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精神,有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促进医疗急救事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我院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县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一)设置医疗纠纷处理领导组,由院长和分管院长为组长,各科室主任为成员。
(二)职责
1、具体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
2、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3、制定与完善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4、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5、负责处理应由本院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书写书面报告;
6、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7、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8、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合理建议。
二、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告知原则
1、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具有知情权。
2、医务人员在急救过程中应及时和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将患者的病情、急救措施以及在急救现场、送院途中可能的变化告知患者或陪同亲属,及时解答提问或咨询。
3、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被告知对象
依据患者所处场所不同,院前急救的被告知对象也会有所不同:
1、患者从家中送往医院的,被告知的主要对象有: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陪同人员。
2、在公共场所或事故现场送往医院的,被告知的对象是:患者、患者亲属和目击者。
(三)告知方式和内容
向患者告知的内容有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二种。
1、口头告知内容
(l)患者搬运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患者运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行车安全等。
(3)在使用治疗心律失常和降压药物,如西地兰、心律平、异搏定、硝酸甘油等时。
(4)在使用血氧饱和度仪、血糖测定仪、骨圻固定气垫、心电除颤器等急救器械时。
2、书面告知内容:
(1)急救医师在现场对判断为危重和心跳、呼吸停止的病人,应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告知患者及患者亲属,并要求患者在“病员、家属签字单”上签字。若患者无行为能力,由亲属或陪同者签字。若患者或患者亲属不愿签字,应在其病历上注明。
(2)病人按就近送医院的原则,送往具有急救、急诊条件的医院。若患者病情危重,但患者或亲属坚持要求这指定医院,医师应及时将病情告知患者及患者亲属,并要求患者在“病员、家属签字单”上签字,若患者无行为能力,由亲属或陪同者签字。若患者或患者亲属不愿签字,应在其病历上注明。
(3)患者或患者亲属拒绝治疗,医师应向其说明病情,并要求患者在“病员、家属签字单上”签字,若患者无行为能力,由患者亲属签字。若患者或患者亲属不愿签字,应在病历上注明。 三、急救医疗事故的预防院前急救工作由多环节组成,急救人员在某些环节上稍有疏漏,就会引起医疗纠纷乃至医疗事故。为防范急救过程中医疗事故的发生,列出以下容易发生疏漏的环节。有关科室应加强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一)按规范要求配备和放置药械:药品及器械应按配备标准配备,并按指定位置摆放。抢救器械应保持性能良好,电动力器械应及时充电,保证电源充足能正常使用。值班医师应加强自查,按规范要求配备和放置药械,保持抢救器械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二)规范急救,认真履行“告知”制度:急救人员按《急救人员工作规范》规定携带药械到病人身边。按《急救医疗规范》规定程序对病人进行诊疗。用药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药品使用做到“先进先用”。不使用过期、变质药品、用品和包装破损的一次性用品。当出现本预案中需要向患者或患者亲属“书面告知”的条件时,以书面形式向患者或其他人员进行“告知”。
四、医疗事故争议的受理与处理
(一)处理原则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二)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
1、医疗事故的认定
首先分析本中心急救医师、调度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急救过程中,是否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急救人员岗位职责、《院前急救工作规范》、《院前急救医疗规范》和诊疗护理常规,以及是否有过失;其次是看过失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
在确定急救人员有违反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四级。详见国家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三)报告制度及补救措施
1、内部报告制度的内容
(1)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急救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2)科室负责人在向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报告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3)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局领导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对报告内容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4)纠纷处理办公室向患者通报、解释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对患者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初步处理意见。
2、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应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作书面报告的内容: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3)导致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殴打急救人员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
3、医疗事故争议经不同途径解决的,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内容,向县局作出书面报告。
(四)病历复印及封启
病历的复印及封启工作按《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五)实物证据封存 在现场发现疑似输液、注射液、药物等引起患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
组织器官损伤等不良后果时,急救医师应立即报告科负责人和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在办公室人员主持下,医患双方共同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药物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医患双方在封存清单上签字,由本中心保管。需要检验的,送交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支付。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本院支付。
(六)尸体解剖
1、尸解的提出:患者和本中心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均可提出进行尸检要求。
2、尸解手续:填写尸解申请单,经死者近亲属和本中心同意并签字,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送尸检定点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医院及患者方当事人在填写尸检申请单时,可以提出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提出委派代表1人观察尸检过程,但必须遵守尸检机构的有关规定。
3、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4、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及时受理患者方当事人的尸检要求,或代表本中心向患者方当事人提出尸检的要求,并负责办理尸检的有关手续。费用由提出尸解的一方支付。
(七)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
1、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中心与患者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但应当制作协议书。
2、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
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3、医疗事故争议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八)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
1、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院方与患者方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己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局应患者与中心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条件下,依据《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经卫生局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局不再调解。
(九)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
1、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院方和患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由人民法院受理中心与患者医疗事故争议的,院方应当聘请律师作为院参与法律诉讼的代理人。
3、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的,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
4、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解决的,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
并附具判决书。
(十)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结果报告
按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结果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以书面形式报告。
五、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本预案仅将涉及医疗机构和患者应作为的内容列出: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出
院方与患者方当事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三门峡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鉴定的受理
1、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院方与患者方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2、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构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鉴定费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中心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患者方支付。
(3)中心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中心支付。
六、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和考核
急救医疗管理人员培训和学习内容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急救人员培训和学习内容:《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和考核计划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制订和实施。
XX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精神,有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促进医疗急救事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我院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县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一)设置医疗纠纷处理领导组,由院长和分管院长为组长,各科室主任为成员。
(二)职责
1、具体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
2、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3、制定与完善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4、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5、负责处理应由本院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书写书面报告;
6、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7、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8、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合理建议。
二、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告知原则
1、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具有知情权。
2、医务人员在急救过程中应及时和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将患者的病情、急救措施以及在急救现场、送院途中可能的变化告知患者或陪同亲属,及时解答提问或咨询。
3、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被告知对象
依据患者所处场所不同,院前急救的被告知对象也会有所不同:
1、患者从家中送往医院的,被告知的主要对象有: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陪同人员。
2、在公共场所或事故现场送往医院的,被告知的对象是:患者、患者亲属和目击者。
(三)告知方式和内容
向患者告知的内容有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二种。
1、口头告知内容
(l)患者搬运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患者运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行车安全等。
(3)在使用治疗心律失常和降压药物,如西地兰、心律平、异搏定、硝酸甘油等时。
(4)在使用血氧饱和度仪、血糖测定仪、骨圻固定气垫、心电除颤器等急救器械时。
2、书面告知内容:
(1)急救医师在现场对判断为危重和心跳、呼吸停止的病人,应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告知患者及患者亲属,并要求患者在“病员、家属签字单”上签字。若患者无行为能力,由亲属或陪同者签字。若患者或患者亲属不愿签字,应在其病历上注明。
(2)病人按就近送医院的原则,送往具有急救、急诊条件的医院。若患者病情危重,但患者或亲属坚持要求这指定医院,医师应及时将病情告知患者及患者亲属,并要求患者在“病员、家属签字单”上签字,若患者无行为能力,由亲属或陪同者签字。若患者或患者亲属不愿签字,应在其病历上注明。
(3)患者或患者亲属拒绝治疗,医师应向其说明病情,并要求患者在“病员、家属签字单上”签字,若患者无行为能力,由患者亲属签字。若患者或患者亲属不愿签字,应在病历上注明。 三、急救医疗事故的预防院前急救工作由多环节组成,急救人员在某些环节上稍有疏漏,就会引起医疗纠纷乃至医疗事故。为防范急救过程中医疗事故的发生,列出以下容易发生疏漏的环节。有关科室应加强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一)按规范要求配备和放置药械:药品及器械应按配备标准配备,并按指定位置摆放。抢救器械应保持性能良好,电动力器械应及时充电,保证电源充足能正常使用。值班医师应加强自查,按规范要求配备和放置药械,保持抢救器械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二)规范急救,认真履行“告知”制度:急救人员按《急救人员工作规范》规定携带药械到病人身边。按《急救医疗规范》规定程序对病人进行诊疗。用药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药品使用做到“先进先用”。不使用过期、变质药品、用品和包装破损的一次性用品。当出现本预案中需要向患者或患者亲属“书面告知”的条件时,以书面形式向患者或其他人员进行“告知”。
四、医疗事故争议的受理与处理
(一)处理原则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二)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
1、医疗事故的认定
首先分析本中心急救医师、调度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急救过程中,是否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急救人员岗位职责、《院前急救工作规范》、《院前急救医疗规范》和诊疗护理常规,以及是否有过失;其次是看过失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
在确定急救人员有违反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四级。详见国家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三)报告制度及补救措施
1、内部报告制度的内容
(1)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急救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2)科室负责人在向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报告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3)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局领导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对报告内容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4)纠纷处理办公室向患者通报、解释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对患者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初步处理意见。
2、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应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作书面报告的内容: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3)导致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殴打急救人员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
3、医疗事故争议经不同途径解决的,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内容,向县局作出书面报告。
(四)病历复印及封启
病历的复印及封启工作按《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五)实物证据封存 在现场发现疑似输液、注射液、药物等引起患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
组织器官损伤等不良后果时,急救医师应立即报告科负责人和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在办公室人员主持下,医患双方共同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药物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医患双方在封存清单上签字,由本中心保管。需要检验的,送交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支付。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本院支付。
(六)尸体解剖
1、尸解的提出:患者和本中心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均可提出进行尸检要求。
2、尸解手续:填写尸解申请单,经死者近亲属和本中心同意并签字,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送尸检定点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医院及患者方当事人在填写尸检申请单时,可以提出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提出委派代表1人观察尸检过程,但必须遵守尸检机构的有关规定。
3、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4、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及时受理患者方当事人的尸检要求,或代表本中心向患者方当事人提出尸检的要求,并负责办理尸检的有关手续。费用由提出尸解的一方支付。
(七)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
1、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中心与患者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但应当制作协议书。
2、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
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3、医疗事故争议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八)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
1、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院方与患者方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己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局应患者与中心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条件下,依据《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经卫生局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局不再调解。
(九)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
1、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院方和患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由人民法院受理中心与患者医疗事故争议的,院方应当聘请律师作为院参与法律诉讼的代理人。
3、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的,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
4、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解决的,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
并附具判决书。
(十)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结果报告
按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结果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以书面形式报告。
五、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本预案仅将涉及医疗机构和患者应作为的内容列出: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出
院方与患者方当事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三门峡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鉴定的受理
1、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院方与患者方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2、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构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鉴定费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中心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患者方支付。
(3)中心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中心支付。
六、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和考核
急救医疗管理人员培训和学习内容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急救人员培训和学习内容:《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和考核计划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制订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