水率的代表性土样20kg (重型为50kg ),碾碎,过5mm 筛(重型过20mm 或40mm ),将筛下土样拌匀,并测定土样的天然含水率。根据土样的塑限预估最优含水率,按本条1款“注”的原则选择至少5个含水率的土样,分别将天然含水率的土样风干或加水进行制备,应使制备好的土样水分均匀分布。 E.0.5 击实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将击实仪平稳置于刚性基础上,击实筒与底座联接好,安装好护筒,在击实筒内壁均匀涂一薄层润滑油。称取一定量试样,倒入击实筒内,分层击实,轻型击实试样为2~5kg ,分3层,每层25击;重型击实试样为4~10kg ,分5层,每层56击,若分3层,每层94击。每层试样高度宜相等,两层交界处的土面应刨毛。击实完成时,超出击实筒顶的试样高度应小于
6mm 。
2 卸下护筒,用直刮刀修平击实筒顶部的试样,拆除底板,试样底部若超出筒外,也应修平,擦净筒外壁,称筒与试样的总质量,准确至1g ,并计算试样的湿密度。
3 用推土器将试样从击实筒中推出,取2个代表性试样测定含水率,2个含水率的差值应不大于1%。
4 对不同含水率的试样依次击实。 E.0.6 试样的干密度应按E.0.6式计算:
ρd =
ρ0
1+0. 01ωi
(E.0.6)
式中 ωi --某点试样的含水率(%)。
E.0.7 干密度和含水率的关系曲线,应在直角坐标纸上绘制(如图E.0.7)。并应取曲线峰值点相应的纵坐标为击实试样的最大干密度,相应的横坐标为击实试样的最优含水率。当关系曲线不能绘出峰值点时,应进行补点,土样不宜重复使用。
图E.0.7 ρd -ω关系曲线
E.0.8 气体体积等于零(即饱和度100%)的等值线应按E.0.8式计算,并应将计算值绘于本标准图E.0.7的关系曲线上。
ωset =(
ρw ρd
-1G S
) ⨯100
(E.0.8)
式中ωset ——试样的饱和含水率(%); ρw ——温度4℃时水的密度(g/cm。); ρd ——试样的干密度(g/cm。); G s ——土颗粒比重。
E.0.9 轻型击实试验中,当试样中粒径大于5mm 的土质量小于或等于试样总质量的30%时,应对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率进行校正。
1 最大干密度应按E.0.9式校正:
ρd max =
/
1
1-P 5
式中 ρ--校正后试样的最大干密度(g/cm3); P 5--粒径大于5mm 土的质量百分数(%); G s2--粒径大于5mm 土粒的饱和面干比重。
注:饱和面干比重指当土粒呈饱和面干状态时的土粒总质量与相当于土粒总体积的纯水4℃时质量的比重。
2 最优含水率应按E.0.9-2式进行校正,计算至0.1%。
/
ωopt =ωopt (1-P 5) +P 5⋅ωab (E.0.9-2)
式中 ωo /p --校正后试样的最优含水率(%); t
/
d m a x
ρd max
+
P 5
(E.0.9-1)
ρw ⋅G s 2
ωopt --击实试样的最优含水率(%);
ωab --粒径大于5mm 土粒的吸着含水率(%)。 E.0.10 击实试验记录表见表E.0.10。
表E.0.10 击实试验记录
工程名称 试验者 工程编号 计算者
附录F 锚杆试验 F.1 一般规定
F.1.1 锚杆锚固段浆体强度达到15MPa 或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75%时可进行锚杆试验。
F.1.2 加载装置(千斤顶、油泵)的额定压力必须大于试验压力,且试验前应进行标定。
F.1.3 加荷反力装置的承载力和刚度应满足最大试验荷载要求。 F.1.4 计量仪表(测力计、位移计等)应满足测试要求的精度。 F.1.5 基本试验和蠕变试验锚杆数量应取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3根。
F.2 基本试验 F.2.1 基本试验最大的试验荷载不宜超过锚杆杆体承载力标准值的0.9倍。 F.2.2 锚杆基本试验应采用循环加、卸荷载法,加荷等级与锚头位移测读间隔时间按表F.2.2确定。
锚杆基本试验循环加、卸荷等级与位移观测间隔时
表F.2.2
间
注:1 在每级加荷等级观测时间内,测读锚头位移不应少于3次。 2 在每级加荷等级观测时间内,锚头位移小于0.1mm 时,可施加下一级荷载,否则应延长观测时间,直至锚头位移增量在2h 内小于2.0mm 时,方可施加下一级荷载。 F.2.3 锚杆破坏标准
1 后一级荷载产生的锚头位移增量达到或超过前一级荷载产生位移增量的2倍时;
2 锚头位移不稳定; 3锚杆杆体拉断。
F.2.4 试验结果宜按循环荷载与对应的锚头位移读数列表整理,并绘制锚杆荷载-位移(Q —s )曲线,锚杆—荷载弹性位移(Q —s e )曲线和锚杆—荷载塑性位移(Q —s p )曲线。
F.2.5 锚杆弹性变形不应小于自由段长度变形计算值的80%,且不应大于自由段长度与1/2锚固长度之和的弹性变形计算值。 F.2.6 锚杆极限承载力取破坏荷载的前一级荷载,在最大试验荷载下未达到F.2.3规定的破坏标准时,锚杆极限承载力取最大荷载。
F.3 验收试验 F.3.1 最大试验荷载应取锚杆轴向受拉承载力设计值N u 。
F.3.2 锚杆验收试验加荷等级及锚头位移测读间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始荷载宜取锚杆轴向拉力设计值的0.1倍; 2 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宜按表F.3.2规定进行。 表F.3.2 验收试验锚杆加荷等级及观测时间
3 每级加荷等级观测时间内,测读锚头位移不应少于3次;
4 达到最大试验荷载后观测15min ,卸荷至0.1 Nu 并测读锚头位移。 F.3.3 试验结果宜按每级荷载对应的锚头位移列表整理,并绘制锚杆荷载—位移(Q —s )曲线。 F.3.4 锚杆验收标准:
1 在最大试验荷载作用下,锚头位移相对稳定; 2 应符合第F.2.5条的规定。
F.4 蠕变试验 F.4.1 锚杆蠕变试验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应满足表F.4.1的规定,在观测时间内荷载应保持恒定。
表F.4.1 锚杆蠕变试验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
90min 记录蠕变量。
F.4.3 试验结果宜按每级荷载在观测时间内不同时段的蠕变量列表整理,并绘制蠕变量—时间对数(s -lgt )曲线,蠕变系数可由F.4.3式计算:
K c =
s 2-s 1lg(t 21)
(F.4.3)
式中 s 1--t 1时所测得的蠕变量;
s 2--t 2时所测得的蠕变量。
F.4.4 蠕变试验和验收标准为最后一级荷载作用下的蠕变系数2.0mm 。
附录G 基坑涌水量计算 G.0. 1 均质含水层潜水完整井基坑涌水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图G .0.1):
图G.0.1 均质含水层潜水完整井基坑涌水量计算简图
(a )基坑远离边界;(b )岸边降水;(c )基坑位于两地表水体间;(d )基
坑靠近隔水边界
1 当基坑远离边界时,涌水量可按G.0.1-1式计算:
Q =1. 366k
(2H -S ) S lg(1+
R r 0
)
(G.0.1-1)
式中 Q ——基坑涌水量;
k ——渗透系数;
H ——潜水含水层厚度; S ——基坑水位降深; R ——降水影响半径;
r 0--基坑等效半径,按第G .0.7条规定计算。 2 岸边降水时涌水量可按G.0.1-2式计算:
Q =1. 366k
(2H -S ) S lg 2b r 0
b <0.5R (G .0.1-2)
3 当基坑位于两个地表水体之间或位于补给区与排泄区之间时,涌水量可按(G.0.1-3)式计算:
Q =1. 366k
(2H -S ) S
⎡2(b 1+b 2) π(b 1-b 2) ⎤lg ⎢cos ⎥
πr 02(b 1+b 2) ⎦⎣
(2H -S ) S
(G .0.1-3)
4 当基坑靠近隔水边界,涌水量可按G.0.1-4式计算:
Q
=1. 366k
2lg(R +r 0) -lg r 0(2b +r 0)
b
/
(G .0.1-4)
G.0.2 均质含水层潜水非完整井基坑涌水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图G.0.2)
图G.0.2 均质含水层潜水非完整井涌水量计算简图
(a )基坑远离边界;(b )近河基坑含水层厚度不大;(c )近河基坑含水层
厚度很大
1 基坑远离边界时,涌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Q =1. 366k
lg(1+
H R r 0
) +
2
-h m
lg(1+0. 2
h m r 0
)
2
h m -l l
(G.0.2-1)
式中
h m =
H +h 2
⎤⎥⎥ 2
⎥b
2⎥
-0. 14l ⎦
2 近河基坑降水,含水层厚度不大时,涌水量可按(G.0.2-2)式计算:
⎡
⎢
l +S l
Q =1. 366kS ⎢+
⎢2b 0. 66l l lg lg +0. 25⋅lg ⎢r r 0M M 0⎣
M b >
2
2
(G.0.2-2)
式中 M ——由含水层底板到过滤器有效工作部分中点的长度。
3 近河基坑降水,含水层厚度很大时,涌水量可按G.0.2-3、G.0.2-4公式计算:
⎡
⎢l +S l
Q =1. 366kS ⎢+
0. 66l 0. 44l ⎢2b
lg lg -0. 22arsh ⎢r 0r 0b ⎣
⎤
⎥⎥⎥⎥⎦
b >l
(G.0.2-3)
⎡⎤⎢l +S ⎥l
⎥Q =1. 366kS ⎢+
2b 0. 66l l ⎢⎥lg lg -0. 11⎢r 0r 0b ⎥⎣⎦
b
(G .0.2-4)
G.0.3 均质含水层承压水完整井涌水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图G.0.3):
图G.0.3 均质含水层承压水完整井基坑涌水量计算图 (a )基坑远离边界;(b )基坑于岸边;(c )基坑与两地表水体间 1 当基坑远离边界时,涌水量可按G.0.3-1式计算:
Q =2. 73k
MS lg(1+
R r 0
)
(G.0.3-1)
式中M ——承压含水层厚度。
2 当基坑位于河岸边时,涌水量可按G.0.3-2式计算:
Q =2. 73k
MS lg(2b r 0
)
b <0.5R (G .0.3-2)
3 当基坑位于两个地表水体之间或位于补给区与排泄区之间时,涌水量可按G.0.3-3式计算:
Q =2. 73k
MS
⎡2(b 1+b 2) π
(b 1-b 2) ⎤lg ⎢cos ⎥
πr 02(b 1+b 2) ⎦⎣
(G .0.3-3)
G.0.4 均质含水层承压水非完整井基坑涌水量可按G .0.4式计算(图G.0.4):
图G.0.4 均质含水层承压水非完整井基坑涌水量计算图
Q =2. 72k
lg(1+
MS
R r 0
) +
M -l l
lg(1+0. 2
M r 0
(G.0.4)
G.0.5 均质含水层承压~潜水非完整井基坑涌水量可按G.0.5式计算(图
G.0.5):
Q
=1. 366k
(2H -M ) M -h
lg(1+
R r 0
)
2
(G .0.5)
图G.0.5 均质含水层承压~潜水非完整井基坑涌水量计算图
G.0.6 当基坑为圆形时,基坑等效半径应取为圆半径,当基坑为非圆形时,等效半径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矩形基坑等效半径可按(G.0.6-1)式计算:
.0.6-1) r 0=0. 29(a +b ) (G
式中 a 、b ——分别为基坑的长、短边。
2 不规则块状基坑等效半径可按(G.0.6-2)式计算:
r 0= (G .0.6-2) 式中 A ——基坑面积。
G.0.7 降水井影响半径宜通过试验或根据当地经验确定,当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三级时,可按下列经验公式计算:
R =2S kH 1 潜水含水层
(G.0.7-1)
式中 R ——降水影响半径(m );
S ——基坑水位降深(m ); k ——渗透系数(m/d); H ——含水层厚度(m )。
R =10S k 2 承压含水层
(G.0.7-2)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