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文件
吉林省监察厅
吉森防〔2011〕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吉林省监察厅
关于落实重点森林火险区森林防火 行政领导问责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监察局,长白山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监察局,吉林森工集团总公司,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敦化航空护林站,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武警吉林省森林总队: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扎实做好2011年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不出现大的森林火灾,保证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关于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我省从2009年秋季森林防火期开始,对全省12个重点森林火险区实行森林防火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制。鉴
于部分地区和单位主要领导任职岗位、工作分工发生变化的实际,对我省重点森林火险区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重新核对,现将重点森林火险区森林防火责任人名单予以发布,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请各地、各单位结合森林火险区实际,逐级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人,确保森林防火组织领导责任真正到位。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森林火险区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森林防火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决策严重失误、玩忽职守、工作不力以及对森林火灾处置失当造成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问责,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重点森林火险区森林防火责任人名单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森林防火 行政问责 通知
抄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省政府办公 厅、吉林日报、吉林电视台、新华社吉林分社、吉林省人民广播电台。 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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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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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文件
吉林省监察厅
吉森防〔2011〕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吉林省监察厅
关于落实重点森林火险区森林防火 行政领导问责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监察局,长白山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监察局,吉林森工集团总公司,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敦化航空护林站,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武警吉林省森林总队: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扎实做好2011年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不出现大的森林火灾,保证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关于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我省从2009年秋季森林防火期开始,对全省12个重点森林火险区实行森林防火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制。鉴
于部分地区和单位主要领导任职岗位、工作分工发生变化的实际,对我省重点森林火险区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重新核对,现将重点森林火险区森林防火责任人名单予以发布,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请各地、各单位结合森林火险区实际,逐级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人,确保森林防火组织领导责任真正到位。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森林火险区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森林防火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决策严重失误、玩忽职守、工作不力以及对森林火灾处置失当造成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问责,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重点森林火险区森林防火责任人名单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森林防火 行政问责 通知
抄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省政府办公 厅、吉林日报、吉林电视台、新华社吉林分社、吉林省人民广播电台。 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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