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条例

河北省高等学校学院

(系)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冀高[200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明确我省高等院校所属学院(系)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学校中心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院(系)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学院(系)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院(系)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由学院(系)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学院(系)党组织工作的目标是:把学院(系)党组织建设成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策,政治坚定,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培养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建立健全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保证学院(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学院(系),应当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80人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学院(系)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可设书记1人,专职、兼职副书记各1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设党的委员会的学院(系),一般不再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80人的学院(系)。应当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可设书记1人,专职或兼职副书记1人。

第七条:党员人数不足30人的学院(系),应当成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也可设兼职副书记1人。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经费使用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加强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学院(系)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以及后备干部人选,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考核、监督工作,配备、管理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调动、晋升、毕业等方面的事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十一条: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新党员审批手续。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二条:领导本单位地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教职工师德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贯彻既教书又育人的原则。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十三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四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学院(系)重大事项地决策

第十五条:学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推荐干部、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各类考核、招生就业等;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第十六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系)党政负责人,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地原则,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地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

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表决形式,可实行口头表决,也可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在对学院(系)重大事项决策前,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同时,党组织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章:党组织负责人的选任

第二十条:学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有较高地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熟悉教学、科研和党务工作,有总揽全局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五年以上党龄,具备干部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它能力;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合作共事。

第二十一条:学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有学院(系)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由校党委任命。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原则上应当分开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党员院长(系主任)和其它党员副院长(副主任)可按有关规定进入党的委员会。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职务“一肩挑”的,应同时具备党政任职条件,并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务工作和学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院(系)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岗位交流。应注意从教学科研骨干中培养和选拔党组织的负责人,逐步建立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学院(系)党务干部队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内部的机关、后勤、产业和其它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共河北省委高校工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河北省高等学校学院

(系)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冀高[200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明确我省高等院校所属学院(系)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学校中心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院(系)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学院(系)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院(系)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由学院(系)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学院(系)党组织工作的目标是:把学院(系)党组织建设成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策,政治坚定,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培养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建立健全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保证学院(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学院(系),应当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80人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学院(系)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可设书记1人,专职、兼职副书记各1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设党的委员会的学院(系),一般不再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80人的学院(系)。应当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可设书记1人,专职或兼职副书记1人。

第七条:党员人数不足30人的学院(系),应当成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也可设兼职副书记1人。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经费使用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加强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学院(系)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以及后备干部人选,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考核、监督工作,配备、管理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调动、晋升、毕业等方面的事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十一条: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新党员审批手续。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二条:领导本单位地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教职工师德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贯彻既教书又育人的原则。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十三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四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学院(系)重大事项地决策

第十五条:学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推荐干部、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各类考核、招生就业等;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第十六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系)党政负责人,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地原则,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地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

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表决形式,可实行口头表决,也可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在对学院(系)重大事项决策前,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同时,党组织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章:党组织负责人的选任

第二十条:学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有较高地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熟悉教学、科研和党务工作,有总揽全局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五年以上党龄,具备干部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它能力;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合作共事。

第二十一条:学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有学院(系)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由校党委任命。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原则上应当分开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党员院长(系主任)和其它党员副院长(副主任)可按有关规定进入党的委员会。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职务“一肩挑”的,应同时具备党政任职条件,并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务工作和学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院(系)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岗位交流。应注意从教学科研骨干中培养和选拔党组织的负责人,逐步建立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学院(系)党务干部队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内部的机关、后勤、产业和其它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共河北省委高校工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相关内容

  • 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华人 ...

  • 民办高校党组织功能定位与作用发挥研究
  • 摘 要:民办高校在举办主体.办学模式.领导体制.运行机制及师生状况等许多方面与公办高校存在很多差异.因而长期以来存在着党建工作难归口.党委功能定位不清.党组织设置不健全.党组织作用难发挥.党员活动难开展等诸多突出问题.以落实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推动基层党建工作的精神为指导,文章从理 ...

  • 对高校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几点看法字数
  • 对高校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几点看法字数:3424来源: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2013年6期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当页正文 [摘要]高校基层党组织是党领导高校的组织基础,面对当前高校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服务型党组织的理念引入到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构建高校党的基层组织服务平台,拓宽服务渠道,完善服 ...

  • 高校学生党建工作的调研与思考
  •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对高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高等教育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办学规模.教育信息化发展以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都对高校学生党建工作提出了新课题.与此同时,世界经济和政治格局正深刻地发生变化,全球一体化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而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使意识形态领域的 ...

  • 高校学生党员集聚示范团队锤炼工作机制构建的对策思路
  • [摘要]学生党员集聚示范团队是近年来高校为了有效组织学生党员,充分发挥党员先进性,实现党组织影响力的一种组织形式.本文通过对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党员集聚示范团队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思考,提出建立和完善锤炼与打造工作机制的对策思路. [关键词]高校学生党员集聚示范团队:锤炼与打造工作机制:对策思路 ...

  •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周济在第十二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加强和改进在高校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在第十二次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同志们: 今天,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共教育部党组联合召开第十二次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是在全党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七一& ...

  • 高校基层党组织书记作风建设研究
  • 摘 要:高校基层党组织书记作风建设大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缺乏与群众的紧密联系,党性修养不足和基层党组织内部决策和领导方式落后的原因造成的.要加强高校基层党组织书记作风建设,需要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增强政治理论和党性修养,一切从实际出发. 关键词:高校:基层党组织书记:作风 中图分类号:D ...

  • 构建高校"三型"学生党支部途径探索
  • 构建高校"三型"学生党支部途径探索 作者: 潘宇峰 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06期 摘 要:构建高校"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学生党支部,提升高校学生党员学习能力.创新意识.服务水平,是高校学生党建工作的具体举措和要求.加强高校学生党支部的 ...

  • 高校后勤服务型党组织创建的思考
  • 摘 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要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作为高校党建的重要组织部分,高校后勤党组织是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重要力量,是党对高校后勤领导的组织保证.文章从高校后勤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现实意义.现状和问题分析,从明确工作定位.深化服务理念.规范组织架构.健全组织生活.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 ...

  • 高校党建工作的创新思路
  • 高校党建工作的创新思路 一.高校党建工作的创新是高校发展的必然要求 高校党建工作面临的形势已经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首先是高等教育大众化对高校党建工作的影响.高等教育由精英化走向大众化,旨在为更多的青年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在更高的层次上实施素质教育,进而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实现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