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见证记录制度

监理见证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保证工程施工试验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须进行试验的结构用钢材及焊接试件、水泥、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土建类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第四条 见证人应由监理公司出具《见证人委托书》。

第五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监理单位名称和见证人签字。

二、 有关试验室在接受见证取样试验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见证试验委托书。

三、施工企业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必须有见证人在旁见证。见证人有责任对试样制作及送检进行监护,试件送检前,见证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并填写《见证记录》。不见证的式样不签章,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有关试验室在接受试样时应作出是否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判定,并对判定结果负责;试验室在确认试样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才能进行试验。

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

“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在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见证取样送检的试验资料必须真实、 完整,符合试验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及见证试验汇总表一并列入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第七条 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 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第八条 在测试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有关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和个人,以及玩忽职守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站监理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3) 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定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 旁站监理的内容:

①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沟土方回填,土路基碾压,路面结构稳定层拌和碾压,路面混凝土浇筑、路面沥青混合料摊铺,桥梁混凝土浇筑,桥梁预应力张拉,装配式桥梁梁体安装。

③安全生产旁站监理: 基坑(槽)、管沟土壁支撑施工及挖土作业,防腐蚀工程,拆除工程,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电梯、井架、桩机等)的安装与拆除,高支模施工、支撑体系的安装与拆除,大模板的吊装、堆放,脚手架安装与拆除,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装备,焊接工程安全保证措施,其他工程:爆破、挖孔桩及隧道等的气体测试、吊架的安装与拆除等。

(5)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6) 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7) 监理人员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各专业的“旁站监理计划”,对重点部位的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8) 监理人员应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准时到达现场并进行旁站监理。监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对旁站监理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9)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①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②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和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③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

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④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10)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量检验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1) 旁站监理人员不得离开施工现场,应现场跟班检查。对于施工中的连续作业,应安排人员换班,不得中断现场监理。

(12) 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13) 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监理见证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保证工程施工试验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须进行试验的结构用钢材及焊接试件、水泥、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土建类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第四条 见证人应由监理公司出具《见证人委托书》。

第五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监理单位名称和见证人签字。

二、 有关试验室在接受见证取样试验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见证试验委托书。

三、施工企业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必须有见证人在旁见证。见证人有责任对试样制作及送检进行监护,试件送检前,见证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并填写《见证记录》。不见证的式样不签章,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有关试验室在接受试样时应作出是否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判定,并对判定结果负责;试验室在确认试样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才能进行试验。

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

“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在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见证取样送检的试验资料必须真实、 完整,符合试验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及见证试验汇总表一并列入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第七条 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 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第八条 在测试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有关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和个人,以及玩忽职守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站监理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3) 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定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 旁站监理的内容:

①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沟土方回填,土路基碾压,路面结构稳定层拌和碾压,路面混凝土浇筑、路面沥青混合料摊铺,桥梁混凝土浇筑,桥梁预应力张拉,装配式桥梁梁体安装。

③安全生产旁站监理: 基坑(槽)、管沟土壁支撑施工及挖土作业,防腐蚀工程,拆除工程,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电梯、井架、桩机等)的安装与拆除,高支模施工、支撑体系的安装与拆除,大模板的吊装、堆放,脚手架安装与拆除,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装备,焊接工程安全保证措施,其他工程:爆破、挖孔桩及隧道等的气体测试、吊架的安装与拆除等。

(5)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6) 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7) 监理人员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各专业的“旁站监理计划”,对重点部位的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8) 监理人员应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准时到达现场并进行旁站监理。监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对旁站监理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9)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①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②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和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③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

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④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10)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量检验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1) 旁站监理人员不得离开施工现场,应现场跟班检查。对于施工中的连续作业,应安排人员换班,不得中断现场监理。

(12) 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13) 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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