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难收取症结分析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难收取症结分析

摘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公路管理部门向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用于公路路产修复和管理的专项费用。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案件频发,严重影响公路的安全畅通。强化公路路产路权管理,依法规范、足额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本文针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取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公路 路产 赔偿 分析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公路管理部门向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用于公路路产修复和管理的专项费用。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汽车越来越多的走入寻常百姓家庭,交通工具保有量的激增,导致交通事故损坏公路路产案件逐年上升,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损坏严重影响了公路的安全畅通,如何强化公路路产路权管理,规范、足额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是我们亟待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就多年来从事路政工作的经历,对路产赔(补)偿费收取中的难点作一分析。

一、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难收取症结分析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从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直接损坏,包括挖掘损坏、事故损坏、破坏公路赔偿费;二是间接损坏,包括无法直观判断的损失和占用公路补偿费。据笔者统计,近年来,我市干线公路平均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路损案件均达到上百起左右,办理各种行政许可十余项,应收取路产赔(补)偿费一百余万元,但受

多方面因素影响,实际收取赔(补)偿费只有七、八十万元左右,导致路产赔(补)偿费不能足额收取以及收取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赔补偿费收取性质有争议。即路产赔偿究竟属于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上确认路产损害是一种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的双方应是平等的法律主体,赔偿标准也应由市场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在当事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从理论上讲是可行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损坏相对人流动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路产损害索赔很难执行到位。

(二)公路赔(补)偿费收费标准不合理。例如:《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中规定,损坏一株胸径0~4cm的树木,应收取赔偿费160元,以我市干线公路两侧栽种的此类紫薇和海龙球为例,其每株市场价大约20~50元左右,加上栽植和后期管护等人工费用。也不过30~60元左右。其赔偿价格超过实际价值的267%~533%,当事人难接受。案例:2010年8月份,我市S332公路大营段曾发生一起路损案,一辆南京籍箱式货车,因交通事故损坏了路肩上的20多株紫薇和海龙球,当肇事车主见到执法人员4000多元的路损核定赔偿单时,拒绝缴纳赔偿费,要求自行补植恢复。而执法人员则认为,补植公路绿化是需要专人定期管护且包成活率,当事人在此期

间内能否履行跟踪管护到位?公路管理部门很难监管。因此,坚持要求肇事车主按规定交纳赔偿费,双方各执已见,该案路赔费至今未能索赔到位。

(三)损坏路产逃逸案件较多。《公路法》第53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但许多路损案发生在夜间,损害路产当事人由于自身车辆损失不大或仅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无其他责任险,报案后,不但自己要承担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责任,还必须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处罚),缴纳事故车辆施救费、停车费等。因此,肇事后逃逸对其来说既减轻了经济损失,又逃避了行政处罚,可谓一举两得。案例:2009年3月某夜,我市S233海南段发生一起损坏路产逃逸案,肇事车共损坏公路护栏7片,立柱6根,支承架11个,路产赔偿费达12000余元。从事故现场留下的痕迹看,是一辆大型货车在刮蹭护栏后,自身车损不大,肇事后直接驾车逃逸。据笔者统计,类似路产损害逃逸案件每年不下30起,损失路产赔(补)偿费十万元左右。

(四)重大死亡事故的路赔费难收取。据笔者统计,我市死亡事故路损案件占到全年路损案的近10%。多数肇事车主在赔偿死亡受害人,医治伤者后,已倾家荡产无力赔偿,对路产赔偿责任能赖则赖、能躲则躲。案例:2009年初,我市S229公路安丰十字路口发生一起1人死亡、2人重伤、损坏公路路产17000余元的重大交通事故,路政人员曾多次与办案交警对接,多方联系异地肇事车主未果。笔者认为,

如果公路部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索赔,受异地调查取证难和执行难等因素影响,其索赔难度不言而喻。如果是车主死亡,路损索赔将更难实现。

(五)政府干涉,导致路产赔(补)偿费难收取。随着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招商企业沿路发展的趋势也在不断上升,地方政府大包大揽,引资时承诺投资商免缴公路道口搭接、占用费,积极主动铺设工业区和沿路企业平交道口,穿越公路埋设管线等。案例:近年来,我市地方政府和沿线乡镇在公路两侧兴建工业园区、实施污水处理管网、自来水管网改造以及电网改扩建工程,涉及公路挖掘、穿越、搭接道口、埋设杆线、设臵非公路标志等行为,当公路部门查处时,地方政府大都抛出民生工程和发展经济等说辞,层层施以行政压力,导致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的路产赔(补)偿费收不到位。

二、强化公路赔(补)偿费收取之对策

(一)明确损坏路产赔(补)偿为行政赔偿。公路作为公共产品,其遭到破坏后,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影响的是大众通行,通过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损害赔偿,时间周期长,不能满足公路及时修复的要求。若公路不能及时修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对损坏的路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利于路产的保护,建议通过修改《公路法》或制定实施细则的方式,改变现有的民事责任方式,使其具有行政强制力。

(二)制定相对公平、合理的赔(补)偿费标准。目前,《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中部分项目赔偿价格不合理,显失公平,

损坏路产当事人难接受。建议省交通、物价、财政三部门结合近年来公路建设实际和市场实际情况,对《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减少索赔矛盾,减少诉讼争议。

(三)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交警有维护交通安全,协查路产损害案件的职责和义务。定期召开路政、交警联席会,通报相关路产损害逃逸案件,请求交警部门介入协查,提高破案率,打击损害公路逃逸违法行为。建立群防群管机制。强化路政日常巡查,聘请责任心强的沿线养路工为路政协管员,在公路沿线增设路政宣传监督牌、投诉举报牌,公布免费举报电话,对协查举报危害公路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兑现,提高全民参与保护公路的积极性。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责任者除依法责令赔偿外,还必须依据《公路法》

第78条规定,坚决予以处罚。打击和遏制损害路产逃逸案件的发生。

(四)邀请人民法院组织授课、培训,指导依法办案。随着交通行政诉讼和非诉讼的案件明显增多,公路管理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显得愈来愈重要。建立与人民法院的联络制度,定期与人民法院召开联络会议,通报路政执法情况,对路产损害疑难案件的索赔主动向人民法院咨询,邀请法院组织授课、培训,指导依法办案。不断提高路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对损害公路并有赔偿能力的“老赖”,坚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路产损害赔偿费足额收取。

(五)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公路管理部门对政府的民生工程和招商引资工程既要管理也要服务,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争取各级政府领导理解、支持公路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应明确公路环境也是投资环

境,是城市形象,是政府形象。政府领导应带头学法、守法,依法办事,以科学发展观的思维,理性对待民生工程、招商引资和公路管理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切实重视公路管理工作,支持公路部门依法行政,变部门管理为政府管理,有效保障公路路产、路权责职落实到实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确立和完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取法律地位,依法规范、足额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对于强化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难收取症结分析

摘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公路管理部门向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用于公路路产修复和管理的专项费用。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案件频发,严重影响公路的安全畅通。强化公路路产路权管理,依法规范、足额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本文针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取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公路 路产 赔偿 分析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公路管理部门向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用于公路路产修复和管理的专项费用。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汽车越来越多的走入寻常百姓家庭,交通工具保有量的激增,导致交通事故损坏公路路产案件逐年上升,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损坏严重影响了公路的安全畅通,如何强化公路路产路权管理,规范、足额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是我们亟待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就多年来从事路政工作的经历,对路产赔(补)偿费收取中的难点作一分析。

一、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难收取症结分析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从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直接损坏,包括挖掘损坏、事故损坏、破坏公路赔偿费;二是间接损坏,包括无法直观判断的损失和占用公路补偿费。据笔者统计,近年来,我市干线公路平均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路损案件均达到上百起左右,办理各种行政许可十余项,应收取路产赔(补)偿费一百余万元,但受

多方面因素影响,实际收取赔(补)偿费只有七、八十万元左右,导致路产赔(补)偿费不能足额收取以及收取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赔补偿费收取性质有争议。即路产赔偿究竟属于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上确认路产损害是一种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的双方应是平等的法律主体,赔偿标准也应由市场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在当事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从理论上讲是可行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损坏相对人流动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路产损害索赔很难执行到位。

(二)公路赔(补)偿费收费标准不合理。例如:《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中规定,损坏一株胸径0~4cm的树木,应收取赔偿费160元,以我市干线公路两侧栽种的此类紫薇和海龙球为例,其每株市场价大约20~50元左右,加上栽植和后期管护等人工费用。也不过30~60元左右。其赔偿价格超过实际价值的267%~533%,当事人难接受。案例:2010年8月份,我市S332公路大营段曾发生一起路损案,一辆南京籍箱式货车,因交通事故损坏了路肩上的20多株紫薇和海龙球,当肇事车主见到执法人员4000多元的路损核定赔偿单时,拒绝缴纳赔偿费,要求自行补植恢复。而执法人员则认为,补植公路绿化是需要专人定期管护且包成活率,当事人在此期

间内能否履行跟踪管护到位?公路管理部门很难监管。因此,坚持要求肇事车主按规定交纳赔偿费,双方各执已见,该案路赔费至今未能索赔到位。

(三)损坏路产逃逸案件较多。《公路法》第53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但许多路损案发生在夜间,损害路产当事人由于自身车辆损失不大或仅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无其他责任险,报案后,不但自己要承担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责任,还必须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处罚),缴纳事故车辆施救费、停车费等。因此,肇事后逃逸对其来说既减轻了经济损失,又逃避了行政处罚,可谓一举两得。案例:2009年3月某夜,我市S233海南段发生一起损坏路产逃逸案,肇事车共损坏公路护栏7片,立柱6根,支承架11个,路产赔偿费达12000余元。从事故现场留下的痕迹看,是一辆大型货车在刮蹭护栏后,自身车损不大,肇事后直接驾车逃逸。据笔者统计,类似路产损害逃逸案件每年不下30起,损失路产赔(补)偿费十万元左右。

(四)重大死亡事故的路赔费难收取。据笔者统计,我市死亡事故路损案件占到全年路损案的近10%。多数肇事车主在赔偿死亡受害人,医治伤者后,已倾家荡产无力赔偿,对路产赔偿责任能赖则赖、能躲则躲。案例:2009年初,我市S229公路安丰十字路口发生一起1人死亡、2人重伤、损坏公路路产17000余元的重大交通事故,路政人员曾多次与办案交警对接,多方联系异地肇事车主未果。笔者认为,

如果公路部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索赔,受异地调查取证难和执行难等因素影响,其索赔难度不言而喻。如果是车主死亡,路损索赔将更难实现。

(五)政府干涉,导致路产赔(补)偿费难收取。随着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招商企业沿路发展的趋势也在不断上升,地方政府大包大揽,引资时承诺投资商免缴公路道口搭接、占用费,积极主动铺设工业区和沿路企业平交道口,穿越公路埋设管线等。案例:近年来,我市地方政府和沿线乡镇在公路两侧兴建工业园区、实施污水处理管网、自来水管网改造以及电网改扩建工程,涉及公路挖掘、穿越、搭接道口、埋设杆线、设臵非公路标志等行为,当公路部门查处时,地方政府大都抛出民生工程和发展经济等说辞,层层施以行政压力,导致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的路产赔(补)偿费收不到位。

二、强化公路赔(补)偿费收取之对策

(一)明确损坏路产赔(补)偿为行政赔偿。公路作为公共产品,其遭到破坏后,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影响的是大众通行,通过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损害赔偿,时间周期长,不能满足公路及时修复的要求。若公路不能及时修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对损坏的路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利于路产的保护,建议通过修改《公路法》或制定实施细则的方式,改变现有的民事责任方式,使其具有行政强制力。

(二)制定相对公平、合理的赔(补)偿费标准。目前,《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中部分项目赔偿价格不合理,显失公平,

损坏路产当事人难接受。建议省交通、物价、财政三部门结合近年来公路建设实际和市场实际情况,对《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减少索赔矛盾,减少诉讼争议。

(三)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交警有维护交通安全,协查路产损害案件的职责和义务。定期召开路政、交警联席会,通报相关路产损害逃逸案件,请求交警部门介入协查,提高破案率,打击损害公路逃逸违法行为。建立群防群管机制。强化路政日常巡查,聘请责任心强的沿线养路工为路政协管员,在公路沿线增设路政宣传监督牌、投诉举报牌,公布免费举报电话,对协查举报危害公路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兑现,提高全民参与保护公路的积极性。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责任者除依法责令赔偿外,还必须依据《公路法》

第78条规定,坚决予以处罚。打击和遏制损害路产逃逸案件的发生。

(四)邀请人民法院组织授课、培训,指导依法办案。随着交通行政诉讼和非诉讼的案件明显增多,公路管理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显得愈来愈重要。建立与人民法院的联络制度,定期与人民法院召开联络会议,通报路政执法情况,对路产损害疑难案件的索赔主动向人民法院咨询,邀请法院组织授课、培训,指导依法办案。不断提高路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对损害公路并有赔偿能力的“老赖”,坚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路产损害赔偿费足额收取。

(五)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公路管理部门对政府的民生工程和招商引资工程既要管理也要服务,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争取各级政府领导理解、支持公路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应明确公路环境也是投资环

境,是城市形象,是政府形象。政府领导应带头学法、守法,依法办事,以科学发展观的思维,理性对待民生工程、招商引资和公路管理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切实重视公路管理工作,支持公路部门依法行政,变部门管理为政府管理,有效保障公路路产、路权责职落实到实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确立和完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取法律地位,依法规范、足额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对于强化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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