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濮阳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濮人社〔2013〕302号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暂行)》的

通     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人社办〔2013〕75号)精神,制定《濮阳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表)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样表)

3.劳务派遣备案登记表(样表)

4.劳务派遣业务统计表(样表)

5.劳务派遣工作量化考核表

2013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濮阳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人社办〔2013〕75号)精神,为了规范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劳务派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范围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范围经营业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管辖范围组织实施。在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内其他省辖市在我市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本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本县范围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劳务派遣子(分)公司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子公司及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及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书面报告,取得批复后,由分公司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我市劳务派遣单位在外省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照当地劳务派遣规定执行。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原则不再批准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子(分)公司。

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3名以上熟悉相关政策,且具备职业指导或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五)拟开展派遣的行业、岗位必须适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具体见附件1);

(二)拟设立的公司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公司章程及开展劳务派遣规划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劳务派遣的行业和岗位、市场前景、具体计划等);

(四)拟设立的公司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公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八)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业指导或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程序

受理人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指派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查看,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附件2) “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将申请材料送科室负责人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理由并签名,将申请材料送科室负责人复审。

(二)复审。科室负责人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审意见”栏内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并签名后,报局领导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审意见”栏内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理由并签名,报局领导审定。

(三)审定。局领导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签名后,由工作人员印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并签名后,由工作人员印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延期审批。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的印制和告知。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劳务派遣审核终结后,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通知领取。对没有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书面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材料存档。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文字材料归档保存,并建立电子档案和台账。

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书管理

(一)许可证印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申领并免费发放。许可证编号全省统一规则和样式,为“豫劳派+11位编码”。编码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市县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9-11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许可证编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编码。编号实行一公司一号,换发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二)许可证换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施行之前许可,持有旧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我市劳务派遣经营单位,要在2014年1月31日前,对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统一换发新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逾期不予申请换发证件的,视为不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原有证件自行注销。

(三)许可证变更。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四)许可有效期延续。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许可证注销。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将注销情况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

1.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不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没有拖欠劳动者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已按照合同约定兑现各项福利待遇行为的;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3.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4.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年审的;

5.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许可证吊销。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规定给予处罚,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六、劳务派遣监督管理

(一)落实劳务派遣审批、经营责任。我市劳务派遣工作实行全市统筹管理与市县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在全省统一管理的框架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劳务派遣工作和劳务派遣单位统筹管理、宏观规划、总量控制,严格监管,对市劳务派遣业务进行许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县劳务派遣业务进行具体许可和管理,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劳务派遣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旦发生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行为,根据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用工单位原因导致派遣员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原因导致派遣员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对劳务派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合法经营。

(二)实行劳务派遣备案制度。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劳务派遣工作台账(具体见附件4),对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对象、涉及行业与岗位、派遣人员数量、资金等进行全面统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应于30日内到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部门进行备案。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末向市局上报本地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及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对劳务派遣业务实行量化考核。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量化考核,从单位管理情况、专职人员工作开展情况、员工权益保障情况、依法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见附件5),积分不能达到60分(含)的,本年度不予年审。

(四)实行劳务派遣年度审核制度。每年3月1日前,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子公司和分公司)进行集中年审,劳务派遣单位(含子公司和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年审工作,主动接受审核,提交相关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在年审中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包括整体经营情况,经营总收入、净利润等经济效益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劳动就业失业登记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派遣地点、派遣数量、派遣期限、派遣岗位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与所有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表;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6.专职工作人员证书及复印件。

注:年度报告情况应当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中予以载明。

(五)加大劳务派遣监督检查力度。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切实负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部门在许可前要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意见,调查申请人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许可后要主动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许可名单及有关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报送的经营情况和有关数字要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核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管理力度,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要主动将劳务派遣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对接到群众举报劳务派遣单位违规违纪经营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信访件,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实行劳务派遣工资保险支付保证金制度。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单位监管,有效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待遇行为,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设立劳务派遣工资保险支付保证金。凡在本市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按不低于注册资金20%的标准一次性存入工资保险保证金专户,并根据经营情况和派遣人员数量增加适当提高。工资保险支付保证金账户实行统一专户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专户,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将工资保险支付保证金统一存入该专户。在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发生拖欠工资等损害派遣员工利益的问题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从该专户直接支付被拖欠的派遣员工工资保险,保障职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与参加社会保险等权利。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  )延续申请  (   )变更申请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注册地区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  名

身份证

号 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

申请事由

备  注

填表人姓名

填表日期

附件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样表)

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

行政许可

受理时间

申请单位

基本情况

预先核准

机构名称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地   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情  况

初  审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复  审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  定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3

劳务派遣备案登记表(样表)

备案号: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注册地区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法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总公司注册

和经营地址

总公司经营

许可证号

许可机关

分公司注册

和经营地址

分公司

经营范围

分公司

联系人

分公司

联系电话

分公司

电子邮箱

填表人姓名

填表日期

濮人社〔2013〕302号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暂行)》的

通     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人社办〔2013〕75号)精神,制定《濮阳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表)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样表)

3.劳务派遣备案登记表(样表)

4.劳务派遣业务统计表(样表)

5.劳务派遣工作量化考核表

2013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濮阳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人社办〔2013〕75号)精神,为了规范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劳务派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范围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范围经营业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管辖范围组织实施。在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内其他省辖市在我市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本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本县范围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劳务派遣子(分)公司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子公司及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及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书面报告,取得批复后,由分公司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我市劳务派遣单位在外省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照当地劳务派遣规定执行。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原则不再批准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子(分)公司。

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3名以上熟悉相关政策,且具备职业指导或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五)拟开展派遣的行业、岗位必须适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具体见附件1);

(二)拟设立的公司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公司章程及开展劳务派遣规划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劳务派遣的行业和岗位、市场前景、具体计划等);

(四)拟设立的公司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公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八)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业指导或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程序

受理人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指派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查看,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附件2) “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将申请材料送科室负责人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理由并签名,将申请材料送科室负责人复审。

(二)复审。科室负责人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审意见”栏内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并签名后,报局领导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审意见”栏内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理由并签名,报局领导审定。

(三)审定。局领导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签名后,由工作人员印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并签名后,由工作人员印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延期审批。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的印制和告知。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劳务派遣审核终结后,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通知领取。对没有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书面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材料存档。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文字材料归档保存,并建立电子档案和台账。

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书管理

(一)许可证印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申领并免费发放。许可证编号全省统一规则和样式,为“豫劳派+11位编码”。编码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市县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9-11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许可证编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编码。编号实行一公司一号,换发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二)许可证换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施行之前许可,持有旧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我市劳务派遣经营单位,要在2014年1月31日前,对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统一换发新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逾期不予申请换发证件的,视为不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原有证件自行注销。

(三)许可证变更。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四)许可有效期延续。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许可证注销。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将注销情况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

1.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不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没有拖欠劳动者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已按照合同约定兑现各项福利待遇行为的;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3.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4.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年审的;

5.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许可证吊销。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规定给予处罚,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六、劳务派遣监督管理

(一)落实劳务派遣审批、经营责任。我市劳务派遣工作实行全市统筹管理与市县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在全省统一管理的框架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劳务派遣工作和劳务派遣单位统筹管理、宏观规划、总量控制,严格监管,对市劳务派遣业务进行许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县劳务派遣业务进行具体许可和管理,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劳务派遣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旦发生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行为,根据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用工单位原因导致派遣员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原因导致派遣员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对劳务派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合法经营。

(二)实行劳务派遣备案制度。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劳务派遣工作台账(具体见附件4),对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对象、涉及行业与岗位、派遣人员数量、资金等进行全面统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应于30日内到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部门进行备案。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末向市局上报本地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及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对劳务派遣业务实行量化考核。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量化考核,从单位管理情况、专职人员工作开展情况、员工权益保障情况、依法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见附件5),积分不能达到60分(含)的,本年度不予年审。

(四)实行劳务派遣年度审核制度。每年3月1日前,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子公司和分公司)进行集中年审,劳务派遣单位(含子公司和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年审工作,主动接受审核,提交相关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在年审中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包括整体经营情况,经营总收入、净利润等经济效益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劳动就业失业登记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派遣地点、派遣数量、派遣期限、派遣岗位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与所有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表;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6.专职工作人员证书及复印件。

注:年度报告情况应当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中予以载明。

(五)加大劳务派遣监督检查力度。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切实负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部门在许可前要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意见,调查申请人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许可后要主动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许可名单及有关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报送的经营情况和有关数字要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核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管理力度,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要主动将劳务派遣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对接到群众举报劳务派遣单位违规违纪经营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信访件,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实行劳务派遣工资保险支付保证金制度。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单位监管,有效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待遇行为,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设立劳务派遣工资保险支付保证金。凡在本市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按不低于注册资金20%的标准一次性存入工资保险保证金专户,并根据经营情况和派遣人员数量增加适当提高。工资保险支付保证金账户实行统一专户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专户,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将工资保险支付保证金统一存入该专户。在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发生拖欠工资等损害派遣员工利益的问题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从该专户直接支付被拖欠的派遣员工工资保险,保障职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与参加社会保险等权利。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  )延续申请  (   )变更申请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注册地区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  名

身份证

号 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

申请事由

备  注

填表人姓名

填表日期

附件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样表)

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

行政许可

受理时间

申请单位

基本情况

预先核准

机构名称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地   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情  况

初  审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复  审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  定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3

劳务派遣备案登记表(样表)

备案号: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注册地区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法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总公司注册

和经营地址

总公司经营

许可证号

许可机关

分公司注册

和经营地址

分公司

经营范围

分公司

联系人

分公司

联系电话

分公司

电子邮箱

填表人姓名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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