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根据司法考试整理
第一章 渊源与效力
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a 的国际法主体。bc 构成要素,物质因素【行为实践】、心里因素【被各国认为具有法拘束力】。
3一般法原则,a 的b 补充、辅助地位。c 各国法。
4不属于渊源的,国际司法,国际。可成为一般法原则的来源。
习惯存在的证明,是实践的产物,从主体的,包括1国家间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 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
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
第二节 国际法效力
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来实现。
效力体现,1与国内法关系,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原则规则,国际法也不具体关于国内法 2我国实践,a 、优先适用,
b 转化适用(部分IP 条约,),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第三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自卫权,领土完整。
2不干涉内政,发生在境外境内无关,是国内管辖的。
3不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外情形:自卫行动、制度下的。
4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并不禁止一切武力,
5民族自决,非殖民统治下的须原则,“殖民”统治下该民族建立独立国家。
6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一、国家
A 国家构成要素,①定居居民,②确定领土,③有效统治的政府,。与叛乱组织的区别 B 国家主权豁免,(法院管辖、执行管辖),不受他国国内法管辖。
限制豁免理论,将国家行为分为管理行为(主权行为,可放弃),(没有豁免)。
2004年《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私法主体的商业行为纠纷,1商业交易,
2雇佣合同
3,
4财产所有占有使用
5,IP ,
6,公司或集体机构
7。
放弃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默示】)1、明示的,2、),派代表出庭不一定是放弃,如为抗议或生命享有管辖豁免权。
放弃管辖豁免,放弃豁免(包括查封、扣押、强制执行)。
C 国际法上的。属法承认,。
主体,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新国家承认,领土变动;新政府承认,领土未变,视为对旧政府的撤销。
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1、建议正式外交关系,为标志。
2、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3、正式接受领事,
4、投票支持仅有国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
D 国际法上的继承,1条约继承,(,如同盟、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领土合并时,适用有效部分领土继承国,有效,新独立的对殖民的自主决定。
2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3档案继承, 无协议的,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4债务继承,a 限国家,即依据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恶债,征服债务、战争债务。 b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c 分立,;
d 殖民独立,,除非另有协议。
e 包括国家债与地方债;
二、国际组织
A 国际组织,法人格(派生的,有限的)。
联合国主要机构,1联合国大会,全体成员国组成,讨论除安理会外的议题。,非立法机关。决议效力,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外无法拘束力,。
2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5个,中、法、俄、英、美。10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不得连选连任。
程序性事项,9票通过。
实质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5大国一致”+9个同意(含5常任理事国,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争端国不得进行和平解决争端的投票,采取决议可以投票。
实质性决议,1,23新会员加入、4中止会员国义务5开除会员国;
程序性决议,。
3经济社会理事会,任期,可连任。每年2次常会,会期1个月。
4国际法院,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任期,连选连任。 5秘书处,常设行政管理机关。任期
B 联合国专门机构,各独立专门机构有独立的法地位,不是联合国附属机构。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非政府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依据(政府间协议),属于国际法主体;
第二节 国际法责任
主体,战争罪的“双罚原则”,将战争主体含(战争罪);
客体,(绝对责任),核污染(责任)
三、国际责任构成
a 归因于国家,1国家机关行为(包括中央或地方,国内或驻外),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
3代表国家的个人行为。判断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在外交特殊地位,以
私人身份从事的。其他个人,看是否归因于国家,代表国家,履行国家授权职务。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另一支配国的机关行为,在其范围内,支配国责任
5,;组成新国家,视为新国家的行为。
b 违背国际义务,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义务),国际罪行(,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
c 排除行为不当性(免责)1权利国同意而违反的;事先,自愿,明确。
2,条件(针对性,适度性),x 对抗措施,非武力,y 自卫,武力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或紧急状态,非行为者本身或协助造成,。
四、国际法责任形式
1终止不当行为2恢复原状3赔偿4道歉56。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
第一节领土
一、领土构成
领陆,边境制度:根据建立。内容,1允许边民往来,边贸及边境事件处理的便利性安排。2尊重邻国。3界标维护。
领水,内水、河流、群岛水域。1界河,可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
2多国河流,,不得改道或堵塞河,主权归流经国;
3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管理。
4国际运河,对所有国家开放。
领空,领空主权原则,民用航空法,1《芝加哥公约》,设立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器分“民用”和“国家”,未经许可不得飞入另一缔约国。不定期航班可不经领空国许可,保留的须经许可。
2《华沙公约》民事责任制度,
3反劫机公约的安全制度三个(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劫夺,其他非法(使用中,飞行中,包括对航空设备)。刑事管辖权,a ,b 降落地国;c 或永久居住地国;d 嫌犯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住国;e 发生国;f 后果涉及国。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可引渡罪行,,不引渡需在国内按起诉并惩处。
底土,完全主权。一直延伸到地心。
二、领土取得和限制,
传统的,1、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
2、现有领土的添附,不侵邻国
3、时效(我国不承认)
4征服,不合法
5割让,非强制割让合法,强制割让不合法。
新方式,1殖民地独立,合法
2、,取决于。
第二节 海洋法
a 内海,1完全主权,2。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
3港口刑事管辖(对外籍船):扰乱港口、受害者为沿岸国、、船旗国领事或船长。 b 领海,12海里,1完全主权
2外国船。
无害通过权限制,1,我国保留。2连续不停通过,除非遇难救助。3潜艇浮出展旗 c 毗连区,12海里,12依管辖,3我国行使,
4双重身份,也属。违反。
d 专属经济区,1非领土,。
2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管辖:、立即通知、、仅违反渔业法规的,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 f 公海,1、普通管辖:海盗、、贩奴、贩毒,。
2船旗国管辖,无船旗视为无国籍船,可登临检查。
3、临检权和紧追权,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不是临检或紧追对象)。原则上不是被检对象。
,上直接提起管辖权;
紧追权,在提起并延伸到公海,
紧追权限制:先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被追船舶进入他国领海终止。
,紧追权接不上临检权。
二、地图划分与沿海国权力
大陆架(),1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
2为依据,以。
3沿海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经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国际海地管理局与自然人、法人同时开发。
注意,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权利都
三、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群岛水域,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完全主权。,群岛国家可指定海、空通道。
国际海峡(重点),两端连接的用于国际航行的。可以是两国之间的海峡,也可以是一个和该国一个岛屿之间的海峡。
海峡沿岸国必要时可以指定海道、分道通航,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1过境通行制,船舶、享有连续不断迅速过境为目的;
2无害通过制,未经许可快速通过
3自由航行制,
4特别协议制
第三节 特殊空间
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
一、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的领土要求
二、外空,1双重,本国、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
2营救制度(针对外国人),援助、通知、送回
3责任制度,绝对责任,损害对象为。
a 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1、完成发射国2、促使发射国3、从其领土或装置发射国。 过错责任,损害对象为。
第四节 国际环保法
一、大气环保法
法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
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都有减排义务,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 减排折算方式,1本国实际排放量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
2排放权交易方式,向发达国家折抵
3,绿色交易,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折算排量
4集团方式,欧盟。
巴黎协定,2020年以后的气候变化国际机制框架,减排量以自主贡献取代,温度升高控制目标为(从工业革命起算)
二、海洋环境保护
四、控制危险废物跨境转移
1缔约国间2书面同意3有4有保险、或保证。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人
第一节 国籍制度
一、国籍取得
因出生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原则。
我国适用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为辅。a 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
b ,父母定居外国且出生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c ,父母都无国籍,已在中国定居,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的。
中国国籍的丧失制度,1申请退出为主(外国人近亲,定居外国,其他。批准后丧失),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
2自动丧失为辅(定居国外,且取得外国国籍)。
国籍冲突的解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同时满足1定居外国的,2加入外国国籍),对外国人(经居地,或最密切联系地)。认定不明的,依经居地国。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地位
一、入境、居留、出境
(一)出入境管理机构,1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门委托的其他:签发入境签证。 2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停留、居留管理。
(二)入境
签证制度,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人才引进属于普通签证) 免办签证情形,1、中外互免协议2、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3、,境内停留不超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
4、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时限的
拒绝签证,1、精神病、传染病2、强制出境未满的,3、可能害国安,4申请签证弄虚作假的
5的
(三)外国人的居留
a 非法入境,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函件的内容。
b 非法工作,1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
2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证件加注相关信息(时限,地点)
c 非法居留,旅馆需办理住宿登记;旅馆以外的,24小时内,本人或留宿人向。
(四)出境
限制出境:1刑事被告人,但引渡条约的除外
2,法院不准出境的;
3拖欠劳动者的报酬,经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决定的。4其他。
强制出境(限期、遣送、驱逐),遣送,,1-5年不准入境;,10年不准入境
二、外交保护
保护,属人管辖的体现。无需受害人请求。
条件,1因所在国受侵害;
2外交保护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3外交保护前,受害者已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方法。
三、引渡制度
引渡主体,国家,我国要求以。
应当拒绝引渡,1、我国公民,
2、,
3、不得视为政治犯,a 战争罪、b 种族灭绝或隔离等危害人类罪、c 罪4、,
5、因种族、宗教、政见或身份对待的,
6、,
7、已过时效或被赦免的,
8、缺席判的
向外引渡程序,;
决策机关,引出(最高院指定的,);引入,,最高院量刑,最高检限制追诉。
刑诉程序,已经终止的应拒绝引渡;正在审判或准备提起的可以拒绝。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
四、庇护(保护境内外国人、,不是义务)
构成要件,1、允许外国人入境并居留,2、。
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害外交代表罪
外交庇护,1给在驻在国的使馆、领馆、军舰甚至商船内以庇护;2
第三节 国际人权法
《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理事会。
第五章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使馆),对接接受国中央,主管全局,接受国全境内工作,特权和豁免范围宽; 领事关系(领馆),对接接受国地方,工作范围(商务、文化和侨民),只在辖区工作,特权和豁免范围窄。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
使馆人员:豁免,其他相对豁免。包括,1外交人员,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可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2行政人员,会计、翻译3服务人员,司机、厨师。2和3可被宣布为不被接受的人。 特别使团,性质上属于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基本上。
特别使团人员:履行职务时属于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撤销此前同意。适用不受欢迎的人(外交)
外交机关,a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b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使馆(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外交部长派出】,前两个是向国家元首派出,
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财产不可侵犯;
3有例外的管辖豁免;
4免纳捐税; 。
适用范围:持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入境的,,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则仅行为时享有。
时间范围,入境就任开始到离境,或离境合理时间结束。任期内死亡的,,或离境合理时间结束。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机构及职务
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接受国可撤销这个同意),经接受国同意。
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 使馆馆长,递交国书; 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自动开始。
二、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紧急情况也不行。财产绝对不得征收征用。
是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1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域,;
2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推定馆长同意保护;
3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在确有必要时可征用,应补偿。
通讯自由,装置及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外交信差和领事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受侵犯。 外交邮袋,使馆的外交邮袋绝对不可以开拆。有重大理由,派遣国代表,拒绝的退回原地。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A 、完全刑事豁免;
B 、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豁免。例外:私有不动产物权;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的;公务范围外副业;主动提起诉讼被反诉的。
C 、完全;
D 、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放弃须明示,。
,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
B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例外,防止犯罪、正当防卫),领事官员()
C 无相关的作证义务。
免税,个税,其他直接税;不包括,,服务费。
第六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条约成立要件,1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权利,2自由同意,3符合国际强行法。效力。 缔约主体,1缔约能力,主体包括:国家,,。
2缔约权,,非国际法。缔约代表具备。
3全权证书,国家元首、2政府首脑、3外交部长、4使馆馆长5。
全权证书的签署,。例外,政府部门名义,由出具。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履行批准程序的条约范围,1友好合作、和平条约等条约
2领土和划定的
3司法的
4同中国法的
5各方约定须批准的。
缔结程序,a 新条约,签署、批准、核准。批准的,重要的;,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 b 进入已缔结条约,加入,重要的人常定主席签;次要的,国务院定。接受,国务院定。
二、条约的登记 会员国缔结的,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秘书处公布,否则不得援引。不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只能尚未对本国生效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已生效的。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1条约明确允许的——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2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方有效
3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即有效
4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保留因此效力不同
a 保留国甲和接受保留国乙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原条款
b 保留国甲和反对保留国丙之间,,但不反对条约生效
c 接受保留国乙和反对保留国丙之间,适用条约规定。
第三节 条约的适用
一、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设定义务,第三方接受的有效
2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
3权利义务取消,须经第三国同意
二、
1按照条约本身的有效规定,2本身无有效规定,a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b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三、两种以上文本的:以解释;
解释规则:1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有效性解释,不能将条约解释为无效;
2 第三方解释,中立;
,应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四、条约的修订
法后果:1对非条约当事国无拘束力。
2修正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无反对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受修正的与不受条约拘束的国家间,适用条约。
条约的冲突,先后两个条约,分别进入的国家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的修正,一个条约,两个文本。分别进入的国家间有条约关系的,文本解决。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强制方式,1战争或武力解决(不合法),
2干涉内政(不合法),
3,只能由安理会决定,非战时,9票+大国一致。
4反报,针对(在先行为)的反措施,合法但不提倡
5报复,针对的反措施,合法但不提倡。
非强制方式,a 政治方法,1谈判与协商2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第三者提方案,并
参加或主持谈判。
3调查,只解决事实问题;
4和解,解决事实和法问题。
b 法解决方法,1仲裁,,1900年,海牙;
2法裁判,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只解决海权益)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法解决方法
(一)国际法院
诉讼管辖权,12判决。34
咨询管辖权,1。2。3联合国其他机构(请求法意见的机构)。
特殊制度,1、,除非其曾参与该案件审理。
2、适用“专案法官”制度(临时选派的参与本国案件审理的法官)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
1只审理海洋争端
2诉讼主体,可以是缔约国或其他实体,包括。
3管辖权以争端为条件。
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战争的开始,以交战各方是否存在“交战意思”为标志。宣而不战属于交战状态,可书面。,不是战争状态。
战争后果,a 外交和领事关系1、关系断绝。2、
b 条约变化,1交战国的:,相互友好关系,一般政治和经济条约暂停适用(中止) 2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的,的暂停使用,有约定从约定
3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开始适用。
c 经贸往来禁止,交战国
d 对敌产和敌国公民影响,1公产,,;占领区的财产,可以征用但不得没收,
2私产,可以限制使用但。
3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节 作战规则
一、对作战手段限制
(一)对武器的限制
1、极度残酷,
2、毒、生化,
3、核武器,尚未明确禁用。
4地雷和武器贸易规则,地雷,不禁止杀伤车的,未禁止可遥控的爆炸装置。
(二)禁止不分皂白,不分作战目标和平民物
(三)禁止背信弃义,不禁止使用诈术。
二、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
1、人道主义原则,无论是在交战国境内还是在占领区,无论平民、伤病员和。不得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人格尊严。
2、战后立即遣返战俘
第三节 惩罚战争犯罪
国际刑事法院1常设法院,设于荷兰海牙,独立于联合国。
2、受理类型:战争犯,包括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
3、管辖2002年7月以后的,无溯及力。
4、管辖权依据:至少一个是缔约国;被告是缔约国国民;非缔约国的接受;犯罪在缔约国境内实施。不排除国内法管辖与司法制度。
国际私法(解决适用法、管辖问题)
第一章 导论
调整对象,是国际、涉外关系。指主体、客体、内容方面含有至少一个涉外因素。 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在或规定法适用,实体权利义务。
2直接调整,,制定实体规范,。民法中没有,主要体现在商事。
国际私法主体,1、自然人,经居地认定,连续住1年且为生活中心。就医、。
2、法人,国籍为登记设立地;住所,地;经居地,主营业地,选纠纷最密切联系的。
第二章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冲突规范,适用何国实体法来调整,即法适用。
与管辖权规范的区别,管辖权规范(解决法院案件),冲突规范(法院实体法)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连接点,分为1,不动产地,行为或事件的连接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
2,国籍、住所、居所、动产地。
系属公式,1属人法,欧洲大陆国家采(国籍国法)为属人法,英美普通法系采为属人法,我国使用属人法。
2物地法;
3行为地法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
5法院地法
6旗国法
7最密切联系地法
三、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一个连接点,已明确国别,。
2规范,一个连接点,确定的。
3重叠适用的,有两个或以上,且。
4选择使用,有两个或以上,只能选一个。a 无条件选择b 有条件适用的,不能任意选,依顺序或条件选。
第二节 准据法
根据冲突规范指引适用的。1、,2、的,
二、区域法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一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的,适用的。
第三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定性(又称识别或归类),案件定性(关系、关系)。
1我国适用。
2一案涉关系时,适用的法,。
第二节 反致,转致:转出去,反致:反回来(我国不认同反致)
第三节 外国法查明 1、查明主体,。b 非,查(义务查询机构) 2:适用。
3、无法查明的认定,a 当事人查明的,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的。 b 审案机关查明的,无法查明或该国法未规定。 4、对外国法,,认定无误后再适用。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适用外国法适用中国法,。
第五节 和直接适用中国法(专属管辖)
利己目的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避开对其不利的准据法。 我国规定,1当事人故意,2,3避开中国法,4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得以适用 后果,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二、直接适用的
强制性规定:1权益、 2或公共安全、3安全、 4外汇管制等安全、 5反
6其他,如及股份转让合同,外国法人、自然人购买中国领域内非外资企业股份合同。
第四章 国际民商事法适用 第一节 原则性规定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适用法》的适用 1原则上,但若,可参照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法》
3中国加入、缔结的民商事条约在我国,但 4中国法和中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 二、意思自治原则,1、,且(可突破实际联系)
2、最晚时间为,各方援引相同且无异议,法院即认定达成。 3、国际条约及:当事人,但公共利益和强制性规定。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适用法和其他法对适用没有规定的,兜底性原则。 四、。
第二节 民事主体的法适用 自然人,
例外,1婚姻家庭、继承, 2,适用其;
3依经居地法为无能力,依行为地法为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法人,1、适用法
2、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时,可以选择适用 3、。
第三节 代理、信托、时效、仲裁协议的法适用 A 时效,诉讼时效,适用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 B 代理,1、(法定代理不是)
2、没有协议的:a 代理(代理行为),b 内部关系,,代理关系。 C 信托(将东西委托他人管理)1、协议优先 2、:财产地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第四节 物权的法适用,1不动产,地法(专属管辖), 2一般动产,a ;b 无协议的,法事实法。注意:
3,a 船舶物权,适用船旗国法,优先权适用法;光船租赁前、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适用原法(注意不是设立抵押登记地) b 民用航空器物权,,。 c 有价证券,1、,2、与有价证券有。 d 权利质权,设立质权地 4 运输中的动产,;无协议时,目的地法。过程中,仍恒定适用法。
第五节 债权的法适用(合同纠纷) 一、合同之债
使用顺序a 意思自治,(合同、侵权)。不可以意思自治:等 不可意思自治的,1、三资企业,适用中国法 2、消费用合同:消费者选择:法;
未选择的,看经营者在有无从事经营,有经营的适用经居地法;无经营的,用商品服务提供地。
3、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例外:工作地难以确定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劳务派遣,1能确定工作地,工作地或劳务派出地,2、不能确定工作地的,单位主营业地或劳动者工作地。
b 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确定。 二、侵权的法适用
基本原则,按顺序,1、 2、 3、(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例外,a 侵权 1、,的船舶发生碰撞;
2、法,船,碰于;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或领海水面第三人侵权 3、,碰撞发生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民用航空器在公海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b 产品责任,1、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法
2、未选择的,看侵权人在有没有从事经营,有经营,经居地;无经营,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 c 侵权。
d 知识产权,1、,只能选择适用2、无协议的,被请求
e 不当理利、无因管理之债,1、协议优先2、共同经居地3、发生地。
第六节 商事关系的法适用
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1、债务人本国法2、行为地法:依本国法为无、限能力,依行为地为完能力
票据,法。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协商适用付款地。 票据 ,,即签发地、债务人地。不一定是6个月。 付款地法,,票据丧失保全程序 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第七节 知识产权归属、转让、许可的法适用
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 转让、许可使用(可以协议),1、协议优先2、无协议的,密切联系地法。 侵权,协议选择法院地法,其次,被请求保护地法
第八节 家庭关系的法适用
1结婚,a 结婚手续,无顺序,1、婚姻缔结地,2、一方经居地法,3、一方国籍国法。 b ,有条件选择1、 2、 3、缔结地(一方经居地或国籍国)
2离婚 a 协议离婚()1、协议优先,或法 2、共同居地法 3、共同国籍国 4、离婚机构地
b 诉讼离婚,c 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共同经居地,然后是共同国籍国。 财产关系1、协议优先,一方经居地、国籍国、财产地 2、无协议的:共同经居地
3、没有共同经居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4、没有国籍国,适用密切联系地法
二、父母子女、监护和抚养关系的法适用
保护弱者,抚养包括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夫妻之间。 a 父母子女,按顺序适用,1、共同经居地法
2、没有共同经居地的,一方经居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法(老人或未成年人) b 扶养,一方经居地法、国籍国法、中有利于被扶养人权益的法。 c 监护,一方经居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 三、涉外收养
程序要求,转交,亲自,协议。1通过外国(不能直接申请),提供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2外国人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来,一方不能来的书面委托。 3与送养人订立。
法适用,1条件和手续(书面),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居地法。
2收养时适用,收养人经居地法;解除,适用收养时经居地法或法院地法。 第九节 继承的法适用
a 法定继承,2动产:被继承人法
b 遗嘱继承。遗嘱方式均可适用:1、立遗嘱时经居地法,2、死亡时经居地法,3、遗嘱行为地法,4、国籍国法。
遗嘱效力适用:1、立遗嘱时经居地法,2、死亡时经居地法,3、国籍国法。注意:没有遗嘱行为地法
c 遗产管理,适用遗产地法 绝产继承(死了没人要),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地法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二、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的效力。
认定机构,仲裁机构和法院都有权。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一方请求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申请时间,仲裁庭(中国贸仲要求书面形式) 适用法,意思自治→仲裁机构地法或仲裁地法→ 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1当然无效:;约定可仲裁可起诉。 2可能无效,对仲裁事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 认定无效的内部报告制度,,最高法答复前暂不受理当事人起诉。 仲裁约定视为明确的1、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 2、仅约定仲裁规则的,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 3、仅约定仲裁地,且只有一个仲裁机构。
可补充协议的1、约定了两个以上的可协议选择。达不成的协议无效。 2、不能确定仲裁机构的; 3、仅约定仲裁地,有两个的。 三、涉外仲裁程序
财产保全:受理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地法院;。 证据保全:地,仲裁地法院无权限(只能转给证据地);可不担保。
总结《2015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规则》:
a 香港特别规定,1贸仲港受理依据,约定提交或提交; 2适用法,;
3对管辖协议或管辖权,。 b 多份合同的合并仲裁,(相同或相容) 变更请求,申请时间(),仲裁庭决定
追加当事人,申请时间(组庭前或组庭后),决定。被追加当事人要求选定仲裁员的,应重新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 仲裁裁决的撤销:1、,国内是程序违法,国外是程序违反仲裁规则。 2、仅限国内,证据问题(伪造、隐瞒),坏仲裁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院承认与执行),1,法院不主动审; 2管辖法院,,。
3承认与执行期,2年,可分开提,自承认裁定。 4不予执行的,;无权撤销,。
5审查期,承认申请是2月,执行是6月
(一)中国对《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只承认仲裁地在作出的, 2、商事保留,只承认商事的,。 3、做出的,依民诉法承认和执行。
(四)对外国仲裁效力的审查,原则上无权主动审查,只有当事人提时。 主动审查的,1我国法2。
拒绝承认与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 2,或非申请人原因 3超裁
4仲裁庭组成、程序不符
5裁决未生效、撤销、裁定不予执行。
(五)外国仲裁裁决内部报告制度,作出否定承认与执行前,先报,然后报。
情形,1认定无效 2撤销或通知重新仲裁 3不予执行
4拒绝承认和执行。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
司法豁免,1为被告或第三人时,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
2决定受理前,报请,高法同意受理的,将,在最高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1自然人,护照等 2企业或其他组织,两份(),手续,a 有外交关系的,(中国领使馆)b 没有外交关系的,公证→第三国认证→中国驻第三国使馆认证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1必须委托我国律师,
2使领馆官员,只能以个人名义,不享有特权与豁免;以外交代表身份聘请律师的,享有特权与豁免。
授权委托书,1,,境内,无须其他手续 2无法官,境内,公证
3境外,a 公证,认证;b 没有外交关系的,公证→第三国认证→中国驻第三国使馆认证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1、涉外合同和财产,没有住所的被告, 2、涉外离婚,,缔结地,财产地。 书面协议管辖,1合同,财产权益纠纷
2被告住所地、履行地、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地等有实际联系的(不是最密切联系的)
3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意思自治原则:(无需书面)。选择(须书面)。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书面协议可突破实际联系原则。
(四)不方便管辖原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放弃管辖,1外国管更方便或管辖异议2未约定中国3不属中国专属4不涉及中国人、法人、组织5不在中国境内,认定事实适用法困难6外国有管辖权。
(五)专属管辖,三资合同。不影响向其他仲裁机构提仲裁。
(七)平行管辖,一事再诉。外国当事人向外国起诉,不影响中国当事人向中国起诉,1外国法院已作判决的,再诉不受理。
2已裁定不予承认外国判决,无权再申请承认,。 3未申请承认,可起诉。 三、司法协助 A 我国向外国送达
1条约送达,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2外交送达,适用。 3使、领馆送达,送
4境内的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送达,明确排除的除外 5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
6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允许,时效3个月。 7传真、电子邮件,能够确认收悉
8董事、高管、主要负责人在我国境内的,可直接送达
9公告,3个月视为送达,兜底方式,上述方式无法送达时适用 B 外国向我国送达, 1国际条约送达, 2外交途径送达,
3外国使、领馆送达,只能向该国公民送达
C 海牙送达,外国向我国: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院—法院—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付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我国向外国:法院→最高法→司法部(我国使领馆)→请求国中央机关 不能拒绝送达理由:、3未附中文(但有英文或法文) (三)域外调查取证 a 代为取证(法院之间),依条约,请求书方式,通过中央机关转递,已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不含行政程序)
使领馆取证,只能向本国公民,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原则上不允许,特派员取证,自行取证。 (四)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主体,当事人、外国法院;仲裁只能当事人。 受理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地,中院。 程序性规定,1、承认与执行可一并申请
2、仅申请承认的,执行期从承认申请裁定生效日重新计算。 3、,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一般条件,1、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关系 2、判决已发生效力 3、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4、原则上,除非提交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或判决裁定已对此说明。 5、不属我国专属管辖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例外,1、可不依司法协定或互惠关系
2、即使审查符合条件,也只承认和执行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不承认抚养、财产分配。
第六章 区际司法协助(港澳台) (一)区际文书送达
2受送达人某些行为
3受送达对象在内地,留置送达的 4,公告3月期满
第三节 区级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第四节 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涉外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共同规则:
1、涉港澳台判决和裁决,原则上都不允许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可成为拒绝法院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事项(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仲裁裁决)的理由。 3、费用,申请裁决和判决的执行;
请求文书送达或调取证据,无须特别支付费用,但须承担法院实际产生费用(快递、打印)。 4、有关中文译本的问题。向内地法院请求的原则上都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例外,依据国际条约请求送达或调取证据时,可附条约规定的第三方文本,但受送达人有权拒收。
5、平行诉讼和一事再诉问题,都不排斥同一纠纷在不同国家的平行诉讼,但应适用“在先原则”。
6、拒绝认可与执行港澳台仲裁的理由,与拒绝承认外国,基本相同。 只能程序拒,不能实体拒。
第三部分 国际经济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贸易术语
(1)EXW ,EX works,工厂交货,全由买方。
DDP ,Delivered Duty Paid,目的港完成交付,全由卖方, (2)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货装上船风险转移。
FOB ,Free On Borad,只有,不是制造成本;买方运。买方安排运输后通知卖方,便于卖方交货给承运人,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以便其投保。
CIF ,Cost ,Insurance ,Freight ,交易成本+保险+运费;卖方运;需投保。 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运费;卖方运
(3)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适用一切运输方式, FCA ,Free CArrier,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CPT ,Carriage Paid To, (4)目的地交货,
DAP ,Delivered At Place,运到
DA T ,Delivered At Terminal,运到+卸下 (5)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①多种运输方式的7个: EXW (工厂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CPT (运费付至)、
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 、 DA T (运输终端交货)、 DAP (目的地交货), DDP (完税后交货)。
②只适用海上和内陆水上的4个:FAS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船上交货)、 CFR (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
第二节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适用范围
营业地,不考虑当事人国籍。 不适用货物:1、
2拍卖、执行令销售、 3公债、股票、投资
4船舶飞机(需履行登记手续) 5电力销售
不适用范围:1合同效力(合同的成立可以) 2货物所有权转移(所有权担保责任可以)
3货物造成人员伤亡(买方承担质保责任的可以) 公约的任意性,1、可对2、无须书面约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卖方,1交货义务,第一承运人地,合同指定地、卖方营业地;合理时间内交货, 2交单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前交的可在届满前纠正单据错误,但。 3货物相符。
4权利担保()1、买方地,;例外免责,a 买方明知,b 买方知道但没有在合理时间通知卖方,c 买方定作
买方,1支付货款,移交货物或单据地,卖方营业地;支付时间,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
2接收义务,,采取行动接收,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 ,,。
3验货,最短时间内,目的地或,异议时间(不超2年) 四、违约救济和免责
分批交付违约的,1一批违约,只该批无效 2有理由今后都违约,可都无效。 3依存的无效。
风险转移,1约定优先,2无约定的交货时转移,3在途的转移。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1、提单,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种类,a ,已装船提单(有船名和航次记载),收货待运提单。
b ,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船长对货物的不良标注) c ,收货人抬头,1、2不记名提单()、3指示提单(:视为转让) d ,装船时间欺诈,倒签提单,装船后;预借提单,装船前。 2、,提货不需要海运单。 (四)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 1违约或侵权竞合;
赔偿额:装路时价值+运输+(CIF ,最贵);,不受合同责任限额限制。 2与,。
3免责情形,a 依法交海关
b 超期无人海关申报,被海关变卖、法院拍卖
c 要求,交给其他收货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目的地的。 d 多份单据的,最先正本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单人要求的。 诉讼时效,适用中国《海商法》,诉讼。 三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 承运人最低义务,,1义务,2义务。
承运人火灾责任,1承运人过失,2私谋故意;免责,1无过失、2雇佣人、代理人过失,
第二节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制度
只要单、货不分离,就不是物权凭证。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制度 风险划分,1海上风险:a 自然灾害,;强热带风暴 b 意外事故,海上发生,。整件落海。
2外来风险,a 一般外来,偷窃、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渗漏、串味、破裂,装卸钩损。 b ,外来(政治),政治和行政因素,倾销税 c ,特殊外来,战争、罢工
损失划分,a 全损1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货物价值丧失,如沉没 b 部分损失,1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
2共同海损,构成要件:x 危险;y 措施导致的z ,导致的原因相对合理,如水损是,火损不是。按比例分摊。
三种基本险:1平安险;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2水渍险,承保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航行过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造成的海上风险都要赔。
3一切险,水渍险+11 种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11种,2、特别附加险6种,3、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 2发货人责任;
3保险开始前,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4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汇付和托收 依据,1995年,《托收统一规则》。
性质,属于,银行。卖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造成卖方损失时:,只能追究。 ;
B 、传递延误或遗失; C 、不可抗力;
F 、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种类,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承兑交单风险更大。
第二节 银行信用证
概念,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时付款。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七次修订,2007年7月1日实施的。
(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 条件下向卖方付款;不付款的卖方有权起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付款赎单。
银行审单细节,①5工作日②不符时,可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银行可释放单据()。 a 单据实质;
b 传递延误或遗失; c 不可抗力; d 买卖状况
5、保兑信用证,一家银行开的信用证,由,责任相当于本身是开证行(连带保证人)。 五、信用卡欺诈及其例外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银行在付款或承兑前,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支付令条件:1法院有管辖权 2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3申请人
4任何银行未善意付款或承兑。 时间,法院应在48h 内裁定。
开证行不付款的情形,1单证或单单不符2止付令。
第五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 (港澳台)
外贸经营者,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 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 货物、技术:
(1)国安、社公、道德;
(2)健康或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 (3)有关
(4)国内短缺或保护可能用竭自然资源 可限制,可禁止的: (1)国安、社公或道德
(2)健康或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商务部) 出口价格小于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1、出口国国内可比售价(首选),
2、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3、原产国生产成本价构成。2和3之间没有顺序。 采取条件,1存在倾销、
2对产业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实质威胁、未来可能实质阻碍)、 3因果关系。 (二)反倾调查
1、商务部,主动发起(或国内产业申请)。
2、商务部初裁,a 终止调查:申请人撤、证据不足、幅度低于2%、损害可忽略不计、认为不宜继续。
b 实施措施
3、终裁,取消临时措施,a 价格承诺或b 征收反倾销税 4-1、行政复审(申请或主动),程序。跳到5。
4-2、国内司法审查,对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出口商、进口商或其他),
5、国内司法审查。
(三)反倾销措施,人为调高倾销商品价格,救济国内产业,不是惩罚。
a 初裁1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税或担保。承担;终裁确定不征税或不追溯征税的,; 反倾销税,适用 “。
b 终裁:2价格承诺,作出;主管机关可接受;主管机关初裁前不能寻求或接受; 3反倾销税。缴纳;原则上不追溯征收;一般。。
征收期间,不追溯;实质损害措施的,追溯到实施临时反倾销期间;有倾销历史或进口商明知且大量进口,可追溯至。 二、反补贴
条件,1专向补贴,政府(部分企业)。2实质损害或威胁,没有未来威胁3因果关系。 调查程序,同反倾销。
措施,承诺主体,包括(反倾销没有)或。 三、保障措施(针对某类产品), 条件,1进口数量绝对或相对增加、
2对国内目前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不涉及对未来的阻碍) 3因果关系。
调查程序,同反倾销,,程序。
B 、措施:初裁的临时保障:提高关税提高关税,限制数量 C 、限制:非歧视(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实施超1年的,应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措施;
D 、期限:一般,最长不超
国内司法审查,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WTO 法制度
对象,1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主权国家,3单独关税区(如港澳台)。 协议,协议。多边协议力。诸边协议则只对特别表示成员。其中,《协议》、《协议》对中国。 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采购货物、知识产权和服务,都未纳入WTO 多边规则。
中国承担的WTO 责任,1各成员都承担的规范性义务,即WTO 多边协议;2特有义务(中国入世承诺)。
第二节 WTO 法制度 一、WTO 基本原则 A 国民待遇
B 最惠国待遇1作用,非歧视,对本国来说, 2特点:普遍性(多边)和自动性(无条件),优惠给予一方将无条件延及多方; 相互性、同一性(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3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须经 4例外(货物贸易领域):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优惠、反倾销或反补贴,普遍优惠待遇(发达国家单方给发展中国家的) 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范围,。
目的,维护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
取消4项:当地成分、贸易平衡(进口小于出口)、进口用汇限制、国内销售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只针对,1跨境交付(产品过境)、2境外消费(消费者过境)、3)、4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者过境,如外教) 协定特点,框架性协议,对成员服务市场开放要求;是否给予其他成员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完全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三、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程序
特征,1统一性,任何成员国间,任何协议。 2独立性,无须双方同意,。
争端类型,a 违反性申诉:申诉方证明被诉方违反协议;若成功,被诉方有义务; b 非违反性申诉:违反协议,只须证明其;若成功,被诉方; 基本程序,
1、磋商(、60天,)。达成的,谅解协议不进入后续争端解决程序(保密)。无结果进入下一程序。
2、专家组审理(、审理与)。审理范围:仅对审理。。
3、上诉,上诉机构(、问题,重审、7选3名组成上诉庭)
4、WTO 总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反向一致原则;未上诉的自接到4; 5、裁定,执行和监督:自愿履行,
6、不履行时,可申请(须,交叉报复可在其他领域报复,与受损程度相等。)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制度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巴黎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缔约国及其(有住所的) 可以法保留的,程序方面(实体问题不允许),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选定送达地址、指定代理人。
2优先权原则,发明、新型、外观、商标。不含服务标记。 3临时性保护原则,举办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临时保护期内申请的专利或商标,优先权日自展品公开展出日起算。
4专利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成员国法作出决定,不受他国决定影响。 (二)《伯尔尼公约》
a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1、成员国国民、成员国有住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享有(不问是否发表),作者国籍标准。
2、非国国民在成员国出版(),作品国籍标准。 b 自动保护原则,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c 原则,不依赖于其作品来源国是否受到“保护或禁止”。 WTO 《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 A 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B 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C 纳入4个约定,《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关于精神权利的内容未纳入)、《罗马公约》(邻接权)、《集成电路条约》 D 提高水平 1著作权:(a )客体:增加和有独创性的; (b )内容:增加计算机程序。 2专利:(a )内容:增加专利
(b )保护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 20 年 3商标:(a )扩大客体:驰名商标——驰名商品商标和,为驰名商标提供 4地理标志,原则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988年生效,多边投资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成员,鼓励私人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投资,针对政治风险的保险(保证)制度 机构性质,),享有(对象是发展中会员国家) 承保险别:政治风险:1货币汇兑险,(包括禁止,汇兑或汇出)、 2财产征用险,剥夺投资者对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投资效益 3战争内乱险,不要求战争内乱一定发生在东道国、 4违约险,政府违约且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投保人),,。 合格投资,先投保后投资。 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世界银行下属独立机构,。双方,。
管辖条件,1,双方均同意的,也受理东道国和受的; ② 争端性质:是因国际投资引起的法争端; ③ 主观方面:。
排除其他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
适用的法:按顺序,意思自治优先(东道国的国内法或国际法) 双方均同意,据公平和善意原则裁决 具有、约束力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成员国向提用资金的权利,钱来源于各国的 衍生作用:1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 2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只能; 3由组成,,常作为计价和定值单位。 三、国际融资担保 1(独立连带),独立性(不受基础合同效力),连带性(担保人),无条件(索偿只需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手续,提交,不实质审) 2备用信用证:银行独立、连带保证, 3意愿书(安慰信):
4浮动抵押:抵押物价值不确定 四、国际税法 1、税收管辖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征税,无限纳税义务,属人管辖。
a 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住所、居所、居住时间(满1年)和国籍标准等; 在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住满1年的。
b 法人居民身份认定:法人注册成立地、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地和总机构地等。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向,来源于,有限纳税义务,属地管辖。 征收对象,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
常设机构原则,通过境内常设机构获得的工商业营业利润征税。
2、国际征税:指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对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 国际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的,各征一次税。发生在之间。即征了公司的税,又征了股东的税。
缓解国际征税的方法:免抵扣减,免税制、(我国主要采用)、扣除制和减税制 3、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区别在于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或非法) 4、国际税收协定,是解决国家间税收的主要手段。
海商法
1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主义。
2船舶担保物权,a 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
b 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1船员工资报酬、遣返费、 2人身伤亡 3税费 4
5侵权
顺序变动,海难救助在123之后的,;两个海难救助的,后发生的先受偿;诉讼费、保存、拍卖船舶费,拍卖款中先行支付。 船舶优先权。
优先权消灭的原因,1、时效,不适用中止和中断。 2、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4船舶转让时,优先权人。
c 船舶留置权,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三、海上运输法关系
承运人免责,航行过失、非承运人本人过失引发的火灾,无过失。
国际法条约、公约总结
国际法-根据司法考试整理
第一章 渊源与效力
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a 的国际法主体。bc 构成要素,物质因素【行为实践】、心里因素【被各国认为具有法拘束力】。
3一般法原则,a 的b 补充、辅助地位。c 各国法。
4不属于渊源的,国际司法,国际。可成为一般法原则的来源。
习惯存在的证明,是实践的产物,从主体的,包括1国家间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 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
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
第二节 国际法效力
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来实现。
效力体现,1与国内法关系,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原则规则,国际法也不具体关于国内法 2我国实践,a 、优先适用,
b 转化适用(部分IP 条约,),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第三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自卫权,领土完整。
2不干涉内政,发生在境外境内无关,是国内管辖的。
3不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外情形:自卫行动、制度下的。
4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并不禁止一切武力,
5民族自决,非殖民统治下的须原则,“殖民”统治下该民族建立独立国家。
6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一、国家
A 国家构成要素,①定居居民,②确定领土,③有效统治的政府,。与叛乱组织的区别 B 国家主权豁免,(法院管辖、执行管辖),不受他国国内法管辖。
限制豁免理论,将国家行为分为管理行为(主权行为,可放弃),(没有豁免)。
2004年《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私法主体的商业行为纠纷,1商业交易,
2雇佣合同
3,
4财产所有占有使用
5,IP ,
6,公司或集体机构
7。
放弃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默示】)1、明示的,2、),派代表出庭不一定是放弃,如为抗议或生命享有管辖豁免权。
放弃管辖豁免,放弃豁免(包括查封、扣押、强制执行)。
C 国际法上的。属法承认,。
主体,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新国家承认,领土变动;新政府承认,领土未变,视为对旧政府的撤销。
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1、建议正式外交关系,为标志。
2、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3、正式接受领事,
4、投票支持仅有国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
D 国际法上的继承,1条约继承,(,如同盟、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领土合并时,适用有效部分领土继承国,有效,新独立的对殖民的自主决定。
2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3档案继承, 无协议的,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4债务继承,a 限国家,即依据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恶债,征服债务、战争债务。 b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c 分立,;
d 殖民独立,,除非另有协议。
e 包括国家债与地方债;
二、国际组织
A 国际组织,法人格(派生的,有限的)。
联合国主要机构,1联合国大会,全体成员国组成,讨论除安理会外的议题。,非立法机关。决议效力,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外无法拘束力,。
2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5个,中、法、俄、英、美。10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不得连选连任。
程序性事项,9票通过。
实质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5大国一致”+9个同意(含5常任理事国,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争端国不得进行和平解决争端的投票,采取决议可以投票。
实质性决议,1,23新会员加入、4中止会员国义务5开除会员国;
程序性决议,。
3经济社会理事会,任期,可连任。每年2次常会,会期1个月。
4国际法院,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任期,连选连任。 5秘书处,常设行政管理机关。任期
B 联合国专门机构,各独立专门机构有独立的法地位,不是联合国附属机构。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非政府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依据(政府间协议),属于国际法主体;
第二节 国际法责任
主体,战争罪的“双罚原则”,将战争主体含(战争罪);
客体,(绝对责任),核污染(责任)
三、国际责任构成
a 归因于国家,1国家机关行为(包括中央或地方,国内或驻外),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
3代表国家的个人行为。判断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在外交特殊地位,以
私人身份从事的。其他个人,看是否归因于国家,代表国家,履行国家授权职务。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另一支配国的机关行为,在其范围内,支配国责任
5,;组成新国家,视为新国家的行为。
b 违背国际义务,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义务),国际罪行(,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
c 排除行为不当性(免责)1权利国同意而违反的;事先,自愿,明确。
2,条件(针对性,适度性),x 对抗措施,非武力,y 自卫,武力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或紧急状态,非行为者本身或协助造成,。
四、国际法责任形式
1终止不当行为2恢复原状3赔偿4道歉56。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
第一节领土
一、领土构成
领陆,边境制度:根据建立。内容,1允许边民往来,边贸及边境事件处理的便利性安排。2尊重邻国。3界标维护。
领水,内水、河流、群岛水域。1界河,可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
2多国河流,,不得改道或堵塞河,主权归流经国;
3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管理。
4国际运河,对所有国家开放。
领空,领空主权原则,民用航空法,1《芝加哥公约》,设立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器分“民用”和“国家”,未经许可不得飞入另一缔约国。不定期航班可不经领空国许可,保留的须经许可。
2《华沙公约》民事责任制度,
3反劫机公约的安全制度三个(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劫夺,其他非法(使用中,飞行中,包括对航空设备)。刑事管辖权,a ,b 降落地国;c 或永久居住地国;d 嫌犯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住国;e 发生国;f 后果涉及国。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可引渡罪行,,不引渡需在国内按起诉并惩处。
底土,完全主权。一直延伸到地心。
二、领土取得和限制,
传统的,1、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
2、现有领土的添附,不侵邻国
3、时效(我国不承认)
4征服,不合法
5割让,非强制割让合法,强制割让不合法。
新方式,1殖民地独立,合法
2、,取决于。
第二节 海洋法
a 内海,1完全主权,2。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
3港口刑事管辖(对外籍船):扰乱港口、受害者为沿岸国、、船旗国领事或船长。 b 领海,12海里,1完全主权
2外国船。
无害通过权限制,1,我国保留。2连续不停通过,除非遇难救助。3潜艇浮出展旗 c 毗连区,12海里,12依管辖,3我国行使,
4双重身份,也属。违反。
d 专属经济区,1非领土,。
2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管辖:、立即通知、、仅违反渔业法规的,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 f 公海,1、普通管辖:海盗、、贩奴、贩毒,。
2船旗国管辖,无船旗视为无国籍船,可登临检查。
3、临检权和紧追权,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不是临检或紧追对象)。原则上不是被检对象。
,上直接提起管辖权;
紧追权,在提起并延伸到公海,
紧追权限制:先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被追船舶进入他国领海终止。
,紧追权接不上临检权。
二、地图划分与沿海国权力
大陆架(),1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
2为依据,以。
3沿海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经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国际海地管理局与自然人、法人同时开发。
注意,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权利都
三、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群岛水域,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完全主权。,群岛国家可指定海、空通道。
国际海峡(重点),两端连接的用于国际航行的。可以是两国之间的海峡,也可以是一个和该国一个岛屿之间的海峡。
海峡沿岸国必要时可以指定海道、分道通航,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1过境通行制,船舶、享有连续不断迅速过境为目的;
2无害通过制,未经许可快速通过
3自由航行制,
4特别协议制
第三节 特殊空间
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
一、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的领土要求
二、外空,1双重,本国、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
2营救制度(针对外国人),援助、通知、送回
3责任制度,绝对责任,损害对象为。
a 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1、完成发射国2、促使发射国3、从其领土或装置发射国。 过错责任,损害对象为。
第四节 国际环保法
一、大气环保法
法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
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都有减排义务,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 减排折算方式,1本国实际排放量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
2排放权交易方式,向发达国家折抵
3,绿色交易,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折算排量
4集团方式,欧盟。
巴黎协定,2020年以后的气候变化国际机制框架,减排量以自主贡献取代,温度升高控制目标为(从工业革命起算)
二、海洋环境保护
四、控制危险废物跨境转移
1缔约国间2书面同意3有4有保险、或保证。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人
第一节 国籍制度
一、国籍取得
因出生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原则。
我国适用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为辅。a 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
b ,父母定居外国且出生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c ,父母都无国籍,已在中国定居,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的。
中国国籍的丧失制度,1申请退出为主(外国人近亲,定居外国,其他。批准后丧失),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
2自动丧失为辅(定居国外,且取得外国国籍)。
国籍冲突的解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同时满足1定居外国的,2加入外国国籍),对外国人(经居地,或最密切联系地)。认定不明的,依经居地国。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地位
一、入境、居留、出境
(一)出入境管理机构,1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门委托的其他:签发入境签证。 2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停留、居留管理。
(二)入境
签证制度,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人才引进属于普通签证) 免办签证情形,1、中外互免协议2、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3、,境内停留不超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
4、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时限的
拒绝签证,1、精神病、传染病2、强制出境未满的,3、可能害国安,4申请签证弄虚作假的
5的
(三)外国人的居留
a 非法入境,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函件的内容。
b 非法工作,1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
2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证件加注相关信息(时限,地点)
c 非法居留,旅馆需办理住宿登记;旅馆以外的,24小时内,本人或留宿人向。
(四)出境
限制出境:1刑事被告人,但引渡条约的除外
2,法院不准出境的;
3拖欠劳动者的报酬,经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决定的。4其他。
强制出境(限期、遣送、驱逐),遣送,,1-5年不准入境;,10年不准入境
二、外交保护
保护,属人管辖的体现。无需受害人请求。
条件,1因所在国受侵害;
2外交保护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3外交保护前,受害者已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方法。
三、引渡制度
引渡主体,国家,我国要求以。
应当拒绝引渡,1、我国公民,
2、,
3、不得视为政治犯,a 战争罪、b 种族灭绝或隔离等危害人类罪、c 罪4、,
5、因种族、宗教、政见或身份对待的,
6、,
7、已过时效或被赦免的,
8、缺席判的
向外引渡程序,;
决策机关,引出(最高院指定的,);引入,,最高院量刑,最高检限制追诉。
刑诉程序,已经终止的应拒绝引渡;正在审判或准备提起的可以拒绝。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
四、庇护(保护境内外国人、,不是义务)
构成要件,1、允许外国人入境并居留,2、。
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害外交代表罪
外交庇护,1给在驻在国的使馆、领馆、军舰甚至商船内以庇护;2
第三节 国际人权法
《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理事会。
第五章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使馆),对接接受国中央,主管全局,接受国全境内工作,特权和豁免范围宽; 领事关系(领馆),对接接受国地方,工作范围(商务、文化和侨民),只在辖区工作,特权和豁免范围窄。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
使馆人员:豁免,其他相对豁免。包括,1外交人员,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可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2行政人员,会计、翻译3服务人员,司机、厨师。2和3可被宣布为不被接受的人。 特别使团,性质上属于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基本上。
特别使团人员:履行职务时属于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撤销此前同意。适用不受欢迎的人(外交)
外交机关,a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b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使馆(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外交部长派出】,前两个是向国家元首派出,
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财产不可侵犯;
3有例外的管辖豁免;
4免纳捐税; 。
适用范围:持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入境的,,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则仅行为时享有。
时间范围,入境就任开始到离境,或离境合理时间结束。任期内死亡的,,或离境合理时间结束。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机构及职务
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接受国可撤销这个同意),经接受国同意。
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 使馆馆长,递交国书; 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自动开始。
二、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紧急情况也不行。财产绝对不得征收征用。
是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1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域,;
2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推定馆长同意保护;
3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在确有必要时可征用,应补偿。
通讯自由,装置及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外交信差和领事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受侵犯。 外交邮袋,使馆的外交邮袋绝对不可以开拆。有重大理由,派遣国代表,拒绝的退回原地。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A 、完全刑事豁免;
B 、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豁免。例外:私有不动产物权;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的;公务范围外副业;主动提起诉讼被反诉的。
C 、完全;
D 、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放弃须明示,。
,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
B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例外,防止犯罪、正当防卫),领事官员()
C 无相关的作证义务。
免税,个税,其他直接税;不包括,,服务费。
第六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条约成立要件,1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权利,2自由同意,3符合国际强行法。效力。 缔约主体,1缔约能力,主体包括:国家,,。
2缔约权,,非国际法。缔约代表具备。
3全权证书,国家元首、2政府首脑、3外交部长、4使馆馆长5。
全权证书的签署,。例外,政府部门名义,由出具。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履行批准程序的条约范围,1友好合作、和平条约等条约
2领土和划定的
3司法的
4同中国法的
5各方约定须批准的。
缔结程序,a 新条约,签署、批准、核准。批准的,重要的;,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 b 进入已缔结条约,加入,重要的人常定主席签;次要的,国务院定。接受,国务院定。
二、条约的登记 会员国缔结的,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秘书处公布,否则不得援引。不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只能尚未对本国生效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已生效的。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1条约明确允许的——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2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方有效
3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即有效
4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保留因此效力不同
a 保留国甲和接受保留国乙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原条款
b 保留国甲和反对保留国丙之间,,但不反对条约生效
c 接受保留国乙和反对保留国丙之间,适用条约规定。
第三节 条约的适用
一、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设定义务,第三方接受的有效
2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
3权利义务取消,须经第三国同意
二、
1按照条约本身的有效规定,2本身无有效规定,a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b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三、两种以上文本的:以解释;
解释规则:1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有效性解释,不能将条约解释为无效;
2 第三方解释,中立;
,应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四、条约的修订
法后果:1对非条约当事国无拘束力。
2修正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无反对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受修正的与不受条约拘束的国家间,适用条约。
条约的冲突,先后两个条约,分别进入的国家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的修正,一个条约,两个文本。分别进入的国家间有条约关系的,文本解决。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强制方式,1战争或武力解决(不合法),
2干涉内政(不合法),
3,只能由安理会决定,非战时,9票+大国一致。
4反报,针对(在先行为)的反措施,合法但不提倡
5报复,针对的反措施,合法但不提倡。
非强制方式,a 政治方法,1谈判与协商2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第三者提方案,并
参加或主持谈判。
3调查,只解决事实问题;
4和解,解决事实和法问题。
b 法解决方法,1仲裁,,1900年,海牙;
2法裁判,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只解决海权益)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法解决方法
(一)国际法院
诉讼管辖权,12判决。34
咨询管辖权,1。2。3联合国其他机构(请求法意见的机构)。
特殊制度,1、,除非其曾参与该案件审理。
2、适用“专案法官”制度(临时选派的参与本国案件审理的法官)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
1只审理海洋争端
2诉讼主体,可以是缔约国或其他实体,包括。
3管辖权以争端为条件。
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战争的开始,以交战各方是否存在“交战意思”为标志。宣而不战属于交战状态,可书面。,不是战争状态。
战争后果,a 外交和领事关系1、关系断绝。2、
b 条约变化,1交战国的:,相互友好关系,一般政治和经济条约暂停适用(中止) 2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的,的暂停使用,有约定从约定
3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开始适用。
c 经贸往来禁止,交战国
d 对敌产和敌国公民影响,1公产,,;占领区的财产,可以征用但不得没收,
2私产,可以限制使用但。
3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节 作战规则
一、对作战手段限制
(一)对武器的限制
1、极度残酷,
2、毒、生化,
3、核武器,尚未明确禁用。
4地雷和武器贸易规则,地雷,不禁止杀伤车的,未禁止可遥控的爆炸装置。
(二)禁止不分皂白,不分作战目标和平民物
(三)禁止背信弃义,不禁止使用诈术。
二、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
1、人道主义原则,无论是在交战国境内还是在占领区,无论平民、伤病员和。不得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人格尊严。
2、战后立即遣返战俘
第三节 惩罚战争犯罪
国际刑事法院1常设法院,设于荷兰海牙,独立于联合国。
2、受理类型:战争犯,包括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
3、管辖2002年7月以后的,无溯及力。
4、管辖权依据:至少一个是缔约国;被告是缔约国国民;非缔约国的接受;犯罪在缔约国境内实施。不排除国内法管辖与司法制度。
国际私法(解决适用法、管辖问题)
第一章 导论
调整对象,是国际、涉外关系。指主体、客体、内容方面含有至少一个涉外因素。 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在或规定法适用,实体权利义务。
2直接调整,,制定实体规范,。民法中没有,主要体现在商事。
国际私法主体,1、自然人,经居地认定,连续住1年且为生活中心。就医、。
2、法人,国籍为登记设立地;住所,地;经居地,主营业地,选纠纷最密切联系的。
第二章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冲突规范,适用何国实体法来调整,即法适用。
与管辖权规范的区别,管辖权规范(解决法院案件),冲突规范(法院实体法)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连接点,分为1,不动产地,行为或事件的连接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
2,国籍、住所、居所、动产地。
系属公式,1属人法,欧洲大陆国家采(国籍国法)为属人法,英美普通法系采为属人法,我国使用属人法。
2物地法;
3行为地法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
5法院地法
6旗国法
7最密切联系地法
三、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一个连接点,已明确国别,。
2规范,一个连接点,确定的。
3重叠适用的,有两个或以上,且。
4选择使用,有两个或以上,只能选一个。a 无条件选择b 有条件适用的,不能任意选,依顺序或条件选。
第二节 准据法
根据冲突规范指引适用的。1、,2、的,
二、区域法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一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的,适用的。
第三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定性(又称识别或归类),案件定性(关系、关系)。
1我国适用。
2一案涉关系时,适用的法,。
第二节 反致,转致:转出去,反致:反回来(我国不认同反致)
第三节 外国法查明 1、查明主体,。b 非,查(义务查询机构) 2:适用。
3、无法查明的认定,a 当事人查明的,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的。 b 审案机关查明的,无法查明或该国法未规定。 4、对外国法,,认定无误后再适用。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适用外国法适用中国法,。
第五节 和直接适用中国法(专属管辖)
利己目的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避开对其不利的准据法。 我国规定,1当事人故意,2,3避开中国法,4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得以适用 后果,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二、直接适用的
强制性规定:1权益、 2或公共安全、3安全、 4外汇管制等安全、 5反
6其他,如及股份转让合同,外国法人、自然人购买中国领域内非外资企业股份合同。
第四章 国际民商事法适用 第一节 原则性规定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适用法》的适用 1原则上,但若,可参照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法》
3中国加入、缔结的民商事条约在我国,但 4中国法和中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 二、意思自治原则,1、,且(可突破实际联系)
2、最晚时间为,各方援引相同且无异议,法院即认定达成。 3、国际条约及:当事人,但公共利益和强制性规定。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适用法和其他法对适用没有规定的,兜底性原则。 四、。
第二节 民事主体的法适用 自然人,
例外,1婚姻家庭、继承, 2,适用其;
3依经居地法为无能力,依行为地法为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法人,1、适用法
2、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时,可以选择适用 3、。
第三节 代理、信托、时效、仲裁协议的法适用 A 时效,诉讼时效,适用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 B 代理,1、(法定代理不是)
2、没有协议的:a 代理(代理行为),b 内部关系,,代理关系。 C 信托(将东西委托他人管理)1、协议优先 2、:财产地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第四节 物权的法适用,1不动产,地法(专属管辖), 2一般动产,a ;b 无协议的,法事实法。注意:
3,a 船舶物权,适用船旗国法,优先权适用法;光船租赁前、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适用原法(注意不是设立抵押登记地) b 民用航空器物权,,。 c 有价证券,1、,2、与有价证券有。 d 权利质权,设立质权地 4 运输中的动产,;无协议时,目的地法。过程中,仍恒定适用法。
第五节 债权的法适用(合同纠纷) 一、合同之债
使用顺序a 意思自治,(合同、侵权)。不可以意思自治:等 不可意思自治的,1、三资企业,适用中国法 2、消费用合同:消费者选择:法;
未选择的,看经营者在有无从事经营,有经营的适用经居地法;无经营的,用商品服务提供地。
3、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例外:工作地难以确定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劳务派遣,1能确定工作地,工作地或劳务派出地,2、不能确定工作地的,单位主营业地或劳动者工作地。
b 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确定。 二、侵权的法适用
基本原则,按顺序,1、 2、 3、(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例外,a 侵权 1、,的船舶发生碰撞;
2、法,船,碰于;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或领海水面第三人侵权 3、,碰撞发生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民用航空器在公海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b 产品责任,1、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法
2、未选择的,看侵权人在有没有从事经营,有经营,经居地;无经营,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 c 侵权。
d 知识产权,1、,只能选择适用2、无协议的,被请求
e 不当理利、无因管理之债,1、协议优先2、共同经居地3、发生地。
第六节 商事关系的法适用
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1、债务人本国法2、行为地法:依本国法为无、限能力,依行为地为完能力
票据,法。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协商适用付款地。 票据 ,,即签发地、债务人地。不一定是6个月。 付款地法,,票据丧失保全程序 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第七节 知识产权归属、转让、许可的法适用
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 转让、许可使用(可以协议),1、协议优先2、无协议的,密切联系地法。 侵权,协议选择法院地法,其次,被请求保护地法
第八节 家庭关系的法适用
1结婚,a 结婚手续,无顺序,1、婚姻缔结地,2、一方经居地法,3、一方国籍国法。 b ,有条件选择1、 2、 3、缔结地(一方经居地或国籍国)
2离婚 a 协议离婚()1、协议优先,或法 2、共同居地法 3、共同国籍国 4、离婚机构地
b 诉讼离婚,c 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共同经居地,然后是共同国籍国。 财产关系1、协议优先,一方经居地、国籍国、财产地 2、无协议的:共同经居地
3、没有共同经居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4、没有国籍国,适用密切联系地法
二、父母子女、监护和抚养关系的法适用
保护弱者,抚养包括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夫妻之间。 a 父母子女,按顺序适用,1、共同经居地法
2、没有共同经居地的,一方经居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法(老人或未成年人) b 扶养,一方经居地法、国籍国法、中有利于被扶养人权益的法。 c 监护,一方经居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 三、涉外收养
程序要求,转交,亲自,协议。1通过外国(不能直接申请),提供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2外国人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来,一方不能来的书面委托。 3与送养人订立。
法适用,1条件和手续(书面),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居地法。
2收养时适用,收养人经居地法;解除,适用收养时经居地法或法院地法。 第九节 继承的法适用
a 法定继承,2动产:被继承人法
b 遗嘱继承。遗嘱方式均可适用:1、立遗嘱时经居地法,2、死亡时经居地法,3、遗嘱行为地法,4、国籍国法。
遗嘱效力适用:1、立遗嘱时经居地法,2、死亡时经居地法,3、国籍国法。注意:没有遗嘱行为地法
c 遗产管理,适用遗产地法 绝产继承(死了没人要),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地法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二、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的效力。
认定机构,仲裁机构和法院都有权。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一方请求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申请时间,仲裁庭(中国贸仲要求书面形式) 适用法,意思自治→仲裁机构地法或仲裁地法→ 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1当然无效:;约定可仲裁可起诉。 2可能无效,对仲裁事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 认定无效的内部报告制度,,最高法答复前暂不受理当事人起诉。 仲裁约定视为明确的1、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 2、仅约定仲裁规则的,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 3、仅约定仲裁地,且只有一个仲裁机构。
可补充协议的1、约定了两个以上的可协议选择。达不成的协议无效。 2、不能确定仲裁机构的; 3、仅约定仲裁地,有两个的。 三、涉外仲裁程序
财产保全:受理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地法院;。 证据保全:地,仲裁地法院无权限(只能转给证据地);可不担保。
总结《2015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规则》:
a 香港特别规定,1贸仲港受理依据,约定提交或提交; 2适用法,;
3对管辖协议或管辖权,。 b 多份合同的合并仲裁,(相同或相容) 变更请求,申请时间(),仲裁庭决定
追加当事人,申请时间(组庭前或组庭后),决定。被追加当事人要求选定仲裁员的,应重新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 仲裁裁决的撤销:1、,国内是程序违法,国外是程序违反仲裁规则。 2、仅限国内,证据问题(伪造、隐瞒),坏仲裁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院承认与执行),1,法院不主动审; 2管辖法院,,。
3承认与执行期,2年,可分开提,自承认裁定。 4不予执行的,;无权撤销,。
5审查期,承认申请是2月,执行是6月
(一)中国对《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只承认仲裁地在作出的, 2、商事保留,只承认商事的,。 3、做出的,依民诉法承认和执行。
(四)对外国仲裁效力的审查,原则上无权主动审查,只有当事人提时。 主动审查的,1我国法2。
拒绝承认与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 2,或非申请人原因 3超裁
4仲裁庭组成、程序不符
5裁决未生效、撤销、裁定不予执行。
(五)外国仲裁裁决内部报告制度,作出否定承认与执行前,先报,然后报。
情形,1认定无效 2撤销或通知重新仲裁 3不予执行
4拒绝承认和执行。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
司法豁免,1为被告或第三人时,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
2决定受理前,报请,高法同意受理的,将,在最高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1自然人,护照等 2企业或其他组织,两份(),手续,a 有外交关系的,(中国领使馆)b 没有外交关系的,公证→第三国认证→中国驻第三国使馆认证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1必须委托我国律师,
2使领馆官员,只能以个人名义,不享有特权与豁免;以外交代表身份聘请律师的,享有特权与豁免。
授权委托书,1,,境内,无须其他手续 2无法官,境内,公证
3境外,a 公证,认证;b 没有外交关系的,公证→第三国认证→中国驻第三国使馆认证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1、涉外合同和财产,没有住所的被告, 2、涉外离婚,,缔结地,财产地。 书面协议管辖,1合同,财产权益纠纷
2被告住所地、履行地、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地等有实际联系的(不是最密切联系的)
3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意思自治原则:(无需书面)。选择(须书面)。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书面协议可突破实际联系原则。
(四)不方便管辖原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放弃管辖,1外国管更方便或管辖异议2未约定中国3不属中国专属4不涉及中国人、法人、组织5不在中国境内,认定事实适用法困难6外国有管辖权。
(五)专属管辖,三资合同。不影响向其他仲裁机构提仲裁。
(七)平行管辖,一事再诉。外国当事人向外国起诉,不影响中国当事人向中国起诉,1外国法院已作判决的,再诉不受理。
2已裁定不予承认外国判决,无权再申请承认,。 3未申请承认,可起诉。 三、司法协助 A 我国向外国送达
1条约送达,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2外交送达,适用。 3使、领馆送达,送
4境内的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送达,明确排除的除外 5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
6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允许,时效3个月。 7传真、电子邮件,能够确认收悉
8董事、高管、主要负责人在我国境内的,可直接送达
9公告,3个月视为送达,兜底方式,上述方式无法送达时适用 B 外国向我国送达, 1国际条约送达, 2外交途径送达,
3外国使、领馆送达,只能向该国公民送达
C 海牙送达,外国向我国: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院—法院—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付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我国向外国:法院→最高法→司法部(我国使领馆)→请求国中央机关 不能拒绝送达理由:、3未附中文(但有英文或法文) (三)域外调查取证 a 代为取证(法院之间),依条约,请求书方式,通过中央机关转递,已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不含行政程序)
使领馆取证,只能向本国公民,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原则上不允许,特派员取证,自行取证。 (四)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主体,当事人、外国法院;仲裁只能当事人。 受理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地,中院。 程序性规定,1、承认与执行可一并申请
2、仅申请承认的,执行期从承认申请裁定生效日重新计算。 3、,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一般条件,1、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关系 2、判决已发生效力 3、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4、原则上,除非提交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或判决裁定已对此说明。 5、不属我国专属管辖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例外,1、可不依司法协定或互惠关系
2、即使审查符合条件,也只承认和执行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不承认抚养、财产分配。
第六章 区际司法协助(港澳台) (一)区际文书送达
2受送达人某些行为
3受送达对象在内地,留置送达的 4,公告3月期满
第三节 区级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第四节 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涉外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共同规则:
1、涉港澳台判决和裁决,原则上都不允许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可成为拒绝法院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事项(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仲裁裁决)的理由。 3、费用,申请裁决和判决的执行;
请求文书送达或调取证据,无须特别支付费用,但须承担法院实际产生费用(快递、打印)。 4、有关中文译本的问题。向内地法院请求的原则上都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例外,依据国际条约请求送达或调取证据时,可附条约规定的第三方文本,但受送达人有权拒收。
5、平行诉讼和一事再诉问题,都不排斥同一纠纷在不同国家的平行诉讼,但应适用“在先原则”。
6、拒绝认可与执行港澳台仲裁的理由,与拒绝承认外国,基本相同。 只能程序拒,不能实体拒。
第三部分 国际经济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贸易术语
(1)EXW ,EX works,工厂交货,全由买方。
DDP ,Delivered Duty Paid,目的港完成交付,全由卖方, (2)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货装上船风险转移。
FOB ,Free On Borad,只有,不是制造成本;买方运。买方安排运输后通知卖方,便于卖方交货给承运人,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以便其投保。
CIF ,Cost ,Insurance ,Freight ,交易成本+保险+运费;卖方运;需投保。 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运费;卖方运
(3)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适用一切运输方式, FCA ,Free CArrier,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CPT ,Carriage Paid To, (4)目的地交货,
DAP ,Delivered At Place,运到
DA T ,Delivered At Terminal,运到+卸下 (5)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①多种运输方式的7个: EXW (工厂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CPT (运费付至)、
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 、 DA T (运输终端交货)、 DAP (目的地交货), DDP (完税后交货)。
②只适用海上和内陆水上的4个:FAS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船上交货)、 CFR (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
第二节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适用范围
营业地,不考虑当事人国籍。 不适用货物:1、
2拍卖、执行令销售、 3公债、股票、投资
4船舶飞机(需履行登记手续) 5电力销售
不适用范围:1合同效力(合同的成立可以) 2货物所有权转移(所有权担保责任可以)
3货物造成人员伤亡(买方承担质保责任的可以) 公约的任意性,1、可对2、无须书面约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卖方,1交货义务,第一承运人地,合同指定地、卖方营业地;合理时间内交货, 2交单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前交的可在届满前纠正单据错误,但。 3货物相符。
4权利担保()1、买方地,;例外免责,a 买方明知,b 买方知道但没有在合理时间通知卖方,c 买方定作
买方,1支付货款,移交货物或单据地,卖方营业地;支付时间,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
2接收义务,,采取行动接收,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 ,,。
3验货,最短时间内,目的地或,异议时间(不超2年) 四、违约救济和免责
分批交付违约的,1一批违约,只该批无效 2有理由今后都违约,可都无效。 3依存的无效。
风险转移,1约定优先,2无约定的交货时转移,3在途的转移。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1、提单,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种类,a ,已装船提单(有船名和航次记载),收货待运提单。
b ,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船长对货物的不良标注) c ,收货人抬头,1、2不记名提单()、3指示提单(:视为转让) d ,装船时间欺诈,倒签提单,装船后;预借提单,装船前。 2、,提货不需要海运单。 (四)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 1违约或侵权竞合;
赔偿额:装路时价值+运输+(CIF ,最贵);,不受合同责任限额限制。 2与,。
3免责情形,a 依法交海关
b 超期无人海关申报,被海关变卖、法院拍卖
c 要求,交给其他收货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目的地的。 d 多份单据的,最先正本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单人要求的。 诉讼时效,适用中国《海商法》,诉讼。 三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 承运人最低义务,,1义务,2义务。
承运人火灾责任,1承运人过失,2私谋故意;免责,1无过失、2雇佣人、代理人过失,
第二节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制度
只要单、货不分离,就不是物权凭证。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制度 风险划分,1海上风险:a 自然灾害,;强热带风暴 b 意外事故,海上发生,。整件落海。
2外来风险,a 一般外来,偷窃、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渗漏、串味、破裂,装卸钩损。 b ,外来(政治),政治和行政因素,倾销税 c ,特殊外来,战争、罢工
损失划分,a 全损1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货物价值丧失,如沉没 b 部分损失,1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
2共同海损,构成要件:x 危险;y 措施导致的z ,导致的原因相对合理,如水损是,火损不是。按比例分摊。
三种基本险:1平安险;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2水渍险,承保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航行过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造成的海上风险都要赔。
3一切险,水渍险+11 种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11种,2、特别附加险6种,3、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 2发货人责任;
3保险开始前,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4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汇付和托收 依据,1995年,《托收统一规则》。
性质,属于,银行。卖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造成卖方损失时:,只能追究。 ;
B 、传递延误或遗失; C 、不可抗力;
F 、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种类,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承兑交单风险更大。
第二节 银行信用证
概念,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时付款。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七次修订,2007年7月1日实施的。
(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 条件下向卖方付款;不付款的卖方有权起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付款赎单。
银行审单细节,①5工作日②不符时,可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银行可释放单据()。 a 单据实质;
b 传递延误或遗失; c 不可抗力; d 买卖状况
5、保兑信用证,一家银行开的信用证,由,责任相当于本身是开证行(连带保证人)。 五、信用卡欺诈及其例外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银行在付款或承兑前,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支付令条件:1法院有管辖权 2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3申请人
4任何银行未善意付款或承兑。 时间,法院应在48h 内裁定。
开证行不付款的情形,1单证或单单不符2止付令。
第五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 (港澳台)
外贸经营者,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 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 货物、技术:
(1)国安、社公、道德;
(2)健康或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 (3)有关
(4)国内短缺或保护可能用竭自然资源 可限制,可禁止的: (1)国安、社公或道德
(2)健康或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商务部) 出口价格小于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1、出口国国内可比售价(首选),
2、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3、原产国生产成本价构成。2和3之间没有顺序。 采取条件,1存在倾销、
2对产业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实质威胁、未来可能实质阻碍)、 3因果关系。 (二)反倾调查
1、商务部,主动发起(或国内产业申请)。
2、商务部初裁,a 终止调查:申请人撤、证据不足、幅度低于2%、损害可忽略不计、认为不宜继续。
b 实施措施
3、终裁,取消临时措施,a 价格承诺或b 征收反倾销税 4-1、行政复审(申请或主动),程序。跳到5。
4-2、国内司法审查,对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出口商、进口商或其他),
5、国内司法审查。
(三)反倾销措施,人为调高倾销商品价格,救济国内产业,不是惩罚。
a 初裁1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税或担保。承担;终裁确定不征税或不追溯征税的,; 反倾销税,适用 “。
b 终裁:2价格承诺,作出;主管机关可接受;主管机关初裁前不能寻求或接受; 3反倾销税。缴纳;原则上不追溯征收;一般。。
征收期间,不追溯;实质损害措施的,追溯到实施临时反倾销期间;有倾销历史或进口商明知且大量进口,可追溯至。 二、反补贴
条件,1专向补贴,政府(部分企业)。2实质损害或威胁,没有未来威胁3因果关系。 调查程序,同反倾销。
措施,承诺主体,包括(反倾销没有)或。 三、保障措施(针对某类产品), 条件,1进口数量绝对或相对增加、
2对国内目前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不涉及对未来的阻碍) 3因果关系。
调查程序,同反倾销,,程序。
B 、措施:初裁的临时保障:提高关税提高关税,限制数量 C 、限制:非歧视(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实施超1年的,应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措施;
D 、期限:一般,最长不超
国内司法审查,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WTO 法制度
对象,1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主权国家,3单独关税区(如港澳台)。 协议,协议。多边协议力。诸边协议则只对特别表示成员。其中,《协议》、《协议》对中国。 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采购货物、知识产权和服务,都未纳入WTO 多边规则。
中国承担的WTO 责任,1各成员都承担的规范性义务,即WTO 多边协议;2特有义务(中国入世承诺)。
第二节 WTO 法制度 一、WTO 基本原则 A 国民待遇
B 最惠国待遇1作用,非歧视,对本国来说, 2特点:普遍性(多边)和自动性(无条件),优惠给予一方将无条件延及多方; 相互性、同一性(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3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须经 4例外(货物贸易领域):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优惠、反倾销或反补贴,普遍优惠待遇(发达国家单方给发展中国家的) 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范围,。
目的,维护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
取消4项:当地成分、贸易平衡(进口小于出口)、进口用汇限制、国内销售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只针对,1跨境交付(产品过境)、2境外消费(消费者过境)、3)、4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者过境,如外教) 协定特点,框架性协议,对成员服务市场开放要求;是否给予其他成员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完全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三、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程序
特征,1统一性,任何成员国间,任何协议。 2独立性,无须双方同意,。
争端类型,a 违反性申诉:申诉方证明被诉方违反协议;若成功,被诉方有义务; b 非违反性申诉:违反协议,只须证明其;若成功,被诉方; 基本程序,
1、磋商(、60天,)。达成的,谅解协议不进入后续争端解决程序(保密)。无结果进入下一程序。
2、专家组审理(、审理与)。审理范围:仅对审理。。
3、上诉,上诉机构(、问题,重审、7选3名组成上诉庭)
4、WTO 总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反向一致原则;未上诉的自接到4; 5、裁定,执行和监督:自愿履行,
6、不履行时,可申请(须,交叉报复可在其他领域报复,与受损程度相等。)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制度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巴黎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缔约国及其(有住所的) 可以法保留的,程序方面(实体问题不允许),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选定送达地址、指定代理人。
2优先权原则,发明、新型、外观、商标。不含服务标记。 3临时性保护原则,举办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临时保护期内申请的专利或商标,优先权日自展品公开展出日起算。
4专利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成员国法作出决定,不受他国决定影响。 (二)《伯尔尼公约》
a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1、成员国国民、成员国有住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享有(不问是否发表),作者国籍标准。
2、非国国民在成员国出版(),作品国籍标准。 b 自动保护原则,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c 原则,不依赖于其作品来源国是否受到“保护或禁止”。 WTO 《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 A 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B 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C 纳入4个约定,《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关于精神权利的内容未纳入)、《罗马公约》(邻接权)、《集成电路条约》 D 提高水平 1著作权:(a )客体:增加和有独创性的; (b )内容:增加计算机程序。 2专利:(a )内容:增加专利
(b )保护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 20 年 3商标:(a )扩大客体:驰名商标——驰名商品商标和,为驰名商标提供 4地理标志,原则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988年生效,多边投资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成员,鼓励私人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投资,针对政治风险的保险(保证)制度 机构性质,),享有(对象是发展中会员国家) 承保险别:政治风险:1货币汇兑险,(包括禁止,汇兑或汇出)、 2财产征用险,剥夺投资者对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投资效益 3战争内乱险,不要求战争内乱一定发生在东道国、 4违约险,政府违约且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投保人),,。 合格投资,先投保后投资。 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世界银行下属独立机构,。双方,。
管辖条件,1,双方均同意的,也受理东道国和受的; ② 争端性质:是因国际投资引起的法争端; ③ 主观方面:。
排除其他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
适用的法:按顺序,意思自治优先(东道国的国内法或国际法) 双方均同意,据公平和善意原则裁决 具有、约束力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成员国向提用资金的权利,钱来源于各国的 衍生作用:1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 2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只能; 3由组成,,常作为计价和定值单位。 三、国际融资担保 1(独立连带),独立性(不受基础合同效力),连带性(担保人),无条件(索偿只需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手续,提交,不实质审) 2备用信用证:银行独立、连带保证, 3意愿书(安慰信):
4浮动抵押:抵押物价值不确定 四、国际税法 1、税收管辖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征税,无限纳税义务,属人管辖。
a 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住所、居所、居住时间(满1年)和国籍标准等; 在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住满1年的。
b 法人居民身份认定:法人注册成立地、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地和总机构地等。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向,来源于,有限纳税义务,属地管辖。 征收对象,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
常设机构原则,通过境内常设机构获得的工商业营业利润征税。
2、国际征税:指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对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 国际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的,各征一次税。发生在之间。即征了公司的税,又征了股东的税。
缓解国际征税的方法:免抵扣减,免税制、(我国主要采用)、扣除制和减税制 3、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区别在于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或非法) 4、国际税收协定,是解决国家间税收的主要手段。
海商法
1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主义。
2船舶担保物权,a 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
b 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1船员工资报酬、遣返费、 2人身伤亡 3税费 4
5侵权
顺序变动,海难救助在123之后的,;两个海难救助的,后发生的先受偿;诉讼费、保存、拍卖船舶费,拍卖款中先行支付。 船舶优先权。
优先权消灭的原因,1、时效,不适用中止和中断。 2、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4船舶转让时,优先权人。
c 船舶留置权,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三、海上运输法关系
承运人免责,航行过失、非承运人本人过失引发的火灾,无过失。
国际法条约、公约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